很高兴受上海律师协会邀请来作报告,也非常感谢上海律师协会聘请我做专家顾问。我这个人讲学是讲得比较多,在我整个讲学过程中我最认真的是,第一给律师讲课要小心,因为律师比法官还厉害,恐怕给各级政府领导讲课我最轻松,给律师讲课是最谨慎的;第二给上海律师讲课尤其要谨慎,因为上海的律师水平高,令我很吃惊;第三要给上海的律师来讲做人、做律师的道德修养这个题目就尤其难讲。
两个剪报 一期杂志
要讲关于诚信的问题,我先从两个剪报谈起。
第一个是2003年2月16日《法制日报》的剪报,里面讲了信用立法。这个报道讲了现在我们在民法典草案里面,在人格权里面专门立了信用权的一节,把信用权正式列在了人格权的范围之内。而且对于信用的立法里面包含哪些内容、应该怎么样来立法大家现在都讨论的很多。另外这个报道里面也讲到了现在正在制订《企业征信条例》,这个对我也是一个很大的震动。因为我讲民商法很多要讲诚信原则,我也参加过不少场子来讲信用的这个问题。但是现在国家的有关部门在起草《企业征信条例》,已经上报给国务院了。这说明我们国家的征信机构和信用评价的机制方面在进行立法。这对我来说是个很新鲜的问题,除了民法典里面一些关于信用立法的,还包括企业信用和征信机制的立法。
第二个使我感觉到需要讲的,就是在《法制日报》2003年1月15日登了秦皇岛建立律师征信档案管理系统。标题讲了“律师诚信状况一查便知”。如果我国律师诚信的状况一查就能知道,电话一问就很快能知道,律师能建立这种管理系统,那又是一个新的东西。在这里面讲了一些内容,说建立了信息的系统里面包含了五个方面,而且把律师的诚信等级划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为优秀、B级为良、C级为较差。我有时候也在思考,好在哪里,这样做又会有什么问题。比如说,律师的诚信等级可以通过网上公开,老百姓都能来了解到。而且律师个人的诚信等级经评定降为C级者,所在律师事务所在年度内不能参加文明律师事务所的评选。律师事务所主任年度内不能参加优秀律师的评选。对律师信用等级的动态的管理还会影响到他的注册。而且对于信用好的律师,司法局、律师协会在年检注册考察培训方面还可以给予便利和优惠。评选优秀律师时可以加分。对于不讲信用的律师来讲,要加强检查。所以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
昨天到了上海,正好看到了《中国律师》的第四期。这上面又有一个北京市出台《北京市律师诚信信息管理办法》。北京也建立了律师诚信的管理系统。刚才我在休息的时候,一位老朋友给我拿来了重庆律师诚信建立的报道。我原来在考虑律师诚信制度怎么建立,现在来讲已经建立的这些办法,好在哪里,有什么问题没有啊,律师诚信问题很多,如何来建立律师诚信的机制呢?所以我免不了就想要发表一点儿意见,自己来谈谈看法。
四面:从四个方面看信用的性质
我觉得:信用应该从四个方面来看待它的性质。
第一:信用本身是一种资格
我要这样讲是因为我开始是搞罗马法的。罗马法里面,一个人如果他本身没有信用,可以构成他的名誉减损。我们知道罗马法里面有人格减等也有名誉减损。这就是说如果你本身没有一定的信誉,如果你现在做了伪证,做了伪证就表明你这个人没有信用。这可以影响你担任一定的公职或者私职。政府的雇员或者有些机构的雇员你不能够担任。因为你本身就已经失去了必要的信用作为你担任这个职务的资格。甚至在你担任某些私职的时候,比如你作为监护人,如果你作为一个监护人,连最起码的信用都没有,你可以侵占别人的财产,你可以不遵守某些必要的规范,在这种情况下,你可能就连这样一种资格都没有了。的确,罗马那个时候,最没有信誉的人,恰恰是还不了债。我们知道罗马国家有一个很重要的规定:如果债务不能偿还,可以丧失全部人格,变为奴隶——债务奴隶。西方的人格减等很重要,最后到了自由权都可以丧失。所以我看到有一篇介绍中讲的,罗马人认为欠债不还这是最大的耻辱,最大的名誉丧失,可以构成人格减等,由自由民变成奴隶,丧失人格权中最主要的自由权。因为他居然连自己最起码的债务、自己明示的义务都不能完成。如果要从这一点来分析的话,我们可以看到,从古代的尤其西方国家,在讲到名誉的时候、讲到荣誉的时候、讲到信誉的时候,这三个都是连在一起的。信誉就包含你的荣誉,你的荣誉就包含你的名誉。我们现在是名誉权、荣誉权,现在再加一个信誉权。从古代来说,从罗马国家、西方国家,这一点都是统一的。这些东西会影响到一个人从事某一职业的资格。这个问题从今天来说,我们也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比如说我们在立《公司法》的时候。《公司法》中我们在考虑公司的一些担任高级职务,像董事、监事、经理,就会考虑一些规定,如果他曾经有过一些没有信用的状态或者事实,或者这样的历史纪录,他能不能去担任一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所以在《公司法》里面就会规定,担任这些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只要他是在某一个企业里面、某一个公司里面曾经由于他自己个人的责任造成了这个公司的破产或者重大的亏损,那么他必须经过三年以后,才有资格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因为你总不能今天把这个公司给搞垮,明天又跑到另一个公司去担任高级职务。也就是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他有一个资格的限制。现在我们正在制定新的《破产法》。大家知道新的《破产法》里面包含了个人破产。那所谓的个人破产是指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里面出资人的破产。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当然不是企业的破产,因为企业不是法人。那当然是个人出资人的破产,还是个人的破产。合伙企业不是法人,所以严格说来,合伙的破产、合伙企业的破产最终是合伙人的破产。那么个人显然就和法人不一样。法人破产,法人资格消灭了,个人破产,个人还存在,自然人还存在。所以世界各国在《破产法》里面涉及到个人破产的时候,必须要有一个复权的规定。一来你不能让他永远不能从事经营,二来你也不能让他马上就能从事经营。所以,这次的《破产法》的立法里面,对于复权作出了一些规定。当然你的复权要和你偿还债务的比例成反比,如果你一万块钱债务能偿还百分之九十、八十,那你恢复权利的时间就可以短一点;如果你能够偿还的债务只有百分之三十、二十,那你恢复权利的时间就要长一点。一句话,赋予你的资格必须要和你的信用挂钩。这个信用就是你的还债能力。你偿还的越多,显然恢复你的资格就越快一点。我想在商事活动里面,一个人在这里面能够从事经营的资格,不管你是作为个体经营还是作为合伙经营,或者是作为《公司法》里面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你作为经营者,现在乃至于金融机构都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里面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因为金融机构里面也出过问题,这就显然要有一个禁止进入的规定。我发现现在对于有些其他的行业里面,现在也越来越多地有制定某些资格的规定。经纪人或者其他的方面有什么样的资格、搞证券管理的有什么样的资格等等。每一行、每一业里面的从业资格,更多地或者将来更多地会考虑的是要和他在以往这个行业里面的经历过程中的信用挂起钩来。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可以说,对于市场经济来说,从事某一些职务,他的这种许可、准入要和你的信用状况联系起来。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我们现在可以说,资格本身就是一个权利能力的限制,不允许你从事某些方面的工作的。在这个意义上,如果我们对于一个人的信用的评估,对一个人的信用的确认,能够影响到他进入某一个行业,能够进而地影响到他从事某个职业,甚而影响到他担任某种职务,那么这样的一种权利能力的限制,从道理来说,显然一定要有法律的规定。所以表现在《破产法》里面、表现在《公司法》里面、表现在银行法里面、表现在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里面。任何一个部门的组织,没有权利来把人的一个从事职业和担任职务的资格来剥夺,当然行业内部的某些管理可能也会有。所以这个问题其实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比如说现在足球协会,足协确定了给他的处罚禁赛是多少天,不允许他担任裁判员,由于他的某种行为,不能够再让他担任裁判员,这是行业的惩罚措施。这种情况属于内部的规章,跟民法之间有没有什么关系,能不能去告啊?现在已经出现这样的情况了,你禁止我这样的资格,你说我没有信用,我不认为我没有,我可以不可以到法院去告啊?我告你足协、我告你律协对我做的这个处罚不对、给我评的等级不对。我们是搞法律的,在座都是做律师的,哪些是行业内部允许的,哪些是不允许的,向法院提起诉讼行吗?所以第一我们应该看到,信用是一个人在社会当中的一个资格,从事某种职业和职务的一种资格,现在这点越来越重要了,这是饭碗的问题。
第二,信用是一种财富,或者信用是一种财产
为什么我要讲这个问题呢?因为今天我讲信用,想更多地从法律的角度来谈,我不从道德角度来谈。如果从道德角度来谈,我怕我讲不太好。如果从法律方面来看,我可以这么来说。破产法现在来说,破产有两个界限。一种界限就是资不抵债。资产小于负债,那当然破产。当然还有一种界限,那就是到期债务不能清偿。我们国家的破产法一直沿用第二种的办法。我问在座律师,为什么这两个破产的界限,我们要采用第二种——到期债务不能偿还的办法?到期债务不能清偿,我可能资产还大于负债,我有偿还能力,但如果我们从道理来看,到期债务你都还不了,我不管你有多少其他财产,能不能兑现,至少你在信用方面已经没有了。你本来到期应该偿还的,你没钱。如果我是资产小于负债,但是我还有信用,我仍然可以到银行借钱来还,银行仍然可以借钱给我,为什么只要我资产小于负债就算破产呢?资产小于负债,但我有信用,那这个信用就大大地超过你实际有的财产吧。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从破产这个角度来说,如果你资产小于负债,而一旦你有了信用,那么银行可以借给你,别人也可以借给你,那么你完全有能力来偿还。并不等于资产小于负债必然是不能偿还,我还可以借嘛。所以我有时候就常常讲这个问题,我说你看孔乙己是没钱,可是他每次吃茴香豆的时候,他记完帐每次都准时还。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他的信用就表现了他的财富、他的财产,人们愿意借钱给他,愿意赊钱给他。前几天在政法大学举行了一场关于诚信的讨论会,面对广大学生。找了建设银行的助理,找了企业家,找了北京的公交模范,大家在谈这个问题。现在银行已经提出对于信用卡的发放。建设银行的这位助理陈佐夫,原来也是我们学校的团委书记。原来信用卡有一个信用的额度,大家可以超出信用卡的钱来用,后来出了很多“还不了”的问题,后来就全部不允许透支了,五万就是五万,十万就是十万,不能够再超出一分钱了。而现在要灵活了,根据每个人的信用程度,我可以给你不同的超出你信用卡的范围的透支额度。信用高的人可能给你十万,信用差的给你五万,再差点的,根本不允许在你所存入的银行的钱以外再透支。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信用本身所体现出来的,确确实实是作为一种财富的标志。商标里面所产生的名牌信用具有很大的意义。那么律师本身所产的名牌也会产生很重要的意义。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信用本身所能够创造出来的这种财富,恰恰表明他本身就是一种财产。我记得在三十年代的时候,美国有这么一个案子。三十年代美国经济大危机,有很多工人找不到工作失业。其中有一个工人找到了工作以后,在雇主第一个月发给他工资的时候,他把工资的一部分又返还给了雇主。显然这意思就是说,现在就业非常困难,你不要解雇我。我把我从你那儿拿得的工资的一部分又返还给你。针对这个情况,其他的工人就到法院提起诉讼。说这个行为是不正当竞争。如果一个工人找到工作以后都拿一部分回扣给雇主,雇主就可以不解雇他,那么其他的人就失去了同等竞争的机会。这个案例最后确认:这样一种行为,也就是给予回扣的行为,是一种变相的贿赂行为。而按照法院的判决里面对这个案子最后所定的性质来说,就是市场经济,每个人都应该有完全相等的机会。如果你给了回扣给雇主,雇主拿了就不解雇你,那么其他人就失去了同等竞争的机会。律师也是这样,其他的行业也是这样。市场经济下面每个人都应该拥有完全平等的机会,而这一机会就是你的财富创造的机会。如果一个机会被别人给垄断了,你没有机会,就等于剥夺了你的财富。所以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我觉得在市场经济里面,我们特别要强调机会的平等。机会的平等就给予每个人以同样创造财富的机会,取得财富的机会。那么反过来说,机会平等了以后,机会本身又意味着什么呢?我想机会本身就意味着谁有更大的信用,谁就能够获得更大的机会。一个更拥有信用的人,他可以在同样的市场里面,获得更大的机会。我觉得在市场里面就是这两条法则。一个叫做“机会面前人人平等”,一个叫做“在同样的机会面前有信用的人能够获取更多的机会”。当然在我们律师界里面有另外的理解。也许有人认为我跟法官联系得多我可能有更多的机会,也许有人认为我可能都是学校的老同学我就有更多的机会。如果我们撇开一些其他不正当的因素,我们可以说,这个因素应该是最重要的。所以市场经济这两个法则我希望律师们能够记住。一个市场应该保证每个人有平等的机会,但是市场所提供的机会又使那些有信用的人会获取更多的机会。当然信用作为财富,又是一种无形的。刚才在休息室里面,原来的会长又谈起律师大赛,上海获得了那么好的成绩。我记得在前年,全国律师辩论大赛的时候曾经争论一个问题。有一个题目有争议,不是在决赛或是半决赛的时候。由于有争议呢,组织委员会也征求了我的意见。讲了有一个人用法国大菜作为投资。确实他的法国大菜做得很好,法国大菜也完全能够创造很大的财富。别人做的法国大菜不好,没人去吃,而他做的法国大菜生意很好。这本身能创造更多的机会,获取财富的机会。到底公司法里面能不能将法国大菜作为出资?看法不一样。有的律师答了可以,最后标准答案一看说不可以,所以这个律师不服。最后征求我的意见。我说能够创造财富的,不等于能够出资。美国人的理解,什么东西能够作为出资?必须是能够转移的财产、能够转让的财产。法国大餐技术是不是依附在你个人身上?在100万的总资本里面,你占20%也可以。那么最后这个公司要来抵账的时候,要来偿还债务的时候,你能不能说就把我这个法国大菜技术作价20万卖给你吧?卖给你,你还是不会做法国大菜。所以我们说能够创造财富不一定能够作为出资。现在能不能用信用作为出资?现在有人提出来用信用作为投资,我拿“全聚德”这个字号里面的信誉来投资,这个已经变成不仅仅是信用权,而且已经是一个商业名称的概念了。所以我们应该在财富和机会和出资这样一些问题里面,来考虑这些问题综合起来如何。但是我想说的问题就是我们完全可以肯定:信用是一个人的财富。现在信用是一个人很大的财富。信用比起它的其他的权利来说,更拥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性质的,两重性质的权利,是这样的一种财产。我想这是第二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应该说信用本身是一种权利
信用作为一种权利现在已经在民法典起草的过程中正式写进了人格权里面。我刚才讲了,把它和名誉权、荣誉权并列地作为一种信用权。当时曾经考虑这样的信用权是不是局限于商事性质的,信用是不是仅仅是商事?也不见得。当然它作为权利写进去,那应该说完全没有问题。当然这样的一种信用权利,也适合与每一个人独特的身份联系在一起。商人有商人的信用,律师有律师的信用。会计事务所有会计事务所评估的信用,所以在这一个意义上来看,这样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也有它自己独特的一个方面。我为什么要讲这个问题呢,我就是跟秦皇岛的这个办法、北京的这个办法乃至于重庆这个办法有联系,我们再来探讨这个问题。既然是权利就有两条共性。第一权利的内容是什么。第二,既然是权利就有权利如何救济。信用权作为法律上被写进去之后也需要考虑这两个问题。第一个信用权的内容究竟是什么。所以到底什么是信用问题就来了。前两天我们学校请了几位不同的人来讨论。企业家说“按照我的理解,信用就是按照一个人过去的行为,来确定现在的资产如何配置”。这就是经济学家的语言。我想对啊,按照你过去的行为来决定现在怎么样来对你的资产配置。根据你过去的行为来决定现在给你多大的信用度,根据你过去的所为,现在给你多少钱透支合适,信用卡能够给你多少透支由你的信用度来确定。如果你过去的行为很糟糕,我可能一点都不给你。所以过去的历史上,人类是三大市场,第一大阶段是易货交易。我们学的最简单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最早的以货易货,我拿羊换你十斤大米。第二阶段到了货币交易,货币是能够交换的。现在到了信用交易了。最早是实物交易,后来是货币交易,现在是信用交易了。我根据你的信用度来配置你的资源。那么目前有信用的话,我仍然可以交易。没有钱的话,我可以先消费,有信用的话,房子可以先贷起来,我可以先住进房子,不要等到最后非得货币齐了,有了一百万我再买房子。这是美国人的消费观念。我不是等到有了一百万再买房子,而是我有了十万,我就可以贷九十万,可以先住进去了。他说这个话,我也很有启发。今天我们已经从实物交易、从货币交易到了信用交易。这时候这个信用在我们应该怎么样来看待。这是经济学家对于信用的看法。那么后来又问了另外一个人,他说我来理解信用是什么?信用就是做人的准则嘛。我对待自己、对待他人的一种态度。我说你这是在道德方面给信用下的一个定义。如果说从法律上来说,怎么给信用下定义呢?我一直给信用在法律上是这么下的定义:我说信用从法律角度来说,作为一种权利的角度来说,它是社会对于你履行义务、偿还债务的能力的评价。首先我们知道我们的名誉权、我们的荣誉权,都是社会对你的评价。那么信用在法律上来说就是你履行义务的能力、你偿还债务的能力。你欠下的钱能不能还,你其他的债务能不能履行,再广义上来说,你的义务能不能履行。作为一个人什么义务都履行了,什么债务都履行了,他的信用度当然高。如果义务不能履行、债务也不能履行,社会对他的评价就低。我想今天要把这个信用用在你们律师身上。你说律师的信用是什么?就是社会对你履行义务或者偿还债务的能力的一种评价。也许你的偿还债务能力不像商人一样那么多,但是你必须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如果说从民商法的角度扩展开来讲的话,这个义务已经不仅仅是你对于客户、当事人义务,还有你对于社会的义务,甚至还有你对于国家的义务。更广了一点,公法上的概念。这个律师对于社会所承担的义务怎么来评价。这个能力,你是不是对它负责,你是不是认真地履行了你应尽的义务。我想社会对你的评价,不是一天两天所形成的,而是很长时间来形成的。一个社会对一个人的评价,对我的评价、对你的评价、对你们老的律师的评价,应该说这些评价是经过多少年的经历、多少年的考验、多少年的积累所形成的,对你这个律师的评价。一个律师社会的正面评价可能需要几十年的努力才能赢得,而一个律师社会对你的评价可能由于你一次的卑鄙与失职而变成完全没有信用了。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信用本身是这么个东西。那如果我这个人的信用度很高,但银行就不借给我钱,我拿我们民商法的角度来说,那你怎么说呢?你能到法院去说这侵犯了你的信用权了吗?我信用度很高,为什么到银行借钱就不借给我啊?我的学习也不错,为什么贷学金就不借给我啊?现在银行就面临这个问题,你说我信用不够,我认我信用很够。我们现在都有个评估的等级了。这个评估的等级怎么办呢?我认为你给我评估的不对,我们讲了秦皇岛的问题,你评了A、B、C三个等级,我认为你给我评的C级不对,我应该是A级,你怎么给我评了C级啊?我们这次民法典的起草中,在信用权里面特别讲到,信用档案和信用的这种纪录。现在不是老爱讲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嘛。这个管理办法里面,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就这个问题啊,我们过去人事档案多得很,有的人事档案大家都受苦受了一辈子了。人事档案我也不知道里面写了我什么,人事档案我也不能提出异议。人事档案说我有个什么问题,我也不知道,一辈子背黑锅。那现在对我的信用档案里纪录不实,我能不能要求看呢?我能不能看看你现在给我纪录的是什么东西啊?我能不能提出异议啊?我能不能要求你修改啊?我能不能向法院起诉啊?我认为你这里面记载不实,侵犯了我的信用权。我本来没有那么差的信用,你里面给我写进去了。所以作为一种权利,它的内容和它的救济手段就必须要考虑。我们现在有不少信用档案的办法,我不反对律师协会或者别的地方搞信用档案的办法,但是你要搞信用档案办法,你就要给每一个律师保障他的信用作为一种权利,它有哪些权利内容和形式。不是我来管他,不许他再有不同的意见。如果他要求有救济手段怎么办?作为律协的内部管理的救济手段是什么,是不是关于信用的这个评估办法也要有相应的管理机构。我对于律协的不服能不能告到法院去又是一个问题了,我都难说。因为这是一个涉及到这个人的信用权的问题。既然你侵犯了我的名誉我可以告到法院作为告你侵犯我的名誉权,你侵犯我的荣誉我可以到法院告你侵犯我的荣誉权,那我到法院告你侵犯我的信用权?当然顺理成章了。只要民法里面写进了信用权,人们就可以到法院去告你侵犯了我的信用权。那么将来这些问题如何来办,这都是信用摆在我们面前需要思考的问题。这不是对于律师某个人的信用的问题,而是律师需要考虑,把信用作为一种机制,作为一种法律机制来规定了,我们怎么办。不仅以后你对于你自己,而且一旦我们国家法律规定了信用以后,你的客户如果是一个商人,你的客户如果是一个教授,你的客户如果是一个会计师,你的客户如果是一个演员,他的信用受到侵犯以后,你怎么来保护他,也是这个问题。所以我讲了信用它作为一种权利形态出现以后,我就要从它的权利形态方面去考虑。这是第三个问题。
第四个问题就是权利是一种信息
我想权利作为一种信息是大家越来越注意了。我们现在所谓的征信的办法就是要把信用作为一种信息形态来出现,为人们所能够了解,为人们所能够掌握,为人们所能够取得的一种东西。这个在我们国家长期是一个问题。我到一个企业去投资,我要跟这个企业订合同,我怎么知道这个企业的信用状况啊?它究竟在银行里面还有多少欠的钱没还啊?它是不是现在还有一个担保需要他来承担义务啊?它是不是现在还有法院一个判决马上需要执行啊?它是不是欠了税务局还有钱没还啊?我无从知道。所以现在信用变成了一个盲区。如何解决信用盲区就要建立信息、变成信息,但是我们又没有这个机构。所以各地律协作的这种尝试我完全支持。总的来说是好的,我要把信用变成信息,这不应该说有什么不对。但是具体做起来就比较复杂,哪些东西应记载入信用档案。在美国,有了一次违反交通规则的记录,保险公司收你的保费就要增加了。因为你有违章记录,违章就容易出事儿,出车祸,你出车祸保险公司赔钱的机率就要多了,那保险费也要相应提高了。你有违章记录说明你不守法,银行贷款可能也要受限制了。可见人们在社会中的一切行为可能都会作为你的信用记录。这个很重要。就像中世纪当时说,如果你在法庭里摁着圣经你都敢说假话,作伪证,那这个人是绝不可相信了。能够摁着圣经对上帝说假话,那你借银行钱你能还吗?你的合同签订了能履行吗?这从你的品质里就能看出来了。所以可见这个信用记录究竟包含一些什么样的东西?我们可以看出来,这样的一些记录怎么来做。律师记录的是不是仅仅是律师的欺诈行为或者什么,以后律师要是违规了,违反交通规则,喝了酒,闯了红灯是不是也要记录在信用记录里面?我说这话不是开玩笑。一个人的行为是全面的,如果他在日常小节上敢违法,那大的事情他也敢违法。如果律师天天对别人讲要守法,而自己却偏偏违法。我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什么东西应当包含进去?第二个问题涉及到哪些领域可以变为信息。那天我们学校讨论的时候我就讲,对银行肯定有评估机构。现在金融机构里面信誉好的银行两个A、三个A,接下来是一个A,或者B、C。接着陈佐夫讲,现在外国对于我们国家的偿还能力作了评估,他说中国的偿还债务能力,外国评了是三个B,没上A。这个值得我们思考。我们国家整体的偿还债务的能力,人家都给你做评估。但是有的又不作评估。现在有人说企业要评估,而现在企业并没有评估。为什么公司发行的债券可以评估,而股票又不评估呢?我们问问律师,为什么债券现在可以评估等级,我这个公司发行的债券很有信用的,那个公司经济效益不好,债券等级可以评估,为什么股票不评估啊?我想从来没有过评估这个股票是A级,只有ST、PT什么的。因为这个东西很难评估。这个是由股民们自己来看的,我觉得哪个信誉好,我就买哪个。律师能不能做评估啊?能不能给每个律师评估你是A级律师,你是C级律师,能这么样来评吗?这个问题又来了。这需要我们思考。我记得我在北京市司法局有一段时间担任北京律师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那时候就评一级律师、二级律师。那时候就觉得奇怪,怎么申请来评一级律师、二级律师的都是那些五十年代、六十年代的大学毕业生。新毕业的那些外国回来的,能力很高,一个都不来申报高级律师职称的评选呢?高等学校的职称的评选打破了头,这里怎么律师不来争啊?后来我知道律师有的不关心啊。我能力好的话大家都找我,我管你一级律师、二级律师啊。评了一级律师我没本事,人家照样不找我,而我什么律师都没评,我有本事,我国外回来了,大家都找我。可见你律师评估等级,从律师这点来说,你评了他一级律师、二级律师和你学校里面评了他教授和副教授它不一样啊。再退一步来说,谁来做评估?西方国家的评估机构是有权威的。哪怕它是公家的,也可能是私家的评估机构、征信机构来搞评估。但是它要经过合法的手续成立。我们行业也可以。比如我刚才谈到了秦皇岛律师协会,或者司法局来评这个律师评A,那个律师评B,但是弄不好会出现很多问题。你为什么给我评A啊?一评A的话,当事人请律师当然请我这个A的,我干嘛请你这个B的?更不请那个C的了。一旦你给我评C的话,把我饭碗都砸掉了,没人请我了。这可了不得了,你把人家的饭碗砸了,人家可告你啊,你就有资格把人家确定为C,就因为一件事儿你就把人家评为C?所以我说对于律师的等级的评估可要谨慎。所以信息怎么样来评估,信用怎么样来评估等级,怎么样来定量,怎么样来定性分析,很复杂。应当慎重地来对待。那么上面我讲了叫四面,是讲信用的四个性质。信用一是一种资格,二是一种财产,三是一种权利,四是一种信息。
八方:关于律师的八个方面
下面我想讲一讲除了四面之外,我再讲一个八方。四面八方的八方是什么意思呢?如果四面是四种性质,那么这个八方就是跟律师有很大关系的八个方面。
第一个问题是合伙和诚信。在讲到合伙和诚信的时候,我要给大家先举一个很有意思的例子,过去我经历的。八九年的时候在我们国家是不平凡的一年、动荡的一年。可是正好六四的时候我在美国。五月底的时候法学会成立了一个民法经济法代表团,参加在夏威夷召开的会。我当时作为代表团团长带了十多位学者参加了这个会。在夏威夷这个会上有一个美国教授向我提了一个问题。他说中国的法院有没有权力把当事人的合同、当事人的协议变更,认为当事人的协议不公平或者怎么样。这个问题把我考住了。我要说不行,恐怕那个时候法院很多是可以改的,我要说行,是不是人家又会说你们这个法院太专横了。这个时候我就想起来,我在罗马法教课的时候一个情况,所以在会上我这么说,我岔开了一点。我说我开始的时候是教罗马法的。罗马国家当时的法律,把合同、把诉讼分为两类。一类叫做诚信合同,或叫宽法合同;一类叫做严格合同,或叫严法合同。严法合同,法院只能够严格按照合同里面的字来解释,不能够自己加上自己的意志。这种合同里面,只能按照当事人的严格的文字。随便举例来说,比如《威尼斯商人》,虽然那是后来的中世纪了。比如借了你的钱,说不还钱就割一磅肉,那个恐怕就是严法了。你不管合理不合理,写了一磅肉就是一磅肉,那没办法。还有一种作为诚信的合同或者诚信的诉讼。这种东西法院完全可以按照诚信来解释、来对待。我想说这个话,当时我是要说,恐怕从古代罗马法的时候,法院也没有说绝对不能变更当事人的协议。那就要看它本身是一种严法性质的还是一种宽法性质的。是一种严格性质的,还是一种诚信性质的,有的叫善意诉讼、善意合同。我为什么要讲这个问题呢,是因为我很有感触。我的一个台湾的博士生,他非要写一个论文,写合同与道德。我说你怎么写这么一个题目?合同它本来只能说是一种诚信,你非要写道德。他还做过台湾律协的理事,现在已经五十岁出头了。他说我在律师合伙里面伤透了脑筋。律师合作本来是应该建立在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的,现在变成了防小人防贼一样。我不知道我们有没有这个经验。我说你怎么会有这个经验呢?他说本来合伙人是我的学生,我给了他很多机会,合同里面我都不在乎,到最后发生了纠纷的时候,他合同一个条款一个条款来追我,最后搞得我毫无办法。我本来是当他学生,当他是君子来定了合同,我没有订那么详细。可是他到最后出了问题,拿条款一个个来扣我,搞得我毫无办法。所以他说现在我想讲,合同它当然也包括诚信也包括道德。他就讲合同为什么非要写到了跟防贼一样去制定呢?我想这个有一定道理在里面。合同本身按照我们现在来说,确实是希望合同里面规定得越严格越好,越周密越好,可是任何一个合同,尤其是在合伙人的关系里面,能够写得这么周密吗?能够把将来可能出现的一切问题都写进去吗?所以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到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我们怎么样来对待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如果要是从罗马的国家当时来看,合伙是一个最大的建立在相互之间信赖意义上的一种合作。合伙人大家共同来经营嘛。所以对于这个里面的一些东西,如何从法律上,从理解来说,合伙人之间建立了一个诚信的原则,建立一个相互之间真正信用的一个原则,这个问题现在看起来在中国是非常有必要的。我们国家现在民法典起草的时候,包括当时《合同法》起草的时候,曾经有人说我们现在的《合同法》里面缺少一个自古以来,世界各国、大陆法国家都有的,非常重要的一个合同——合伙合同。《合同法》没合伙合同。现在也有人建议,民法典起草的时候,把合伙合同写进去。当时立法考虑的是我们当时已经有了《合伙企业法》了,《合伙企业法》里面规定了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但是我们搞律师的、学法的知道,《合伙企业法》是企业法,企业是国家登记、国家认可,所以企业法更多的是强制性规范,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合同本身不需要国家的认可和登记,合伙合同里面应该体现更多的是任意性规范,道德诚信的一些东西。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还仍然存在一个,合伙是放在主体法在主体里面去规定呢,还是合伙作为合同法的内容,更多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说我和企业、我企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我想这从我们法理上来说,建立这样一个诚信的合伙关系,从立法角度也好,从律师作为一种合伙人的关系也好,需要考虑的。
第二个就是委任与诚信。我们叫委托合同。我为什么要讲这个问题,是因为委托、委任又是律师里面所基于的跟当事人之间关系的一个基础。世界各国也把委任关系、委托关系看作是一种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一种关系。是不是都能够按照合同法里面规定得那么详细?还是要按照诚信的原则来扩大来解释?有些就需要这样。我记得在古代罗马里面有这样一件事情。因为罗马法里面规定了一个罗马人不能够把他的财产死后赠给非罗马人,很严格的。他的财产不能够流失,不能够留给外国人。可是那时候为了把财产给外国人,就采取了信托的办法。罗马国家那时候就有信托了。但是当时这种信托完全是道义上的。我死后用信托的办法把财产给了一个罗马人,让他把它的利益给了非罗马人。信托财产的利益给他。开始这样的东西执行得不错。道德风尚很高。你委托我办的事情,你死后我一定给你办成。对朋友的委托、对他的嘱托,对人家临死前的嘱托都看成是神圣得很。逐渐逐渐人心不古了。你托了财产给我,你死了,你也看不到了,我把财产的利益给不给他也没有了法律约束,这种信托《市民法》没有保护,所以这样的话,我就要侵吞这个财产了。信托也是一种委托关系啊。虽然大陆法还不太一样。最后只能用衡平法的办法来解决。罗马法里面《万民法》也有衡平法,用这种办法来保护你。所以道德的沦陷,诚信的丧失,非要采取法律的强制的手段来约束。我想这是一个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除了这个以外,我们看到我们的民法通则在当时制定的时候,就有人争议,说我们国家民法通则里面有几个连带责任是不伦不类的,大陆法国家里面没有这种规定。比如规定了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和第三人要负连带责任。这个东西很独特的。如果现在律师代理了,我跟第三人串通起来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我要负连带责任的。第三人明明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还放任他代理了,也要负连带责任。我想委托关系里面、代理关系里面的这种连带恰恰是对于代理关系里面、委任关系里面的不诚信的这种关系出现的一种惩罚手段。律师在这个问题上的诚信我看也要注意。我看到现在有一些律师确实是和第三人有某种方面的利益方面的相关,最后实际上是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北京仲裁委员会最近讨论了律师做仲裁员怎么样?我坦率地跟他讲,我觉得律师做仲裁员有优点有缺点。优点是律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律师当仲裁员解决案件在法理上、在解决问题的水平上是不容置疑的。我是完全相信的。但是律师做仲裁员也会有一个问题——相互之间的勾结。今天我委托我那个律师做仲裁员,我来当律师,下次你让我当仲裁员,你来出庭当律师。这种从仲裁委员会看不出。我聘任你、选任你当仲裁员有什么错?但是在选任仲裁员之间就会有问题。我想这是一个律师的诚信了。如果我做仲裁员我就没有交易,我不是拿做仲裁员来做交易。这个问题都体现了在代理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所以我觉得这是第二个问题,从委任,包括恶意串通、双方代理,包括代理活动中的一些私下的串通的一些问题。这是代理和诚信的密切的关系。合伙人之间是诚信,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是诚信。
第三个就是广告招揽和诚信。现在律师也越来越多做广告了。做广告是无可非议。其他方面的广告也越来越多。我们现在的立法、司法进入到什么阶段呢?就是合同法里面规定五种东西是要约邀请:价目表、广告、招股说明书、招标公告、拍卖公告,这五种是要约邀请。这显然就没有要约的约束力。但是合同法里面又讲:广告如果具有要约的性质,可以算作要约。这个现在争论非常大。哪些广告可以认为是具有要约?不久前刚刚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我看报纸上登了: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如果商品房销售广告中的内容具体明确,周边要有什么高级的学校,等等。而且这个商品房的买卖里面,具体的内容影响到商品房的价格,那么应该视为是要约,就应该视为是合同的一部分。如果你没有实现就是违约,这个已经是现在非常重要的司法解释了。这就已经把广告的责任大大提高了,你不能随便做广告了,广告不能内容虚假。如果这个广告的内容明确,又影响到商品房的价格,你写的是周围有高级学校,那我为了我的孩子上这个学校我买的这个房子,所以这些哪怕我合同里面没写,也应该视为要约,也应该是合同里面就包括了这个内容。这是第一个非常重要的。第二个非常重要的我们可以看到,招股说明书里面虚假现在已经提起民事诉讼了,不光证监会给行政处罚了。现在招标里面的暗自沟通,虚假的招标行为也多得很啊,而外国公司为了做这个标书,花了很多的时间,结果你内部串通,现在人都要告了,那么广告虚假要不要民事责任呢?我说的意思并不是针对律师而讲,我说这话是从我们的商业广告和其他的这些所需要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这个角度说起来广告本身的诚信现在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了。它的欺诈、它里面的不真实,应该引起的不仅仅是行政责任,而因该是民事责任,而是不是应该有刑事责任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现在律师做广告,我不说名字,还有人登了广告就说我来承办案子,还有人来找我,说你现在怎么又办案了?有的广告里面有类似的暗示,我专门做某个高院的案子,有些从审判员出来的或者怎么样,我这里跟法院的关系特别好,来招揽生意。我想这样的广告里面就会出现一些问题。这是第三个。
第四个就是涉及到包揽诉讼和恶意诉讼和诚信的关系。包揽诉讼和恶意诉讼实际上一种侵权行为。我们民法典起草的时候,对侵权行为这一部分的起草原来的专家草案里面有恶意诉讼。这个恶意诉讼也包括缠讼,或者说这个恶意诉讼并不是以打官司为目的,而是以侵犯对方权利为目的,我借打官司为名来侵犯你的名誉。我打这个官司时说你这个人的名誉如何如何,借打官司来把你的名誉权侵犯。美国对于恶意诉讼有很明确的规定,也有很多有关恶意诉讼的判例。中国现在的情况肯定有。在立法过程中,也有很多人举出了不少例子来。当然也有恶意诉讼背后是由律师在那里主张的、挑动的。我们现在要不要写?大家可以看到,现在的稿子没写,没写不等于没有,没写不等于不能构成侵权。将来要不要写?确实存在这个问题。怎么来写,怎么来执行,怎么来掌握?你怎么知道他是恶意?你说他恶意,又不能把它的脑子切开来它是不是恶意。恶意要用其他的表现来表现出来。客观掌握是难了一点。包揽诉讼的问题在有些国家是有规定的,你不能包打赢官司。我想这样的话,在诉讼的过程中先包揽了这个诉讼,本身就是侵犯了别人的一种平等竞争的权利。我把这个案子、这个诉讼先揽下来。我们现在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里面对于平等竞争因为写了只是一般的规定。对于律师里面诉讼中的不正当竞争,并没有写得很清楚。现在对于诉讼中的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我下面还要讲一个不正当竞争的例子。对于包揽诉讼的问题将来应该如何规定,如何下定义,我是没想好。我只提出这个问题,包揽诉讼和恶意诉讼显然是一个最大的不诚信。那么这里面的问题应该怎么办。
第五个问题就是服务收费和诚信。我想服务收费和诚信可能又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前些天看了一个报纸,有一个地方的一个律师收费超过了司法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司法局还是律协给他做了处罚。他告到了法院,最后法院的判决我印象很深、很厉害的,他说律师和当事人的自愿收费是合法的,由于因为他跟司法局或者律协规定的收费标准不一样,由此就认为他是违法行为是不对的。允许自行收费,这个协议是合法的。所以这里面上海怎么样,涉及到全国的问题。这个判决一出来,律师高兴了。这个法院就是应该承认律师和当事人之间自愿地订立收费协议,当然这个里面不能够有显失公平的内容。如果你有显示公平,有很不合理的内容,我可以按照民法里面的显失公平原则来要求撤销,如果你有欺诈、有胁迫、有重大误解,甚至乘人之危,你都可以告。人家当事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人家愿意。可能案子复杂,我认为需要他赋予更多的关注,我愿意多付他一点律师费有何不可?他能够打好这个官司,能够把命救下来不判死刑,我愿意多给他钱,这有什么不行啊?这个原则是应该确立的。我记得我刚当北京政法学院副院长的时候,司法部派我们到比利时去访问,那时候83年。到了德国的时候,问了德国律师协会,那时候有两件事给我开了眼界。一个是一看礼拜天铺子都关门,就问他说礼拜天都关门就不方便了。他说大家关,你也得关,否则就不平等竞争了。当时我没想到。第二个事情是律师收费不能够低于规定的标准,高于可以。我想不通,低的话不是对当事人有利吗?他说不行,低了的话又是不平等竞争了,你低他也低,这对于律师行业就不利了。我说这又跟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一样了。而他从那个角度来看。所以我想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应该肯定一点:这个协议收费应该是合理的,应该是合法的。所以我想从我们现在的情况来看,我们在收费的这一部分应该是建立这么一个原则。但是也应该看到律师收费不诚信、收费与付出的劳动很不成比例的情况存在,在按时计费时开错单的也不少。但是这里面包括以后纳税的问题。律师和税收的问题一直都有很大的争论。前些天我在开会的时候,我跟司法部律师司宫司长谈起来,说现在律师的税收要变革了,过去是按照毛收入,现在要按净利润了。这样的话,显然对于律师事务所的纳税又严格了。当时说律师的呼吁很高,希望向中央反映,向国务院反映,而这个问题恰恰是朱?F基在国务院工作会议上讲的。这些中介机构的人,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收费很高,和他们的纳税是不相称的。所以这个问题应该从纳税的方面严格管理起来。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也对。律师是高收入的,北京有些律师,年薪不止一百万了,上千万都有,但真的纳税看来是很不相称的。将来这个制度怎么改,我们律师作为一个诚信,非常重要是面对一个税的问题。
第六个问题是不正当竞争和诚信。不正当竞争我这里没有包括前面这个问题,也是有一件事情有感触。某一个城市里面,非常好的律师事务所被别的律师所控告说他搞不正当竞争。理由是他资助了一笔钱给了法院建立球队,还由此表明他跟法院的关系相当不错,一块儿搞体育比赛。这个问题背后反映了很大的问题,也就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和别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靠什么东西在竞争,靠合法的手段、平等地竞争还是靠宣扬握有某种特殊关系来竞争。最后这个案子并不构成,但这是一个信息。现在确实有一些律师事务所心理很不平衡,觉得一些大的律师事务所和司法局有关系、和政府、和法院也有关系,他怎么人脉关系这么好?我们这些律师事务所就没有,或者说这里面的某些关系或多或少地体现了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有没有。暗示一些东西,暗示里面诋毁别人。我看商业里面最大的不正当竞争就是诋毁别人。在公开的场合、私下或某种场合诋毁另外一个律师、诋毁另外一个律师事务所,说他们没能力、没本事、不能办这个案子,他跟法院没有任何关系。这些都已经构成了对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这个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律师界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我们如何来注意这个不正当竞争,如何界定,如何采取措施来防止和避免这种不正当竞争,这显然在现在来说有很重要的意义。我过去遇到过这么一个案子。我们的一个老师转到了一个旅行社,后来整个北欧部的人跳槽,跳到了青年旅行社,连带的客户档案等等都走了。后来旅行社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说这是不正当竞争,把我的人都挖走了。法院在这个问题上拿不准,究竟是正常的商业竞争,原来旅客对他比较熟,他换了旅行社,当然跟着他走了,还是构成不正当竞争呢?你明确地把人家的档案资料都带走了,但有些资料是在我的脑子里记住的,这个不能不带走啊。我们现在律师在这个方面一般问题不大,也很难说律师从这个律师事务所到那个律师事务所,我们现在的律师有很多是个人的经营。我的客户都是我个人的。但现在有些律师事务所越来越大了,客户也越来越多了,我是作为律师事务所里的一个雇员。国外的律师事务所里的雇员多得很。你也不是说我有我固定的案源和客户,我不过只是在这个公司里面任职,他的客户的资料都在这儿。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律师走了,我要把事务所里的某些资料或者商业秘密或者将来的经营方针带走了,构成不构成商业秘密的侵犯?够不够称不正当竞争?当然这些情况我们国家还比较少。
第七个问题就是虚假证明和诚信。我想虚假证明现在碰到的越来越多了。包括有些律师犯罪。广东惠州有个律师事务所就是这样,有家很大的上市公司,后来中央作为重点去查的,我还去论证过这个案子。结果最后来看,所有的这个上市公司里面所给的资信证明、资本证明,验资的东西,其实都不是它的财产所有权,而是一个融资租赁的财产。律师因为作了证所以给抓了。当然现在验资证明的虚假,包括律师证明的虚假出现得越来越多。我想这个问题应该摆在一种什么情况下来看呢?我又同情又不同情,同情的是有一些确实是无辜的,但我们应该看到律师里面,我拿我所看到,包括一些验资证明、上市的种种信息披露确实是有不少假的,而这些假的东西律师是签字的。(这似乎是)市场经济里面出现的一些很多见的现象。我为什么要跟大家讲这个问题呢?我们看到美国公司丑闻这次表现出来的问题。美国为了这个搞了一个法案。前不久我们跟经济学界讨论了这个问题。美国最有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出的验资证明都是假的。证券分析师的报告都是假的,高级管理人员里面有假账。所以我们可以看到:虚假现象不仅造成东南亚经济危机,而且现在也是美国公司的丑闻,这是个普遍现象。我们不能够否认这个东西。既然公司有虚假、账目有虚假,会计师事务所有虚假,律师就必然有虚假,这有什么好奇怪的,这一点我说我不能同情。这是你明知故意的,应该说是事实。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你应该看到你所应该承担的责任,不仅民事责任,有些情况下的刑事责任各国也都有。因为律师所见证的也好,你所开具证明的材料也好,真实、对法律负责,这是律师起码的诚信,起码的义务。你违背了这一条显然是故意的,当然也有个别不是故意的。所以,这个问题应该说,从我们说来对于虚假信息里面所产生的责任是个问题。
最后一个问题,第八个,是忠实勤勉义务与诚信。为什么要讲这个问题?因为我讲公司法。世界各国尤其是美国,对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甚至包括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乃至雇员,他有两条最起码的义务,第一是忠实的义务,你不能为自己谋利,这边当公司经理,自己再开一个可以竞争的公司,忠实于公司的利益是公司法里面很重要的,第二就是勤勉义务,你要尽到应有的注意的义务。《公司法》里面讲了公司和他的职员也好,雇员也好。律师和他的客户是代理关系,但律师作为一个受托人,对委托人来说,从民法角度来讲,受托人对于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也要做到忠实和勤勉。我想忠实就是要为了他的利益,你不能和第三人恶意串通。勤勉也很重要。有些律师确实拿到案子以后就不那么勤勉了,拿到案子以前勤勉极了。勤勉到让人绝对相信,按照这么一个勤勉程度是绝对没有问题的。可是一拿到案子以后就不勤勉了。一个人的信用是由他的长期的、每一件事情里面积累而成的。你在这个案子里面没有尽到勤勉,马马虎虎搪塞过去了,实际上在你自己的信用记录上已经画上了一个污点。一个污点已经造成了影响,多次的污点形成了一个大块的污点。人生的旅途上,你要做一辈子的律师。社会对于你如何履行你的义务,对于委托人的义务、对于社会的义务、对于法律的义务、对于国家的义务,你究竟表现如何,就构成了社会对你的评价。
总结语
最后我就希望我们上海的律师能够在信用的问题上,我们从法律上、理性的角度去认识,我们也从自己一辈子的职业生涯里面感性方面去体会,或者我们从国家的法制建设,国家的命运角度去考虑。我不久前去了深圳,深圳的人跟我说,中国现在最不守信用的城市是S市。深圳市调了一个市委副书记到那儿当市委书记都挨打了,说那儿简直一点信用都没有了,没一样儿是真的,我没去过,说那个地方现在已经到了就靠不诚信还能赚点钱,一旦诚信就没钱了,我不知道那儿是不是那么假。如果像人们说的,一个城市到这样了,一个省对外没有信用了,国家没有信用了,一个人、一个律师都没有信用了,那这个社会就存在着最大的危机。所以中国现在最大的危机是信用的危机,过去讲的是信用危机和信仰危机。信仰危机就是对于马克思列宁主义信仰的危机。信用危机是商业领域、政治领域和市场领域,我讲的是市场领域的信用危机。上海的律师仍然是全国的榜样。我只不过就这些话寄望于我们的上海律师,上海的律师的信用总的来说还是很好的,就是希望你们能够做得更好!
谢谢大家!
江平教授2003年在上海“律师与诚信”专题讲座。
转自江平教授的新浪微博 链接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9223c60d01012mxw.html
如果文章对您有帮助,欢迎打赏!感谢您的支持和鼓励,我将会继续保持热情和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