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用最简单组合传达出最深刻真理的文字是最有力量的。比如,“公信力”三个字。我以为,司法的本质就是公信力。
有一次,南京中级法院老院长徐正荣和我他的感受:我们不缺乏法官,但缺乏有思想、能办案的法官。徐院长将司法及其人员分成法匠和法官两类,但还有更高一层次的,我称之为Justice,按中文习惯可勉强翻译成“大法官”。大法官兼具法匠和法官的能力,更有社会和国家的良知。
“公”“信”“力”对这三类司法的基本要求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或者,换个角度说,这三类司法达到这些基本要求的程度不同。
“公”的基本要求可能有这么几个:一、以“公仆”的身份“公开”地进行“公断”。司法必须站在第三方的角度进行裁断,而不能与其中的一方勾搭在一起,服从其意志、维护其利益、忠诚其事业(不管这种事业被描述的如何崇高);司法必须以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裁断,而不能上下其手。所以,司法独立与中立、司法公开等等最低要求而不是最高要求,是方法而不是目的。二、根据“公理”这一依据人类理性和愿望发展起来并共同遵从的道理以维护“公益”为目的进行裁断,并在这种裁断中继续发展公理,而不是破坏、损害、灭绝公理。三、应在“公平”的状态下追求“公正”。中国古汉语期望法做到公平,所谓,“法平如水”,似乎已经是高标准、严要求了。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期望可能更高一些,他们要求法应追求“公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即被称为Chief Justice),其中的差别是公平更多是一种程序性的实然要求,公正更多的是一种实质性的应然要求。公平并不必然带来公正,公正则是人类没有终点的道德极致。需要指出的是,“公”承认“私”但必须“与私相背”(这“公”字的原始含义)。因此,如果司法“假公济私”、“徇私枉法”、“公报私仇”,那就会产生司法不公。司法不公会引起“公愤”、变为“公害”,最终会使司法称为“公敌”。
“信”的基本要求可能有这么几个:一、“信赏必罚”。有功劳的一定奖赏,有罪过的一定惩罚,韩飞把这两者称为贯彻法令的“二柄”。司法达不到这个要求,就会使司法失去最基本的功能。二、“信誉卓著”。司法应该是一批有信誉的精英人士从事的高难度的专业活动,这种信誉可能体现在两个方面:具有道德上的优势,具有业务上的名声。为此,必须实现司法人员的职业化、必须司法去行政化,司法自身也必须与世俗社会保持合理的距离。三“信仰坚定”。司法必须对公认的普遍原则抱有坚定的信仰。需要指出的是,司法不能“信口开河”、“信口胡言”、尤其不能“背信弃义”,一个“威信扫地”的司法绝对不是国家之福、人民之福。
“力”的基本要求可能有这么几个:一、“执行力”。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司法的可执行性。所以,一个有执行力的司法私运送正义的重要方式。二、“能力”。其中,“创造力”、“魅力”、“毅力”是关键。一个有能力的司法不仅仅是对法律简单的机地解释,而应该是对政治、经济、社会逻辑发展结果的能动记载;司法必须接受公众的检验和考评,司法对深邃法理的世俗化运用能够将法治内化成一种被深刻信仰并信守着的观念和规则。与此同时,一个能经受住时间和实践检验的司法也必须在与情感社会的暂时对抗中“力排众议”,并优雅而坚定地保持自己的形象与专业。第三,“合力”。良善的司法必须是一个价值、制度与事实的综合,“司法胜,是故合力”。需要指出的是,司法的“力不能及”、“力不从心”已经不是一种可能,而是一种现实。司法“无能为力”、“软弱无能”,是导致“软国家”的重要诱因。
司法的本质是“公”、“信”、“力”的整合与综合,这是司法的生命,也是发的方向。
作者:刘小冰(现为南京工业大学法律与行政学院院长、法学教授),博主摘自刘小冰著《法律人生——写在法律边上》(2012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第222页-第225页,本文是全书第72篇文章(共1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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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4-21 17:35
在中国,没有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