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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速算表)

    新疆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速算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行为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

    速算法:应收费=标的额*费率+速算增加额

    A50万元以下

    0.30%(最低收取200元);即(200-1500

    B50万元-500万元

    0.25+250元;即(1500-12750

    C500万元-1000万元

    0.20+2750元;即(12750-22750

    D1000万元-2000万元

    0.15+7750元;即(22750-37750

    E2000万元-5000万元

    0.10+17750元;即(37750-67750

    F5000万元-1亿元

    0.05+42750元;即(67750-92750

    G1亿元以上

    0.01+82750元;即(92750-*****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

    速算法:应收费=标的额*费率+速算增加额

    A2万元以下

    1.0%(最低收取200元);即200

    B2万元-5万元

    0.8+40元;即(200-440

    C5万元-10万元

    0.6+140元;即(440-740

    D10万元-50万元

    0.5+240元;即(740-2740

    E50万元-100万元

    0.4+740元;即(2740-4740

    F100万元-200万元

    0.3+1740元;即(4740-7740

    G200万元-300万元

    0.2+3740元;即(7740-9740

    H300万元-400万元

    0.1+6740元;即(9740-10740

    I400万元以上

    0.05+8740元;即(10740-****

    3、证明非财产性民事协议

    每件收费1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4、证明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收养关系

    每件收费300

    5、证明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收养关系

    每件收费60O

    6、证明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收养关系

    每件收费800元。

    7、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

    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

    每件收费60

    2、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

    每件收费400

    3、证明不可抗力事件

    每件收费300

    4、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

    每件收费100

    5、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

    每件收费600

    6、对不动产的证据保全

    每件收费600

    7、其他物证保全

    每件收费300

    8、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

    每件收费600

    9、制作票据拒绝证书

    每件收费400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

    每件收费500

    2、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

    每件收费400

    3、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每件收费10O

    四、提存公证

    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1、办理遗嘱公证

    每件收费300

    2、保管遗嘱

    每件每年10

    3、清点遗产

    每件收费100

    4、确认遗嘱效力

    每件收费100

    5、保管遗产

    每件收费100

    七、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每件收费400

    八、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1、小型招标

    每件收费500

    2、大型招标

    每件收费1000

    3、拍卖

    每件收费500

    4、开奖

    每件收费500

    九、办理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保管文书,代拟法律文书。

    1、抵押登记

    每件收费50

    2、代拟法律文书

    每件收费50

    3、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

    每件收费50

    4、保管文书

    每件每年10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每件收费30

    十一、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

    1、未经审查,申请人要求撤回的

    每件收费10

    2、已经审查,申请人要求撤回的

    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儿子娃娃—阳清波律师的博客 整理发布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调整我区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处)、司法局(处)、兵团计委、兵团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和《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区调整后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5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8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6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3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600元。

    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收费600元。(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3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6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400元;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300元;保管遗嘱每年10元;清点保管遗产,每件收费100元;确认遗嘱效力每件100元。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每件收费400元。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一)招标:小型每件收费500元,大型每件收费1000元;

    (二)拍卖每件收费500元;

    (三)开奖每件收费500元。

    九、保管文书每件每年收费10元;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每件50元;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每件50元;代拟法律文书每件50元。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每件30元。

    十一、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各执收单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以往的公证服务收费规定一律废止。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文  号:新价费字[1998]50号

    发布日期:1998-6-9

    执行日期:199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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