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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调整我区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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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处)、司法局(处)、兵团计委、兵团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和《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区调整后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5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8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6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3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600元。

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收费600元。(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3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6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400元;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300元;保管遗嘱每年10元;清点保管遗产,每件收费100元;确认遗嘱效力每件100元。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每件收费400元。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一)招标:小型每件收费500元,大型每件收费1000元;

(二)拍卖每件收费500元;

(三)开奖每件收费500元。

九、保管文书每件每年收费10元;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每件50元;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每件50元;代拟法律文书每件50元。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每件30元。

十一、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各执收单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以往的公证服务收费规定一律废止。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文  号:新价费字[1998]50号

发布日期:1998-6-9

执行日期:199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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