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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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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新政办发〔2017〕19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司发〔2014〕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以可选择、市场化、公益性,为不特定公众服务为主要特征,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责任务。主要包括法治宣传教育、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司法考试、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特殊人群服务及法律顾问等内容。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维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工作总目标,逐步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有效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大力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切实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建立健全符合我区区情、覆盖城乡社区、满足各领域各层次需求、体现公平正义价值追求、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求,努力推进法治新疆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二)基本原则。

──服务为民,保障权益。着眼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提高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公益性、均等性、便利性的法律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基本法律需求,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统筹城乡,强化基层。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基层、贫困地区和社会弱势群体延伸和覆盖,使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布局、合理配置,逐步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健全完善人、财、物向基层倾斜的政策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机构设施和能力建设,全面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水平。

──改革创新,提高质量。完善政策扶持保障、管理运行和监督问责机制,创新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模式和平台,健全竞争激励机制,实现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运行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的原则,既要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示范带动,又要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职能,实现整体协同,促进资源共建共享。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要广泛覆盖城乡居民。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逐步健全,服务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宣传引导和实体工作平台基本建成,城乡居民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和权益得到基本满足和实现。

全区公共法律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各类公共法律服务全面发展,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公共法律服务标准体系和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健全,信息化网络平台基本建立,政府投入逐步提高,服务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完善。

全区公共法律服务资源趋于均衡。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取得明显进展,城乡法律服务资源布局更趋合理,全区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基本实现,优质法律服务资源共享机制快速建立,南疆地区和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全区公共法律服务途径更加便捷。公共法律服务机构、设施标准化和服务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服务可及性、便利性和高效性明显改善,城乡居民能够就近方便、快捷获得公共法律服务。

群众对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满意度明显提高。公共法律服务需求调查和反馈工作机制基本建立,服务监督评价机制更加完善,以群众满意度为导向的公共法律服务评价体系不断健全完善,社会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四)构建城乡一体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1.构建普法依法治理体系。全面实施“七五”普法规划,推进“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制度、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城乡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在休闲场所、流动人员集散地、主要街区、交通要道等醒目位置,建设一批以法治元素为基调的法治文化街区、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园地、画廊及法治文化景观等法治文化基地。加强城乡公共场所及基层村(居)普法阵地建设,推动每个行政村、居委会、社区建立一个法治宣传书架或图书角、一个法治宣传长廊或一个法治宣传橱窗、一个法治宣传电子显示屏或一面法治文化墙。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作用,利用网站、微信、微博、移动传媒、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形成法治宣传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提高城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覆盖面、渗透力和实效性。积极开展“法治进乡村、法治进社区”活动,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普法依法治理合格单位”、“依法治校示范校”、“诚信守法企业”等基层法治创建活动。发挥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城乡群众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和依法办事能力。

2.构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将基层乡镇(街道)、村(社区)作为建立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的重点,通过引导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到欠发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便民服务点,选派志愿者到欠发达地区执业等多种形式,推动法律服务资源下沉。引导律师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推动建立律师参与信访、调解和群体性事件处置等公益法律服务补偿机制,将城区的优质法律服务覆盖到城乡、延伸到基层农村,切实解决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短缺问题。强化基层法律服务利民便民工作,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主动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能优势。加强非公务员身份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逐步减少公务员身份法律工作者人员数量。按照剥离不分离的要求,理顺司法所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关系,吸纳优秀退休法官、检察官和毕业大学生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充实基层法律服务所人员力量。

3.构建公证服务体系。推动公证服务重心下移,大力发展县域公证工作,扩大公证机构规模,充实公证人员力量,增强县域公证机构辐射乡镇能力。拓展便民服务,开展巡回办证、蹲点办证,组织公证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深入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开展公证咨询、业务办理,努力满足基层群众公证服务需求。积极介入教育、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服务、医疗卫生、住房、文化体育、残疾人特殊服务等各个领域,为推进民生工程建设,维护和实现各项民生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2017年底前完成行政体制公证机构转为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改革,完善配套政策,深化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进一步增强公证工作活力,不断提高公证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运用考核任命公证员制度,解决欠发达地区公证机构人员短缺问题。严格规范办证程序,努力实现执业标准化、工作规范化和监督制度化。完善公证质量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完善公证失信惩戒机制,形成重质量、讲诚信的公证行业导向,使公证工作进一步取信于民、取信于社会。

4.构建法律援助体系。坚持以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法律援助中心建设为重点,推进乡村(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村居联络点建设,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便民服务窗口建设,普遍在临街一层方便人员往来的地点设立专门接待场所。推动调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不断降低法律援助门坎,扩大法律援助受援面,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建立完善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之间联动工作机制,实现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形成工作合力。严格规范案件受理、审查、审批、决定、指派、承办等各个环节工作流程。开辟城乡共享的重点人群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工作流程,加大对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低收入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群体的法律援助力度,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5.构建司法鉴定服务体系。按照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满足需要的总体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健全完善覆盖地市、辐射基层、结构合理的司法鉴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积极扶持优势突出、专业技术力量强、规模适中的专业化鉴定机构,支持规模大、实力强的鉴定机构向基层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延伸,在基层和边远贫困落后地区设立分所(或工作站),切实解决边远地区鉴定资源短缺问题,不断满足基层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规范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建立完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和常态化的能力验证工作机制,促进司法鉴定行业整体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升。

6.构建矛盾纠纷化解体系。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全面拓展人民调解组织覆盖面。按照一乡镇(街道)、村(社区)一调委会的原则,巩固和规范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员,扩大专职调解员队伍,特别是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和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完善矛盾纠纷排查、研判、调处机制,适应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纠纷的新需求,切实做好婚姻、家庭、继承、合同债务、房屋宅基地、人身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劳动争议、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交通事故、电子商务等领域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注重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在“大调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形成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组织实施、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7.构建特殊人群服务体系。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特殊人群帮教扶持政策,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多方式、多层次、多渠道地解决好刑释解戒人员的生活就业等问题,做好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工作。积极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帮教特殊人群工作,形成教育帮扶工作合力。深化社区矫正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县(市、区)级社区矫正中心建设。推动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三位一体”,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和监督管理,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其重新违法犯罪。加强与教育、民政、人社、财政等部门的衔接配合,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就学、就业、救助等问题,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并融入社会。

8.构建法律顾问体系。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党办发〔2017〕48号),推动在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律师积极参与信访、调解、群体性案(事)件处置和社区工作等公益法律服务,服务群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大“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的落实力度,2018年底前实现所有村(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组织引导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利用自身法律专业优势,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为基层组织和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开展村(居)务“法律体检”,帮助起草修订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为基层组织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依法处理涉法信访问题,参与基层矛盾纠纷调解。

(五)推进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平台建设。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由实体平台、网络平台和热线平台组成。

9.进一步健全实体服务平台。健全地(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警务站五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要素集成、部门联动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进一步健全各地(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可依托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相关业务工作中心等场所,整合职能,优化资源,建立地(州、市)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对地、州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立不作统一要求,由各地根据公共法律需求和工作实际自行确定,设区的市可按照实际情况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突出内部职能融合和横向联动拓展,发挥指挥枢纽作用,指导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开展工作。

进一步健全各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依托县级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中心或相关业务工作中心、基地等场所,优化管理资源,集聚服务资源,建立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打造前厅后厂、网络支撑和集中受理、分头办理的综合服务平台。

进一步健全各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或综治维稳信访工作中心,建立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整合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治宣传、特殊人群管理、基层法律服务等职能和资源,集中受理和解决群众法律服务事项,积极打造“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

进一步健全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综治维稳信访工作站或村委员会,推进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充分发挥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和优势,采取“定时+及时”、“网上+网下”、“集中+分散”的服务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进一步健全便民警务站公共法律服务点建设。依托现有便民警务站,积极构建10分钟法律服务圈。在便民警务站放置群众需要的各类法律书籍,制作“为您服务公示牌”,将社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辖区司法所、公证处、法律援助等服务电话进行公示,方便群众咨询法律问题;根据需要选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到便民警务站解答群众法律咨询、开展法律服务,通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坐诊与巡诊”、“微信与微博”、“律师与便民警务站结对子”的方式开展法律服务,使有法律需求的群众,能够在第一时间享受到快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10.进一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加强和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将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纳入政府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构建“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以“12348新疆法网”、“新疆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为中枢,整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门户网、普法网以及本系统各类行业协会网站资源,链接全区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网站,构建覆盖城乡一体的公共法律服务电子网络平台,实现法律服务信息实时更新,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为社会公众通过计算机、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多种终端提供法律服务,让人民群众能够随时随地享受公共法律服务。

11.进一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建设。加强“12348”法律服务热线网络平台基础设施建设,通过集中接听、增设项目、分散服务等,把“12348”法律咨询专线建设成“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使其成为集法律服务、业务咨询、纠纷调解、法治宣传、法律援助、在线预约、服务投诉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利用信息化技术,在“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上搭建全区统一的公共法律服务信息系统,形成对外服务和后台管理的高效统一。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与网络平台的业务融通、数据整合、互联互通,实现业务办理、日常管理、数据信息等资源配置的优化共享。

三、组织领导

(六)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把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司法行政改革首要任务和中心工作,摆到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实施,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加强与编制、发改、人社、财政、经信等部门的沟通,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七)强化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列入财政预算。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政府购买机制、法律服务机构公益服务补偿机制建设,将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纳入购买服务目录,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组织采购,推动政府购买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常态化。

(八)强化目标考核。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研究制定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指标体系,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强化动态监督检查和年度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提升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质量,提高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九)强化舆论宣传。

  及时总结和推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先进经验和创新举措,结合各种主题活动和创建活动,充分利用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载体,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和服务成效,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为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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