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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学影响社会的方式

    tb4        法学作为一种理论形态,作为现代学术分工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虽然主要是法学家群体的事业,但其思想汁液、学术养分会以各种各样的方式,浸润至社会肌体的各个缝隙,以至于整个社会都会受到法学的影响。那么,法学是如何影响社会的?法学影响社会的方式是什么?

          最显而易见的方式,是通过法官、律师这样的法律实践者,把法学中的主流理论、主流观点传递至整个社会。法学中的理论与观点虽然主要出于法学家的知识生产活动,但是,法学家可以通过法学院提供的课堂、讲座等交流平台,把法学中的理论与观点传授给青年学生。当离开法学院之后,他们从事的法律实务总是会受到法学家传授的法学理论、法学观点的影响,甚至会在潜移默化中,受到这些理论、观点的支配。换言之,实践中的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在一定程度上,正是法学中的理论与观点“武装”起来、“塑造”出来的。而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言行,则会对那些涉诉的社会公众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也会对更多的没有涉诉的社会公众产生间接的影响。由此,社会公众的行为方式、价值偏向、权利义务观念,都会因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的职业行为而发生某些微妙而深刻的改变。正是在这样一个场域中,可以看到,法学影响社会,主要是通过法官、检察官、律师这样的法律实践者来实现的。

          作为法学这种理论形态的主要承载者,法学家能否直接影响社会呢?答案是肯定的。法学家直接影响社会的主要方式包括普及性的著述活动以及面向社会公众的演讲等。在当代中国的大众媒体上,经常可以看到一些法学家的评论性文字。这种类型的法学著述如果能做到生动活泼、深入浅出,如果能够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如果能够让社会公众“读得进去”,如果能够满足社会公众的阅读期待,也会对整个社会产生潜在而深远的形塑作用。社会公众的价值观念、正义观念、秩序观念也可能因此而受到法学的影响。从这个角度上说,法学家的普及性著述,堪称法学影响社会的一个重要途径。事实上,人类历史上很多经典性的法学名著,最初都是普及性的论著。譬如,在西方法学史上长期享有盛誉的《联邦党人文集》,就是典型的面向社会公众的普及性文字——它们首先是发表在大众报纸上,最后才汇编成书的。

          因此,从法学对社会的影响来看,应当特别注意面向社会公众的普及性著述。这种普及性著述具有两个方面的积极效应。一方面,有助于把法学中的智识推向社会——把法学中的理性精神、节制品质、规则意识、正义观念直接推向社会,以深化法学对于社会的正面影响。另一方面,这种普及性著述还可以反过来“倒逼”法学家们的知识生产更加切合实际,更加与当代中国社会“痒痛相关”。因为,普及性的著述之所以能够“普及”,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就是:这些文章必须能够回答社会公众关心的问题,必须应和我们这个社会脉搏跳动的节律。

          如果说普及性的法学著述可以直接影响社会,那么,专业性的法学著述影响社会的方式是什么?对此,我们可以根据法学的学科特点,从“应用法学”与“理论法学”两个方面来分析。在应用法学领域,专业性的法学研究和法学著述,有助于更精微、更细致地界定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应用法学的特质,就是对法律实践过程中的细节问题进行探究。譬如“物权公示的内容”“抢劫与抢夺的区别”等问题,就属于典型的应用法学问题。研究这些问题的法学家所形成的法学知识,可归属于技术性知识,无论对于法官、检察官、律师还是对于社会公众来说,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因为它可以对社会公众的行为提供更细致的指引。在一个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密、社会交换越来越频繁的社会,这种技术性的法学知识能够对社会秩序提供更有效的支撑。当然,由于这种技术性法学知识越来越复杂,普通公众要全面掌握它也越来越困难,这就需要律师、检察官、法官等专业人士来处理。这就是说,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深化,社会对应用法学的依赖程度还会进一步提升,这种法学知识对于社会的影响也会进一步增加。

          就理论法学而言,相对于应用法学来说,专业性的理论法学著作对社会的影响可能会呈现出间接、迟缓的特征。原因在于:专业性较强的法学理论著作较少进入普通公众的阅读范围。譬如,如果某个法学家写了一册《法律本体论》或《法律的形而上学原理》,就很难成为畅销书,很难引起社会公众的阅读兴趣,但这样的著作却可以成为法学家共同体或法律人共同体关注的对象。如果那些从事应用法学研究的法学家,以及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践者能够认同、接受理论法学著作中的理论、观点,或者受到了理论法学著作的影响,那么,理论法学著作中的理论、观点就可以通过他们而传递至社会公众。因而,即使是枯燥的理论法学著作,也可以对社会产生影响——虽然这种影响往往不那么直接,但却可能从根本上塑造一个社会的走向。譬如,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通过对文明秩序的理论建构,将各种社会力量、社会要素都安置在一个富于逻辑性的理论框架之中,从而为公共性的社会生活提供了一个可以遵循的终极性的理据,可以视为理论法学影响社会的典型个案。

          以上分析表明,法学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影响社会。在这种影响面前,法学家有必要省思:应当向社会公众传递一些什么样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众提供一些什么样的法学产品?我以为,除了那些具体的技术性知识之外,法学应当在观念层面上,强化我们这个社会的理性精神、规则意识、审慎态度、节制品性、反省能力。这是法学对于社会的责任。

          作者:喻中,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文章来源:《光明日报》( 2015年05月27日 14版)博主摘自第一智库网,链接地址:http://www.1think.com.cn/ViewArticle/Article_4ffa4a807c07bcf4b4ef9bfbd2a90c8b_20150528_23473.html

  • 法学从业者的技艺

    tb20        前两天又去逛了南门的阳光书城,买了一本喻中教授的《法学方法论》,法律出版社2014 11月出版,书中的内容深入浅出,很有启发。网上的一段内容简介的文字,我觉得写的不错。“围绕九对范畴,讨论法学研究的方法、思路,以及法学论文写作的立意、角度、坐标,仿佛文字领域巴乌斯托夫斯基的《金蔷薇》。在此向大家推荐本书,下面是喻中教授在书中的自序,在法制日报上发表的题目叫法学从业者的技艺》

           在法学文献中,法学方法论为题的著作已有多部。我的这本《法学方法论》,暂不讨论法律实践过程中的法律方法,而是侧重于讨论法学研究的方法、思路,以及法学论文写作的立意、角度、坐标。

      按照我的理解,法学方法论应当聚焦于法学研究与法学论文写作的方法。在这样一项精微的智思活动中,注意以下九对范畴,是很有必要的。

      学与术

      法学研究与法学论文写作既然是一项学术活动,那就应当对学与术的关系有自觉而亲切的理解。法律之学与法律之术是有区别的。做一项法学研究、写一篇法学论文,先要有明确的定位,你是要谈”,还是要谈”?“当然不可能泾渭分明,但两者之间,毕竟还是各有侧重,在本质上也是不一样的。早在1911,梁启超就讲过学与术的关系。百年后的今天,学与术的分辨依然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远与近

      无论是从事研究还是写论文,总会聚焦一个主题。但是,焦点有远近之分。倘若焦点在远处,形成的主要是法理学、法哲学论文;倘若焦点在近处,在细节处,形成的主要是部门法学论文。无论远近,都必须要有距离感,因为焦点与焦距总是连在一起的,有焦点必有焦距。必须要有一个取景框,要透过一面窗子去看。没有距离感,没有窗子意识,研究者不能从对象世界中抽离出来,就不会看见学术,也不能写出严格意义的法学论文。

      新与旧

      新与旧主要谈学术上的创新与传承的关系。一篇学术论文,应当具备承前启后的功能:既要承前”,又要启后”,前后都要兼顾。现在,为了达到启后的效果,法学论文都要求创新,都希望在法学前沿地带有所挖掘,有所推进。但问题是,何谓法学前沿”?“法学新知如何产生?这些问题,都需要交待。与此同时,“承前也很重要。要有承前传承意识,要有接着讲的意识。用本书中的说法,就是要有学术底色意识,要追问何枝可依。你的学术论文,到底是从哪根树枝上长出来的?是哪根树枝上结出的果?你的学术底色是什么?没有这样的传承”,就只能提供一些没有根基的说法意见”,“泛若不系之舟”,而不大可能成为严格的学术论文。

      宽与窄

      通常说来,法学研究与法学论文写作提倡微观论证”,强调研究小问题”,主张小题大做”,这当然是有道理的,因为小题大做容易写得深入、写得透彻。但是,“窄门宽路是辩证的。选择窄小的研究主题,同样需要宽大的学术眼界。因此,应当站在宽阔之处”,以之作为法学研究、法学论文写作的学术姿态;应当重新审视宏大叙事微观论证之间的相互关系。此外,各个具体的研究领域,也需要宽与窄方面的斟酌。

      褒与贬

      古人说,“一字之褒,荣于华衮;一字之贬,严于斧钺”,可能有些夸张。不过,在法学领域内立言,难免会表达某种价值倾向。因此,“褒与贬旨在区分写作的立场:扬什么,抑什么。在褒贬之间,如何取舍。在社会科学界,向来有价值无涉价值中立的说法。但是,绝对的价值无涉是不可能的,法学论著不可能像纯净水一样无色、无味、无嗅。针砭现实的法学理论(譬如批判法学)很有意义,但也要注意限度、分寸。有一些法律现象,即使应当予以贬斥,但它的学术意义并不能低估,很可能也是一座值得挖掘的法学富矿。还有一些价值层面上的臧否,换个角度、换个立场,可能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要避免偏执情绪对法学理性的过度挤压。

      信与疑

      法学研究与法学论文写作,要善于从不疑处产生疑问。从某种程度上说,怀疑是学术之始。对于某种思想观点,如果深信不疑,可能就不是学术的态度,而是某种具有宗教意味的信仰。从学术的角度来看,一切人造的理论都是可以质疑的。如果进入信仰的境界,那就不可能展开学术上的争论了,那也不再是一个学术问题了。譬如,倘若你确实相信有一个上帝很庄重、很慈祥地坐在云端里,我还有什么可说的呢?“新儒家新儒学之间的微妙差异,其实就在这里:新儒家以传教的姿态谈儒家,新儒学以学术的立场论儒学。这就提醒我们,在法学研究中要处理好信与疑的关系。

      内与外

      在西学东渐的背景下,流行的学术视角是东与西中与外。所谓比较法研究,就是这种视角的产物。这当然不错。但是,“内与外更具包容性。譬如,我们研究法学理论,但法学理论有法外之理,也有法内之理,这就是两种不同的学术进路。对法内之理的探究,可以深化法学的专业槽”,相比之下,着眼于法外之理,则能够拓展法学的理论视野。我们研究秩序,但秩序有法律之下的秩序,也有法律之外的、法律所不及的秩序。法学研究既要关注法律秩序,也要关注法律之外的秩序。此外,“内与外还可以涉及到若干更加具体的主题,譬如,自由之内与自由之外,有些人想得到自由,有些人又想逃避自由,这是怎么回事呢?

      古与今

      从古今演进、古今变迁的角度从事法学研究,并不仅限于法律史学,而是一个普遍性的法学方法论,因为它有助于强化法学研究与法学论文写作的历史纵深感、历史意识。历史纵深感、历史意识很重要。司马迁写史记”,绝不是为了成为一个专业的历史学家,而是为了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在当代,李泽厚有专门的历史本体论”,亦称人类学历史本体论。中国现行宪法序言的起草者同样善于察古今之变、成宪法之序。如果说,前面所谈的新与旧主要是从学术发展脉络的角度谈法学方法,侧重于”,那么,这里强调的古与今”,则主要是从法律发展脉络的角度谈法学方法,侧重于”,譬如,法律演进的规律是什么等。

      法与人

      人们常说,文学是人学,其实法学何尝不是人学。法学研究、法学论文的深度、厚度,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研究者对人的认识理解的程度。如果你对人自身没有足够的理解,你也不可能真正地理解法律。因此,在法学研究过程中,对人的研究堪称一个永恒的主题,也是一个前提性问题。在德国,拉德勃鲁赫写过法律上的人;在日本,星野英一写过私法中的人;我自己则写过宪法描绘的人。我的体会是,法学研究不能只见法不见人,因为法不可能离开人而存在。

      以上九对范畴,构成了本书九章内容的标题。当然,这九对范畴背后的内容,并不能边界分明地切割开来。它们之间有一些交叉或重叠的地带。

    从这九对范畴来看,本书旨在张扬的法学方法论”,其实就是法学的技艺法学从业者的技艺。希望在这九对范畴统摄下的这本《法学方法论》,以及书后附录的几篇个性化的文字,对于读者的法律学术研究、法学论文写作能够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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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喻中,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