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我国,在微博等自媒体及报刊等公共媒体上为法治、正义呼吁最响的,恐怕非一些著名律师莫属。与此同时,常常在法庭上跟法官“死磕”的那些律师本身又一直备受争议。此等现象,从律师职业的本质属性上看,并不难理解。甚至可以说,它既是律师职业在我国尚处于发展之中的必然现象,又是我国法律人还未成熟的外在标志。
在微博上、公共媒体上,一些律师常常指责公检法人员是如何罔顾正义、执法犯法,他们把自己打扮成了正义的化身,俨然只有律师才是合格的正义诠释者。我认为,此等“揭丑”行为不但无助于美化律师的公众形象,而且会刺激民众对法律人共同体的不信任,危及司法的社会信任根基。
更主要的是,从其职业性质上说,律师不全是正义的化身。根据我国《律师法》,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尽管《律师法》同时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使命,决定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高于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及社会公平正义。当它们三者发生冲突时(它们彼此之间有冲突属正常,无冲突属例外),只能是维护当事人权益至上,“三个维护”同时至上,在逻辑上说不通,在实践中做不到。
易言之,一个合格的律师必须把当事人视为上帝,像捍卫自身的权益那样去捍卫当事人权益。忠诚于当事人,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这是律师职业的基本信条。对此信条三心二意之人,或许是个好公民,但绝对说不上是个好律师。
律师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基本方式就是打赢官司。赢得诉讼,才能有效保护当事人权益;败诉了,当事人的财产、名誉等种种权益自然会随之部分甚至全部丧失。为了胜诉,律师必须穷尽所有可资利用的手段,当然涉嫌违法的手段除外。对于律师而言,打赢官司或许不是一切,但它确实是唯一的要务。
美国知名辩护律师艾伦·德肖维茨就坦言:“当我代表被告,我的确是想要赢——依循一切公正、合法、符合伦理的方式。这就是我们国家伸张正义的做法——双方都想办法要赢。这叫当事人主义。”尽管我国的诉讼模式与美国的当事人主义有所不同,但双方都要赢的诉讼目标无疑是惺惺相惜。
为了赢得官司,案件双方都要付出高额的诉讼成本。在总的诉讼成本中,当事人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往往占很大一部分。当事人的经济实力决定了他能聘请到何种辩护档次的律师,而辩护律师的层次水准常常是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一个重要变量。是故,金钱与审判结果之间不是没关系,而是关系甚巨。相较于穷人,富人往往能得到更好的律师服务,就像能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一样。这是富人与穷人之间的不平等。尽管律师援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和减少了这种不平等,但要消灭这种不平等几乎是不可能的。
与穷人相比,律师更青睐富人;与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相比,律师更愿意为富可敌国的大公司效力。这是律师法律服务的市场化性质决定的,与律师人格高低和社会公平正义没什么关系。但此等事实也说明,作为一种法律职业,律师本身无所谓伟大高尚,当然,也谈不上卑微低贱。就跟工人、教师等职业一样,对律师职业我们同样不应用道德话语来评判,否则,是非真假既看不清又道不明。
不少律师喜好在各种媒介上把自己宣扬成正义的天使、维护法治的斗士,此诚与其职业性质明显抵牾。当然,也不排除有些律师确实存在认识误区,以为律师的天职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至今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大厅里还赫然悬挂着象征公平正义的天平。无论哪一种情形,都说明律师职业在我国尚未成熟,从法律素养到职业伦理再到职业自治自律,都有待于进一步的学习和提高。
当下我国,无论是执法还是司法,都受到政治话语和人治思维的双面夹击,需要时间去修补和完善。此等法治现状导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其很大一部分的工作无关法律,而是几无遮掩的权力和关系。与说理释法和剖析事实的素质及能力相比,权力网络和公关能力对律师执业的影响更大、更深。许多知名律师都属于较高媒体曝光度群体,更多的是以社会活动家,而不是专注冷静的律师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凡此种种,我认为,多少损害了律师在社会民众中的职业形象与信誉,给律师职业的发展及法律人共同体的社会信任根基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律师职业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社会民众对律师职业的认可和接受还有一个为时不短的过程。回顾律师职业的发展历程,不受欢迎、不被信任堪称是律师职业起步和发展阶段的宿命。如在美国历史的不同时期,律师先后被贴上了保皇党人、寄生虫、土地投机者、立法机关的腐败分子、信托工具、讼棍、救护车追逐者等标签。至今哪怕是在法治成熟国家,律师职业依然是毁誉参半,律师时而被奉为英雄,时而被贬为无赖。
研究律师职业的美国学者戴维•鲁本曾指出:“律师,不管他们私人的关注和投入是多么的崇高,从职业上来看他们关注当事人的利益不是为了实现正义。”斯言诚哉。我们的律师应该正确认识到,律师同样是一种平凡的职业,它既不高贵也不卑贱。道德良知、公平正义、爱国主义等美丽字眼,在执业过程中律师往往无暇顾及,有时甚至故意抛弃。
在司法诉讼中,面对自己当事人个体的权益和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当选择和取舍来临时,律师往往是维护前者而舍去后者,否则,就算是对其当事人的背叛,而同时被背叛的还有律师职业伦理和司法诉讼规则。一味把自己打扮成正义天使和法律守护神的律师,要么是背叛者,要么是自欺欺人的伪君子,要么他可能已经不把自己单纯看作是一个律师了。这个判断或许冷酷得有点残酷,但这是律师职业原本平凡、拒绝崇高的本性决定的。
本文作者:刘练军,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浙江大学宪法学博士,牛津大学访问学者,著有《法治的谜面》、《司法要论》等
转载自《东方早报》 链接地址:http://www.dfdaily.com/html/63/2013/5/9/9931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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