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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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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15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在法律界已经深入人心,当人们在近乎随意地使用这一概念时,并没有多少人深究这“共同体”究竟何指,以及是否真的存在法律职业“共同体”。
      不仅如此,人们谈到“法律职业共同体”,谈的主要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外加学者构成的法律职业群体,尽管偶尔也有人提到应当把警察、立法机构的人员等也纳入法律职业群体,但法律职业似乎还是司法考试资格覆盖的职业领域外挂法律学者。要将警察、立法机构的人员纳入法律职业群体,听起来是很有道理的事,他们何尝不是从事法律职业?没有将它们纳入法律职业共同体反倒耐人寻味,起码是一种疏忽。
       不过,若是从实体上观察,法律职业共同体根本就是虚拟甚至虚妄的,也就是说,根本就不存在这样一个共同体。人们使用“法律职业共同体”,指称的不过是共同体意识而已。也就是说,“法律职业共同体”只是一种意识上的共同体;易言之,从事法律职业者应当有一种对于群体的共同意识——认识到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构成的群体应当有着共同的理想、价值追求、奋斗目标,并认识到自身生存、发展条件的共同体,一起为改善执业的外部环境并为推动国家法治大局而努力。
       口号作为一种期待的外在彰显,折射的恰恰是一种匮乏的局面。“法律职业共同体”概念一经提出并得到广泛认同,正是法律职业群体缺乏共同体意识之时,法律职业群体存在着分裂状态,让人们意识到应当将各种法律职业人群进行意识整合,使它们在思想意识中形成共同体体认,互相尊重,共同努力,形成一种共同力量,为改善自身执业环境和国家法治大局而一起发挥推动作用。
       其实,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因法律职业者与国家权力的亲疏不同而强弱不同,公安司法机关在国家权力话语系统中有着近似的地位和社会形象,在政治、立法、司法等许多问题上存在着的共同认识多于分歧意见,虽不言“共同体”也较为容易结成一种“共同体”,这种共同体是“国家权力共同体”。吾常谓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乃是刘关张桃园三结义的关系,宪法要求的“互相制约”固然存在,但“互相配合”更具有张力,在许多情况下,相互配合取代了相互制约,成为三机关之间相得无间、雨水情欢的奥妙之所在。这种配合关系是基于三机关共同服务于刑法目的实现的需要而建构起来的,律师在这种关系之外处于对立的、下风的位置,自然啧有烦言,希望三机关能够真正发挥相互制约作用从而为程序公正乃至实体公正预留出足够的空间。从更有利于司法人权保障的角度看,公检法三机关由刘关张桃园三结义的关系转向魏蜀吴三国鼎立才是理想的司法体制设计,这就非打破公检法三机关的“共同体”意识不可。
       律师很难与公检法人员成为“共同体”,如果这种共同体不是指律师为了执业便利而营造的与官家的“关系”的话。在法庭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与检察官是天然的怨偶,这种冤家对头在缺乏“fair play”精神的条件下连同侪尊重原则的维护都有一定难度,当然不打容易形成“共同体”的体认。利益的差异和角色的冲突是控辩关系的主轴,在控辩关系中谈“共同体”意识,常常是辩护方的一厢情愿。如今审辩关系的高度紧张让法律职业群体的共同体意识产生一种虚幻感,这种紧张、冲突关系如何转为良性互动关系,正在成为法律界的一大热门话题。当然,辩护律师与公检法人员的共同体意识不是完全建立不起来的,如果后者意识到司法中存在“反对党”的好处,辩护律师的富有想象力的质疑以及他们防御功能的良好发挥辩护可以使诉讼结构内的制约关系实质化,从而保障司法人权并将错案减少到较小限度。
       律师与学者更容易声气相投,他们都属于一种对于司法公正的社会匡扶力量,同样没有国家权力在手,对于权力的外围观察有着较为接近的视角,多数学者对于权力保持一定疏离。主流学者则反之,他们不可能扮演政府权力的严厉批评者的角色,而是与国家权力机关保持着良好的关系,扮演积极建言者的角色,他们比律师更容易成为国家权力共同体的补充力量。如果对司法持有严厉批评的态度,只会与国家权力系统渐行渐远,如果剑拔弩张地对立起来,只会被边缘化。
       立法机关的人员与各方都保持着较好的关系,但是也都有一定的疏离,因为特定领域的立法只是一时之举行,不像司法那样与诉讼中的主要角色的接触属于日常工作中的常态,但是立法计划内的事项往往是相关利益群体高度关注的,这些相关利益群体试图通过适当的渠道表达自己的意愿,说服立法机关接受自己过于立法的见解,与立法机关可以发挥作用的人员保持融洽的关系。将法律界作为观察对象,不难发现,尽管大家从事的都是法律行业,但法律角色各异,职业的差异大小不一,利益具有同向性也有相向性,有的利益时常发生冲突甚至到不可开交的地步。这种观念和利益上的“五代十国”现象,使法律职业者很难真正形成一个共同体。不过,比较而言,公权力系统内的法律职业者比较容易形成一种共同体意识,但这种共同体意识并非学者所言及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而是公权力一体化意识,将法律职业联系在一起形成的推动法治的共同体意识意味着超越这种权力一体的意识。
       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是将法治视为法律职业者共同利益乃至民众福祉所在的意识,这意味着撇开各自的私欲私利,将法治作为大家共同的追求。如果大家都认识到,良好的法治环境最终对大家都有利,恶劣的执业环境对大家都有害,司法人权的进步对全社会都有益,如果大家在思考牵涉各种利益的问题时少一点短视,如果大家都能够从国家发展的大局和法律职业者的共同利益思考问题,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才能真正形成,否则就是一个虚拟的共同体、一场虚妄。
       从这个角度思考: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否一直存在,或者,到底形成了没有?

    作者: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文章来源:《法制日报》,博主转自:法律创新网,链接地址:http://www.lawinnovation.com/html/zgfx50rlt/135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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