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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学者江平教授对中国律师的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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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个问题,我是从合伙企业法的制定想到的
      为什么从这儿讲起呢?因为我们现在的合伙企业法,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了。我参加过很多次合伙企业法的讨论,也参加了两次国际立法讲座会。合伙企业法在制定的时候,有一个争论很大的问题,就是我们到底制定一部合伙法呢,还是一部合伙企业法。从世界各国来看,没有一个国家制定合伙企业法,都叫合伙法。而我们国家是以企业为本位来立法。过去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集体的,有私营的,还有其他一些都是以企业为本位立法的。外国学者建议我们搞合伙法,但是,最后,我们还是搞了合伙企业法。那么,合伙企业法和合伙法到底有什么不一样呢?它对于我们在座的律师有什么不一样呢?如果是合伙法,它本身包含了合伙律师;如果是合伙企业法,显然就不包括我们律师了。这里面存在着一个问题,就是合伙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虽然企业法,包括公司法都没有明确用以营利为目的这几个字,但是,条文的内容里包含着以营利为目的的概念。
       在起草过程中,大家说,律师、医生、会计师、建筑师现在有不少是合伙的,也收了很多的费,能不能把他们也列入企业的范围?但是,最后大家认为不能把他们看作是企业。虽然在现在合伙企业法的附则里面,最后有一句话就是律师、医生、会计师这样一些合伙事务所,可以参考有关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这里实际上说明了一个什么问题呢?我想,说明绝不能把律师事务所看作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这是个绝对不能混淆的界限。也就是说,这不仅仅是个注册的问题,也不是一个拿什么样执照的问题,也不是说组织形式或者其他问题。一个基本的观念必须非常明确,就是律师本身虽然他也收费,但是他终究不等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甚至他赚的钱可能比一个企业要多得多。所以,从这一点来说,我觉得我们律师职业的性质应该明确。
      第一,合伙企业法的企业,是一个企业单位,而我们合伙律师事务所,无论怎么说是一个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概念就是以一定的社会利益、目的为第一位。我们的民法通则里不是有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吗?那么,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的不同就在于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事业法人是以社会服务为第一宗旨。医生虽然也收钱,但是医生的第一目的是救死扶伤,绝对和企业性质的法人不能是同样的概念。我们现在有些人常常把自己的事业单位的性质混同于一个企业单位。企业可以说以营利为目的,有利的干,没利的我不干,因为要获得利润。
      第二,我们的律师不是商人。西方国家有商法,商法里规定商人的定义是从事商业行为的人。从事商业行为就是各种营利的行为。不包括律师、医生、会计师这样一些人的工作。我想,对西方国家来说,律师就是自由职业者。我们国家即使不管他叫自由职业者,也可以说他带有自由职业者的性质。那么,自由职业者也就是拿独立的工资,不依附于任何人。商人虽然也具有独立性,但是,商人本身是为了他的金钱和商业。
      第三,我觉得律师的收费和商人的利润是绝对不一样的。我们常常说律师是智力投资,但是他和商业领域里面的资本投资的概念是不一样的。投资所得的是利润,收费得到的是服务的报酬,中介的报酬。利润可以是无限的利润,完全可以和他的投资不成正比,投入一分钱,可能获得100万。而报酬只能是你所付出的劳动、所付出的服务中介的合理报酬。
      第四,就是我在许多国家了解到的,很多国家的律师,自己也从事商业行为,不仅仅是买卖股票,甚至可以开公司。但是,一个律师从事某些商业活动,并不等于律师自己的律师业务就变成了商事性质的。我说这一点的目的是让我们每个人知道自己的身份,自己的地位,自己在社会中的坐标。我们搞法律的人往往爱讲,主体是基础。主体的法律回答的是你的性质、地位、资格、能力是什么。我们现在从所有制划分企业逐渐要转化到以出资的形式、出资的责任来划分企业了,要变成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和股份合作企业。我们的法律发生了根本转变,而这种根本转变回答的问题就是:要明确你打交道的主体、你所服务对象的主体,它的性质、地位、资格、能力是什么。那么对于我们的律师来说,我们也要了解自己的性质、地位、资格、能力是什么,你在社会中的坐标是什么,只有这样定好了位,做好的律师才能够有可靠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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