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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权威因何而立——“徙木立信”之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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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牛人”总是有办法用人们都听得懂的话,看得懂的文字表达出看似简单却又厚重的道理,正如这篇随笔。本文选自我近日在新华书店选购的一本法学随笔《法律人的理性与沉思》(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7月出版)。该书的作者是张军教授,硕士生、博士生导师,其主要研究领域是宪法学、法理学、行政法学。本书共56篇随笔,名副其实,无一不是表达着法律人的理性和沉思。

 

法治权威因何而立——“徙木立信”之再议


    《史记•商君列传》记载了商鞅变法的故事,其时商鞅变法的法令已匆草公布,商鞅担心百姓不信,于是令人在国都市场南门立下一根三丈长的木杆,声称百姓有能够搬到北门的就赏给十镒黄金。百姓对此感到惊讶,没有人敢去搬木杆。然后,商鞅又令人宣布命令:“有能够搬过去的就赏给五十镒黄金。”终于有一人搬木杆到北门并当即得到五十镒黄金。
      商鞅不愧是既有远见卓识又有法治谋略的政治家,他很懂得政治谋略与法律技术以及政府“公关”。他实际上是想借徙木重奖的事例告诉百姓,国家言必行和行必果,将来变革之法也必定令行禁止。他以“徙木立信”的方式来为国立信、为法开道,然后逐步颁布变法法令,严格执行,经历二十余年,卑弱之秦国终因变法而成强国,为日后大秦帝国统一天下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回想这段历史,至今仍不乏借鉴意义和启示价值,虽然两千多年前的法治和我们今天之法治有本质不同,但在树立国家和法律权威的方面却是共同的。中国经过最近三十余年的改革和发展,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而社会生活并未呈现出理想的法治状态,恶性违法和抗法事件时有发生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和追求,执法不严和司法不公的问题也变得日益突出,特别是用人治手段和实用主义对待法治的思维和现象还大量存在,其在更深的层面危害和影响着人们对法治信仰的确立。我们知道,法治的逻辑起点是立法,但有法律却未必有法治,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和监督不力,国家和社会将无以为治。记得毛泽东青年时代在湖南师范读书时的毕业论文题目就是“徙木立信”,彼时其已深刻地思考着中国的社会问题,认为法令是谋求幸福的工具。法令如果好,它让民众获得的幸福就一定多,民众正担心不公布这些法令,或者担心公布后这些法令不产生效力,一定竭尽全力来保障它、维持它,务必使他达到完善的目的。政府和国民互相维系,哪有不信任法令的道理呢?法令如果不好,那不但没有幸福可言,而且还有让人恐惧的危害,我们国民又一定会竭尽全力来阻止这些法令。即使想要民众信任法令,又哪有相信它的道理呢?今日思之,毛泽东的观点仍不乏现实意义。
      今日之法治以人权为核心,以民主为基础,从根本上讲,现行法不仅良善而且健全,但这样良善的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还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有法律而无法治的现象时有发生,生活中充斥于新闻媒体的重大问题几乎无一不是法律问题。由此而言,解决了这些法律问题实际上也就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国社会的基本问题,同时也可以通过案例启示和司法裁决为法治树威。法是国家和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则,也是人和组织最低限度的行为规范,当违法行为发生之时也意味着对这个社会基本道德的挑战、威胁甚至侵害。有些社会问题看起来很复杂,其实就是法律专业问题以及对法律的执行问题。如饮料和食品中的违禁成分、青少年的犯罪问题、社会治安问题、就业歧视问题、计划生育问题、绝大多数涉法上访问题、宗教信仰问题、公务人员的廉政问题、执法的严格与公正问题、司法的公正与效率问题等等。这些社会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首先就是法律层面的问题,只有在遵循法治规则的基本前提下处理问题,才能够获得根本的依据和行为的正当性,撇开法律去处理问题,也许“时端”被一时“摆平”,“问题”被短期“搞定”,但却把可能的“隐患”留给了未来,更为严重的是该种思维和行为破坏了“水源”和污染了“环境”。长此以往,信仰不存、规则不在,公民组织各自为政,矛盾与纷争不断且无法理性平息,制度无法信赖,法治无以为托,社会诚信和权力的公信力丧失,从终极意义而言,这才是对法治和人权的最大危害,这才是最大的和真正的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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