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司法实践类作品推荐

  • 刁民其实是政府的好学生

    tb13      吴思先生有篇文章《新官堕落定律》,谈历史上的书生,进入官场后缘何变坏?他说,读书人先是接受圣贤教育,进入官场后,则是接受胥吏衙役和人间大学的教育。第一次教育,学会了满口仁义道德;第二次教育,教了他们一肚子男盗女倡(吴思:《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吴思说官场教人变坏,而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中说,法国大革命也是政府教出来的,政府在教育人民造反。
            托克维尔是法国政治家和政治思想家。1856年出版的这本书,专门研究法国大革命的起因与结局。他预计这本书市场前景暗淡,因为“只有自由的朋友们爱读这本书,但其人数屈指可数。”岂料三年间,此书在法国印行四版,到1934年,印行了16版。
            书中有一章,题目叫《政府完成人民的革命教育的几种做法》。他说,最有害的教育,莫过于刑事法庭在涉及人民时所依据的某些形式。穷人在抵御比他更有钱有势的公民的侵害方面,远比人们想象的更有保障,但是当穷人和国家打交道时,他们就只能找到特别法庭、有偏见的法官、仓促而虚假的诉讼程序和不得上诉的假执行判决。
    对于刑事诉讼的功用,我们的教科书有个标准答案:第一,实施惩罚,保障无辜的人不受追究;第二,教育人民遵纪守法。这是就公正的审判而言。如果审判不公,当事人、旁观者以及他们的亲朋好友,无疑接受了再教育。教育他们,法律是写给人看的,不是用来遵守的,是骗人的把戏。
           如果没有法律和法院,老百姓有无限的手段,来抵抗非法拆迁。但面对有偏见的法官和虚假的诉讼以及背后的国家暴力,穷人无能为力。但他们很快又找到新方法———上访,这又使官员无可措手。正是这样的诉讼,教育了穷人,生存的规则是冒险而不是守法。官员口中常说的“刁民”,其实是他们的好学生。
            对于“秘密逮捕”,书中有类似的议论。他说:“遭这样逮捕的人常常长期监禁而不送审;但是敕令(按法律的一种)却命令所有被告须24小时内受审。和我们今天一样,这项规定既不公正,也不被遵循。”托克维尔说的是150多年前法国的“今天”,但你可以据此理解,为何今天的中国网民热议“秘密逮捕”。
            最吊诡的是,由于穷人饱受这种虚假诉讼的教育,他们在革命成功以后不会别的,只会将受过的教育再次付诸实践.“旧制度给大革命提供了它的许多形式,大革命只不过又加进了它的独特的残忍而已。”对革命史有所研究的学者,对此有悠然心会的感觉。
            他还谈到了法国当年的筑路和拆迁:“政府每年都现身说法,告诉人民对私有财产应持轻视态度。18世纪下半叶,当公共工程尤其是筑路蔚然成风时,政府毫不犹豫地占有了筑路所需的所有土地,夷平了妨碍筑路的房屋……被破坏或毁掉的财产总是迟迟得不到赔偿,赔偿费由政府随意规定,而且经常是分文不赔。”受这种漠视财产权的教育浸染,大革命后成立的新政权同样漠视财产权。
            革命者的激情,来自于他们对旧制度的仇恨和对未来黄金世界的想象。一旦革命成功,他们很快就丧失了锐气。他们从专制政府习得的思维和手段,他们用暴力摧毁旧制度的余热,使得旧的制度有了重建的极好机会。于是“从刚刚推翻王权腹部的民族的腹部深处,突然产生出一个比我们列王所执掌的政权更庞大、更完备、更专制的政权。”
            专制的政府一方面教官员学坏,一方面教老百姓造反。使普通的民众学会了漠视法律和财产权。而那些被关押在监狱的犯人,接受的是研究生教育。他们在监狱里,相互研究和切磋,相互鼓励和团结。一旦风潮起动,乘风而起,成为革命的领袖,最终建立一个更封建和专制的政府。
    历史往往就处于这样的恶性循环中。


          本文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发表于2011年09月11日《南方都市报》

  • 做讲真话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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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还记得云南鲁甸地震吗?在鲁甸地震现场,李克强总理问女县长张雁有什么困难?张雁作为县长只是说了大实话,讲了一些灾区急需解决的困难。为这件事,李克强总理三次表扬她敢于直言不讳、敢于讲真话。总理的表扬,给社会传递一个信息,在中国讲真话的人太少了。即使总理,有时也听不到真话。可见,塑造讲真话的文化多么重要!
      讲真话的重要性
      讲真话是做人的一个基本要求。人是万物之灵,尊严是人的本性。而捍卫人的主体性,首先要建立人与人之间信任的桥梁,这种桥梁就是讲真话。可以想象,如人与人之间讲假话,不说真话,如何建立信任?只有人才可能讲真话,“非人”无法感受说真话的价值。但是在这个物欲横流的年代,“讲真话”居然也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共和国总理对仅仅“说了大实话”的女县长多次表扬,连她自己都不清楚为什么受表扬。“讲真话”这种正能量要被赞扬、被鼓励、被传播。人类是命运的共同体,我们要坚守“讲真话”这个人的专利,使之成为一种人格品德、一种职业能力、一种法律责任。
      讲真话是每位法律人的人格体现和应有的素养。各位同学,我相信,你们一定都有着对真知的渴望、对法律的信仰、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可是,不久以后,你们就会发现,现实也许不尽如人意。我们为什么不敢讲真话?也许讲真话会吃亏,受排挤,会被孤立,仕途受影响。有人胆小怕事、明哲保身,虽然讲真话并不见得会让自己受什么损害,然而,社会责任感的缺乏,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处世哲学,也会让真话遁形。但是,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无论将要经历怎样的嬗变,还是折射出怎样的社会生态与观念变迁,我们法律人要坚持的原则仍然是不变的:即法律人要讲真话。如果连法律人都不讲真话了,弄虚作假,危及的不仅是个体生命,而是损害司法公信力,进而危及执政党的信誉,损害国家形象。因此,作为人大法律人,我们要把“实事求是”融入血液、努力践行,实事求是讲真话,忠于职守讲真话,襟怀坦白讲真话,把讲真话作为生活的哲学与基本方式。
      因此,我们要从现在开始做起,按照法律人的职业道德、职业品格,忠于职守,说真话、讲实话,进而提供客观、公正、真实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法律人,更应该以事实为依据,摆正自己的良心。讲真话不是见到什么说什么,更不是随心所欲、信口开河。讲真话并不都是真理,讲真话“不一定把所有的话都说出来,但说出来的话一定是真话”(国学大师季羡林语)。讲真话需要我们深刻领会相关法学创新理论成果,掌握辨别真伪的理论武器;需要我们准确理解法治精神,掌握辨别真伪的标准;需要我们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储备,掌握辨别真伪的本领,等等。讲真话的目的不是“唱对台戏”,也不是标榜个人,而是客观反映真实情况。
       做真实的法律人
      做一名真实的法律人,要以真做事,探究真相。无论从事什么职业,你们都要做到真想真干。如果你是决策者,你要从实际出发聆听民意,让决策富有实效。如果你是立法者,你要多方调研、倾听真实的意见建议,不能让法律成为一纸具文。如果你是法官,如同我们的校友王旭光法官,面对重大、棘手案件,能够洞悉真相,缜密论证,秉公审判。只有执著地探求真相,只有把“真”融于自己的职业与事业,才能以己之力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做一名真实的法律人,还要以真立足,敢说真话。对于法律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求真是第一步,是根本的。通过开拓眼界,观览社会,形成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但是,不要忘了法律人特有的精神内核,比如规则意识,以人为本的理念,为权利而斗争等等。秉持这些精神再观察社会、思考人生、规划职业,将会有更加深远的意义。在经济“日异月新”、名利诱惑四面涌来的今天,对真善美的追求似乎显得有些“风雨飘摇”。如果每个人放弃对真实的灵魂的追求,放弃内心的原则,那么社会的底线也自然沦丧,不可能有未来生活的想象。法律人应该成为真实生活的代言人。对法律人来说,坚守真实、敢说真话比自己的生命还重要!
      做一名真实的法律人,要以真待人,怀揣真心,做讲真话的人、真诚的人、宽容的人,要热心公益事业,通过公益去锻炼心态、维持心灵的健康。如果说高中阶段的生活主要是面对书本,那么进入了大学,在学习知识之余,你们还需要面对他人,学会做人。到了大学生活突然丰富了,也会因为宿舍作息时间、打扫卫生、社团、入党、考试周、求职季甚至恋爱而产生更为复杂的关系。毋庸讳言,在交往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冲突和矛盾。如何处理好人际关系,是摆在你们面前更为棘手的问题。我给大家一个锦囊,就是要做到——真诚。真诚就是不虚伪、不做作,不要不懂装懂、勾心斗角,不要恶语伤人、积怨于心。只有言行一致,才能心情舒畅,保持心理平衡。
      同学们,我们每个人都知道大家能坐到这里是多么的来之不易。让我们共同珍惜这个机会,这份缘分。同学们,人大法学院是你们未来几年研习、生活、成长的热土,也是你们释放激情、成就理想的家园;在这里你将度过你一生中最充实、最值得怀念的一段时光。我祝福你们!法学院会真情实意地关怀你们每一位每一天的成长,和你一起塑造社会价值观、捍卫法治的理想。让我们把“真”融入细胞核,内化为做人的准则,做一个讲真话的法律人。  
    (本文节选自韩大元在人民大学的演讲)
    文章来源:2015年3月25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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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也只是个平凡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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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下我国,在微博等自媒体及报刊等公共媒体上为法治、正义呼吁最响的,恐怕非一些著名律师莫属。与此同时,常常在法庭上跟法官“死磕”的那些律师本身又一直备受争议。此等现象,从律师职业的本质属性上看,并不难理解。甚至可以说,它既是律师职业在我国尚处于发展之中的必然现象,又是我国法律人还未成熟的外在标志。
           在微博上、公共媒体上,一些律师常常指责公检法人员是如何罔顾正义、执法犯法,他们把自己打扮成了正义的化身,俨然只有律师才是合格的正义诠释者。我认为,此等“揭丑”行为不但无助于美化律师的公众形象,而且会刺激民众对法律人共同体的不信任,危及司法的社会信任根基。
           更主要的是,从其职业性质上说,律师不全是正义的化身。根据我国《律师法》,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尽管《律师法》同时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使命,决定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高于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及社会公平正义。当它们三者发生冲突时(它们彼此之间有冲突属正常,无冲突属例外),只能是维护当事人权益至上,“三个维护”同时至上,在逻辑上说不通,在实践中做不到。
           易言之,一个合格的律师必须把当事人视为上帝,像捍卫自身的权益那样去捍卫当事人权益。忠诚于当事人,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这是律师职业的基本信条。对此信条三心二意之人,或许是个好公民,但绝对说不上是个好律师。
           律师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基本方式就是打赢官司。赢得诉讼,才能有效保护当事人权益;败诉了,当事人的财产、名誉等种种权益自然会随之部分甚至全部丧失。为了胜诉,律师必须穷尽所有可资利用的手段,当然涉嫌违法的手段除外。对于律师而言,打赢官司或许不是一切,但它确实是唯一的要务。
           美国知名辩护律师艾伦·德肖维茨就坦言:“当我代表被告,我的确是想要赢——依循一切公正、合法、符合伦理的方式。这就是我们国家伸张正义的做法——双方都想办法要赢。这叫当事人主义。”尽管我国的诉讼模式与美国的当事人主义有所不同,但双方都要赢的诉讼目标无疑是惺惺相惜。
           为了赢得官司,案件双方都要付出高额的诉讼成本。在总的诉讼成本中,当事人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往往占很大一部分。当事人的经济实力决定了他能聘请到何种辩护档次的律师,而辩护律师的层次水准常常是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一个重要变量。是故,金钱与审判结果之间不是没关系,而是关系甚巨。相较于穷人,富人往往能得到更好的律师服务,就像能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一样。这是富人与穷人之间的不平等。尽管律师援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和减少了这种不平等,但要消灭这种不平等几乎是不可能的。
           与穷人相比,律师更青睐富人;与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相比,律师更愿意为富可敌国的大公司效力。这是律师法律服务的市场化性质决定的,与律师人格高低和社会公平正义没什么关系。但此等事实也说明,作为一种法律职业,律师本身无所谓伟大高尚,当然,也谈不上卑微低贱。就跟工人、教师等职业一样,对律师职业我们同样不应用道德话语来评判,否则,是非真假既看不清又道不明。
           不少律师喜好在各种媒介上把自己宣扬成正义的天使、维护法治的斗士,此诚与其职业性质明显抵牾。当然,也不排除有些律师确实存在认识误区,以为律师的天职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至今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大厅里还赫然悬挂着象征公平正义的天平。无论哪一种情形,都说明律师职业在我国尚未成熟,从法律素养到职业伦理再到职业自治自律,都有待于进一步的学习和提高。
           当下我国,无论是执法还是司法,都受到政治话语和人治思维的双面夹击,需要时间去修补和完善。此等法治现状导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其很大一部分的工作无关法律,而是几无遮掩的权力和关系。与说理释法和剖析事实的素质及能力相比,权力网络和公关能力对律师执业的影响更大、更深。许多知名律师都属于较高媒体曝光度群体,更多的是以社会活动家,而不是专注冷静的律师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凡此种种,我认为,多少损害了律师在社会民众中的职业形象与信誉,给律师职业的发展及法律人共同体的社会信任根基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律师职业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社会民众对律师职业的认可和接受还有一个为时不短的过程。回顾律师职业的发展历程,不受欢迎、不被信任堪称是律师职业起步和发展阶段的宿命。如在美国历史的不同时期,律师先后被贴上了保皇党人、寄生虫、土地投机者、立法机关的腐败分子、信托工具、讼棍、救护车追逐者等标签。至今哪怕是在法治成熟国家,律师职业依然是毁誉参半,律师时而被奉为英雄,时而被贬为无赖。
           研究律师职业的美国学者戴维•鲁本曾指出:“律师,不管他们私人的关注和投入是多么的崇高,从职业上来看他们关注当事人的利益不是为了实现正义。”斯言诚哉。我们的律师应该正确认识到,律师同样是一种平凡的职业,它既不高贵也不卑贱。道德良知、公平正义、爱国主义等美丽字眼,在执业过程中律师往往无暇顾及,有时甚至故意抛弃。
           在司法诉讼中,面对自己当事人个体的权益和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当选择和取舍来临时,律师往往是维护前者而舍去后者,否则,就算是对其当事人的背叛,而同时被背叛的还有律师职业伦理和司法诉讼规则。一味把自己打扮成正义天使和法律守护神的律师,要么是背叛者,要么是自欺欺人的伪君子,要么他可能已经不把自己单纯看作是一个律师了。这个判断或许冷酷得有点残酷,但这是律师职业原本平凡、拒绝崇高的本性决定的。


        本文作者:刘练军,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浙江大学宪法学博士,牛津大学访问学者,著有《法治的谜面》、《司法要论》等

        转载自《东方早报》 链接地址:http://www.dfdaily.com/html/63/2013/5/9/99313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