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服务的收费行为。
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收费。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面向社会提供有偿司法鉴定服务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司法鉴定人是指经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是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有关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行为。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自治区司法厅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备案。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单位可在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内,根据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复杂程度等因素与委托方按协议进行收费。
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含法院、检察院、公安、海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委托办理的刑事、行政、民事和经济案件中涉案物品(含有形、无形资产)的价格鉴证业务收费。涉案物品(含有形、无形资产)的价格鉴证业务的开展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执行,其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和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为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司法鉴定服务。
第七条 下列司法鉴定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等;
(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等;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需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其他司法鉴定事项。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按照补偿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发生的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具体考虑以下因素:
(一)鉴定需要的人数;
(二)鉴定所需耗材、仪器设备折旧等支出;
(三)鉴定业务的复杂程度;
(四)鉴定机构的资质等级等。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实行一案一委托,并载明有关条款:鉴定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付款和结算方式、付款时间、争议解决方式等等。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司法鉴定协议书》确定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确需变更的,必须事先征得委托方的同意,并与委托方重新签订书面协议。
无书面委托协议不得收费。未按协议内容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应当退费。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方提供鉴定服务过程中代委托方支付的查档费、异地鉴定差旅费以及司法鉴定人员出庭费等费用,不属于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由委托人按相关规定另行支付。司法鉴定机构需向委托人提供上述费用概算,经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服务费及其它合法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由承办鉴定人代缴的费用,承办鉴定人应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委托人签字,并载明缴费数额的委托书。
司法鉴定机构预先收取服务费用的,委托事项办结后,必须出具书面确认单据,开列办案费使用清单和有效凭证,提供合法票据,费用结余部分予以退还。不能提供有效凭证(合法票据)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因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进行解释和说明,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调解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对法律援助机构确认的针对个人的法律援助性鉴定项目,或人民法院确定的针对个人的司法救助项目,凭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请,或人民法院提供的司法救助通知,司法鉴定机构应予免收鉴定服务费。
对经济确有困难,又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社会弱势群体,司法鉴定机构应酌情减收或免收鉴定服务费。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应在业务接待处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价格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司法行政部门的检查。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持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不执行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的;
2、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浮动幅度进行收费的;
3、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4、以低于政府指导价或浮动幅度,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5、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的;
6、不如实提供年度审验所需会计报表、帐簿及相关资料的;
7、不实行明码标价或公示制度的;
8、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和非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暂定两年,到期后另行核定正式标准。
附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
标签: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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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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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诉讼费缴纳标准(速算表)
新疆诉讼费缴纳标准(2007年4月1日施行)
财产案件
非财产案件
标的额
计算方法
案 由
收费标准
1万以下
50
离婚
一般情况
50-300
1万-10万
2.5%-200
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
10万-20万
2.0%+300
超过20万元的部分
0.5%
20万-50万
1.5%+1300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案件
一般情况
100-500
50万-100万
1.0%+3800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
100万-200万
0.9%+4800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
1%
200万-500万
0.8%+6800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0.5%
500万-1000万
0.7%+11800
其他
50-100
1000万-2000万
0.6%+21800
行政案件
2000万以上
0.5%+41800
案 由
收费标准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100
不交纳诉讼费案件
其他行政案件
50
民事特别程序案件
知识产权案件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驳回上诉案件
类 型
收费标准
行政赔偿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500-1000
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标准
申请费
海事案件
类 型
计算方法
类 型
收费标准
执行申请费 无需预交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50-100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1000-1万
1万以下
50
申请海事强制令
1000-5000
1万-50万
1.5%-100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
1000-5000
50万-500万
1.0%+2400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
1000
500万-1000万
0.5%+27400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
1000
1000万以上
0.1%+67400
其他类型案件收费标准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
类 型
标 准
申请保全措施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30
以调解方式结案 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
减半缴纳
1000-10万
1.0%+20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减半缴纳
10万-89.6万
0.5%+520
劳动争议案件
10
89.6万以上
5000
提出管辖异议, 异议不成立的
50-100
申请支付令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
申请公示催告
100
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且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400
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
注:1.计价单位人民币(元)。2.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3.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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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速算表)
新疆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速算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行为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
速算法:应收费=标的额*费率+速算增加额
A、50万元以下
0.30%(最低收取200元);即(200-1500)
B、50万元-500万元
0.25%+250元;即(1500-12750)
C、500万元-1000万元
0.20%+2750元;即(12750-22750)
D、1000万元-2000万元
0.15%+7750元;即(22750-37750)
E、2000万元-5000万元
0.10%+17750元;即(37750-67750)
F、5000万元-1亿元
0.05%+42750元;即(67750-92750)
G、1亿元以上
0.01%+82750元;即(92750-*****)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
速算法:应收费=标的额*费率+速算增加额
A、2万元以下
1.0%(最低收取200元);即200
B、2万元-5万元
0.8%+40元;即(200-440)
C、5万元-10万元
0.6%+140元;即(440-740)
D、10万元-50万元
0.5%+240元;即(740-2740)
E、50万元-100万元
0.4%+740元;即(2740-4740)
F、100万元-200万元
0.3%+1740元;即(4740-7740)
G、200万元-300万元
0.2%+3740元;即(7740-9740)
H、300万元-400万元
0.1%+6740元;即(9740-10740)
I、400万元以上
0.05%+8740元;即(10740-****)
3、证明非财产性民事协议
每件收费1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4、证明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收养关系
每件收费300元
5、证明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收养关系
每件收费60O元
6、证明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收养关系
每件收费800元。
7、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
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
每件收费60元
2、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
每件收费400元
3、证明不可抗力事件
每件收费300元
4、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
每件收费100元
5、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
每件收费600元
6、对不动产的证据保全
每件收费600元
7、其他物证保全
每件收费300元
8、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
每件收费600元
9、制作票据拒绝证书
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
每件收费500元
2、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
每件收费400元
3、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每件收费10O元
四、提存公证
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1、办理遗嘱公证
每件收费300元
2、保管遗嘱
每件每年10元
3、清点遗产
每件收费100元
4、确认遗嘱效力
每件收费100元
5、保管遗产
每件收费100元
七、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每件收费400元
八、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1、小型招标
每件收费500元
2、大型招标
每件收费1000元
3、拍卖
每件收费500元
4、开奖
每件收费500元
九、办理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保管文书,代拟法律文书。
1、抵押登记
每件收费50元
2、代拟法律文书
每件收费50元
3、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
每件收费50元
4、保管文书
每件每年10元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每件收费30元
十一、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
1、未经审查,申请人要求撤回的
每件收费10元
2、已经审查,申请人要求撤回的
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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