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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互联网+”时代的“四三二一”战略

    tb12      2015年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了“互联网+”行动计划,旨在进一步发挥互联网在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中的有效作用,引发了社会热议。

          笔者认为,要真正发挥“互联网+”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需要把握“四三二一”的战略思路,即:完善互联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四大功能、健全三大体系、实现两大转变、达到一个最终目标。

           四大功能

           所谓四大功能,主要是指从理论层面看,互联网信息技术究竟能给经济社会运行带来怎样的变化。互联网信息技术已经体现出这些功能,其能否发挥更大作用,也取决于如何继续提升这些功能的实现程度。

           完善互联网的宏观经济功能。一是降低经济中的搜索成本。在经济运行中,为了改变决策的不确定性,企业或个人必须进行信息搜寻,但信息搜寻是要付出代价和成本的。可以看到,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变着信息传递速度、渠道与方式,对降低搜寻成本起到重要作用。二是提升经济中的匹配效率。经济中的匹配问题贯穿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各个环节,如配置效率(Allocative Efficiency)是指以投入要素的最佳组合来生产出“最优的”产品数量组合,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对于提高生产率来说至关重要。再如,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兴起使得商业交易匹配完成的概率更高。三是降低狭义交易费用。一般认为,交易费用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交易费用是为了达成交易冲破一切阻碍所需要的有形及无形的成本。狭义交易费用是指市场交易费用,是为履行契约所付出的时间和努力。互联网打破了有形市场的时空局限,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信息不对称,因此能有效推动交易更顺利进行。四是外部性和网络效应。网络外部性是新经济中的重要概念,是指连接到一个网络的价值取决于已经连接到该网络的其他人的数量。通俗地说,就是每个用户从使用某产品中得到的效用,与用户的总数量有关。用户人数越多,每个用户得到的效用就越高,网络中每个人的价值被网络中其他人的数量所影响。这也就意味着网络用户数量的增长,将会带动用户总所得效用的平方级增长。

           完善互联网的微观经济功能。这主要是发挥互联网信息技术对于企业内部的信息管理、激励约束机制、技术进步和治理环境的积极作用。当前中国经济新常态下的诸多矛盾,表面上看是宏观经济的失衡、失速等问题,从深层次上看则是微观企业主体出了许多问题,如技术创新力不足、管理机制落后、企业文化扭曲等。有人认为这也是当前整个中国转轨期的大背景和新型商业文化缺位所致,但从微观着手,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来推动企业主体进行开放式、现代化、规范化的改造,则有助于解决这一“鸡生蛋、蛋生鸡”的矛盾。

           完善互联网的制度经济学功能。学者主要用三类理论解释经济增长:新古典增长理论、内生增长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自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新制度经济学派对于技术革命、经济增长乃至国家的兴衰都有了新的解释。其中,制度被定义为规范人的行为规则,有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分。前者是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确定的,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它是人们可以选择和改变的内生变量;后者包括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它们是不能被随意改变的、有自然内在逻辑的事物。在信息高速流动和传播的时代,传统的各类制度规则都遭遇挑战,在动态变化中逐渐走向新的制度“均衡”,对于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增长来说,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完善互联网的经济伦理功能。经济伦理学是从伦理方面对经济制度、经济组织和经济关系的一种系统研究。就此角度而言,市场经济不仅是经济的,更是伦理的;它是以人为本的经济,是公平的经济,是多赢的经济。信息时代既给新的伦理道德体系构建创造了多元化的前提,也对市场经济中的传统伦理价值带来某些挑战和负面冲击。如何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发挥互联网对经济伦理的促进作用,成为我国能否走向现代化社会的关键。

          三大体系

          保障互联网经济有效运行、实现共赢、服务不同产业部门需要三大体系支撑。

           多层次的互联网平台生态体系。我们看到,在传统单边市场中,消费者通常在竞争性厂商的产品中选择购买一个使用,而在双边市场中若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台时,如果平台没有排他性交易行为,消费者就可通过选择接入多个平台同时购买多个竞争性平台的产品或服务,以获取最大的网络效用。由此看到,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消费者和实现共赢,互联网时代的平台经济发展不应该走向排斥、排他和垄断,而是构建理性竞争与协同共赢的生态体系。此平台体系由诸多不同规模和层面的互联网平台企业组成,这些平台都具有以下基本特点:一是开放性,即打造组织开放、技术开放、产品开放的新型平台经济模式,增加参与者(平台内部参与者、平台竞争参与者),通过适度开放,做大市场“蛋糕”;二是综合性,例如,在银行卡、网络支付等领域,支付服务本身的“蛋糕”相对来说是有限的,各国都是如此,参与主体的盈利模式也绕不开既有定价机制,真正能够把“蛋糕”做大的方向,是建立在支付平台、产业链基础上的多元化增值服务;三是国际化,即未来的互联网平台的重心实际上是服务于走出去的中国经济、引进来的海外经济乃至自身走出国门进入国外市场,打造跨境平台服务生态圈。

           领先的技术与市场规则标准体系。我国传统产业和互联网信息产业都面临一个共同的难题,即缺乏技术与市场规则标准。这一方面阻碍了国内产业的发展壮大,例如,作为最具发展潜力的移动支付产业,在国内的发展仍然有很多障碍,其根源之一就是长期缺乏规范、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虽然2014年5月1日通过了移动支付技术的国家标准,但在金融支付方面,涉及众多市场主体、“山头林立”的行业整合短期内恐难解决。又比如,国内很多行业的“走出去”遇到困难,一大障碍也是缺乏统一规范的外文版的中国标准。只有标准“走出去”,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走出去”。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化的技术标准日益成为国际竞争的制高点。互联网产业是我国在全球能够“拿得出手”的产业,应该努力向全球输出各类“行业”和“技术”标准,真正提高我国的经济话语权。

          信息安全与消费者保护体系。信息时代的信息安全与消费者保护面临更大挑战。例如,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给老百姓带来很多便利,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类似垃圾短信的“副产品”。就全球来看,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案完善后,许多国家在治理垃圾短信时就有了明确依据,在相关立法中不仅明晰了各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还对违法行为确定了高额罚款、获刑入罪等明确的处罚手段。

           应该说,在数据信息被高度发掘的时代,一方面,各类新兴互联网企业成为主力;另一方面,传统企业也在着力跟随,其根本动力都是在于发掘新的商业利润来源,以弥补中国经济转型期的投资迷茫。在此过程中,对于个人的利益和诉求还缺乏合理的认识和定位。虽然大数据对于进一步理解和服务消费者有重要作用,但是从其他方面看,一是无序的、低效的、无用的信息轰炸往往给个人带来“信息过度”的不佳体验;二是在数据成为财富的狂热驱动下,对于个人信息权利的侵犯几乎无处不在,尤其在我国缺乏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条件下,数据渴望和采集很可能成为激怒消费者的动因,且拉大了与真正的消费者主权社会的距离。可以说,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信息可能成为“财富”,也可能变成“垃圾”,在我们逐渐转向消费者主权社会的过程中,“互联网+”更需要高度重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推动客户利益导向的商业模式创新。

           两大转变

           所谓两大转变,是互联网信息产业与其他部门的结合方式,需要实现“双向互动”。

           传统产业的信息化改造。近年来,虽然在信息化基础上我国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步伐不断加快,但是还远没有从根本上推动现有产业结构的优化。由于种种因素制约,我国产业调整仍然非常缓慢,不仅三次产业结构之间难以协调,而且各产业内部也亟须从低端转向高端,同时城乡之间的产业配置差异也逐渐增大。所有这些,都对生产效率、就业与福利、低碳增长等带来很大的负面冲击。

           实际上,离开了传统产业优化的支撑,互联网信息产业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木之本”,多年的全球经济演变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德国的工业4.0模式,就体现了在新兴制造业发展的“主干”上,信息化改造能够带来生产效率和产业生命力的巨大提升。尤其对我国来说,产业优化不应只考虑三次产业间的替代。近十年来,全球发展中国家的第三产业生产率增速开始超越第二产业,在此背景下推动产业转型,虽然可避免生产率与增长的趋势性下滑,但也要注意转向生产性、高端的服务业,而非低端的消费服务业,以避免产业转型的“拉美陷阱”。实际上,在国内部分发达城市,已经出现了这种低效产业升级带来的生产效率下降。因此,在我国农业、工业内部的升级可能更加重要,这就给传统产业的信息化、智能化发展提供了巨大需求和压力,而互联网信息技术也在其中大有可为。

           新型信息产业的“落地生根”。我们看到,与德国模式不同的是,美国互联网信息产业发展似乎与我国当前有类似之处,有更多纯粹的互联网新业态模式,但是在2000年网络泡沫危机的冲击下,部分互联网企业也更着眼于“回归传统”,以主动改造和融合传统产业为重心。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制造业回归”的趋势进一步与“大数据时代”的国家战略相结合,推动了这一演进过程。实际上,互联网信息时代带来许多产业变革,一是基于互联网基础上的新的业态和新的商业模式不断涌现,二是基于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型业态条件下的生产性服务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从长期来看,如果这些产业只着眼于特定领域的“自我游戏”,其生命力也必将有限。例如,当电子商务平台满足于B2C时,只是一个销售渠道而已;如果在C2B模式下介入生产环节,就对于整个产业链格局、企业生产和库存效率等产生复杂的影响,从而深刻改变现有各类产业部门。

           一个最终目标

          所谓一个最终目标,就是促使中国经济社会走向更高层次的数字化管理。

          对于一个数字化管理的社会来说,必然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日趋走向理性,而且能够充分运用互联网信息数据的巨大财富。例如,大数据、金融信息与信用管理之间具有天生的内在联系,尤其是随着发达国家的小微企业融资和消费金融的迅速发展,金融信息管理日益与信用管理结合起来,多层次的信用信息供给体系更加完善,这对于推动金融交易效率、降低成本和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应该说,依托互联网环境我们更容易发掘、集聚信息和低成本地建设金融交易信息基础。如运用大数据方法通过构建小微企业信用评估体系,从而有效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当然与国外相比,国内的社会信用管理、金融信息管理都还处于起步阶段,但也出现了部分积极的探索,部分电商企业充分运用客户信息支撑,开展网络信用评价与供应链金融创新。所谓“人无信不立”,经济、社会、金融的健康运行,也离不开健全的金融信用环境,互联网信息时代的公开、透明与大数据积累,为公共部门、企业部门、金融部门、居民部门的信用建设与高效管理都提供了重要支撑。

          还需强调的是,在走向“数字化”社会过程中,还要注意直面互联网信息技术可能带来的风险与挑战。我们知道,信息不对称的后果是扭曲了市场机制的作用,误导了市场信息,造成市场失灵。如果处在普遍的信息数据缺乏状态下,经济行为的不确定性也会增加,往往会降低市场效率。反之也是过犹不及,即便是20世纪末所谓的“信息爆炸”年代,也没有当前阶段如此快速的信息积累。据统计,互联网上的数据每两年翻一番,而全球绝大多数数据都是最近几年才产生的。面对似乎逐渐“供大于求”的数据,如何找到有用的信息成为利用大数据的关键问题。在现实中,对于一哄而上追求“互联网思维”的企业来说,也需要冷静思考在信息过度充分的年代,如何把互联网信息、数据、渠道变成真正的长期市场价值。

           国家治理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的体制机制建设,而互联网信息时代日新月异的变革与这些领域都是密不可分的。从根本上看,互联网信息技术、渠道、制度、文化等都是落实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工具和载体。落实国家治理体系建设要正确应对国内经济转型、结构调整与改革矛盾,优化对外经济结构,在国际游戏规则制定中掌握更大话语权等。这些都意味着中国要以新的思路融入国际合作中,在中国特色的网络经济、电商经济发展环境下,找到一条互联网信息技术与传统产业的共赢道路。

          总之,“互联网+”意味着我国互联网产业和企业的发展应该越过初始的“草根阶段”及其后的“江湖阶段”,逐步迈入“理性阶段”,在摒弃无序竞争、吸引眼球、资本游戏等元素之后,更多体现为“国家责任、社会责任、产业责任、草根责任”,在全球成为中国品牌形象中更加正面和积极的要素。

           作者:杨涛,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研究员、产业金融研究基地主任,文章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第20150506期,博主摘自第一智库网,链接地址:http://www.1think.com.cn/ViewArticle/Article_4ffa4a807c07bcf4b4ef9bfbd2a90c8b_20150514_23014.html


  • 群体性事件背后的五大社会心态

    tb11       根据我们的观察,近年来大多数群体性事件都是弱势群体在遭受利益损害后公开表达群体诉求的集体行动,其背后的社会心态是对“不公正”“不合理”的遭遇表现出的怨恨、不满和愤怒,是不满情绪的外显表现。

      就宏观社会背景因素而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结构性诱因来源于,长期以来以高消耗和环境破坏为代价的、单纯追求GDP快速增长的资源依托型发展模式积累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社会由此蕴积了巨大的结构性张力。其一是贫富差距扩大。国家统计局2015年1月20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469,这反映出国内居民贫富差距已属“高度不平等”,按照国际上对基尼系数的解释,社会已处于高于0.4的“社会不安定”状态。其二是官员的贪腐以及不作为、乱作为。部分地方官员贪腐、滥权、官商勾结、公权私用等,严重损害群众利益,败坏了社会风气;官员腐败尤使民众受损更甚、利益冲突更甚,社会紧张情绪更甚。中国社会的结构性张力来自贪腐和贫富悬殊,社会因此“紧绷”。对公权力缺乏有效的制度化约束、司法救济乏力、公民表达诉求渠道狭窄等都刺激了群体事件的增加。

      如今,资源依托型发展模式已经消耗了许多社会潜力,造成的负面效应使民众难以承受,社会亦难以为继。这是引发群体性事件最根本的结构性背景因素,它广泛、深刻地影响着底层民众的社会心态。

      透过经验事实和实证材料,我们分析认为,不满情绪、集体认同感等社会心理因素对人群聚集的动员机制有着重要影响。就微观场景因素而言,在事发地现场大都存在社会心理因素。

      不满情绪

      这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最重要原因。底层民众的不满情绪来自于他们的实际生活。由于在宏观社会结构中处于被支配的低下位置,社会、经济地位低下,自己拥有的可供支配的资源甚少,社会资本匮乏,社会支持网络单薄,底层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的普遍感受是:糊口艰难,生活窘迫。在艰难的生活情境中,底层民众在微观社会里产生了不满、愤怒等消极情绪,“仇富”“仇官”心理亦由此产生,以致一旦发生社会矛盾、社会冲突,底层民众总是选择站在政府官员和富人的对立面。

      我们的“田野调查”发现,最近这些年最易引发群众不满,造成社会矛盾、冲突的是:劳动争议纠纷、违法违规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粗暴执法、滥权、以权谋私、涉众性经济犯罪(非法集资)、房地产开发商欺骗坑害业主等。我们对2014年全年监测到的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劳动争议较2013年上升了10个百分点,在各类社会矛盾、冲突中居首。工人对厂方拖欠工薪、故意压低工资、不交社保、搬迁不付赔偿等表示不满,且常为此与资方发生冲突,甚至罢工。

      “抱团取暖”

      如今群体性事件的行动主体往往是社会中的弱势者,他们遇“事”每每自觉势单力薄,因而总是企望与有相同遭遇的人“抱团取暖”,即寻找“集体认同感”。

      每一个社会成员自出生以后都被嵌于社会之中,置身于社会网络,尤其是置身于以国别、民族、阶层、性别、家族基础之上的社会网络之中,每个人都有“渴望归属于某个群体的心理偏好”。这就是集体认同感形成的心理动因。

      集体认同感是从成员的共同背景、经历、体验和团结中演化而来的群体共享情绪。譬如,同是被拆迁户、同是失地农民、同是下岗失业工人、同是代课教师、同是复员退伍转业军人等,由于经历相似、遭遇相同,彼此互动时往往会因相同的体验而有相同的怨愤和相同的利益诉求,当群体的共同性、共享特征成为大家的共识后,个体就会把自己归属于这个群体,且乐于参与其组织的集体行动。

      “命运共同体”

      背景相同、经历相似的人,同质性很强,在这个集体认同感创造的共享情境里,人们对群体的共同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容易产生情绪的“共同化”,把客观的社会关系转化为主观上体验到的群体利益的共同性,彼此结为“命运共同体”,或想象的“命运共同体”,以由此显示出和其他群体的差异,“我们”和“他们”的界限亦由此划分出来。当面临共同问题时,“命运共同体”往往成为集体行动最直接最便利的动员结构。“我们”和“他们”的界限越清楚,相互间情绪有可能更对立;“我们”和“他们”的界限越强调,互相间的恶感会越明显。这种情绪反应在工人和老板、业主和开发商、“外地人”和“本地人”、民众和警察等在群体性事件的对立和对峙中时常可见。“命运共同体”一旦将背景相同、经历相似的人聚集起来,人多势众显示力量,就会形成很大的社会压力。集体认同感提升了人们的不满情绪,将各自的、来自切身利益的不满整合为大家共同的怨愤、共同的利益诉求,集体认同感让大家“抱团取暖”,提供了动员的社会基础。

      情感集体唤醒

      不满、怨恨人皆有之,但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并不是只要有了“不满”和“怨恨”就一定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社会抗争其实是一个情感集体唤醒的过程,群体性事件就是情绪在很短的时间内被唤醒的产物。事件中参与者表现出的强烈的情绪反应就是社会解释的结果。

      我们在多个事发地考察发现,群体性事件初起之时,经常有人在现场描述事件的来龙去脉,议论事件的是非曲直;经常有人在现场义愤填膺地主持正义、公道,指出事件的“不公正”之处,点明谁是罪魁祸首,谁应为事件担责。经过他们的解释、评说,现场的人终于“搞懂了”“弄明白了”,这就是情感集体唤醒的过程。过去为人们习以为常、司空见惯也没觉得有什么“不合理”“不公正”的事情,经过有人的解读、解释,人们似乎才恍然大悟,“原来此事不合理啊。咱们应该闹,应该去讨要个说法”。很多群体性事件就是这样发生的。

      “情景震撼”

      国际上对集体行为、社会运动、恐怖主义、种族主义、骚乱等的研究都强调研究“强烈情感的突然唤醒”。事实上,要能够将陌生的旁观者吸到集体行动中,关键在于“情绪动员”,其中最重要的就在于能否出现凄惨悲戚至极、迅即打动众人的“即兴场景”。在许多事件的调查中我们发现,这种场景的出现往往会造成“情景震撼”,占领社会舆论的“道德制高点”,将对方置于“不义”“不道德”的舆论中心,将众人的情绪激化、激活,令所有在场的人无不悲天悯人、义愤填膺,“一边倒”地谴责当事的对方,进而投身到支持受害一方的集体行动中。如,2006年11月的广安事件中,小孩误服农药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不服,当夜就将小孩遗体放置在医院门诊大厅,遗体旁另放置有一个大大的“冤”字,家属在旁哭泣诉苦,引起大量过往群众围观,激发起同情、悲悯的情绪。又如,2013年5月3日在北京京温商城打工的安徽女孩袁某坠楼死亡,网络纷传该女孩是被数个保安强奸致死的,事发后不让家属查看视频监控录像,有关部门也不立案,云云。7日,死者母亲高举“女儿惨死,还我公道”的牌子来到京温商城讨说法,并呼吁安徽同乡给予声援。如此“即兴场景”震撼了在场围观的群众,激发了群众愤怒的情绪,引发集聚,形成情绪动员,即“人们共同在场,彼此相互察觉,注意力共同集中,谈话和非语言动作具有节奏性同步,共同的心境和群体的符号化以及对这些符号所产生的道德正义感使人们参与到集体行动中。”

      无数的经验事实让我们意识到,情感既是联系人们彼此依赖形成各种社会关系的“黏合剂”,是维系人类社会发展的凝聚力量,同时也是能够撕裂社会的破坏力量。我们当然不能对群体性事件背后的社会心态不予理会。

      论及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我们主张“功课”要从日常的社会生活中做起。作为领导干部,平时就应随时注意深入群众了解社情民意,关心百姓疾苦,群众最近在议论些什么?意见最大、最不满意的又是些什么?对这些都应做到了然于胸,并能开展有针对性的工作。群体性事件发生后,领导干部应勇于担当,勇于面对群众,在现场以“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做好群众工作,且以群众诉求为中心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

      作者:单光鼐,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文章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博主转自中道网,链接地址:http://www.zhongdaonet.com/NewsInfo.aspx?id=12486

     

  • 法律人不该忘记读的两本书

    tb9       读书人一辈子谈得最多的是书。不但课上课下讨论,而且时有远方不相识的读者和学子来鸿。后者说完感想,每每还请求推荐书目。那恳切的心情很让我感动,因为我在他们的年龄时无缘上大学,也是这样四处寻书问书的。然而我拿不出合适的书目,尤其在法学领域:国内的新书好书,我该向求问者讨教才是;美国的学术前沿,又未必与他们的学业和生活相关。法律,我总认为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学科。1993年我到港大任教,香港正处于移民潮之中,法学院考生大减。我问学生什么道理。他们说,法律不是“可转移的技能”(transferableskill),在香港学了法律,到温哥华派不上用场。所以现在入学的,都是对“九七”充满信心的呢!这话没错。法域随主权或社会制度划界,“各庄有各庄的高招”,教育训练执业资格也就画地为牢了,即便两地同属英国移种的普通法,也决不互相承认。当然,法理、人权和交叉学科研究(比如法律与经济学/社会学/文学)等“务虚”的门类不算。这些方面国内的译介和评论,近年来业已初具规模,出版信息应该不难查到。

       这么考虑了,我就只谈自己的经验,提醒不要忘记两种。一是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LawandSocietyinTraditionalChina),我的入门书。我念法律时几乎无学习压力,耶鲁法学院第一年基础课根本不打分。得了空闲,便向两位国内来做访问学者和读硕士的朋友请教中国法。坐在图书馆里,从清末民初一路看下去,到史尚宽、王泽鉴,再到1980年代的统编教材,对胃口的实在不多。西文著作就更浅白了。有一天,翻出瞿先生这本书(1961年英文版),忽然眼前一亮,脑子运动起来,说不出的舒坦。书中阐述的问题和社会学视角,跟每天课堂上讨论案例的各家理论连起来了。中文版我没有看过。学子们答复:正准备读呢。我再加一句:要注意作者的方法。

       二是《人民法院案例选》,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为什么?学子们感到意外。因为,受大陆法系传统和苏联教材的影响,我们的法学教育一向偏重教科书式的“原理”和法条的讲解。法律是当作一门“科学”,或者“适用真理般的规律解决现实问题的活动,不受任何价值观和社会因素的污染”(引自左卫民/谢鸿飞,《司法中的主题词》,载《法学研究》2/2002,页73),这样来看待并赋予价值的。读一读案例,研究一下政法实践的一个重要环节人民法院,及其运用、发展、存疑的学说,至少能补一些学校教育的不足吧。我自己为写书收集资料,从1992年10月“案例选”第一辑开始,每辑每案必读,至去年5月,拙著《中国知识产权》(英文)增订版交稿为止。觉得其编辑宗旨、入选案例和供稿法院的评析,均为同类出版物中的佼佼者。特别是责任编辑杨洪逵先生所撰的按语,最为精彩。有好几年,他一人负责民、商、知识产权和海事四大块的案例,凡属疑难重大的问题,不论实体程序,皆加按语而细致分析,知识之广博,令人钦佩。许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典型案例”,到了他手里,才获得了完整的表述。

       日前看到一篇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出版一套《中国案例指导》(暂定名)丛书,既在意料之中又感到高兴。法治建设至今,司法活动如何公开透明一直是公众舆论和学界关注的焦点。定期全面地公布审结的案件,不仅是政法实践新策略所要求的“理性化”“文牍化”的记录,更是向公众负责的交代。读完介绍,晓得这套“丛书”背后还有一个规划中的希望向“判例法”靠拢的“案例指导制度”,再对照上述“案例选”已有的建树,就想到几点建议。不妨在这儿略加讨论,主要为“丛书”的现实目标和读者着想:

       据介绍,“丛书”或“案例指导制度”的权威,除了编委会(及其成员)的高级别,还表现在只选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这个选案范围,我认为不妥。道理很简单,“指导制度”的权威固然需要编委会的级别支持,但它指导的内容范围,即司法实践中一个个具体的问题,却与终审法院的级别无关。这是因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级别管辖,通常是依据争议标的的金额、当事人或案件类型(例如是否涉外)、“重大社会影响”等因素而定的;一般不管案中程序或实体法律问题的难易或“典型”与否。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照样有许多复杂疑难的问题。“案例选”刊载评析的案件,不少是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就很说明问题。所以,“丛书”的选案范围不应受法院级别的限制。至于入选案例的权威,只要最高人民法院以适当的名义声明其“指导作用”,鼓励法官、检察官、律师参照引用,就足够明确了。

       “丛书”准备多收“新类型、有疑难”的案件,这是对的。但执行庭的案件“暂时不收”,说是因为“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在探索阶段”,就值得商榷。须知“执行难”是长期困扰各地各级法院、人所周知的老大难问题,怎么可以避开不谈,不加“指导”呢?适当地讨论一下,把形形色色的阻力拿到阳光底下来,其实有助于消除群众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同理,错案也应当选登。这样,既探讨了法律问题,又提高了司法透明度。“案例选”里就有少数错案,还有一些疑难案件的评析列出了合议庭的不同意见。“丛书”可以进一步,把错案作为“典型案例”来宣传,让大家引以为戒。这就需要改革法院内部的所谓“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此制度的弊端,学界早有论述;实行起来若想不打折扣,我看也难。比如案件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或者刑事案件中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的,就不宜一律视为“错案”。案件作为“错案”选编在“丛书”里,当然也不能作为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的理由。

       “丛书”还准备邀请“著名学者写研究性文章,阐述理论原理和案例精髓,并最后抽象出案例指导原则”。这么做,据说是为了案例的“应用性”。但我看是弊大于利。法院编案例不能学院化,脱离指导司法实践的目标。学者有学者关心的问题和任务,例如这二十多年来,常常热衷于呼吁和推动立法。这自然是要有人做的。可是“丛书”不能变成学者的论坛,不应卷入立法的争议。再如审判委员会的存废,是涉及人民法院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学界一直争论不休,但“丛书”就不必参与。这方面“案例选”的做法可以借鉴:由供稿法院自己评析案例,针对具体的问题而非任何“原理”教条阐发意见。不足或未及之处再由最高人民法院的编辑加按语讨论。法官审理案件、总结经验,不可一味追随学院里的潮流和热点;后者自有学者的文章演讲和教科书负责。一句话,“丛书”努力的方向不应是把“著名学者”请进法院,而是要学界逐步接受并研究法院选编的案例。什么时候做得到这一步,案例才真正有了权威。

       总而言之,编“丛书”的计划,乃至设想将来形成“一定程度的判例法”,是一件大好事。古人判案讲究成例;当下的政法实践,从选拔领导干部到拆迁民房,也离不开先例、惯例的运用。不然谁还会托辞“下不为例”?只是一般不必写进判决文书,告示天下而已。如此看来,关键在改革司法,包括司法文书。现在的判决书还是非常格式化的,而且以事实陈述为主,很少分析法律问题。这样的判决不可能用来指导司法实践。选编案件,其实是制作案例,即把案例提出的法律问题放在评析和按语里研究总结,再声明其权威的地位,供法官们审理案件时参照,由此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或中国特色的“判例法”。“判例法”,即便只是“一定程度”的,对司法文书亦即法官素质的要求也远比现行“成文法”制度来得严格。所以现实地看,目前这项改革只有小步前进,一点点磨合,才有望建立不论什么意义上的“判例”。普通法国家的经验表明,判例制度往往趋于保守,或者说需要一个相对保守和稳定的环境(桑斯坦,《一次一案》,哈佛大学出版社,1999,页16以下);它的成长,和运作一样,恐怕也必须是渐进式的。

       以上是就事论事。若放在大背景里观察,“判例法”还涉及当前政法体制的均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上下级法院间并无垂直领导关系,而只能以业务“指导”关联。但“指导”是弱势的权威,远不及下级法院所在“条块”中“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和监督有力。无怪乎,人们面对司法领域的腐败,总是寻求党政和人大等部门的介入,最终却削弱了法院的独立。“案例指导制度”或“判例法”的探索,也许能在“条块”间铺设起一条新的权威管道,起到促进和维护司法独立的作用。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是遏制腐败,长远目标则是争取较为充分的基于每一名法官的司法公正。希望“丛书”的编辑出版,能对这两项任务目标的实现有所裨益。

      

       参考书目(以著/编者姓名拼音为序):

       李侃如(Kenneth Lieberthal):《治理中国》(Governing China: From Revolution through Reform), W.W. Norton & Co, 1995。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Law and Society in Traditional China), Mouton, 1961。

       桑斯坦(Cass Sustein):《一次一案》(One Case at a Time: Judicial Minimalism on the Supreme Court) ,哈佛大学出版社,1999。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 。

       左卫民、谢宏飞:《司法中的主题词》,载《法学研究》2/2002。

           作者:冯象,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曾任香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兼副系主任、华东师范大学东方法商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博主选自:爱思想网,链接地址:http://www.aisixiang.com/data/879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