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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网搜索后,人们以为自己更博学?

    tb8         现在,只要求助于万能的互联网,很多问题都可以轻松地找到答案。不过,这样便捷的手段也可能带来一些负面作用。近日,发表在《实验心理学杂志:综合版》(Journal of Experimental Psychology: General)的一项研究[1]就发现,在使用互联网搜索之后,人们可能会产生“掌握知识”的错觉,从而对自己的能力产生过高的估计。

            互联网:史上最好记忆搭档

            在一个相互合作的团队当中,人们对信息的处理方式会与单枪匹马时有所不同。合作者们会共同组成交互记忆系统(transactive memory systems)——每个人都只需要掌握一部分知识或技能,然后彼此互相依赖,在需要时进行信息交换即可。在这样的系统中,人们需要拥有两种记忆:内部记忆(“我知道些什么”)和外部记忆(“谁知道什么”)。拥有这两种记忆,人们就能够在团队中贡献自己的力量,并且高效地获取外部信息来解决问题。

           而随着科技的发展,交互记忆系统也加入了新的成员。除了人与人之外,人与互联网等外部信息来源之间也可以建立类似的关系。互联网上的信息非常丰富,检索起来也异常便捷,这使得它一跃成为了人类最全能的记忆交互搭档。

           不仅如此,互联网还是个“甘于奉献不求回报”的队友。和它一起工作时,人们可以不用给自己分配任何内部记忆的任务,只需要记住搜索方法,剩下的任务就都可以交给互联网了。这些特性也使得人们越来越依赖互联网强大的工作能力,减少了自己储存知识的过程。互联网上的信息检索正在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我们所记住的只是找到信息的方法,而对知识本身的记忆则随之减少[2]。

           好搭档带来的认识偏差
           除了改变人们的记忆方式之外,便捷的互联网工具也可能让我们对自己的知识储备产生认识上的偏差。有学者指出,使用互联网查找答案会使人产生一种“我也拥有这些知识”的错觉。试想,当你想要了解一个学术问题的答案时,去图书馆寻找可能是一个相对漫长而痛苦的过程。这个漫长的过程时刻提醒着你“我并不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所以我要寻找”。而在网上,只要输入关键词,你想要的答案可能立即就会呈现在你眼前。这样轻松获得详尽答案的过程并不是一个“自然”的过程,人们可能会因此将搜索到的知识与自己的内部记忆“合并”,产生自己懂得这些知识的错觉。

            为了验证这一设想,耶鲁大学的心理学研究者设计了一系列实验。首先,研究者找来202名被试,把他们分成了“有网组”和“无网组”。两组被试都要回答一组自然科学类小问题(例如“打火机是如何工作的”),不同的是“有网组”可以上网检索帮助答题,而“无网组”只能靠自己既有的知识进行回答。在答题之后,研究者又给出了一些其他不相干领域的题目,要求被试预测自己回答这些问题的表现。实验结果发现,使用了互联网的被试在不相干的领域也表现出了显著高于“无网组”的自信。有意思的是,即使研究者给“无网组”被试看过“有网组”被试可以查到的资料之后,上述差异依然存在。由此看来,上网搜索似乎确实让人们产生了自己“更有学问”的错觉。

            为了确保结果可靠,研究者们又改变评估方式重新进行了实验,并特意提醒被试在预测答题能力时“不要考虑任何外部资源”。而这一次的实验结果依然相同:“有网组”被试依然相信自己拥有更多的知识,可以更好地回答各种问题。

           错觉从何而来?
           那么,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是人们真的产生了对知识储备的错觉,还是有其他影响因素?对此,研究者提出了若干种假设。

           首先,研究者提出,互联网的运用或许并不是影响了人们对知识储备的认识,而是带来了全面的自信心提升。不过,后续的研究发现,在知识性问题以外的方面,两组被试对答题能力的预测并没有差别。对于那些不能在互联网上找到答案的问题,被试的自我认知并没有发生膨胀。

           此后,研究者将注意力转移到了“主动寻找答案”这个过程上。在实验中,“有网组”被试可以主动地上网搜索,而“无网组”一直被动地接受材料,这或许就是造成差异的原因。于是,研究者又重新设计了实验:他们让“无网组”被试也上网获取答案,但他们不需要自己搜索,而是可以直接获取包含答案的网站链接。实验结果显示,“有网组”被试对自己知识储备的评价再一次超过了“无网组”。在此之后,研究者又对实验中的搜索引擎动了手脚——一组被试所用的搜索引擎会将结果完全屏蔽,而另一组只能搜到近一周公布的信息。结果发现,即使是在搜索中遇到困难的被试,他们对自身知识的评价也会显著高于没有经过检索的人。

           至此,研究者已经对1712名被试进行了一系列实验,他们终于得出了自己的结论——在使用互联网时,人们主动搜索信息的过程会使他们高估了自己的知识储备和答题能力。

    我们如何理解这项漫长的研究?

           不能否认,我们已将互联网当作亲密无间的“记忆伙伴”,而这项研究也提醒我们,互联网可能使我们产生“掌握知识”的错觉。

           在互联网之前,人们也会依赖书籍、专家来进行信息的交互。但是这些资源并不是立即可得的。而互联网的便捷性、信息的广泛性则模糊了内部和外部资源的边界,增强了对自我知识储备的错觉。

    这一影响看似微不足道,却可能会在决策中产生致命影响。当我们在进行高风险决策时,正确评估自己的能力是十分重要的。错误的高估自己会导致过度自信,从而带来盲目的决定。诚然互联网有着数不清的优点,但在依赖它的同时,也有必要认真审视它对我们产生的影响。

          参考资料:
    1.Fisher, M., Goddu, M. K., & Keil, F. C. (2015, March 30). Searching for Explanations: How the Internet Inflates Estimates of Internal Knowledge. Journal of Experimental Psychology: General. Advance online publication. http://dx.doi.org/10.1037/xge0000070
    2.Sparrow, B., Liu, J., & Wegner, D. M. (2011). Google effects on memory: Cognitive consequences of having information at our fingertips. science,333(6043), 776-778
         作者:Dalles_Chen,博主选自果壳网,链接地址:http://www.guokr.com/article/440154/

     

  • 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991.04.21-2015.05.11)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5月11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5.1%;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25%,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3倍调整为1.5倍;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博主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整理了最新的历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一览表(1991.04.21-2015.05.11)

     

    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单位:年利率%

    调整时间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

    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

    一至三年  (含三年)

    三至五年  (含五年)

    五年以上

    1991.04.21

    8.10 

    8.64 

    9.00 

    9.54 

    9.72 

    1993.05.15

    8.82 

    9.36 

    10.80 

    12.06 

    12.24 

    1993.07.11

    9.00 

    10.98 

    12.24 

    13.86 

    14.04 

    1995.01.01

    9.00 

    10.98 

    12.96 

    14.58 

    14.76 

    1995.07.01

    10.08 

    12.06 

    13.50 

    15.12 

    15.30 

    1996.05.01

    9.72 

    10.98 

    13.14 

    14.94 

    15.12 

    1996.08.23

    9.18 

    10.08 

    10.98 

    11.70 

    12.42 

    1997.10.23

    7.65 

    8.64 

    9.36 

    9.90 

    10.53 

    1998.03.25

    7.02 

    7.92 

    9.00 

    9.72 

    10.35 

    1998.07.01

    6.57 

    6.93 

    7.11 

    7.65 

    8.01 

    1998.12.07

    6.12 

    6.39 

    6.66 

    7.20 

    7.56 

    1999.06.10

    5.58 

    5.85 

    5.94 

    6.03 

    6.21 

    2002.02.21

    5.04 

    5.31 

    5.49 

    5.58 

    5.76 

    2004.10.29

    5.22 

    5.58 

    5.76 

    5.85 

    6.12 

    2006.04.28

    5.40 

    5.85 

    6.03 

    6.12 

    6.39 

    2006.08.19

    5.58 

    6.12 

    6.30 

    6.48 

    6.84 

    2007.03.18

    5.67 

    6.39 

    6.57 

    6.75 

    7.11 

    2007.05.19

    5.85 

    6.57 

    6.75 

    6.93 

    7.20 

    2007.07.21

    6.03 

    6.84 

    7.02 

    7.20 

    7.38 

    2007.08.22

    6.21 

    7.02 

    7.20 

    7.38 

    7.56 

    2007.09.15

    6.48 

    7.29 

    7.47 

    7.65 

    7.83 

    2007.12.21

    6.57 

    7.47 

    7.56 

    7.74 

    7.83 

    2008.09.16

    6.21 

    7.20 

    7.29 

    7.56 

    7.74 

    2008.10.09

    6.12 

    6.93 

    7.02 

    7.29 

    7.47 

    2008.10.30

    6.03 

    6.66 

    6.75 

    7.02 

    7.20 

    2008.11.27

    5.04 

    5.58 

    5.67 

    5.94 

    6.12 

    2008.12.23

    4.86 

    5.31 

    5.40 

    5.76 

    5.94 

    2010.10.20

    5.10 

    5.56 

    5.60 

    5.96 

    6.14 

    2010.12.26

    5.35 

    5.81 

    5.85 

    6.22 

    6.40 

    2011.02.09

    5.60 

    6.06 

    6.10 

    6.45 

    6.60 

    2011.04.06

    5.85 

    6.31 

    6.40 

    6.65 

    6.80 

    2011.07.07

    6.10 

    6.56 

    6.65 

    6.90 

    7.05 

    2012.06.08

    5.85 

    6.31 

    6.40 

    6.65 

    6.80 

    2012.07.06

    5.60 

    6.00 

    6.15 

    6.40 

    6.55 

    2014.11.22

     

    5.60 

     

    6.00 

    6.15 

    2015.03.01

     

    5.35 

     

    5.75 

    5.90 

    2015.05.11

     

    5.10 

     

    5.50 

    5.65 

          自2014年11月22日起,贷款基准利率已简并为一年以内(含一年)、一至五年(含五年)和五年以上三个档次。

     

     

  • 互联网时代法律服务市场拓展

    tb5        内容摘要:这是一个互联网时代,同样充满着挑战和机遇,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服务领域和范围不断拓展,服务方式和管理方式也不断推陈出新。如何利用互联网更好地做好律师业务将决定律所在未来的信息化大环境中的生存地位。随着全球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发展态势扑朔迷离,同样由于中国律师行业的发展与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需要亦步亦趋,中国律师行业面临内部与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另外法律服务市场正逐步开放,伴随着外国资本、技术和服务的进入,法律服务业面临着“国内市场国际化,国际竞争国内化”的严峻挑战。与此同时,在这种形势下,律师事务所要可持续、科学地发展,创新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关键词:网络  信息化  法律服务  法律电商

     一、网络信息化背景下律师事务所建设及律师服务

          根据CNNIC:2013年第32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中国即时通信网民规模达4.97亿,比2012年底增长了2931万,在各应用中增长规模第一;使用率为84.2%,较2012年底增加了1.3个百分点,使用率保持第一且持续攀升,尤其以手机端的发展更为迅速。手机即时通信网民规模为3.97亿,较2012年底增长了4520万,使用率为85.7%,网民规模增长率和使用率均超过即时通信整体水平。在这个互联网时代,信息具有多元化、多样化、共享及时化的特征。谁掌握了信息,谁就掌握了主动权;谁掌握了信息,谁就掌握了领导权;谁掌握了信息,谁就掌握了先占权。在互联网时代,“穷则思变,变则通,通则久”,于是在互联网大潮来临时成就了京东,成就了58同城,成就了淘宝商城等。据此,为响应时代要求,传统型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业务应顺应时代的发展,顺势而变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首先从律师事务所信息化方面来讲,律师事务所的信息化建设就是要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整合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再根据相关管理软件提供的数据,做出有价值的决策依据的过程。随着经济的发展,律师事务所大都搬进了高档的写字楼,远离了交通拥挤的市中心,如何让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度得到更好的提升,除了良好的业务能力口碑外,互联网无疑是提供了一个很好地宣传平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律师事务所需要借助网络信息来传递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理念及律师的执业理念、执业专长,同时借助律师事务所网络平台,进行业务咨询与受理,跨越传统的地域空间服务观念限制,拓展更为广泛的业务领域。其次,对于律师事务所归档卷宗的管理应实行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相结合的整卷模式,在律师事务所局域网范围内可以通过设置访问权限等方式实现卷宗共享,这也更加有利于结合以往判例分析案情,从而做出最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决策。再者,在律师之间实现信息的共享,能够突破空间以及地域的限制,由于律师之间及与律师助理工作时间的相对不协调,实现律师业务的共享,能够更好地实现案件参与人员及时跟进案件进展,更好地进行沟通,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内部沟通管理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还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问题,能够更好的规避行业风险,避免因个人能力与专业的限制而导致客户利益的受损。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律师事务所信息化普及率不高,根据司法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全国律协颁布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均对律师事务所提出了信息化、规范化建设的明文规定,而这些规定将会在律师事务所考评中予以体现。显然,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并没有充分认识到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这无疑会导致在即将到来的律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中处于被动。随着律师服务领域从横向、纵向两个方面不断扩大,律师服务国际化所带来巨大压力,新兴业务不断增加,新建律所不断涌现,律师行业面临着残酷的市场竞争和巨大的挑战。律师事务所必须提高管理水平、提升律师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才能在竞争中赢得机遇。故律师事务所应在加强完善自身建设、品牌建设的同时,通过专业化分工,在法律电商来临之前抢占先机。面对庞大的法律市场以及网络法律服务需求,这无疑将掀起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一次变革。


    二、从传统行业经营模式的变革方面分析


           现就网络上流传的一段经典的关于电商的段子,同样也很好的诠释了电商的模式: “互联网+传统集市”成就了淘宝,“互联网+传统百货卖场”成就了京东,“互联网+传统银行”成就了支付宝,“互联网+传统红娘”成就了世纪佳缘,“互联网+传统旅游社”成就了去哪儿,“互联网+传统的分类信息展示”成就了58同城,“移动互联网+媒体”成就网易新闻客户端等,这些行业无疑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同样对于现存的一些传统实体经营者带来巨大的冲击。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也都在慢慢的进行转变,出现问题都愿意在网络上寻求解决方法。另外,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报告,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规模估值约为八百亿左右,预计到2014年底将达到1400亿左右,法律电商究竟能否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尚待考察论证,但这无疑是一个崭新的发展途径。


    三、从法律需求市场分析


           这是一个互联网时代,这是一个开放的时代,但是现在中国的律师行业整体还基本处在小作坊的时代,固守自己的地盘和人脉关系,不愿意走出去,这是与日益开放的互联网时代是格格不入的。随着淘宝模式的流行,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倾向于利用互联网来解决自己的消费需求。目前中国网民数量已超过6亿人,据不完全统计,每天在互联网上产生的法律服务响应至少在百万次以上。虽然现在在网上寻求法律帮助的都是一些中低端的法律业务,但是在中国80%以上法律服务市场是中低端法律业务,高端法律业务只占法律服务市场的20%左右。中华全国律协会会长于宁介绍,现在律师行业呈现出的“二八现象”尤为突出:即20%的律师占有80%的律师业务,80%的律师却在激烈争夺着20%的市场份额。但是现在对于网络上潜在的法律服务消费客户被闲置,无人开发,如果能够充分利用好法律电商这无疑是年轻律师开拓案源的有效途径。另外,法律电商可以实现APP软件客户移动终端式服务,这样通过电商平台,使法律服务更加便捷、更加经济、同样也是更加贴入生活,这样的服务方式能够更好的被家庭、企业所接受。只有让普通大众感受到法律服务不再遥不可及,才能使更多的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及时寻求法律的帮助,接受法律服务,无疑实现法律电商平台化,且在移动客户终端设备上通过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能够快速解决这一问题。但是现在面临的难题就是,一是公众的法律意识不高,维权意识低下,有些甚至是在发生法律纠纷时,仍不知道采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而是通过关系;二是在公众心中网络服务可信度较低,在网络虚拟化运营模式下,缺少第三方权威部门的监管与治理,存在大量的欺诈行为,致使民众对网络服务质量存在担忧;三是法律服务并不能形成标准化、配套化、系统化的法律产品,法律服务的多样化,很多不能在线上解决,例如开庭、证据的调取等,线上解决的仅仅是法律的咨询、合规的生成等;四是法律服务监管机制不完善,传统的执业规范肯定不能完全照搬到法律电商平台上,申请网上执业的律师可以到当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办理网上执业手续,相关部门批准后,由司法行政部门在网上申请执业,但律师个人不能办理, 由此便可杜绝那些没有律师资质的人假冒律师名义在网上坑蒙拐骗,并且采用淘宝差评模式对于服务质量较差的网上执业律师取消其网上执业资格,这样既可以保证服务质量,又可以达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但由此而产生的工作量可想而知。


    四、传统法律服务模式与法律电商的关系


           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说:“经济学有个非常有力的工具,被称为供给与需求理论。这一理论说明消费者的偏好如何决定商品的消费需求。”随着国民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法律诉求也随之增加,且法律服务需求朝着复杂化个性化的方向发展,追求便捷的同时,也更加注重效率。根据客户需求导向衍生出相关的法律产品,满足市场需求无疑可以事半功倍。显然利用APP移动客户端以及PC客户端能够满足这一需求。但是法律电商并不能完全取代传统法律服务,即使是在法律制度完善的美国,律师的传统业务现在依然是主流,因为多诉讼业务必须是在实地调查取证、开庭等情况之下完成的,但是客户又不能胜任这一工作,所以合规生产类的非诉业务也只限于简单债权债务纠纷、婚姻、继承等法律文书的制作,法律电商只是一个传统法律服务的延伸,并不能取代传统法律服务。据此,法律电商应在传统法律服务的基础之上,充分利用互联网提供服务平台广,法律需求者众的优势,对于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而言是个机遇,年轻律师在追求新生事物的敏感程度要强于一般的律师,部分业务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完成,不但可以保证收入,还可以拓展自己的业务范围,可以说法律电商是传统法律服务模式的补充,传统法律服务是法律电商的基础,两者相辅相成。


           总之,在信息化发展大趋势的今天,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信息化程度不仅决定了律所及律师的业务量,也决定了在网络大环境下法治的发展进程。在完善自身信息化的同时,要积极开拓未知的网络市场,提前占据先机。随着国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网络普及的程度,法律电商服务市场作为整个法律服务市场的一部分,将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被大家认可。随着网络服务机制的不断完善,法律电商将会成为律师服务中增长最快的一枝独秀,不能因噎废食,要着眼未来,投入更多的时间和资源,推动这一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2013年第32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3年7月;
    [2]  李君友:《律师事务所网站建设及网络法律服务初探》,《中国普法网》;       
    [3]  史建三: 全球化背景下法律服务市场大趋势[J]. 中国律师. 2009(10);
    [4]  周鲠生:《论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不足与完善》,《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5年第10期。

           作者:田耘,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博主转自法律博客网,链接地址:http://blog.chinacourt.org/wp-profile1.php?p=445059&author=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