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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治权威因何而立——“徙木立信”之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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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牛人”总是有办法用人们都听得懂的话,看得懂的文字表达出看似简单却又厚重的道理,正如这篇随笔。本文选自我近日在新华书店选购的一本法学随笔《法律人的理性与沉思》(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7月出版)。该书的作者是张军教授,硕士生、博士生导师,其主要研究领域是宪法学、法理学、行政法学。本书共56篇随笔,名副其实,无一不是表达着法律人的理性和沉思。

     

    法治权威因何而立——“徙木立信”之再议


        《史记•商君列传》记载了商鞅变法的故事,其时商鞅变法的法令已匆草公布,商鞅担心百姓不信,于是令人在国都市场南门立下一根三丈长的木杆,声称百姓有能够搬到北门的就赏给十镒黄金。百姓对此感到惊讶,没有人敢去搬木杆。然后,商鞅又令人宣布命令:“有能够搬过去的就赏给五十镒黄金。”终于有一人搬木杆到北门并当即得到五十镒黄金。
          商鞅不愧是既有远见卓识又有法治谋略的政治家,他很懂得政治谋略与法律技术以及政府“公关”。他实际上是想借徙木重奖的事例告诉百姓,国家言必行和行必果,将来变革之法也必定令行禁止。他以“徙木立信”的方式来为国立信、为法开道,然后逐步颁布变法法令,严格执行,经历二十余年,卑弱之秦国终因变法而成强国,为日后大秦帝国统一天下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回想这段历史,至今仍不乏借鉴意义和启示价值,虽然两千多年前的法治和我们今天之法治有本质不同,但在树立国家和法律权威的方面却是共同的。中国经过最近三十余年的改革和发展,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而社会生活并未呈现出理想的法治状态,恶性违法和抗法事件时有发生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和追求,执法不严和司法不公的问题也变得日益突出,特别是用人治手段和实用主义对待法治的思维和现象还大量存在,其在更深的层面危害和影响着人们对法治信仰的确立。我们知道,法治的逻辑起点是立法,但有法律却未必有法治,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和监督不力,国家和社会将无以为治。记得毛泽东青年时代在湖南师范读书时的毕业论文题目就是“徙木立信”,彼时其已深刻地思考着中国的社会问题,认为法令是谋求幸福的工具。法令如果好,它让民众获得的幸福就一定多,民众正担心不公布这些法令,或者担心公布后这些法令不产生效力,一定竭尽全力来保障它、维持它,务必使他达到完善的目的。政府和国民互相维系,哪有不信任法令的道理呢?法令如果不好,那不但没有幸福可言,而且还有让人恐惧的危害,我们国民又一定会竭尽全力来阻止这些法令。即使想要民众信任法令,又哪有相信它的道理呢?今日思之,毛泽东的观点仍不乏现实意义。
          今日之法治以人权为核心,以民主为基础,从根本上讲,现行法不仅良善而且健全,但这样良善的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还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有法律而无法治的现象时有发生,生活中充斥于新闻媒体的重大问题几乎无一不是法律问题。由此而言,解决了这些法律问题实际上也就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国社会的基本问题,同时也可以通过案例启示和司法裁决为法治树威。法是国家和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则,也是人和组织最低限度的行为规范,当违法行为发生之时也意味着对这个社会基本道德的挑战、威胁甚至侵害。有些社会问题看起来很复杂,其实就是法律专业问题以及对法律的执行问题。如饮料和食品中的违禁成分、青少年的犯罪问题、社会治安问题、就业歧视问题、计划生育问题、绝大多数涉法上访问题、宗教信仰问题、公务人员的廉政问题、执法的严格与公正问题、司法的公正与效率问题等等。这些社会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首先就是法律层面的问题,只有在遵循法治规则的基本前提下处理问题,才能够获得根本的依据和行为的正当性,撇开法律去处理问题,也许“时端”被一时“摆平”,“问题”被短期“搞定”,但却把可能的“隐患”留给了未来,更为严重的是该种思维和行为破坏了“水源”和污染了“环境”。长此以往,信仰不存、规则不在,公民组织各自为政,矛盾与纷争不断且无法理性平息,制度无法信赖,法治无以为托,社会诚信和权力的公信力丧失,从终极意义而言,这才是对法治和人权的最大危害,这才是最大的和真正的不稳定。

  • 著名学者江平教授对中国律师的忠告

    tb2      本文是1997年江平教授应北京律师协会之邀为北京律师作了一个演讲报告,原载于《中国律师》1997年第8-10期。
          《著名学者江平教授对中国律师的忠告》全文如下:
          坦率说来,从教四十多年,讲台上是不害怕的,但平生大概这一堂课是我准备最充分的一堂课。面对着这么多律师,这个题目我是不敢讲。我考虑了半天,我想从八个问题,也可以说从八个问题想到的来讲一下。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今天可以说是跟大家交换意见、谈谈心。

           第一个问题,我想从美国律师的社会形象讲起
           为什么要从美国律师的社会形象讲起呢?因为我到美国去以后,感觉到美国律师受人们羡慕的程度和美国律师在社会上受人尊重的程度看起来有一些差别,有些反差,或者说反差相当大。看起来社会上的职业,有的很受人羡慕,或者人们在选择职业的时候放在最先的地位来选择。但是,这样一个职业并不一定在社会上就得到人们更大的尊重。因此,受羡慕的和受尊重的这个差别引起了人们很大的关注。有的很受人尊重但不见得人们都愿意去做。比如说美国的神职人员,大概美国很少有人愿意来考神学院,神父、牧师,恐怕也不是很多人愿意来当的。但是,对于律师来说,恰恰相反。律师这个职业,大家都知道在美国确实是非常热门。人们考法律专业,已经成了第一个选择。它的收入之高超过了总统。这一点确实令许多人羡慕。但是,美国律师的形象在社会上并不很高,或者说它是一个相当大的负面形象。我看这个反差可能正好跟神父相反。神父没人愿意去当,但是当了之后,人们对他的评价很高,很尊重。再拿医生来比较。在美国,医生的待遇跟律师差不多,或者仅次于律师,医生的社会羡慕度和他受社会的尊重度也是属于比较正常的。人们也愿意从事这个职业,而且这个职业在社会上受到了比较大的尊重。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出,在美国,律师这个职业的社会评价和它受羡慕的程度成了一个反比,人们说它是个反差很大的职业。美国有一个笑话说,一位医生、一位教师、一位律师死后到了天堂,等待分配住处。圣·彼得分给医生一套充满阳光的房间;分给教师一套别墅;分给律师一栋大厦,而且有许多舞女在为之缓歌慢舞浅唱低吟。医生和教师都不服气,就找到圣·彼得,说为什么给律师这么好的待遇,而给我们的比他还要差呢?圣·彼得回答说,物以稀为贵嘛,他是第一个到天堂来的(律师),当然要住得好一点啦。我想,律师能够升入天堂的,在美国人看来是寥寥无几的。医生和教师因为进入天堂的太多了,所以拿到一般的东西也就可以了。这样的一个比喻说明了一个什么问题?说明作为一个律师,人们对他的评价或者对他的挖苦是比较多的。当然,严格说来,律师本身带着很大的困难。
          我们可以说,神父是靠着他的上帝的光环,制成了他的王冠,也可以说,牧师、神父没有什么得罪人的地方。他在人死的时候给予忏悔,挽救人的灵魂,所以,他永远是处在一个有利的地位。那么教师呢?他播给人们的是知识,从没有知识到有知识,恐怕教师也不会受到人们的非议和不满。医生给人们带来的是生命,当然他得到的也会是很多的歌颂。而我们律师,总是在诉讼争议也好,其他方面也好,给一方带来了好处,可能或者必然的就要给另一方带来一些灾难。所以,不论你是打胜一个官司也好,打输一个官司也好,我看你都要受到人们的指责。如果你打输了一个官司,对方的当事人也会骂你。从这一点来说,我们律师职业自身存在着招致不满的这么一种可能性。由此,我就想到了胡乔木同志写的歌颂律师的诗里面的一句话:“你带着荆棘的王冠而来。”这可以说,律师的王冠是由荆棘编成的。我觉得胡乔木的诗里面有深刻的含义。如果说神父的王冠是靠着上帝的光环编成的,教师的王冠是由智慧的明珠编成的,医生的王冠是由生命的玫瑰编成的话,那么我们律师的王冠是由荆棘编成的。这一点,既说明了他任重而道远,他的道路崎岖坎坷,不能是那么一帆风顺,也说明了他自身的使命重大。当然,在乔木同志的诗里面,还提到了“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说作为我们国家的律师,这两个应该是同时产生的。既有着荆棘的王冠,又握着正义的宝剑。
           从我们国家现在律师的形象来看,总的来说,还不像美国律师那么坏。因为我们刚刚恢复律师制度十多年,我们的工作和带给社会的印象还不错。也可以说人们对于律师的歌颂现在还多于对律师的谴责。大概还没有看到一部电视剧或电影里面写哪个坏律师的。可是,有一点我们可以肯定,律师的形象在社会上现在是每况愈下的,并不是呈上升的趋势。这一点应该引起我们每一个人的注意。在我们身上具有两样东西,一个是荆棘的王冠,一个是正义的宝剑,而这将是我们在社会中的形象。
           职业形象是由执业群体的一言一行形成的,将来我国律师给人的职业形象是什么,这一点非常重要。我们现在看到法官的、公安的、工商管理人员的形象,或者其他的某一个职业的形象,脑中会是一个什么看法呢?我想一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首先离不开他的职业。如果一个职业形象已经被社会否认,那么,我们在从事这个职业时,就不会感到有多大的光荣。只有我们从事的职业的形象光荣,我们每一个人才会有光荣的感觉。所以,在这一点上,我觉得中国今天到了需要很好树立律师职业形象的时候了。而这样的一个形象要靠每一个律师自身的作为和表率来给社会答案,答案是我们自己写出来的。当然,社会的形象、职业的形象并不完全等于你个人的形象。美国虽然总的律师形象不好,但是个别律师光辉的形象也不在少数。我们在美国各地,感觉到林肯的形象是非常高大的。林肯的高大形象,一半是他的总统形象,一半是他的律师形象。正是因为他作为律师,掌握着法律正义的宝剑,才能够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敢于废除农奴制度。我之所以从美国律师形象谈起,就是希望中国的律师,能够以建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为第一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