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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正在形成“土字型社会结构”

    tb5       前些年,笔者曾采用定量的范式,使用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 简称: 五普) 数据,提出中国社会是“倒丁字型社会结构”,即社会中下层或下层比例、数量巨大,工人、农民、农民工占据了社会群体的主要比例,中间层弱小,中产明显缺失。那么,今天发生了什么变化呢?笔者采用ISEI方法测量,分析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发现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这里将社会结构的变化概述为四大群体的变化。

      农民群体:10年间减少了 16.71%,预测还会发生巨大的社会结构变迁

      主要是农民、农业从业人口、农业户籍人口、外出打工群体以及农村所发生的变化。用 ISEI测量,23分值群体是典型的传统农业劳动者,2010年占比46.49%,与2000年的63.20%相比,2010年六普减少了16.71%,十年就发生了如此大的变化,这是一种巨大的社会进步,由此可以预测到七普的时候,还会发生同一方向的巨大的社会结构变迁。此种变迁体现了工业化、城镇化的一般趋势,根据社会学的现代化指标,农业劳动力占总劳动力的比例低于30%是社会结构实现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指标。

      如果具体分析中国农民人数大幅减少的原因,可以发现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种是农转非,起因于城市发展向农村扩张,该农村土地被征用,转为城镇建设用地,于是,农民转为市民。第二种是农民外出打工,这部分以青壮年劳动力为主。外出打工农民的情况更为复杂,一方面,循环流动的现象依然存在,即一部分中年以上的打工农民又返回家乡; 另一方面,年轻农民返乡的可能性明显降低。六普数据显示的种田农民的比例下降是真实的,是不可逆转的。第三种是就地城镇化。调研发现,中国即使是留在农村没有外出的农民,有很高比例也不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了。这部分农民既没有转变户籍身份,也没有到城里打工,因而也不是城市流动人口或城镇常住人口。但是,他们早已不从事农业劳动,住房形态也发生根本变化,农民“上楼”已经成为普遍现象。这些村庄以及村庄周边非农产业十分发达,多数农民从事了工商业、服务业劳动。这些村庄已经与城镇没有差异。

      此外,还有多种原因转入城市户籍的,比如上大学进城; 也不排除有少数富裕起来的农民在城镇买房,为使孩子受到更好教育或老人享受更好的医疗而转入城镇的。清华数据显示,中国农业户籍的人口,已经在城镇购买了住房的比例为21.6%。

      体力劳动工人群体:10年间上升了 3.78%,但随着后工业社会来临,该群体会由于产业转型而减少

      主要是指工业、制造业体力劳动群体,ISEI分值集中在29-32分组,2010年占比13.58%,2000年为9.8%,上升了3.78%。这个群体属于最为典型的体力劳动工人群体,是生产一线的直接操作工人。

      从职业地位看,体力劳动、直接操作型工人,归属蓝领群体,确实不属于中产阶层。但是,在世界各国的就业群体中都是最重要的劳动群体,即使在完成现代化转型的经济发达国家,一般也占到全体劳动者的10%-20%多之间。所以,在中国未来社会结构中,仍然会占有重要地位,仍然是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重要的群体。对于蓝领工人,我们同样要尊重他们的社会地位。其中的绝大多数目前被称为“农民工”,这种称谓有问题,他们是最为典型的产业工人、是工人阶级中最为基本的群体。体力劳动工人的工作特点是劳动强度大、劳动艰苦、劳动危险性大、劳动环境差,而目前待遇较低,所以,应该提高该群体的劳动工资、经济收入。从国际比较看,在完成现代化转型的国家,这个阶层的收入不亚于普通中产阶级的收入,而且由于工会力量强大,他们的收入甚至会高于一般中产阶级的收入。

      该群体在中国未来的几十年里,还会占据比较稳定的比例。从数据分析看,五普到六普上升了3.78%,但随着后工业社会的来临,该群体会由于产业转型而有所减少。所以,预计未来不会有太大变化,会保持稳定。

      技术工人群体:10年间下降了1.4%,技术工人群体比例没有增加反而下降,值得深思

      在ISEI中,技术工人主要是集中在 33-40分值群体。令人吃惊的是,中国技术工人在劳动者中所占比例,不升反降!2010年占比为9.8%,而2000年为11.2%,2010年反而下降了1.4%。究竟是什么原因呢? 让我们先看看这个群体的职业构成状况,即主要是公路、道路、铁路、水上运输人员和其他运输服务人员、商业服务业普通营业人员、餐饮业服务人员、机电产品和电子产品装备人员和装配人员等等。这个阶层介乎于中产阶层与蓝领阶层之间的位置上,可以称作白领下层,或蓝领上层。

      技术工人群体比例没有增加,反而下降,值得深思。技术工人亦称作中产过渡层,是中产阶层形成的重要来源。与上面体力劳动工人比较,最明显的差异是占有技术技能,体力劳动工人也可以通过提升技术而进入到中产阶层。笔者曾提出,中国技术认证的体制上的障碍,阻碍了广大有技术的农民工社会地位的上升途径。

      此次五普、六普数据的比较再次印证了技术地位上升受到阻碍的论断。目前,此方面矛盾比较尖锐。一方面,中国技术工人队伍严重短缺,就业市场上对于技术工人的需求十分强烈; 另一方面,社会上对于技术工人没有给予尊重,技术认证、地位认证、地位准入、职业培训等均存在严重轻视,甚至歧视。

      其他白领群体: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变化微小,经营销售群体和普通办公室人员增速惊人

      在社会学研究中,白领阶层与中产阶层几乎是同义语。白领职业通常指四个职业群体: 管理者群体、专业技术群体、经营销售人员群体和普通办公室职员群体。其中两个群体,即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往往有较高学历,来自大学生的比例较高,但此次ISEI测量显示,中国这两个群体变化微小。六普数据显示,白领群体中增长最为迅速的是经营销售群体和普通办公室人员,十年来,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仅ISEI 的43-45分值群体就增加了10.44%,即2010年占比13.34%,而2000年仅为 2.9%,其增速惊人! 这是中国中产阶层变化最大的群体,该群体主要从事哪些工作呢? 包括购销人员、营业人员、推销和展销人员、各类销售人员、办事员、普通办公室职员、普通行政办公人员、普通行政业务员、护理人员、幼儿教师、裁剪缝纫人员、环境监测人员等等,多属于白领中下层。

      六普数据显示,这个群体的大部分人,即58.2%是农村户籍,即出身于农民家庭。农民或农民工,通过奋斗积累了小资本,从事小本经营,或者受雇处于经营者的位置。所以,该群体为农民地位上升开创了新渠道。该群体受教育程度不是很高,从全国情况看,主要是初中、高中毕业生,高中及以下受教育的占全部经营者群体的83.1%。所以,这个群体进入中产的主渠道不是教育渠道。该群体的开放性最强,接纳了社会的各个阶层。从实践上看,很多受到户籍阻碍或难以通过教育渠道上升的人群,都希望通过做小买卖或经商运营改变社会地位。这也是今天在中国城镇中颇具进取心而积极奋斗、努力打拼、希冀向上流动的群体,是中国经济社会活力最重要的来源之一。然而,目前大城市的社会管理和户籍政策却往往排斥这些人。

      对比五普和六普的 ISEI 社会结构,我们可以发现,中国社会结构变化的总体特征是,得分值较低的底层群体出现了明显的向上流动的趋势。中间层的某些群体主要是中下群体,有所扩大。但是,从总的社会结构图形看,大体上还是属于底层比较大的社会结构特征,基本上可以说还是类似于一种“倒丁字型社会结构”,当然,如果说形状是“土字型社会结构”也可以。总之,中产阶层的某些群体有所扩大,但是,整体社会结构还没有根本改观,中产阶层在全社会中仍然比例较小。


      调查样本:本文使用了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 简称: 六普) 抽样数据,选取其中16~64岁有职业的人口,总样本数为683291人。另一数据是,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社会数据中心于2012-2013年完成的“城镇化问卷调查”,该调查采用严格的PPS抽样方法,覆盖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具有全国代表性,完成有效样本12540个,正文中凡提到清华大学调查均指此数据。

        作者:李强,清华大学社会科学院院长、教授 ,文章来源:北京日报,博主转自中道网。链接地址http://www.zhongdaonet.com/NewsInfo.aspx?id=12526

     

  • 法学影响社会的方式

    tb4        法学作为一种理论形态,作为现代学术分工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虽然主要是法学家群体的事业,但其思想汁液、学术养分会以各种各样的方式,浸润至社会肌体的各个缝隙,以至于整个社会都会受到法学的影响。那么,法学是如何影响社会的?法学影响社会的方式是什么?

          最显而易见的方式,是通过法官、律师这样的法律实践者,把法学中的主流理论、主流观点传递至整个社会。法学中的理论与观点虽然主要出于法学家的知识生产活动,但是,法学家可以通过法学院提供的课堂、讲座等交流平台,把法学中的理论与观点传授给青年学生。当离开法学院之后,他们从事的法律实务总是会受到法学家传授的法学理论、法学观点的影响,甚至会在潜移默化中,受到这些理论、观点的支配。换言之,实践中的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在一定程度上,正是法学中的理论与观点“武装”起来、“塑造”出来的。而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言行,则会对那些涉诉的社会公众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也会对更多的没有涉诉的社会公众产生间接的影响。由此,社会公众的行为方式、价值偏向、权利义务观念,都会因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的职业行为而发生某些微妙而深刻的改变。正是在这样一个场域中,可以看到,法学影响社会,主要是通过法官、检察官、律师这样的法律实践者来实现的。

          作为法学这种理论形态的主要承载者,法学家能否直接影响社会呢?答案是肯定的。法学家直接影响社会的主要方式包括普及性的著述活动以及面向社会公众的演讲等。在当代中国的大众媒体上,经常可以看到一些法学家的评论性文字。这种类型的法学著述如果能做到生动活泼、深入浅出,如果能够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如果能够让社会公众“读得进去”,如果能够满足社会公众的阅读期待,也会对整个社会产生潜在而深远的形塑作用。社会公众的价值观念、正义观念、秩序观念也可能因此而受到法学的影响。从这个角度上说,法学家的普及性著述,堪称法学影响社会的一个重要途径。事实上,人类历史上很多经典性的法学名著,最初都是普及性的论著。譬如,在西方法学史上长期享有盛誉的《联邦党人文集》,就是典型的面向社会公众的普及性文字——它们首先是发表在大众报纸上,最后才汇编成书的。

          因此,从法学对社会的影响来看,应当特别注意面向社会公众的普及性著述。这种普及性著述具有两个方面的积极效应。一方面,有助于把法学中的智识推向社会——把法学中的理性精神、节制品质、规则意识、正义观念直接推向社会,以深化法学对于社会的正面影响。另一方面,这种普及性著述还可以反过来“倒逼”法学家们的知识生产更加切合实际,更加与当代中国社会“痒痛相关”。因为,普及性的著述之所以能够“普及”,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就是:这些文章必须能够回答社会公众关心的问题,必须应和我们这个社会脉搏跳动的节律。

          如果说普及性的法学著述可以直接影响社会,那么,专业性的法学著述影响社会的方式是什么?对此,我们可以根据法学的学科特点,从“应用法学”与“理论法学”两个方面来分析。在应用法学领域,专业性的法学研究和法学著述,有助于更精微、更细致地界定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应用法学的特质,就是对法律实践过程中的细节问题进行探究。譬如“物权公示的内容”“抢劫与抢夺的区别”等问题,就属于典型的应用法学问题。研究这些问题的法学家所形成的法学知识,可归属于技术性知识,无论对于法官、检察官、律师还是对于社会公众来说,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因为它可以对社会公众的行为提供更细致的指引。在一个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密、社会交换越来越频繁的社会,这种技术性的法学知识能够对社会秩序提供更有效的支撑。当然,由于这种技术性法学知识越来越复杂,普通公众要全面掌握它也越来越困难,这就需要律师、检察官、法官等专业人士来处理。这就是说,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深化,社会对应用法学的依赖程度还会进一步提升,这种法学知识对于社会的影响也会进一步增加。

          就理论法学而言,相对于应用法学来说,专业性的理论法学著作对社会的影响可能会呈现出间接、迟缓的特征。原因在于:专业性较强的法学理论著作较少进入普通公众的阅读范围。譬如,如果某个法学家写了一册《法律本体论》或《法律的形而上学原理》,就很难成为畅销书,很难引起社会公众的阅读兴趣,但这样的著作却可以成为法学家共同体或法律人共同体关注的对象。如果那些从事应用法学研究的法学家,以及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践者能够认同、接受理论法学著作中的理论、观点,或者受到了理论法学著作的影响,那么,理论法学著作中的理论、观点就可以通过他们而传递至社会公众。因而,即使是枯燥的理论法学著作,也可以对社会产生影响——虽然这种影响往往不那么直接,但却可能从根本上塑造一个社会的走向。譬如,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通过对文明秩序的理论建构,将各种社会力量、社会要素都安置在一个富于逻辑性的理论框架之中,从而为公共性的社会生活提供了一个可以遵循的终极性的理据,可以视为理论法学影响社会的典型个案。

          以上分析表明,法学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影响社会。在这种影响面前,法学家有必要省思:应当向社会公众传递一些什么样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众提供一些什么样的法学产品?我以为,除了那些具体的技术性知识之外,法学应当在观念层面上,强化我们这个社会的理性精神、规则意识、审慎态度、节制品性、反省能力。这是法学对于社会的责任。

          作者:喻中,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文章来源:《光明日报》( 2015年05月27日 14版)博主摘自第一智库网,链接地址:http://www.1think.com.cn/ViewArticle/Article_4ffa4a807c07bcf4b4ef9bfbd2a90c8b_20150528_23473.html

  • 西方民主制度是灵丹妙药还是兴奋剂

    tb3       前言:过去一段不短的日子,笔者有机会细览有关民主的英语文献,主要是西方学者所写,以及观察近几年,例如阿拉伯之春的第四波民主化,以至邻近国家新加坡及菲律宾等的民主化经验,再作出思考。本文目的是在概念上弄清民主是怎样的政治制度,它与政治认受性及良治(good governance)有没有必然关系;然后再看西方民主制度面对的困境。

           笔者现职特区政府中策组全职顾问,但并未参与政改具体工作,读者不可当本文是官方立场,但笔者希望透过讨论,探索民主的功能及面对问题。

           西方民主实际是选票民主

           根据加拿大政治学者Daniel Bell的讲法,民主的最低定义是国家的重要决策者由自由、公平、具竞争性的选举方式产生。美国政治学权威亨廷顿(Samuel Huntington)认为这种选举要具备某种程度的言论、结社及新闻自由的条件,才能让反对派候选人免于被报复情况下对当权者作出批评,公平选举才有可能出现。因此,西方不少学者把俄罗斯、新加坡、马来西亚列为非自由的民主政体。更重要的民主政治元素是政府轮替,以彰显公民有权用选票决定政治领袖的命运。

            就算是新加坡被西方传媒及学者称为非自由的民主制度,但它仍然有定期选举,执政党要透过选举得到执政权。举例说,近三次大选,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得票分别由2001年75%,下跌至2006年66%及2011年60%。若人民行动党继续这种跌势,可能再过两届大选便有机会被反对党夺取政权。这种以在选举投票箱的“多数决”制度可称之为选票民主,因为最关键是选民用选票决定谁人/政党执政。笔者不敢夺人之美,这个对西方民主制度的再界定原创于中策组首席顾问邵善波的想法,笔者只是借用。

           在文献回顾期间,笔者有点惊讶,早于上世纪七十年代,西方学者,如诺贝尔奖得主哈耶克已有专论,这种多数人意愿(majority will)的选票民主制度的问题,尤其是少数人如何骑劫整体社会利益。不过,哈耶克亦指出,西方的代议政制民主,值得不少人甘冒生命危险争取,就是因为它是人民对抗专权者的最后武器;他比喻选票民主代表的多数人意愿好像是种防疫针,人民并不留意到它的功效。

    但若我们要减低选票民主的问题,一定要有系统性的制度配套措施,减少以保障个人及少数人权利为名,实际是制造民主失范。例如少数极端政客用议会的否决点(veto points)阻碍政府有效施政。美国最近的政府关门﹙据悉是历史上第18次,并惹来美国是否已经是一个失败国家(failed state)的议论﹚便是激进的茶党骑劫共和党权斗的例证。当然,我们亦留意到美国民主党在他们控制的参议院改变1975年以来的“拉布”(filibuster)(观察者网注:内地通常译为“阻挠议事”)规则。

           选票民主与认受性及良治没有必然关系

           有些人认为有选票民主,政府便有认受性。从概念及历史发展经验来论证,结果发现这是没有根据的。西方政治学的早期研究﹙如Seymour M. Lipset, Juan Linz﹚便是探索民主政府为何崩溃(breakdown)的问题。例如在两次大战期间欧洲大批民选政府倒台,回复专权以至独裁政权。这个情况在拉美尤其严重。甚至最近所谓第四波民主化的阿拉伯之春,埃及的第一次以选票产生的伊斯兰兄弟会的民选政府,不及一年已被群众上街抗议,并以军事政变垮台。

           所谓选票民主便有认受性,是代议政制的逻辑缺陷——选举程序并没有带来管治成效的必然性及认受性。而历史上,中国及外国的皇权从来都有认受性。除非被统治者认为现存的政权无何救药,宁冒包括杀头、坐牢的风险,亦不接受统治政权的命令,当政者才有认受性危机。当然,这种讲法是建基于一个信念或判断,即认为政府已经没有认受性。而认受性的界定是:即使政府有什么缺陷或过失,它还是好过其他可能产生的选择,因此它的指令得到遵守。若从这一个立见分晓的试金石看所谓认受性危机便会清楚不过,例如它的法律是否得到遵守及有没有人进行推翻政府的行为,而这些活动的广泛性都是证据。而最后是政府有没有决心及能力用武力阻止反政府的行为。这是政治学ABC。很多情况是政府施政有困难,如某一重要法案被议会否决,便被渲染为认受性危机;这是政治论述,并不一定符合现实。

            至于选票民主与良治更没有必然性。亨廷顿早于1968年的专书,开章便指出民主政府与独裁政府最明显的分别不在政府方式,而是政府的管治质素,例如它们的领袖与公民能否有对公共利益的相同愿景,以及相同的政治传统及原则。即是说,政治制度最重要是建立共识。而每个政体有不同传统及共识,并没有所谓普及真理。最近几年研究东亚的政治学者,包括史丹福大学的Larry Diamond便发现一个思念威权主义(nostalgia of authoritarianism)的现象。香港人熟悉的菲律宾便是一例。自从马尼拉的中产阶级于1986年推翻马科斯独裁政权后,实现选票民主,即公民可以透过投票箱(voting booth)选举总统,政府的管治毫无寸进。曾几何时,菲律宾与新加坡,以至香港有相差不多的生活水平,但今天的菲律宾却要输出具有大专教育学历的佣工。有报导指出曾经对推翻马科斯政权十分自豪的马尼拉中产阶级,今天的反思是菲律宾民主是太多了!

            民主与良治没有必然关系的例子不胜枚举,尤其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选票民主的逻辑是难于克服推行要选民克制及牺牲短期利益的政策。当然,印度是选票民主大国,就算没有全球化,亦没有什么良治的宝贵经验!

            从理论来分析,选票政治不一定导致良治的根由是清楚不过。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的讲法是民主比皇权或贵族政治,从功能主义角度来看都要低下,原因是它倾向减弱有管治能力专家的份量,而选出那些能够引导未必能分辨复杂议题的民众但诉诸公义的专家﹙今天我们称之为政客﹚。从个人权利角度看,选票民主当然能够使政府决策倾向民意一方,但若它作出不受民众欢迎而其效果未必能够在下次投票选举代议士之前发生,政治领袖下台的机会十分大。因此,所谓民主政治或选票民主改善政府认受性及达致良治并没有什么必然性。

           西方选票民主面对的困境

           香港部分人热衷所谓普选的选票民主,但稍为阅览西方政治学文献,便会知道代议政制的选票民主实际毛病丛生。早于1975年,欧洲、美国及日本政治学者,包括亨廷顿在内,组成一个三方委员会(trilateral commission),写了份名为“民主的危机”的报告。其中特别指出民主失范的问题。该报告认为原因是传统制度,包括教会、学校、政党及政府等权威的衰落,而另一方面是公民缺乏责任感现象冒起。这两者加上一个愈来愈存有偏见的传媒,更剥夺负责任政府有时间,以及社会的容忍及信任所赋予的空间,容许它做创新及负责任的工作。这些西方主流学者的警告,可以归结为一个可实证的财政现象,就是显示超载政府(overloaded government)的国家债务危机。美国今天的财政悬崖便是一例,由上世纪八十年代30-40% 的GDP增加至现今顶点的104% GDP。但美国还可以加高借债上限,因为还有强美元的国际金融体系支撑。但过去两年所谓“欧猪”五国欧债危机的衰败格局便可实证选票民主的困局。

           美国学者Kupchan最近在美国外交事务(Foreign Affairs)期刊特别指出民主的抑郁症(Malaise of Democracy),其断症是全球化弱化西方政府应对选民诉求的能力。而背后是国际权力构造的改变——他指出全球经济重心已由西方发达国家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而在这个过程中深受其苦的中产阶级及一般选民正需要政府的协助,但后者却无能为力。Kupchan的分析有点偏差,西方的超载政府、不负责任选民及存有偏见传媒的问题,在地大物博、人口稀少的加拿大及澳洲较为轻微,而西欧的德国及北欧的社会主义福利国家亦并未出现;当然这是相对而言。笔者初步的看法是,德国及北欧国家有较多负责任的公民,它们的文化传统重视工作伦理﹙国际竞争力都在前列﹚和社会责任﹙税收最重,愿意有较多的社会资源再分配以达到社会团结﹚。相反,以美国为例的自由经济、较低政府介入社会分配的国家,社会分化及管治失效是在全球化的过程中贫富差距扩大及生活水平停滞不前的背景下发生。

            结论:本文论证以选票主导社会发展的民主制度,并不是灵丹妙药,可以解决社会问题及政治纷争。如果我们细心分析,尤其参考国际经验及发展趋势,选票民主可能是短暂的兴奋剂,服过之后,问题还是继续,还可能有更多后遗症!本文只是希望打开一个讨论民主制度设计及功能的窗口,吸收历史教训及借鉴国际经验,在香港迈向民主的过程中,享有后发优势以避免选票民主的问题。

           作者:王卓祺,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香港特区中央政策组全职顾问,本文发表在2013年12月17日《明报》,博主转自观察者网,链接地址:http://www.guancha.cn/WangZhuoQi/2015_04_26_31732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