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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孩想要的东西

     tb4        一个想在法律领域获得成功的男孩很可能会心想事成。就目前来看,这是一个令人鼓舞的想法。想做一件事情的能力与把一件事情做好的能力同样都是天赋,这两种能力经常是相辅相成的。因此我并不是在提供激励,而是在陈述一个为法律而生的男孩首先应当具备的与生俱来的天赋。 

       法律所需要的男孩必须是自己能够一直强烈地渴望某种东西并且可以持之以恒的人。但这对于生活其它方面所需要的人也基本适用。还存在其它一些与法律有着更特殊联系的天赋。 

       法律是一大堆的规则,它们显示了在什么情况下一个人会受到怎样的惩罚,或者会被要求将金钱或财产转移给他的相邻人,等等。这些规则在书本里。一个法律人主要是通过读书来掌握它们。 

       他开始只是读书而已,而当他投入实践工作之后(比如在三年学习之后),他一生中也几乎每天都仍然要从书本里找到一些关于他从前并不知道而又必须回答的某个新问题的东西。 

       因此,使用书籍的能力是一个未来的法律人所应当具备的。他应当具有足够灵活和敏锐的精神特质,使他能够很容易从纸上的文字里获得灵感。他应当具有迅速发现一本书内涵的能力,并且具有某种知道到哪里去找他想要的东西的本能。 

       这虽然是他最先感到需要的能力,却不是最重要的能力。法律人学习法律不像一个男孩学习拉丁语语法或者数学那样是为了背诵,而是为了使用,并且将其作用于他从真实生活中得到的那些规则上。他的工作是在法庭上审理案件,并且告诉人们如何防范和解决纠纷。他读书是为了以正确的方式咨询和审理他的案件。 

       于是我们马上可以看出,读书只不过是开始。一个人可能在读书方面很笨拙,但如果他能告诉另一个处于痛苦中的人应当怎样做,他就具备了更重要的一半能力。如果他能从冲动的证人或者委托人向他倾泻的戏剧化情境的汪洋大海中立刻抓住那些重要的事实,他就能找到许多能帮他从图书馆里得到他想要的东西的学生。 

       实践性的判断是一种关于事物对于达到某个期望目的的相对重要性的感觉,这才是能够支配世界的东西。在一个男孩十五岁以前你就能看出他是否具有它。如果有的话,他将会在法律中将其显示出来。法律人的判断是一种关于事实对法律规则相对重要性的感觉,而且也是关于它们对于商业的重要性的感觉(越多越好),因为法律和商业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给人提供意见时律师经常需要考虑其商业后果,而不仅仅是法律后果。 

       但律师的职业并不仅仅是要提供意见,而是要说服。说服还需要判断之外的其它天赋,而且不止一种。如果只是要说服法院,也就是要说服一群有处理这类问题的专业训练的专家,那么最需要的东西是思路的清晰以及与之相应的表达的清晰,运用思想时的那种轻车熟路是一个有教养的人(civilizedman)的标志之一。前者是一种天赋,而后者部分也是天赋,但更多地是在这个国家还相对罕见的训练的结果。

       但这并不是唯一的要求。律师不仅要说服法官,还要说服陪审团,他要在各种委员会面前辩论,要处理各种立法问题,要让各行各业的人相信他试图说明的东西。 

       你可以只用推理来说服法律人接受一个法律命题,但要让未经训练的人接受一个关于行为或生活的问题,就必须同时运用你与生俱来的一切能力。 

       一个人最深的信念是他所有的能力、激情以及全部经验的产物;在某种程度上,人会把他的信念融入到任何混合的和实际的问题中去。为了激发战斗信念,整个人的激情都必须被唤起。当激情被唤起时有时比较容易被引导。但如果要引导一个人,或者甚至是调动他与生俱来的天赋,你要做的就必须比清晰地表达你的主张更多,你必须能绘出可以让一个人通过想象达到他想要的结论的交通线路图。 

       坏人会利用一切阶级偏见、卑劣的嫉妒或者低俗的怀疑来唤醒他的倾听者,以使他们倒向他那一边。高尚的人则会揭示出人们心中从未被怀疑过的渴望的力量,让崇高而宽宏的思想高高飞翔,并用翅膀载着他们越过前进道路上的沟沟壑壑。可无论好坏,一个善于说服的人都有办法辨别他所要应对的种种天性,并且通过某种直觉感到它们更容易朝哪些方向流动,以及它们将会在哪里改变方向。 

       我所接触到的绝大多数非常成功的陪审团律师(jurylawyers)都拥有某些想象的小火花,或者至少是触动。我们都知道,最著名的人拥有大量这样的东西。这一点点小火花产生的后果令人惊叹,就像任何人在将成功的演讲与诗歌或者甚至是与我们文学中著名的散文篇章相比时都能看到的那样。 

       如果一个人想在这个职业里留下更为辉煌的足迹,就应当提到另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一个坚强的体格。这不一定是位列荣誉人群中的那种能力,而是一种在面对困难时能够生存并且保持工作秩序的才能。辩护律师(advocate)必须承受超长智力运动的高度紧张,经常伴随着身体消耗,有时候还有巨大的兴奋感和焦虑感,顾问律师(adviser)也几乎如此。 

       这种工作节奏令人精疲力尽,许多最成功的律师在中年时倒下了,需要休息一段时间,有时甚至是几年,而当他们回来重新开始工作时,也必须采用更有节制的步调和高度的谨慎。如果他们不是非凡的人,那么他们就根本不会回来。 

       我已经谈到了在我看来要在律师界取得巨大成功所最需要的种种天赋。在法律领域里还有一些更加宁静和令人愉快的地方,那里所需要的天赋要少一些。应该说,法律提供了就业机会,或者至少给许多种不同的才能提供了一个开放的机会。就像人们说波士顿这座城市那样,它是一个启程的好地方。 

       在一个人实际做决定时,还有很多需要考虑的次要因素,比如一副好嗓子、坚强的性格和良好的关系。但我并不认为一个辉煌的开始有多么重要;毕竟这一战役最终将取决于一个人与生俱来的能力。我们自身的能力是预先注定的,在人们共同生活的巨大动荡里,绝大多数人迟早会找到他们所属的位置。如果你选择了的话,那么这就是你的命运,但人命运的一部分以及那个必然结果所必须经历的手段就是奋斗。在某种意义上,一个人想要的就是他能得到的。 

       他灵魂的欲望就是他命运的先知。

         本文作者: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美国法学家本文选自《霍姆斯读本》,博主摘自当当网在线读书,链接地址:http://read.dangdang.com/content_2079882


  • 公民信息安全的保护底线

    tb3        随着《网络安全法(草案)》近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民的信息安全问题再次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公民的信息安全主要涉及身份信息及财产信息,对这些信息的有效保护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身处“隐私不保的年代”

          科技的进步和网络时代的到来,让现代公民越来越多地享受到了科技应用带来的便捷和快乐:小网络中的大世界、鼠标点击中的大便利、云存储中的大数据……而与之相生相伴的,则是前所未有的信息伤害:从短信骚扰到电话骚扰,从垃圾邮件到黑客攻击,从身份失密到财产损失……大数据为公民信息伤害提供了极大可能。除了从不使用通讯工具和网络设备的人外,现代人几乎个个都是透明人。智能手机可以准确地记录使用者所有的活动信息和通讯内容,网络可以留存公民所有的使用信息,包括浏览痕迹、购物习惯和产品价位等等。而这些数据一旦因为各种原因落入非法者手中,信息伤害就会由潜在可能变成现实存在。于是,“被遗忘的权利”被人们反复提起。

          “被遗忘的权利”是公民隐私权——不被知晓的权利的一种发展和进步,是隐私权内涵的进一步丰富,或者可以说是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另一种表达方式,但是,大数据时代“被遗忘”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数据被善意记录或恶意保存都十分便捷,而对这些数据的不法使用,则会使公民陷于不法伤害之痛中。英国学者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和肯尼思·库克耶在其所著的《大数据时代》一书中明确指出:“亚马逊监视着我们的购物习惯,谷歌监视着我们网页浏览习惯,推特窃听我们心中的‘TA’,脸书似乎什么都知道,包括我们的社交关系网。进行大数据分析的人可以轻松地看到大数据的价值潜力,这极大地刺激着他们进一步采集、存储、循环利用我们个人数据的野心。”

           这种描述基本反映了我们所处时代个人信息所处的个人场景:“被监视”不仅表现为现实生活中遍布的探头,也表现为网络世界的各种信息存储。我们并不反对合理的监视(如公共场所的摄像头),也会主动地在合理的范围内去监视他人(如私家车上的行车记录仪),但我们反对这些数据的非法使用。有人说,“网络是有史以来最骇人听闻的间谍机”,我们身处“隐私不保的年代”,我们面临“赤裸裸的未来”……那么,人们视作安全之盾的法律,还能保护我们的信息安全吗?

    提升全体公民信息安全感

           当人们陷于信息被侵犯的苦痛之中时,首先想到的当然是求助法律。但是,网络与大数据毕竟是一种新兴的技术,在其发展过程中,国家虽然根据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制定了一系列网络法规和政策,但并无专门规范网络安全尤其是公民信息安全的法律,这导致对公民信息安全的保护捉襟见肘。

           《网络安全法(草案)》中提出的原则,为公民的信息安全划定了一条最基本的保护底线:第一,明示原则。网络运营者收集和使用公民的信息除合法、正当、必要这样一些基本要求外,还必须明示,即告知收集的方式和使用范围。在公民信息保护过程中,明示原则十分重要。无论是身份信息还是财产信息,都属于公民的隐私,但这些隐私在现实生活中时常会被触及。作为隐私主体的公民有权决定在何种范围内以何种方式公开自己的隐私。所以,网络运营者的明示对公民而言十分重要。公民可以根据明示的内容,作出自己的行为选择。第二,合理使用原则。公民的信息在特定的范围内当然可以被收集和使用,但必须在限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随意扩大知晓和使用范围。公民个人信息被使用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但这些使用必须被限定在“合理”的范围。譬如,公民在商场办理贵宾卡时,需要提供身份信息,随后的购买行为还会涉及消费习惯,但这些信息的记录和使用只能限定在公民在本商场的消费行为中,不能用于其他行为,更不能以此牟利。第三,保护原则。这里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对公民信息的储存、保密、客观记录(不得篡改、损毁)以及发生信息泄露操作后的救助措施等。这三条原则的确定对公民信息的保护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一旦这部法律得以正式颁布,将极大地提升全体公民的信息安全感。

    当然,法律的制定和原则的确立十分重要,而对法律和原则的践行同样重要。一部法律无法穷尽对公民信息保护的所有方面和内容,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是对公民信息施加法律保护的有效手段。对于所有的法律工作者而言,网络时代公民信息的保护问题都是一个新问题。如何运用互联网思维,有效地在法律实践中依法保护公民的信息安全,是关系到法律精神是否能得到真正有效遵守的重要问题,要真正把“有法可依”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结合起来,需要法律工作者高超的法律技巧和良好的法律修养。所以,互联网思维、网络传播方式、大数据时代……这样一些事关公民信息安全的关键词,应该成为法律工作者业务学习的重要内容。

    认可和尊重他人信息安全

           法律并非万能。法律保护只是划定了公民信息安全的一条底线,或者,对侵犯公民信息安全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底线之上,让公民在个人信息方面获得更强安全感的,需要得到社会其他方面的协调配合。从网络运营者的角度看,应该完善技术手段,确保公民的信息安全。网络漏洞、黑客入侵等技术层面的失误都可能对公民信息安全带来侵害,只有完善网络技术手段,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信息安全。从商家等信息使用者的角度看,必须在信息使用过程中真正确立服务意识和尊重意识。公民在现实生活中基于诸多个人需求和考量,会自愿提供诸多个人信息,其前提是获得生活方便、价格优惠、身份认同等。在此过程中,使用者必须基于所能提供服务的客观需要收集相应信息,并据此提供对应服务。除此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这些信息,更不能通过转让甚至出售这些信息获得非法利益。

           就宏观层面而言,公民信息安全的理想境界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信息安全意识的确立、法治意识的健全和媒介素养的提升这三大基本要素。全体社会成员对他人信息安全的认可和尊重,是对自我信息安全认可和尊重的前提。美国隐私法专家丹尼尔·沙勒夫说:“互联网上的八卦和谣言四起,事实上,肇事者便是我们自己。我们侵入彼此的隐私,我们甚至借着暴露出我们日后将会感到后悔的信息,侵入我们自己的隐私。”可见,每个个体对自己和他们信息安全的尊重多么重要;法治意识的健全,可以确保公民信息置于法律保护的底线之上。如前所述,我们国家正在制定中的《信息安全法》,为建立理想的信息安全环境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法律规定的是一种明确的预期,而这种明确的预期有助于所有社会成员做出正确的行为选择;媒介素养的提升,可以保证信息时代包括公民个人信息在内的所有信息在传播和使用的过程中获得理想的传播环境,置身于网络社会中的每一个公民,无时无刻不在接收、利用信息,同时也在扩散着自己的信息,感受尊重,获得便捷,这是每个公民对信息安全的理想要求。

          注: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大数据时代的隐私权问题研究”(15AXW009)阶段性成果

        博主转自第一智库网,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08月06日 链接地址:http://www.1think.com.cn/ViewArticle/html/Article_4FFA4A807C07BCF4B4EF9BFBD2A90C8B_25606.html

  • 我拿什么奉献给你

    tb1         值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权回归十周年,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首批法官助理,从事死刑复核工作十年,时光荏苒岁月飞逝,酸甜苦辣百感交集,千头万绪无从话起。聊以片言只语,摘记点滴往事和心得,算作自己对从而立至不惑十载春秋的回忆,也望藉此鞭挞和激励自我。  


       尊崇心——入院

       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但在1980至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及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基本将死刑复核权下放至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2004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最高法院正在考虑收回下放多年的死刑复核权,2005年两会期间肖扬再次表示死刑复核权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2005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至此,死刑复核权正式回归最高人民法院。

       为保障死刑复核权回归后的繁重工作顺利开展,最高法院未雨绸缪,2004年底开始的2005年度国家公务员招生即面向高校招生20名刑法、刑事诉讼法专业研究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我对当年岗位略加权衡后即毫不犹豫报考该职位。因为当时从心底认为作为一名学习法律的人,若能进入最高法院工作是何等荣幸,这或许是受中国千百年“学而优则仕”思想的影响吧。后经过公务员考试、专业笔试和面试三轮残酷竞争,我和另外18名同事从400多人脱颖而出,成为死刑复核工作最早的预备军。

       遥想当初我前往最高法院参加面试,首次踏进最高法院并看见巍峨庄严的办公大楼,宽敞肃穆的大法庭,我内心有一种近乎窒息地激动,对法律的信仰让我对最高法院的尊崇心油然而生。多年以来,这种尊崇心并未减退丝毫,反而随着对最高法院在我国法治进程中肩负巨任的认识和体味与日俱增,愈久弥新,也由对最高法院的尊崇化为职业的尊荣,成为我从事艰难枯燥死刑复核工作的源动力。   


       敬畏心——从业

       2005年7月,我们19名同事毕业后在国家法官学院进行为期月余的入职培训,因当时死刑复核权尚未回收,随后我们便分赴广东、山东、四川、江苏四地,先在中级法院刑庭锻炼一年,继而到高级法院刑庭锻炼半年,并在2006年年底各自回到最高法院已经组建的五个刑庭,正式以法官助理的身份从事死刑复核。

       死刑复核是一份极为特殊的工作,因为关系到人的生命。生命是美好的,人莫不珍爱自己的生命;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每个人也都应当尊重他人的生命。自古以来,我们国家便对死刑的适用慎之又慎,唐朝有死刑的定案权属于中央的规定,凡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经刑部复核,还有“三复奏”、“五复奏”制度规定对死囚执行死刑之前奏请皇帝审慎考虑是否立即执行,即所谓的朱批勾决。据史书记载,唐贞观四年(公元630年)全国判处死刑的只有29人,一度被后人传为佳话,视为太平盛世标准之一。足见古人何等敬重生命,对剥夺他人生命又是何其慎重!通过入职培训和在中高级法院跟随资深法官从事刑事审判特别是死刑案件的审理,培养了我对每一个犯罪分子的敬,即便他穷凶极恶,他也是一个鲜活的生命,我们不能面对生命麻木不仁;也让我对死刑适用产生深深畏惧,毕竟人死不能复生,故而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如临深渊,慎之又慎,死刑复核不容出错!

       这里我想说说令我必毕生难忘的那个瞬间。为熟悉并体验死刑执行程序,那天清晨我跟随中级法院执行死刑队伍从监狱把死刑犯押到刑场,当时中院分管刑事的副院长穿一身黑色西装,事后我听说每次他参与执行死刑都如此着装,以示对生命最起码的尊重。在刑场,我发现那名年轻的死刑犯目光呆滞遥望远方,当时我内心被深深震撼,我想他是在抓住人生最后一缕阳光回忆亲人和善的面容,抑或利用尚且活动的思想徜徉着来生,随后随着一声尖锐刺耳的枪声他扑倒在地。我想此时此刻每一位在场同志首先想到的不是他罪恶滔天,而是对一个生命逝去的深深惋叹。即便在枪响刹那间我闭上了双眼,此后多日我仍时常梦见被人追杀而惊悚地处于生死边缘,还曾梦见自己被押上刑场后对生的无限眷恋和无助、无奈产生的巨大惶恐。为此,当时我在学心理学妻子的建议下再次亲历执行过程,方才让我得以解脱困扰多日的噩梦。

       如此残酷的刑罚,唯迫不得已而用之!

       就是带着一半是与生俱来一半是锻炼培养的这种敬畏之心,我走上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工作岗位,并在迄今十年乃至可能是终身的工作中一以贯之,刻骨铭心。   


       责任心——首要

       读大学中文本科期间,曾多少次我诵读《感天动地窦娥冤》,被窦娥那指天斥地“地也,你不分好歹何为地?天也,你错勘贤愚枉做天”无比痛楚的呼声撼动我的心灵,并成为我考法学研究生选择刑事诉讼法专业的直接动因,没承想几年后详勘卷宗杜绝冤案竟成为我的职业,我才意识到心底原有这样一份责任心。

       生死事大,人命关天。伟大领袖毛泽东1935年经历长征到达陕北时曾说过:“杀头不能像割韭菜那样,韭菜割了还可以长起来,人头落地就长不拢了。如果我们杀错了人,杀了革命的同志,那就是犯罪的行为。大家要切记这一点,要慎重处理。”死刑的判决和执行是不可逆的,错杀一个生命是用任何形式也无法弥补的,这就决定死刑复核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多少次与朋友聚会时,总有人介绍说我是最高法院的生死判官,手握生杀大权。我总是无比凄凉地纠正说不是权力,是生死重任。最高法院刑三庭桃花诗社成员资深法官老何曾赋诗说“韭菜割掉还会长,人头砍下不可接”,这是何等沉重的感慨。我的一位审判长胡立新曾经语重心长地教育我们年轻法官说,一定不能办错案,否则死后无颜见地下的列祖列宗。时隔多年,言犹在耳。

       死刑案件于承办人的责任之大,从古今两个事例足以明了。湖北杀妻案的佘祥林被昭雪不久,2005年时年42岁的公安侦办民警潘余均被人发现在一处墓地自缢身亡,害人害己,教训何等惨痛!法家鼻祖李悝,编撰了我国最早一部成文法《法经》,相传他执法如山、公正不阿,且断案细致入微,但一日他查阅已决案卷时竟发现一起错杀冤案,他惊骇不已,惭愧万分,后自杀以生命捍卫法律的尊严,这又让人感觉何等悲壮!

       在泰山压顶般让人感觉无比沉重的重负之下,加之错案如同达摩克利斯之剑悬挂在每个从事死刑复核工作的法官头顶之上,具备高度的责任心无疑是死刑复核工作的不二首选。除此外,在现今司法环境不是很好,特别是不能杜绝刑讯逼供的情况下,我们只能在碎心的工作之余默默祈祷:此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   


       畏心——必备

       我不是一个胆大的人,曾经研究生宿舍舍友在宿舍观看有自己截肢逃生情节的恐怖片时我退避三舍,也曾经在献血时因注视血液被缓缓抽出而几近休克。法学教育虽设置有法医学课程,但黑白照片的效果并不会让人怵目惊心。

       研究生毕业前夕,我到朝阳法院刑庭一同学办公室,他指着桌上一本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的卷宗让我翻看,并对我说干刑事审判工作,特别是我以后要从事死刑复核,这道坎必须过。当我翻开卷宗内的彩色照片后,因碾压变形血肉模糊的狰狞面目顿时冲击着我的视觉,触动我全身每一根神经,恐惧和极度的不适感遍布身心。不久,我到南京中院刑庭锻炼,跟随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办理第一个故意杀人案时,现场房间血流遍地,白色墙壁也处处喷溅血迹,身被多处裂创而死的被害人浑身血洗一般,状况实在惨不忍睹,令人窒息。但即便如此,法官老师还是让我仔细翻看那些不忍直视的尸检照片,认真核实创口数目和每一处创口特征,并要结合解剖照片,判断法医鉴定的死因是否确实无误。此后,逐次接触各类凶杀案件,有尸体被肢解甚至碎尸的,有尸体高度腐败呈巨人观状的,有被泼硫酸致重度毁容的等等,渐渐地我迈过了这个坎,面对各色足以让最初的我眩晕的照片能够淡然无畏,恐惧之心荡然无存。

       如今,不要说我,即便是我的那些女同事,也能在翻看尸检照片疲惫之时随手给自己来一块饼干补充能量。说是习以为常也罢,说是干这份工作的无奈也罢,或者冠冕一些说是伸张正义的正能量驱除了内心的恐惧也罢,无畏心是每一位死刑复核法官们的必经历练。   


       审慎心——不懈

       死刑复核工作的特殊之处在于只阅卷不开庭,加之我国的诉讼制度使得庭审中控辩双方不能进行充分有效的对质,所以死刑复核期间审核案件主要靠审查卷宗,加之一次提审被告人。缺少了庭审的直观感受,对卷宗的认真审查就显得格外关键和必要,每位证人书面证言的价值,被告人每次供述和辩解的真实性,每份鉴定意见的客观科学性,如此等等,凡是卷宗内的材料都不能遗漏,凡是有矛盾的地方都应引起警惕,得到足够重视。

       当然,上述工作只是基础,做到这些还远远不够。阅卷之后,还有少则几十页多则上百页详细全面反映案情以帮助合议庭成员审查的审查报告,高度精炼报领导审阅的合议庭评议报告,以及面向社会公开的裁判文书等等材料,都需要承办人认真撰写,细致入微地逐一审查证据,抽丝剥茧分析疑点排除矛盾,条清缕析地进行证据综合分析,客观全面地评价每一个量刑情节,最后得出合情合理合法的结论。这里每个环节都是建立在承办法官周密审查的基础之上,更离不开法官慎重的断决。

       记得临近研究生毕业时,我向导师请教如何方能不办错案,导师最后告诫我说死刑复核工作任重道远,错案一般都要经过十年左右的时间方才发现,所以要随时保持警惕,始终拥有一颗不懈的审慎心。是的,随着时间推移,保持一颗不懈的审慎之心尤为重要,因为有了经验的积累和长期的负重,偶尔的松懈难免会出现。然而,死刑案件的审理,任何一个微不足道的疏忽和遗漏都有可能带来无法挽回的错误。就在不久前,我审理的一个案件,因为一、二审审查不够细致,忽视了一串滴落血迹,以致本应能发现案件可能存在其他人参与的情况而没有发现,在复核期间我们提出发回重审的意见后即有人检举说被告人的儿子参与了本案,可以说错案与我擦肩而过。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而如今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工作已历经十载,案件数量日渐累积,一但放松警惕,失去审慎的态度,出现冤假错案,无疑对这份工作的公平正义是极大冲击,也将给最高法院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诗经》有言:“靡不有初,鲜克有终。”死刑复核工作是繁重和枯燥无味的,不仅需要法官拥有工作热情和付出,更需要法官长期不懈地保持审慎缜密的心思,方能明辨案件,拒错案于千里之外。


       公正心——保证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因为关系到人的生命和自由最基本的权利,其公平和正义尤为社会和广大群众所关注。从近些年出现的呼格案、李昌奎案、药家鑫案、滕兴善案、佘祥林案等所引发的巨大社会轰动可见一斑。死刑案件审判的公正与否,往往引发群众对司法是否公正的认可和质疑。同时,死刑案件关系生死,被告人亲属和被害人亲属高度对立,任何一方对法院、法官是否公正的感受都特别敏感,若稍有偏袒不公之心并外化于言行,即可能被当事人亲属扑捉并无限放大,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公正相对于死刑复核,首先表现在事实的认定上,要依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不让罪犯逃脱惩罚,同时更要杜绝冤错案件,方能惩恶扬善,弘扬正义,彰显最基本的公正。正是在不枉不纵间,面对证据尚可但被告人拒不认罪或者证据薄弱但被告人供认不讳的案件,让死刑复核法官们寝食难安愁白了头,千思万想,那真是怎一个愁字了得,恨不天生一双慧眼。其次死刑复核还应认真贯彻“少杀、慎杀”精神,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保证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做到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引领社会和民众理性惩罚犯罪,确保在案件的处理中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最大化。但要做到这一点更是不易,往往需要有冒天下之大不韪勇于担当的精神,更不为被害人亲属和广大群众所理解,极有可能引发上访闹访等新的社会矛盾。

       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要让死刑案件的处理得到当事人及其亲属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离不开法官的公正之心。唯有如此,死刑案件的判决才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悲悯心——长存

       《尚书》曰“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古语又有“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死刑复核工作基本面对的就是生与死的问题,悲悯之心处处长存。面对一个个被罪犯残酷杀害的美好生命,回顾罪犯那令人发指的罪恶行径,目睹被害人亲属突然间失去至亲至爱后的哀毁骨立,作为一名普通人,我们和被害人亲属一样,和广大网民一样,对逝去的生命无限悲痛,并对罪犯义愤填膺,欲除之而后快。

       然而,作为一名中立的法官,特别是死刑复核法官,又切忌先入为主,不能让自己的情绪为罪犯的残忍所左右,更不能让“杀人偿命”的古朴思想占据自己要“伸张正义”的内心。理性的悲悯之心是面向天下苍生,对罪犯也不例外。当我们静心查阅卷宗,认真核实被告人的犯罪动机、起因,详细了解被告人的教育、生活和成长经历以及其犯罪背景,再通过审讯走进被告人的内心世界,被告人人性的美好一面也会逐渐展露,我们经常不能不感叹“可恨之人必有可怜之处”。大家对几年前轰动一时的药家鑫案的民意对决肯定记忆犹新,甚至亲自参与其中。被害人亲属及网民均认为药家鑫罪大恶极,不死不足以平民愤;药家鑫的亲属及同学则认为药家鑫平时表现良好,并非穷凶极恶之徒,良知未泯,望给其改造之机。我想作为一名优秀的法官,这两种感触若都能充分体味到,最后的判决也就合乎情理了。

       “上天有好生之德”,对待生命人人皆有悲悯之心,但于死刑复核法官而言,对死者的悲和对生者的悯是矛盾的统一。悲悯之间,生死决断。这种复杂心态让多少生死判官们曾经多少次食不甘味,辗转反侧夜不能寐,个中滋味若不亲临谁能体会。但恰是这长存的悲悯之心,才促成一个个公正判决的产生。

      
       廉心——本色

       众人皆知美国的首席大法官报酬与副总统相同,新加坡有高薪养廉的成功制度,现今世界上多数国家法官相较于其他公务人员还是高薪的。但在我们现实的国情下,这看起来都遥不可及。习近平总书说的好“当官就不要想发财、想发财就不要去做官”,法官也是“官”,虽然这个“官”实质上只是“刀笔吏”而已,自不例外。“公生明,廉生威”。清廉之于法官如同白雪之于高山,给人以威武和圣洁,司法的权威离不开清廉的法官。

       作为一名死刑复核法官,整天面对的都是关系人命的重大案件,更是容不得萌生半点贪赃枉法之心。最高法院十年死刑复核工作并未出现贪腐现象导致的枉法裁判,树立了公正权威形象,一方面源于这里的法官“居庙堂之高”,案件当事人亲属很难联系上法官;另一方面科学合理的案件审判管理,也杜绝个别人从中作祟的可能;此外,也是至关重要的,法官自我约束,对腐败保持高度警惕,始终保持清正廉洁,方能永葆死刑复核工作的公正权威。

       所以,主客观相结合,造就了死刑复核法官拥有一颗清廉心。清廉是法官的本色,无欲无求,无欲则刚。若非如此,不如另谋高就,即可冠冕堂皇挣钱,也于己于国皆无害,皆大欢喜。

      

       奉献心——本分

       你知道“五加二”吗?你知道“白加黑”吗?东城区崇文门附近有一座没有挂牌的大楼,最高法院内部称之为国瑞城办公区,这里双休日也有法官进进出出,夜晚常见很多办公室的亮着灯光。很多从下级法院交流到最高法院刑庭锻炼的法官常常感慨说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的法官真累。这是他们的真心话,也是我们这群死刑复核法官的真实写照。

       法院系统的人都知道,就我国法院而言,没有多少法官愿意从其他庭室调到刑庭工作,最高法院的刑庭也一样受到兄弟庭室的冷落。我所在的刑三庭开始组建的几年人员超过80,后来只见旧人出,不见新人入,而如今只有60多人。在任务基本不变的情况下,人员骤减足以说明现职人员所承受的一切。环顾左右,有颈椎病套上牵引器依旧伏案工作者,有腰椎间盘突出患者将显示器垫高站立阅卷打字的,有带着孩子在办公室加班的,还有抛却爱人在单位工作至深夜的,出差在外的也马不停蹄披星戴月从一个地方赶往另一个地方提审被告人,还有三番五次不辞辛劳深入偏僻山区苦口婆心开展调解工作的,在这里每位死刑复核工作者都用忘我的工作精神诠释着什么是司法为民,什么是奉献。

       如果你选择了法院,在法院中你选择了刑事审判,在最高法院你选择了死刑复核,那就意味着奉献。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你是否加班办案没关系,卷宗它就堆放在你的案头;你工作节奏快与慢没关系,年终是要算总账的,所以努力、加班和奉献是这份工作的本分。

       十年的工作与生活历历在目,得失勿论,而如今九九归一,唯有一心办理每一起死刑案件,力争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并认真贯彻死刑政策尽力少杀。不求无有功,但求无错。虽然今生我选择并热爱我的工作,但若有生死轮回,来生面对这份职业我不会主动选择,也不会断然拒绝,这算是我于这份职业沉重复杂的感慨吧,同道中人想必也大多如此!

          作者:鹿素勋,1975年出生于安徽省,中共党员,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文章来源:微信公号“法官之家”原文标题《我拿什么奉献给你——回顾十年死刑复核工作》,博主转自爱思想网,链接地址:http://www.aisixiang.com/data/901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