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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服务的收费行为。
    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收费。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面向社会提供有偿司法鉴定服务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司法鉴定人是指经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是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有关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行为。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自治区司法厅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备案。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单位可在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内,根据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复杂程度等因素与委托方按协议进行收费。
    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含法院、检察院、公安、海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委托办理的刑事、行政、民事和经济案件中涉案物品(含有形、无形资产)的价格鉴证业务收费。涉案物品(含有形、无形资产)的价格鉴证业务的开展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执行,其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和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为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司法鉴定服务。
    第七条  下列司法鉴定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等;
    (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等;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需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其他司法鉴定事项。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按照补偿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发生的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具体考虑以下因素:
    (一)鉴定需要的人数;
    (二)鉴定所需耗材、仪器设备折旧等支出;
    (三)鉴定业务的复杂程度;
    (四)鉴定机构的资质等级等。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实行一案一委托,并载明有关条款:鉴定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付款和结算方式、付款时间、争议解决方式等等。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司法鉴定协议书》确定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确需变更的,必须事先征得委托方的同意,并与委托方重新签订书面协议。
    无书面委托协议不得收费。未按协议内容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应当退费。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方提供鉴定服务过程中代委托方支付的查档费、异地鉴定差旅费以及司法鉴定人员出庭费等费用,不属于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由委托人按相关规定另行支付。司法鉴定机构需向委托人提供上述费用概算,经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服务费及其它合法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由承办鉴定人代缴的费用,承办鉴定人应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委托人签字,并载明缴费数额的委托书。
    司法鉴定机构预先收取服务费用的,委托事项办结后,必须出具书面确认单据,开列办案费使用清单和有效凭证,提供合法票据,费用结余部分予以退还。不能提供有效凭证(合法票据)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因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进行解释和说明,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调解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对法律援助机构确认的针对个人的法律援助性鉴定项目,或人民法院确定的针对个人的司法救助项目,凭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请,或人民法院提供的司法救助通知,司法鉴定机构应予免收鉴定服务费。
    对经济确有困难,又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社会弱势群体,司法鉴定机构应酌情减收或免收鉴定服务费。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应在业务接待处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价格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司法行政部门的检查。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持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不执行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的;
    2、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浮动幅度进行收费的;
    3、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4、以低于政府指导价或浮动幅度,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5、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的;
    6、不如实提供年度审验所需会计报表、帐簿及相关资料的;
    7、不实行明码标价或公示制度的;
    8、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和非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暂定两年,到期后另行核定正式标准。
    附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

  • 新疆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速算表)

    新疆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速算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行为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

    速算法:应收费=标的额*费率+速算增加额

    A50万元以下

    0.30%(最低收取200元);即(200-1500

    B50万元-500万元

    0.25+250元;即(1500-12750

    C500万元-1000万元

    0.20+2750元;即(12750-22750

    D1000万元-2000万元

    0.15+7750元;即(22750-37750

    E2000万元-5000万元

    0.10+17750元;即(37750-67750

    F5000万元-1亿元

    0.05+42750元;即(67750-92750

    G1亿元以上

    0.01+82750元;即(92750-*****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

    速算法:应收费=标的额*费率+速算增加额

    A2万元以下

    1.0%(最低收取200元);即200

    B2万元-5万元

    0.8+40元;即(200-440

    C5万元-10万元

    0.6+140元;即(440-740

    D10万元-50万元

    0.5+240元;即(740-2740

    E50万元-100万元

    0.4+740元;即(2740-4740

    F100万元-200万元

    0.3+1740元;即(4740-7740

    G200万元-300万元

    0.2+3740元;即(7740-9740

    H300万元-400万元

    0.1+6740元;即(9740-10740

    I400万元以上

    0.05+8740元;即(10740-****

    3、证明非财产性民事协议

    每件收费1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4、证明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收养关系

    每件收费300

    5、证明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收养关系

    每件收费60O

    6、证明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收养关系

    每件收费800元。

    7、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

    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

    每件收费60

    2、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

    每件收费400

    3、证明不可抗力事件

    每件收费300

    4、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

    每件收费100

    5、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

    每件收费600

    6、对不动产的证据保全

    每件收费600

    7、其他物证保全

    每件收费300

    8、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

    每件收费600

    9、制作票据拒绝证书

    每件收费400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

    每件收费500

    2、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

    每件收费400

    3、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每件收费10O

    四、提存公证

    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1、办理遗嘱公证

    每件收费300

    2、保管遗嘱

    每件每年10

    3、清点遗产

    每件收费100

    4、确认遗嘱效力

    每件收费100

    5、保管遗产

    每件收费100

    七、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每件收费400

    八、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1、小型招标

    每件收费500

    2、大型招标

    每件收费1000

    3、拍卖

    每件收费500

    4、开奖

    每件收费500

    九、办理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保管文书,代拟法律文书。

    1、抵押登记

    每件收费50

    2、代拟法律文书

    每件收费50

    3、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

    每件收费50

    4、保管文书

    每件每年10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每件收费30

    十一、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

    1、未经审查,申请人要求撤回的

    每件收费10

    2、已经审查,申请人要求撤回的

    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儿子娃娃—阳清波律师的博客 整理发布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调整我区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处)、司法局(处)、兵团计委、兵团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和《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区调整后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5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8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6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3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600元。

    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收费600元。(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3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6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400元;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300元;保管遗嘱每年10元;清点保管遗产,每件收费100元;确认遗嘱效力每件100元。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每件收费400元。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一)招标:小型每件收费500元,大型每件收费1000元;

    (二)拍卖每件收费500元;

    (三)开奖每件收费500元。

    九、保管文书每件每年收费10元;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每件50元;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每件50元;代拟法律文书每件50元。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每件30元。

    十一、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各执收单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以往的公证服务收费规定一律废止。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文  号:新价费字[1998]50号

    发布日期:1998-6-9

    执行日期:199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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