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类作品推荐

  • 知识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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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里士多德曾经将人类的知识分作三大类,纯粹理性、实践理性和技艺。所谓纯粹理性,在亚里士多德时代,大致是几何、代数、逻辑之类可以精密研究的学科,如今似乎还应当包括某些(例如,传统的物理、化学)而不是所有的自然科学(例如,宇宙起源理论或生物进化理论);而实践理性则是人们在实际活动中用来作出选择的方法,用来确定命题之真假、对错,行为善良与否,如伦理学、政治学,还包括了另外一些科学技术学科;技艺则是指那些无法或几乎无法用言辞传达的,似乎只有通过实践才可能把握的知识,例如木匠的好手艺就无法通过教学来传授,又如医生对疾病的诊断的能力。这些几乎毫无例外都必须通过实践来自己把握,而且仅仅靠努力实践也并不是总是能有所成就。事实上,在历史上,这些行当几乎都是以带徒弟方式来传承的。因此,“世代名医”、“祖传秘方”才为人们所重视;也因此,许多人会以此来行骗。
           这种分类如同任何分类一样,当然有其不完美之处,但这是一个有用因此有影响的分类。当初划归为某类的一些学科如今也可能有了重大变化,例如由于其他科学技术的发展,医学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或接近于成为科学,尽管是《最年轻的科学》(托马斯·刘易斯的一本书名);现代的机器生产至少在某些方面也早已可以令一个能工巧匠自叹不如。但在我看来,这一切变化并没有、而且也不可能取消这种知识的分类。必须注意的是,在这里重要的是不能将知识的分类和学科的分类混同起来。在亚里士多德时代,以致于康德的时代(他的著名的三大批判可以说就承续了亚里士多德的知识分类),知识的分类也许更多同学科的分类相联系,似乎某个学科的知识就只有某一类知识。其实,严格说来,历史上任何学科都或多或少地同时具有这三类知识。这一特点在当今时代也许尤其显著,知识分类与学科分类已经是交叉了。例如在哲学这个传统的纯粹理性领域,由于马克思、尼采、后期维特根斯坦、海德格尔、杜威等人,也早已不那么“纯粹”了。即使是早期的(逻辑实证主义的、因此也是比较“纯粹理性”的)维特根斯坦在其名著《逻辑哲学论》的篇末就已经承认哲学中“有不可言说的”,因此要“保持沉默”。在工程技术中,一个重要的知识领域就是know-how。人们在各个学科中都似乎不约而同地开始重视《个人性知识》(波兰尼),强调知识的弥散性(哈耶克),强调“无意识的知识”(波普尔),强调“无言之知”,强调“身体记忆的知识”,强调“习得的知识”,强调那种无法交流或交流起来不经济的知识。而在另外一些场合,这种难以清楚地以言词或文字交流的知识则被用“传统”这个极为含混的概念所替代了。在国外法学界,上世纪的使法学成为科学的梦已经基本结束了,今天人们已日益承认法学更多是或主要是一种“实践理性”(参见波斯纳,《法理学问题》),尽管法学家所用的“实践理性”一词在很大程度上也涵盖了亚里士多德的“技艺”领域。
           我的兴趣当然并不在于如何使法学分类在现有的知识体制中位置更为恰当,尽管我曾在一次会议上同一位老先生就宪法学是否是宪法科学而“叫过板”。我更关心的是,假如法学不是一种纯粹理性的知识,那么我们的法治建设、法学教育的总体思路和方法是否恰当有效,因此而应当有所调整?
           近代中国在科学与民主的旗帜下,引进了西学,进行了空前的社会改造,对中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然而,绝大多数引进的西学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在“科学”的旗帜下进行的。法学可以说就是其中之一。在这种引进中,法学不仅是作为一种具有真理性的普适性命题引进的,而且法学往往成为对这些命题的研究、解说和论证,成为一套具有强烈规范意义的原则或规则体系。这就使得法学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种“纯粹理性”的学说,强调其系统性、逻辑性。似乎掌握了这一套逻辑上、系统上“正确的”原理,颁布了一套又一套系统的规则,最多再训练一批廉洁、循法的官员,法治的建立就指日可待。在法学教育上,同样呈现出这种强烈的“科学主义”的实际是唯理主义的倾向,特别注重对法律原则的分析,然后是对法条的解释。所谓普法教育,其基本假设也是人们之所以违法,之所以不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就是因为人们不了解法律,或者说“没有法律的概念”,“法律意识不强”;法律教育和普法教育的目的就是要使人们认识法律,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们方才可以理解,为什么我国近代以来似乎总是首先强调立法,强调“有法可依”。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什么“法理学”或“法哲学”一直是国家的重点学科,在我国各校几乎都是名列第一的法学专业课;即使许多更为实用的部门法课也都是以讲授专业原理为主,例如刑法概论、民法总论以及经济法概论,而许多带有很大操作性的课程,例如法律文书、模拟法庭,在各个法学院中都重视不够,甚至根本不设。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对律师的要求,这种状况有所改变,但是法学的状况没有根本改观。因此,翻开任何近年来的一本法学杂志,开篇的文章都是诸如“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论社会主义法治国”,“法治与精神文明”之类的文章(下一步估计将会大量出现的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法治”之类的文字);即使部门法研究的重头文章,似乎也是“论罪刑法定”,“论诚信原则”等。
           当然我并不反对立法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也不笼统地反对这种类型的、注重原理的法学研究(当然首先它们必须足以构成“法学”并且要有所“研究”);我认为这都是重要的,不可缺少的。但是,从前面所谈及的知识分类来看,法学决不仅仅是一种纯粹理性的、思辨的学科。它决不是只要从理论上讲通了,实践上就可以做、并可以做好的学科。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的实践,而不仅仅是法学家或法律家的实践,其构成必定也同时需要这三种知识,思辨理性、实践理性和技艺。法学是一门具有高度实践性的学科,它并不只是一些普遍正确的命题所构成,而且需要大量的“实践理性”,需要许多难以言说难以交流的知识。如果,我们将法治的形成仅仅寄托与法学,而将法学的发展仅仅寄托于那种可以言说、表述的法律理论或原则的发展,那么法治必定难以形成,同时法学的发展也必定是畸形的——一方面大量的法律得到颁布,号称法学的著作大量出版,而另一面,社会的秩序没有太多的改观,在没有国家强制的条件下,人们以实际行动体现出来的法治“观念”没有什么变化。
           这种从思想入手,从观念入手,从纯粹理性入手的法治建设的进路至少是不完全的。纯粹理性并不能、至少不可能总是领导实践理性,同样也不可能总是领导技艺。这三者可能有关联的一面,但区别是非常重大的,其所针对的问题,其有效领域都是不同的,尽管可能有所交叉。一个毕生因研究法律之定义而蜚声学界的法理学家的研究成果可能完全不足以解决任何实际的纠纷,而一个纠纷的解决甚至可以完全与抽象的法治概念无关。那种学科内知识的三六九等,如果不是一种对知识的误解的话,我很怀疑,是不是一种知识霸权的产物。事实上,我感到,我国法律界和法学界的确相当轻视司法界的一些具体的知识,认为他们没有理论,或者认为他们只是凭经验办事、思想落后甚至僵化,他们的知识在我们现有的以欧洲大陆法为模式的法律知识体制中几乎没有任何位置(在欧美国家,也只有英美国家,由于司法主导的法律体制凸现了法官和律师的知识);而另一方面,太多的法学院毕业生进入司法界或当律师之后,常常抱怨学校学的东西“没什么用”。当然,这种抱怨不能过分当真。但是至少应当引起我们警惕的是不要将法学或法律的知识仅仅归结为可以形成文字、成为原则、成为命题的知识。
           这种过分强调思辨的、纯粹的、可言说的法律知识有时甚至也是荒唐的。比如说,普法教育的一个前提就是许多违法者之违法是由于缺乏法律知识。这种情况,我相信肯定是有的,是真的,但不会是普遍的,而法律更多针对的是普遍性的问题。因此,我们不能从极其偶然有个别人不知法而将作恶多端的儿子处死“为民除害”这样的例子中得出一个普遍概括,并进而从“人的行动总是受思想指导”这一哲学命题推出普法是加强公民法治“意识”的有效措施的结论。只要我们睁开眼睛看一看,就会发现,社会中许多违法犯罪者并不是因为不了解法律或一般社会规范,而是因为有其他种种利益或借口。国外的一些相当严格的实证研究发现,普通人与关在监狱中的罪犯对法律的了解程度基本相同,其差别不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有时甚至后者对法律了解得更多。在社会生活中,如今甚至有不少人是事先了解法律之后再去违法,以试图钻法律的空子。而我们之所以不杀人放火,绝大多数人不是因为知道可能受到法律之惩罚,而是因为一种习惯、一种身体记忆的知识。相反,如果我对别人说,我半夜没有抢某个摆摊的老头是因为怕受到惩罚,别人一定会认为我“有病”。因此,将法治建设仅仅视为一个纯粹理性的事业,一种传统意义上、狭义上的“知识”的事业必定是不够的。
           福柯在其许多著作中都提到了现代社会的法治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discipline,他对此持强烈的批判态度。这里暂且不论福柯的态度如何,仅仅就他所使用的这个英文词来看,的确很有意味。Discipline既有学科的含义,也有纪律、训练的含义。如果不是我妄加猜测的话,福柯就是力图传达这种双重的含义:任何一个学科都不仅仅是一种可以言说的知识,一套自恰、不矛盾的命题,一套可以演绎成篇的逻辑,而是一种话语的实践,一种对参与者的训练,这种话语实践并不完全是逻辑的,这种话语实践要在人的灵魂上打下其印记,要“溶化到血液里,落实在行动上”;它的真正力量不在于说服人,让人们听起来很有道理,而在于你可能在逻辑上、文字上反对它,但在话语实践上却可能是它的合作者和支持者。举个例子,如果我事实上借了某某人一千元钱,不还;他到法院起诉,但没有借条或其他证据;法院以没有证据为由判他败诉。这在现代民事诉讼法法理上“天经地义”。但如果他不是在灵魂上而只是在理论上接受了这一天经地义,那么他就总会耿耿于怀,甚至会事后找帮人来教训我一顿——于是,理想的法治还是没有落实。
           如果承认法治是一种社会的实践性的事业,承认支持其运作的知识包括了本文大致指出的三种知识,那么,从这种知识的分类层面上看,我们也就可以看出目前法学界笼统讨论的“法律移植”或“与国际接轨”在什么层面上是可能的,在什么层面上是不可能的;而不是泛泛地讨论应当不应当或主张不主张移植的问题,或是从概念上探讨“移植”的“本质含义”是什么。如果仅仅想表示一种态度,坦白地说,无论是赞同还是反对都是太容易了。翻译一些外国学者的理论著作、法典,这很容易;考察和模仿一下外国有关司法机构的设置和运作,也并不太难;如果要有整整一批真正在灵魂上而不只是在言说和文字上接受现代法治的法官和其他执法官员,在我看来,就不大可能通过移植来实现;至于“要让全国人民都知道”,使法治的话语实践真正得以畅通,则与移植或接轨几乎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因此,如果中国的法治要想建立并成熟起来,中国的法学能摆脱“幼稚”之标签,那么我们作为法学家就不仅应当重视纯粹理性,而且应当重视实践理性,重视技艺;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后两种知识以恰当的方式转化为可言说、可交流且交流起来经济的知识。
           我想特别强调的是,这种知识品格之转化并非不可能,不可能的只是这种知识的完全转化。前面所说的医学的变迁,以及能工巧匠的衰落就是两个明证。转化的条件则是社会的变化,其他相关学科的发展,相关技术的发展。在法学上,这种例子也有。英美法官对法学(而不是法治)的一个最大贡献就是将法官审判这个先前人们认为“几乎无太多话可说”(卡多佐语)的领域内生产的知识变成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交流、对话因此可供分享的知识,即所谓的“实践理性”。我想,只要人类在延续,这类知识的领域就永远不会荒芜。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于北大蔚秀园 
     
        博主转自《中国法学创新网》,链接地址:http://www.lawinnovation.com/html/zgfx50rlt/13642.shtml原文发表在1998年第3期《读书》作者:苏力(朱苏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 律师,也只是个平凡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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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下我国,在微博等自媒体及报刊等公共媒体上为法治、正义呼吁最响的,恐怕非一些著名律师莫属。与此同时,常常在法庭上跟法官“死磕”的那些律师本身又一直备受争议。此等现象,从律师职业的本质属性上看,并不难理解。甚至可以说,它既是律师职业在我国尚处于发展之中的必然现象,又是我国法律人还未成熟的外在标志。
           在微博上、公共媒体上,一些律师常常指责公检法人员是如何罔顾正义、执法犯法,他们把自己打扮成了正义的化身,俨然只有律师才是合格的正义诠释者。我认为,此等“揭丑”行为不但无助于美化律师的公众形象,而且会刺激民众对法律人共同体的不信任,危及司法的社会信任根基。
           更主要的是,从其职业性质上说,律师不全是正义的化身。根据我国《律师法》,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尽管《律师法》同时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使命,决定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高于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及社会公平正义。当它们三者发生冲突时(它们彼此之间有冲突属正常,无冲突属例外),只能是维护当事人权益至上,“三个维护”同时至上,在逻辑上说不通,在实践中做不到。
           易言之,一个合格的律师必须把当事人视为上帝,像捍卫自身的权益那样去捍卫当事人权益。忠诚于当事人,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这是律师职业的基本信条。对此信条三心二意之人,或许是个好公民,但绝对说不上是个好律师。
           律师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基本方式就是打赢官司。赢得诉讼,才能有效保护当事人权益;败诉了,当事人的财产、名誉等种种权益自然会随之部分甚至全部丧失。为了胜诉,律师必须穷尽所有可资利用的手段,当然涉嫌违法的手段除外。对于律师而言,打赢官司或许不是一切,但它确实是唯一的要务。
           美国知名辩护律师艾伦·德肖维茨就坦言:“当我代表被告,我的确是想要赢——依循一切公正、合法、符合伦理的方式。这就是我们国家伸张正义的做法——双方都想办法要赢。这叫当事人主义。”尽管我国的诉讼模式与美国的当事人主义有所不同,但双方都要赢的诉讼目标无疑是惺惺相惜。
           为了赢得官司,案件双方都要付出高额的诉讼成本。在总的诉讼成本中,当事人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往往占很大一部分。当事人的经济实力决定了他能聘请到何种辩护档次的律师,而辩护律师的层次水准常常是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一个重要变量。是故,金钱与审判结果之间不是没关系,而是关系甚巨。相较于穷人,富人往往能得到更好的律师服务,就像能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一样。这是富人与穷人之间的不平等。尽管律师援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和减少了这种不平等,但要消灭这种不平等几乎是不可能的。
           与穷人相比,律师更青睐富人;与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相比,律师更愿意为富可敌国的大公司效力。这是律师法律服务的市场化性质决定的,与律师人格高低和社会公平正义没什么关系。但此等事实也说明,作为一种法律职业,律师本身无所谓伟大高尚,当然,也谈不上卑微低贱。就跟工人、教师等职业一样,对律师职业我们同样不应用道德话语来评判,否则,是非真假既看不清又道不明。
           不少律师喜好在各种媒介上把自己宣扬成正义的天使、维护法治的斗士,此诚与其职业性质明显抵牾。当然,也不排除有些律师确实存在认识误区,以为律师的天职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至今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大厅里还赫然悬挂着象征公平正义的天平。无论哪一种情形,都说明律师职业在我国尚未成熟,从法律素养到职业伦理再到职业自治自律,都有待于进一步的学习和提高。
           当下我国,无论是执法还是司法,都受到政治话语和人治思维的双面夹击,需要时间去修补和完善。此等法治现状导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其很大一部分的工作无关法律,而是几无遮掩的权力和关系。与说理释法和剖析事实的素质及能力相比,权力网络和公关能力对律师执业的影响更大、更深。许多知名律师都属于较高媒体曝光度群体,更多的是以社会活动家,而不是专注冷静的律师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凡此种种,我认为,多少损害了律师在社会民众中的职业形象与信誉,给律师职业的发展及法律人共同体的社会信任根基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律师职业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社会民众对律师职业的认可和接受还有一个为时不短的过程。回顾律师职业的发展历程,不受欢迎、不被信任堪称是律师职业起步和发展阶段的宿命。如在美国历史的不同时期,律师先后被贴上了保皇党人、寄生虫、土地投机者、立法机关的腐败分子、信托工具、讼棍、救护车追逐者等标签。至今哪怕是在法治成熟国家,律师职业依然是毁誉参半,律师时而被奉为英雄,时而被贬为无赖。
           研究律师职业的美国学者戴维•鲁本曾指出:“律师,不管他们私人的关注和投入是多么的崇高,从职业上来看他们关注当事人的利益不是为了实现正义。”斯言诚哉。我们的律师应该正确认识到,律师同样是一种平凡的职业,它既不高贵也不卑贱。道德良知、公平正义、爱国主义等美丽字眼,在执业过程中律师往往无暇顾及,有时甚至故意抛弃。
           在司法诉讼中,面对自己当事人个体的权益和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当选择和取舍来临时,律师往往是维护前者而舍去后者,否则,就算是对其当事人的背叛,而同时被背叛的还有律师职业伦理和司法诉讼规则。一味把自己打扮成正义天使和法律守护神的律师,要么是背叛者,要么是自欺欺人的伪君子,要么他可能已经不把自己单纯看作是一个律师了。这个判断或许冷酷得有点残酷,但这是律师职业原本平凡、拒绝崇高的本性决定的。


        本文作者:刘练军,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浙江大学宪法学博士,牛津大学访问学者,著有《法治的谜面》、《司法要论》等

        转载自《东方早报》 链接地址:http://www.dfdaily.com/html/63/2013/5/9/993133.shtml

     

     

  • 法科生的美丽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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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两天逛南门阳光书城,一本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的《法心如秤:法律人的基本立场》吸引了我的眼球。看样子这本书在书店的角落呆了不少时间了,纸张有些发黄了,捧起一翻,哦哟!这不是许身健老师的书吗,前两天我还在政法网络课堂听过他的课。这本书是许老师前些年的文集,光看书中文章的标题就感觉高大上,有内容,故毫不犹豫买下,并一夜读完,收获颇多。今天给大家推荐的该书的最后的一篇文章《法科生的美丽心灵》,尤其出彩的是文章中关于“伟大律师必须符合基本的要求”的一段。全文如下:
           最近,我在中国政法大学主持了由法学院主办,《法庭风暴》的作者勃兰特.戈尔茨坦律师主讲的主题讲座。《法庭风暴》记录的是耶鲁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及学生为帮助海地难民争取自由与实现正义,同老布什和克林顿两任总统治下的美国政府进行的一场坚忍不拔的公益诉讼的曲折故事。戈尔茨坦律师向中国政法大学师生介绍了耶鲁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的同学们写下的传奇:1992年,300名因国内发生政变而前往美国寻求政治避难的海地人,被关押于美军关塔那摩军事基地,并被告知如果已感染艾滋病将可能永远不能获得自由。耶鲁师生为帮助海地难民争取自由而与美国司法部、五角大楼以及老布什和克林顿两任总统之间展开不懈抗争。

         《法庭风暴》把读者从水深火热的海地、精英云集的耶鲁校园、海风凛冽的关塔那摩基地,带到了承载着实现公平正义使命的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最后直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获全胜。该书是耶鲁大学法学院毕业生戈尔茨坦律师在进行大量访谈、调查以及查阅海量文献基础上花费六年方写成的一部纪实性法律文学作品,作者通过细腻生动的文字向读者展示了这场惊心动魄的诉讼之战。戈尔茨坦律师到底是耶鲁大学法学院出身,深得美国法学教育真传,讲演简明扼要、条分缕析,他舍弃了讲台和麦克风,直接在台下和同学们面对面,声音清晰而有穿透力,同学们很快就被他勾勒的生动情节和鲜明形象所打动,讲座很成功。
           讲座结束之后,我向戈尔茨坦律师表示祝贺,他说:“我要向同学们传达这样一层意思,只要法科生能够牢记实现社会正义,维护弱者权益的使命,那么法律职业的形象可以永保不堕。耶鲁法学院法律诊所师生扶危济困,彰显了美国法学院所倡导的美国心灵(American Mind)。”我说:“实现社会正义、维护弱者权益的使命绝不是美国心灵的代称,尽管美国有世界上最庞大、最优秀的法律职业群体。但是,您也不要忘记,和您在耶鲁法学院同住一个宿舍的舍友在维护海地难民权益的这起名案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有关媒体揭露,此公在政府秘密文件里极尽文过饰非、遮丑藏拙之能事,与法律诊所的同学渐行渐远。法律人的职业理想在任何国家的法律职业当中都是难能可贵的,我的同事萧瀚提出,伟大的律师必须符合基本的要求,首先,要具备敏感、坚强和充满爱心的心灵品格;其次,能够以理性、合乎人类基本道德的方式做出常人难以做到或者不愿意、不敢做的正义举动;第三,不因此而在明知或者放任地伤害无辜的人。我认为,上述标准是法律人应当孜孜以求的高标准,这才是一种值得称颂的美丽心灵(Beautiful Mind)。在维护海地难民权益案件中,不畏艰险的耶鲁法学院法律诊所的同学们身上体现的就是法科生的美丽心灵。”
          的确,耶鲁法学院同学在代理海地难民案件时体现出的勇气和责任感是弥足珍贵的。耶鲁法学院是美国法学教育的塔尖,里面会聚着来自美国及其他国家的精英,耶鲁追求的是现代大学精神:教育是培养人、造就人的机构,它要使青年人充分发展自己的能力,体现个性,使受教育者成为有尊严、有勇气,可以有所担当的具有创造力的现代公民。现代大学强调学生要“树立标准、展示理想、坚持价值”,培养学生能够拥有独特的、不同于蝇营狗苟的高贵精神,鄙视短见的实用主义,追求虽然被现实嘲笑但是具有永恒意义的价值,比如忠诚以及信仰、责任及勇气。总之,大学除了要教会青年人谋生的本领,还要使青年人拥有美丽心灵。
           那么,法科生的美丽心灵如何具体理解呢?耶鲁法学院前院长科罗曼在《迷失的律师》一书中做了很好的解读。他指出,法科生基于各种考虑准备投身律师行业,追求金钱、权力、地位及声望者是多数,以上述目标体现职业的满足感,这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而不必苛求。但是,这些目标并非法科生的最高职业理想,如果所有法科生以上述目标为圭臬,那么法律职业就没有了灵魂,成为利欲熏心的生计而不是以追求社会公益为本的职业。科罗曼提出,美国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的直接原因在于职业价值的危机,律师并非单纯的技术人员,他们应当追求超越技术层面的精神追求。科罗曼提出,美国法律职业的危机是精神危机,危机源于美国律师政治家职业理想的式微。依照律师政治家视角看来,法律人的道德追求优于技术取向,应当倡导以社会公益为本的奉献精神。这就是法科生美丽心灵的权威解读,正如旅日学者季卫东所说:“铁骨铮铮不畏权贵、诚心拳拳善待贱民。”这正是律师职业最需要的品格和素养,也是法治秩序的真髓所在。
           法科生的美丽心灵是法律职业获得人民信赖的关键,这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中不应忽视的一个重要议题。除了强化职业技能训练,为实现以委托人为中心的代理打下能力基础,同时也要强化职业伦理教育,使我们的法科生拥有美丽的心灵。我也是一名政法大学法律诊所的教师,今后如果遇到诊所学生因棘手案件倍受打击、极度郁闷的时候,我将鼓励他们说:“为弱势群体免费代理功德无量,你选择了正确的道路,我会为你的信心和勇气骄傲,祝你德才兼备,拥有法科生的美丽心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