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儿子娃娃

  • 律师,请不时地把手放在你的胸口

    tb14        自走出公门,从事律师工作已三年有余,对该行业有了些许的了解,有些事情不吐不快,并以此自勉。

    当今律师界,尤其是刑事辩护圈,有一种明显的倾向,认为自身是代表私人与国家抗争,为公民争取权利,并由此产生明显的道义优越感,似乎自己才代表着公平与正义,而警察、检察官、法官则更多的是一种负面符号。不可否认,当今司法腐败确实较为严重的存在,但根据对身边的检察官、法官同学与朋友的多年观察与了解,他们大多拿着微薄的工资,顶着山大的压力,兢兢业业地工作,认认真真地办案,这些具有奉献精神的普通法官与检察官是中国法治的希望与脊梁。

    现实中,确实有不少律师不仅法律业务精湛,社会责任感强烈,而且能够依法、理性、勤勉地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项,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这些律师是促进法治形成的积极力量。但勿庸掩饰,当今律师界也存在着诸多不健康因素,影响着律师形象,其主要表现有五:

    一是为利益违法犯罪。有律师与当事人共谋,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有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代为传递立功证据,指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还有律师则更为露骨,直接因为案件赤裸裸地向警察、检察官、法官或有权影响案件的人行贿。

    二是找借口索要财物。有律师收取律师费后,想各种办法再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借口需要疏通关系、上下打点要当事人提供经费,或者主动向当事人提出如果达到取保候审、无罪、免刑、缓刑、减刑(尤其是死刑立即执行减为死缓)等有利结果,当事人应当支付特别对价。

    三是收费后敷衍应付。有律师在收取律师费后,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认真阅卷,不对案件做深入研究,未形成书面的辩护(代理)意见、询问提纲、举证质证提纲与辩论提纲就大模大样地出庭,在法庭上讲一些不痛不痒的话就了事。这种现象不仅在收费不高的普通律师中存在,在那些收取天文数字般律师费的著名大律师中也不鲜见。

    四是法庭上胡搅蛮缠。有律师为掩盖自己对案件本身研究的不足,故意在法庭上胡搅蛮缠,表演给家属看,以显示自己非常卖力,其方式或为无理指责公诉人未全面宣读笔录,或为无根据地指责公诉人违法讯问,或为故意曲解公诉人的意思以与公诉人发生激烈冲突,种种表现,不一而足。此等行为更多地发生在有些知名律师身上,他们仗着自身的名气,有恃无恐。

    五是网络上肆意炒作。网络尤其是自媒体的发达,促进了社会的透明,增强了舆论监督的力量,网络监督在中国这一特定环境下,对促进一些案件的公正处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有律师为使所代理的案件朝着自己希望的方向发展,或者在案件公开审判之前就泄露案件信息,或者在网络上散布不实信息,或者对案件进行不实评论,企图以此挟持司法。

    律师执业中存在的种种乱象,使律师的职业形象严重受损。一个在大学任教的发小见我辞掉检察官从事了律师业,就很担心,问我是否要围着检察官、法官活动,是否要向他们输送利益,由此可见律师在普通国民眼中的形象。

    其实,律师既不代表公平,更不代表正义,相对司法人员也不具有任何道义优势,而只是社会上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其职责就是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只有当律师依法尽职地完成了法律服务工作,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时,才促进了正义的实现,舍此律师与正义无关。

    作为一个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与其他公民一样,有权尽情地发泄牢骚与不满,严厉地揭批黑暗与罪恶,大声地呼吁公平与正义。但是,作为律师,更应不时地把手放在胸口,问问自己:我对当事人委托的事项尽力了吗?我在从事法律服务时有无超越法律的界限?我的工作是否对得起当事人所支付的酬劳?

    作者:邓楚开,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法学博士后。博主转自法律博客网,链接地址http://dengchukai.fyfz.cn/b/852333

  • 谈法律人的空间意识——法律人的三个国度

    tb13        每个人都是由肉体和思想组成,人的身体生活在同一个世界,但是思维却可能生活在不同的”空间”。本文从卡尔·施密特提出的”空间意识”出发,结合对霍布斯、霍姆斯、韦伯、卢梭、亚里士多德、柏拉图、《大学》的阅读,发现法律人在当下中国的空间革命中将扮演重要角色,而法律人不同的空间意识使得他们处于三个思维的国度:欲望国、法治国和理想国,分别对应着三种空间意识,最终影响现实的秩序。文章最后从政治哲学层面提出如何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立人间的”正义国”。

            一沙一世界,一鸟一天堂。“宇”,空间也;“宙”,时间也。在某一时刻,宇宙万物都有其所处空间。然而,一个空间有主人、客人,也有寄生者。能不能有主人的空间意识,决定了其在这个空间的地位。每个空间都有其固有的秩序,有了空间意识,才会对所处空间有所思考,有思考才能发现问题,发现问题才会去解决,问题被解决之后,新的空间秩序便得以建立,革命者和建立者便是这个空间新的主人。

            中国所处的空间是地球,在这个空间有其固有秩序,有其主人,历史沧桑,地球的空间秩序和主人不断地变换,中国曾经似乎有过主人的身份,后来归于沉沦,中国能否重新参与地球空间秩序的建立?我们法律人所处的空间是中国,这群人很少有过做主人的经历;历史和现实证明,只有法治才是新时代必须建立的空间秩序。 我们法律人能否胜任?

            法律人也有自己的宇宙,在这里也有其空间和空间的秩序,这三个空间是:欲望国,法治国和理想国。

           一、欲望国

           霍布斯将欲望看作是物理的运动,人有了意向,并朝着这个方向运动,这便是欲望。欲望无好坏之分,其指向可以是权力,财产,知识,名誉。道德也好,良善也罢,都仅仅是客观的主体运动而已。 霍姆斯告诫大家:“他灵魂的欲望就是他命运的先知”。 人有了欲望便将其激情投入其中,展开行动,使得自身越发地接近这个目标。一个目标欲望达成,还有新的欲望,欲望的子孙无穷无尽。就像一辆车的价值在于它不断达到一个个目的地一样,人生的意义就在这样一个追求和满足欲望的过程。人的欲望既然是一种物理的客观运动,便是不可阻挡的,其合理性不言而喻。

           在这个空间里,欲望支配这一切,统治着一切,人们出于恐惧,交出一部分权力,形成保障自己生命的“利维坦”——国家,一切过客或是寄生者要想生活在这里或是企图翻身做这空间的主人,便首先服从这里的规则,那就要有自己的欲望。在这个世界的法律人掌握着丰富精湛的技艺,拥有无穷无尽的欲望。或为名,为利,为权,为情,为性,或为容貌出众,为受人瞻仰,为智慧超群,为身体卓越;所有的人秉持着自己心中的宏伟志向,为了它学习,争论,追逐,斗争,高谈阔论,审时度势。有一天当他功成名就之时,便认定自己已经成为了这个空间的主人,人生的意义便实现了。在他将要消失在这个世界上时,他或是满足或是悲戚,不过最圆满的遗言恐怕是:我的人生成就非凡,丰富多彩,死而无憾了。

           当今中国,有多少法律人纯粹活地在欲望国里?毕竟这里很是诱人:有激情,有荣耀,有富足,有权贵,有数不尽的满足欲望的机会。法律人活跃在企业运行的各个环节,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高校媒体的各个领域;他们将法律和秩序带入这个世界,和社会各个势力结合,推动利维坦的运行。与此同时得到了等价或不等价的酬劳,这是实现过去欲望的回报,也是满足新的欲望的资本。他们为达目的无所不为,或依法律,或依权谋,或依裙带,无所不能,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使得这个世界呈现欣欣向荣的景象和氛围,整个社会在矛盾中达到平衡,在斗争中实现和谐。然而,当利维坦受到冲击,或是外敌,或是内乱,人们朝不保夕的时候,欲望国中功成名就的法律人,或是企图掌握更大的权力,或是卷铺盖走人,开始他们在欲望世界新的征程。他们有这个资本,有这个能力,有这个理论基础。因为:他灵魂的欲望是他命运的先知。

           二、法治国

           人生来就有作为人应该改享有的权利,被称为“人权”。享有共同民情的一方世界的人们,充满美德和理智,但为了过得安全、自在,他们走在一起将自己的人权拿出来聚集在一起,形成“人民的主权”,人民选出主权代表者,让渡一部分主权,即“政府主权”,随后与其签定合同,被称为契约。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最大利益。这就是人民主权下的社会契约。 这个契约是法,而且是良法。法对国家统制,就出现了法治国。 在这个国度里,人民安享自己的保留权力,国家支配着人民给予的权力,一切运行地有条不紊,理智和节制控制着一切。

           法律人在这个空间的使命便是:制造和维护这种合乎正义和国家利益的社会契约,并身体力行实现这个契约,最终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最大利益。马克思·韦伯在他的《以政治为志业》和《以学术为志业》中对政治和学术的性质、条件、限制,提出严格的界定和慷慨的呼吁,要求有志于两各领域的青年们发挥最大的努力和激情,达到完美的状态,为了国家和民族奉献一切的能量,不要“依赖”其而活,而要“为了”它们而活。 不仅是在政治和学术领域,每个行业都是一个空间,法律人的也应当以所处的行业为志业,充分认识其价值和内在规律性,从而发觉或是创造这一空间的秩序,成为这份志业空间的主人。

           法律人的政治志业是探究人民主权下社会契约的完美运行方式,并加以实践。例如,是如何实现政府运作的最好效果和人民权利最大的实现;建立怎样的法律秩序才能被世界认同,使中国参与世界空间革命,成为其主人之一;怎样实现社会的秩序和长久稳定运行。法律人的学术志业是发现法治国的运行模式和规律,探索法治国的基础和技艺,提出法治国中出现问题的解决办法等。法律人的律师志业是探求律师行业的规律,并遵循这个规律为当事人服务,平衡社会和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和矛盾。法律人经济为志业要探索和事件经济运行的良好法治条件与规约经济的法治秩序。

           法治国中,几乎一切领域都有法律的规范,法律人的志业就是使得这些法律在最大限度内是良法,同时使其得到最大程度的实施。

           三、理想国

           无论是在欲望国里还是在法治国里,空间时刻处在动荡的状态,空间的秩序也是朝令夕改。法律人探求着、发现着、创造着、实施着、变革着那片空间的秩序,可是一切都如同镜花水月,转眼间浮云尽散,更何况地球本就有其寿命。法律人该做什么,为什么要这样做,做与不做又有什么关系?反正一切都会消逝,不如且歌且行,自得其乐。然而自得其乐又有什么意思呢?一切终归虚空。哲学家很容易被人看做“神经病”,当一个人思索自己的存在和意义而找不到答案,最终陷入虚无主义的时候,这时出现异于常人的 “神经病症状”也是可以理解的。什么是正义?什么是理智?什么是良善?美德与败行有什么区别?会有什么结果?如果一切会消失,区分这些又有什么用?

           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很简单:要么不再去想;要么坚守心底的一份永恒。人是“万物之灵”,是“会思想的芦苇”,人需要空间意识,如果放弃了思考,人又凭什么称自己为“人”呢?所以真正的人是应当思考的,那么就唯有相信永恒并去追求永恒,这样,一切追求美德、善良、智慧的行动都有了根据。但是如何让自己相信看不到的东西,并去追求它?

           柏拉图的洞穴理论,塑造了一个可见世界和不可见世界。 人们处于可见世界而自得其乐,却不知这一切都是永恒理念的影子,在虚幻中生老病死而不自知。富有理智、勇敢、节制和正义的哲学家走出洞穴,接触了理念,随后将其带入可见世界并教育这里的人们。我们法律人不一定要相信这个理论,但是却可以保持一种探寻的精神,敞开自己的心灵,去探索去感知这个不可见世界,当在这个世界发现了理性,真理,美德,并爱上她们时,心中就会情不自禁深深相信它的存在,并在这种深信中建立起灵魂的秩序,给我们所处的空间带来幸福、平和和安宁。

           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明德之法在于: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法律人时刻徘徊于欲望国,法治国和理想国之间。而至善者莫过于追求三者的平衡,以节制约束欲望和以激情推动理智,实现富有生命和安定的法治国,实现正义,实现中庸,幸运的话还可以实现永恒!

    参考文献
    1.《陆地与海洋–古今之“法”变》,卡尔·施密特著,林国基、周敏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
    2.《利维坦》,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出版。
    3.《霍姆斯读本》,霍姆斯著,刘思达译,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出版。
    4.《社会契约论》,卢梭著,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印刷。
    5.《韦伯作品集I:学术与政治》,马克思·韦伯著,钱永详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
    6.《理想国》,柏拉图著,张竹明译,译林出版社2012年出版。
    7.《政治学》,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印。
    8.《大学·中庸》,曾参、子思著,王国轩译注,中华书局2006年出版。

    作者:张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博主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链接地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90347

  • “互联网+”时代的“四三二一”战略

    tb12      2015年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了“互联网+”行动计划,旨在进一步发挥互联网在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中的有效作用,引发了社会热议。

          笔者认为,要真正发挥“互联网+”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需要把握“四三二一”的战略思路,即:完善互联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四大功能、健全三大体系、实现两大转变、达到一个最终目标。

           四大功能

           所谓四大功能,主要是指从理论层面看,互联网信息技术究竟能给经济社会运行带来怎样的变化。互联网信息技术已经体现出这些功能,其能否发挥更大作用,也取决于如何继续提升这些功能的实现程度。

           完善互联网的宏观经济功能。一是降低经济中的搜索成本。在经济运行中,为了改变决策的不确定性,企业或个人必须进行信息搜寻,但信息搜寻是要付出代价和成本的。可以看到,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变着信息传递速度、渠道与方式,对降低搜寻成本起到重要作用。二是提升经济中的匹配效率。经济中的匹配问题贯穿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各个环节,如配置效率(Allocative Efficiency)是指以投入要素的最佳组合来生产出“最优的”产品数量组合,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对于提高生产率来说至关重要。再如,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兴起使得商业交易匹配完成的概率更高。三是降低狭义交易费用。一般认为,交易费用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交易费用是为了达成交易冲破一切阻碍所需要的有形及无形的成本。狭义交易费用是指市场交易费用,是为履行契约所付出的时间和努力。互联网打破了有形市场的时空局限,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信息不对称,因此能有效推动交易更顺利进行。四是外部性和网络效应。网络外部性是新经济中的重要概念,是指连接到一个网络的价值取决于已经连接到该网络的其他人的数量。通俗地说,就是每个用户从使用某产品中得到的效用,与用户的总数量有关。用户人数越多,每个用户得到的效用就越高,网络中每个人的价值被网络中其他人的数量所影响。这也就意味着网络用户数量的增长,将会带动用户总所得效用的平方级增长。

           完善互联网的微观经济功能。这主要是发挥互联网信息技术对于企业内部的信息管理、激励约束机制、技术进步和治理环境的积极作用。当前中国经济新常态下的诸多矛盾,表面上看是宏观经济的失衡、失速等问题,从深层次上看则是微观企业主体出了许多问题,如技术创新力不足、管理机制落后、企业文化扭曲等。有人认为这也是当前整个中国转轨期的大背景和新型商业文化缺位所致,但从微观着手,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来推动企业主体进行开放式、现代化、规范化的改造,则有助于解决这一“鸡生蛋、蛋生鸡”的矛盾。

           完善互联网的制度经济学功能。学者主要用三类理论解释经济增长:新古典增长理论、内生增长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自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新制度经济学派对于技术革命、经济增长乃至国家的兴衰都有了新的解释。其中,制度被定义为规范人的行为规则,有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分。前者是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确定的,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它是人们可以选择和改变的内生变量;后者包括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它们是不能被随意改变的、有自然内在逻辑的事物。在信息高速流动和传播的时代,传统的各类制度规则都遭遇挑战,在动态变化中逐渐走向新的制度“均衡”,对于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增长来说,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完善互联网的经济伦理功能。经济伦理学是从伦理方面对经济制度、经济组织和经济关系的一种系统研究。就此角度而言,市场经济不仅是经济的,更是伦理的;它是以人为本的经济,是公平的经济,是多赢的经济。信息时代既给新的伦理道德体系构建创造了多元化的前提,也对市场经济中的传统伦理价值带来某些挑战和负面冲击。如何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发挥互联网对经济伦理的促进作用,成为我国能否走向现代化社会的关键。

          三大体系

          保障互联网经济有效运行、实现共赢、服务不同产业部门需要三大体系支撑。

           多层次的互联网平台生态体系。我们看到,在传统单边市场中,消费者通常在竞争性厂商的产品中选择购买一个使用,而在双边市场中若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台时,如果平台没有排他性交易行为,消费者就可通过选择接入多个平台同时购买多个竞争性平台的产品或服务,以获取最大的网络效用。由此看到,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消费者和实现共赢,互联网时代的平台经济发展不应该走向排斥、排他和垄断,而是构建理性竞争与协同共赢的生态体系。此平台体系由诸多不同规模和层面的互联网平台企业组成,这些平台都具有以下基本特点:一是开放性,即打造组织开放、技术开放、产品开放的新型平台经济模式,增加参与者(平台内部参与者、平台竞争参与者),通过适度开放,做大市场“蛋糕”;二是综合性,例如,在银行卡、网络支付等领域,支付服务本身的“蛋糕”相对来说是有限的,各国都是如此,参与主体的盈利模式也绕不开既有定价机制,真正能够把“蛋糕”做大的方向,是建立在支付平台、产业链基础上的多元化增值服务;三是国际化,即未来的互联网平台的重心实际上是服务于走出去的中国经济、引进来的海外经济乃至自身走出国门进入国外市场,打造跨境平台服务生态圈。

           领先的技术与市场规则标准体系。我国传统产业和互联网信息产业都面临一个共同的难题,即缺乏技术与市场规则标准。这一方面阻碍了国内产业的发展壮大,例如,作为最具发展潜力的移动支付产业,在国内的发展仍然有很多障碍,其根源之一就是长期缺乏规范、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虽然2014年5月1日通过了移动支付技术的国家标准,但在金融支付方面,涉及众多市场主体、“山头林立”的行业整合短期内恐难解决。又比如,国内很多行业的“走出去”遇到困难,一大障碍也是缺乏统一规范的外文版的中国标准。只有标准“走出去”,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走出去”。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化的技术标准日益成为国际竞争的制高点。互联网产业是我国在全球能够“拿得出手”的产业,应该努力向全球输出各类“行业”和“技术”标准,真正提高我国的经济话语权。

          信息安全与消费者保护体系。信息时代的信息安全与消费者保护面临更大挑战。例如,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给老百姓带来很多便利,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类似垃圾短信的“副产品”。就全球来看,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案完善后,许多国家在治理垃圾短信时就有了明确依据,在相关立法中不仅明晰了各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还对违法行为确定了高额罚款、获刑入罪等明确的处罚手段。

           应该说,在数据信息被高度发掘的时代,一方面,各类新兴互联网企业成为主力;另一方面,传统企业也在着力跟随,其根本动力都是在于发掘新的商业利润来源,以弥补中国经济转型期的投资迷茫。在此过程中,对于个人的利益和诉求还缺乏合理的认识和定位。虽然大数据对于进一步理解和服务消费者有重要作用,但是从其他方面看,一是无序的、低效的、无用的信息轰炸往往给个人带来“信息过度”的不佳体验;二是在数据成为财富的狂热驱动下,对于个人信息权利的侵犯几乎无处不在,尤其在我国缺乏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条件下,数据渴望和采集很可能成为激怒消费者的动因,且拉大了与真正的消费者主权社会的距离。可以说,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信息可能成为“财富”,也可能变成“垃圾”,在我们逐渐转向消费者主权社会的过程中,“互联网+”更需要高度重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推动客户利益导向的商业模式创新。

           两大转变

           所谓两大转变,是互联网信息产业与其他部门的结合方式,需要实现“双向互动”。

           传统产业的信息化改造。近年来,虽然在信息化基础上我国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步伐不断加快,但是还远没有从根本上推动现有产业结构的优化。由于种种因素制约,我国产业调整仍然非常缓慢,不仅三次产业结构之间难以协调,而且各产业内部也亟须从低端转向高端,同时城乡之间的产业配置差异也逐渐增大。所有这些,都对生产效率、就业与福利、低碳增长等带来很大的负面冲击。

           实际上,离开了传统产业优化的支撑,互联网信息产业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木之本”,多年的全球经济演变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德国的工业4.0模式,就体现了在新兴制造业发展的“主干”上,信息化改造能够带来生产效率和产业生命力的巨大提升。尤其对我国来说,产业优化不应只考虑三次产业间的替代。近十年来,全球发展中国家的第三产业生产率增速开始超越第二产业,在此背景下推动产业转型,虽然可避免生产率与增长的趋势性下滑,但也要注意转向生产性、高端的服务业,而非低端的消费服务业,以避免产业转型的“拉美陷阱”。实际上,在国内部分发达城市,已经出现了这种低效产业升级带来的生产效率下降。因此,在我国农业、工业内部的升级可能更加重要,这就给传统产业的信息化、智能化发展提供了巨大需求和压力,而互联网信息技术也在其中大有可为。

           新型信息产业的“落地生根”。我们看到,与德国模式不同的是,美国互联网信息产业发展似乎与我国当前有类似之处,有更多纯粹的互联网新业态模式,但是在2000年网络泡沫危机的冲击下,部分互联网企业也更着眼于“回归传统”,以主动改造和融合传统产业为重心。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制造业回归”的趋势进一步与“大数据时代”的国家战略相结合,推动了这一演进过程。实际上,互联网信息时代带来许多产业变革,一是基于互联网基础上的新的业态和新的商业模式不断涌现,二是基于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型业态条件下的生产性服务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从长期来看,如果这些产业只着眼于特定领域的“自我游戏”,其生命力也必将有限。例如,当电子商务平台满足于B2C时,只是一个销售渠道而已;如果在C2B模式下介入生产环节,就对于整个产业链格局、企业生产和库存效率等产生复杂的影响,从而深刻改变现有各类产业部门。

           一个最终目标

          所谓一个最终目标,就是促使中国经济社会走向更高层次的数字化管理。

          对于一个数字化管理的社会来说,必然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日趋走向理性,而且能够充分运用互联网信息数据的巨大财富。例如,大数据、金融信息与信用管理之间具有天生的内在联系,尤其是随着发达国家的小微企业融资和消费金融的迅速发展,金融信息管理日益与信用管理结合起来,多层次的信用信息供给体系更加完善,这对于推动金融交易效率、降低成本和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应该说,依托互联网环境我们更容易发掘、集聚信息和低成本地建设金融交易信息基础。如运用大数据方法通过构建小微企业信用评估体系,从而有效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当然与国外相比,国内的社会信用管理、金融信息管理都还处于起步阶段,但也出现了部分积极的探索,部分电商企业充分运用客户信息支撑,开展网络信用评价与供应链金融创新。所谓“人无信不立”,经济、社会、金融的健康运行,也离不开健全的金融信用环境,互联网信息时代的公开、透明与大数据积累,为公共部门、企业部门、金融部门、居民部门的信用建设与高效管理都提供了重要支撑。

          还需强调的是,在走向“数字化”社会过程中,还要注意直面互联网信息技术可能带来的风险与挑战。我们知道,信息不对称的后果是扭曲了市场机制的作用,误导了市场信息,造成市场失灵。如果处在普遍的信息数据缺乏状态下,经济行为的不确定性也会增加,往往会降低市场效率。反之也是过犹不及,即便是20世纪末所谓的“信息爆炸”年代,也没有当前阶段如此快速的信息积累。据统计,互联网上的数据每两年翻一番,而全球绝大多数数据都是最近几年才产生的。面对似乎逐渐“供大于求”的数据,如何找到有用的信息成为利用大数据的关键问题。在现实中,对于一哄而上追求“互联网思维”的企业来说,也需要冷静思考在信息过度充分的年代,如何把互联网信息、数据、渠道变成真正的长期市场价值。

           国家治理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的体制机制建设,而互联网信息时代日新月异的变革与这些领域都是密不可分的。从根本上看,互联网信息技术、渠道、制度、文化等都是落实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工具和载体。落实国家治理体系建设要正确应对国内经济转型、结构调整与改革矛盾,优化对外经济结构,在国际游戏规则制定中掌握更大话语权等。这些都意味着中国要以新的思路融入国际合作中,在中国特色的网络经济、电商经济发展环境下,找到一条互联网信息技术与传统产业的共赢道路。

          总之,“互联网+”意味着我国互联网产业和企业的发展应该越过初始的“草根阶段”及其后的“江湖阶段”,逐步迈入“理性阶段”,在摒弃无序竞争、吸引眼球、资本游戏等元素之后,更多体现为“国家责任、社会责任、产业责任、草根责任”,在全球成为中国品牌形象中更加正面和积极的要素。

           作者:杨涛,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研究员、产业金融研究基地主任,文章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第20150506期,博主摘自第一智库网,链接地址:http://www.1think.com.cn/ViewArticle/Article_4ffa4a807c07bcf4b4ef9bfbd2a90c8b_20150514_230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