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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也只是个平凡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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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下我国,在微博等自媒体及报刊等公共媒体上为法治、正义呼吁最响的,恐怕非一些著名律师莫属。与此同时,常常在法庭上跟法官“死磕”的那些律师本身又一直备受争议。此等现象,从律师职业的本质属性上看,并不难理解。甚至可以说,它既是律师职业在我国尚处于发展之中的必然现象,又是我国法律人还未成熟的外在标志。
           在微博上、公共媒体上,一些律师常常指责公检法人员是如何罔顾正义、执法犯法,他们把自己打扮成了正义的化身,俨然只有律师才是合格的正义诠释者。我认为,此等“揭丑”行为不但无助于美化律师的公众形象,而且会刺激民众对法律人共同体的不信任,危及司法的社会信任根基。
           更主要的是,从其职业性质上说,律师不全是正义的化身。根据我国《律师法》,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尽管《律师法》同时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使命,决定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高于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及社会公平正义。当它们三者发生冲突时(它们彼此之间有冲突属正常,无冲突属例外),只能是维护当事人权益至上,“三个维护”同时至上,在逻辑上说不通,在实践中做不到。
           易言之,一个合格的律师必须把当事人视为上帝,像捍卫自身的权益那样去捍卫当事人权益。忠诚于当事人,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这是律师职业的基本信条。对此信条三心二意之人,或许是个好公民,但绝对说不上是个好律师。
           律师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基本方式就是打赢官司。赢得诉讼,才能有效保护当事人权益;败诉了,当事人的财产、名誉等种种权益自然会随之部分甚至全部丧失。为了胜诉,律师必须穷尽所有可资利用的手段,当然涉嫌违法的手段除外。对于律师而言,打赢官司或许不是一切,但它确实是唯一的要务。
           美国知名辩护律师艾伦·德肖维茨就坦言:“当我代表被告,我的确是想要赢——依循一切公正、合法、符合伦理的方式。这就是我们国家伸张正义的做法——双方都想办法要赢。这叫当事人主义。”尽管我国的诉讼模式与美国的当事人主义有所不同,但双方都要赢的诉讼目标无疑是惺惺相惜。
           为了赢得官司,案件双方都要付出高额的诉讼成本。在总的诉讼成本中,当事人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往往占很大一部分。当事人的经济实力决定了他能聘请到何种辩护档次的律师,而辩护律师的层次水准常常是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一个重要变量。是故,金钱与审判结果之间不是没关系,而是关系甚巨。相较于穷人,富人往往能得到更好的律师服务,就像能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一样。这是富人与穷人之间的不平等。尽管律师援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和减少了这种不平等,但要消灭这种不平等几乎是不可能的。
           与穷人相比,律师更青睐富人;与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相比,律师更愿意为富可敌国的大公司效力。这是律师法律服务的市场化性质决定的,与律师人格高低和社会公平正义没什么关系。但此等事实也说明,作为一种法律职业,律师本身无所谓伟大高尚,当然,也谈不上卑微低贱。就跟工人、教师等职业一样,对律师职业我们同样不应用道德话语来评判,否则,是非真假既看不清又道不明。
           不少律师喜好在各种媒介上把自己宣扬成正义的天使、维护法治的斗士,此诚与其职业性质明显抵牾。当然,也不排除有些律师确实存在认识误区,以为律师的天职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至今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大厅里还赫然悬挂着象征公平正义的天平。无论哪一种情形,都说明律师职业在我国尚未成熟,从法律素养到职业伦理再到职业自治自律,都有待于进一步的学习和提高。
           当下我国,无论是执法还是司法,都受到政治话语和人治思维的双面夹击,需要时间去修补和完善。此等法治现状导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其很大一部分的工作无关法律,而是几无遮掩的权力和关系。与说理释法和剖析事实的素质及能力相比,权力网络和公关能力对律师执业的影响更大、更深。许多知名律师都属于较高媒体曝光度群体,更多的是以社会活动家,而不是专注冷静的律师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凡此种种,我认为,多少损害了律师在社会民众中的职业形象与信誉,给律师职业的发展及法律人共同体的社会信任根基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律师职业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社会民众对律师职业的认可和接受还有一个为时不短的过程。回顾律师职业的发展历程,不受欢迎、不被信任堪称是律师职业起步和发展阶段的宿命。如在美国历史的不同时期,律师先后被贴上了保皇党人、寄生虫、土地投机者、立法机关的腐败分子、信托工具、讼棍、救护车追逐者等标签。至今哪怕是在法治成熟国家,律师职业依然是毁誉参半,律师时而被奉为英雄,时而被贬为无赖。
           研究律师职业的美国学者戴维•鲁本曾指出:“律师,不管他们私人的关注和投入是多么的崇高,从职业上来看他们关注当事人的利益不是为了实现正义。”斯言诚哉。我们的律师应该正确认识到,律师同样是一种平凡的职业,它既不高贵也不卑贱。道德良知、公平正义、爱国主义等美丽字眼,在执业过程中律师往往无暇顾及,有时甚至故意抛弃。
           在司法诉讼中,面对自己当事人个体的权益和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当选择和取舍来临时,律师往往是维护前者而舍去后者,否则,就算是对其当事人的背叛,而同时被背叛的还有律师职业伦理和司法诉讼规则。一味把自己打扮成正义天使和法律守护神的律师,要么是背叛者,要么是自欺欺人的伪君子,要么他可能已经不把自己单纯看作是一个律师了。这个判断或许冷酷得有点残酷,但这是律师职业原本平凡、拒绝崇高的本性决定的。


        本文作者:刘练军,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浙江大学宪法学博士,牛津大学访问学者,著有《法治的谜面》、《司法要论》等

        转载自《东方早报》 链接地址:http://www.dfdaily.com/html/63/2013/5/9/993133.shtml

     

     

  • 法科生的美丽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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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两天逛南门阳光书城,一本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的《法心如秤:法律人的基本立场》吸引了我的眼球。看样子这本书在书店的角落呆了不少时间了,纸张有些发黄了,捧起一翻,哦哟!这不是许身健老师的书吗,前两天我还在政法网络课堂听过他的课。这本书是许老师前些年的文集,光看书中文章的标题就感觉高大上,有内容,故毫不犹豫买下,并一夜读完,收获颇多。今天给大家推荐的该书的最后的一篇文章《法科生的美丽心灵》,尤其出彩的是文章中关于“伟大律师必须符合基本的要求”的一段。全文如下:
           最近,我在中国政法大学主持了由法学院主办,《法庭风暴》的作者勃兰特.戈尔茨坦律师主讲的主题讲座。《法庭风暴》记录的是耶鲁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及学生为帮助海地难民争取自由与实现正义,同老布什和克林顿两任总统治下的美国政府进行的一场坚忍不拔的公益诉讼的曲折故事。戈尔茨坦律师向中国政法大学师生介绍了耶鲁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的同学们写下的传奇:1992年,300名因国内发生政变而前往美国寻求政治避难的海地人,被关押于美军关塔那摩军事基地,并被告知如果已感染艾滋病将可能永远不能获得自由。耶鲁师生为帮助海地难民争取自由而与美国司法部、五角大楼以及老布什和克林顿两任总统之间展开不懈抗争。

         《法庭风暴》把读者从水深火热的海地、精英云集的耶鲁校园、海风凛冽的关塔那摩基地,带到了承载着实现公平正义使命的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最后直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获全胜。该书是耶鲁大学法学院毕业生戈尔茨坦律师在进行大量访谈、调查以及查阅海量文献基础上花费六年方写成的一部纪实性法律文学作品,作者通过细腻生动的文字向读者展示了这场惊心动魄的诉讼之战。戈尔茨坦律师到底是耶鲁大学法学院出身,深得美国法学教育真传,讲演简明扼要、条分缕析,他舍弃了讲台和麦克风,直接在台下和同学们面对面,声音清晰而有穿透力,同学们很快就被他勾勒的生动情节和鲜明形象所打动,讲座很成功。
           讲座结束之后,我向戈尔茨坦律师表示祝贺,他说:“我要向同学们传达这样一层意思,只要法科生能够牢记实现社会正义,维护弱者权益的使命,那么法律职业的形象可以永保不堕。耶鲁法学院法律诊所师生扶危济困,彰显了美国法学院所倡导的美国心灵(American Mind)。”我说:“实现社会正义、维护弱者权益的使命绝不是美国心灵的代称,尽管美国有世界上最庞大、最优秀的法律职业群体。但是,您也不要忘记,和您在耶鲁法学院同住一个宿舍的舍友在维护海地难民权益的这起名案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有关媒体揭露,此公在政府秘密文件里极尽文过饰非、遮丑藏拙之能事,与法律诊所的同学渐行渐远。法律人的职业理想在任何国家的法律职业当中都是难能可贵的,我的同事萧瀚提出,伟大的律师必须符合基本的要求,首先,要具备敏感、坚强和充满爱心的心灵品格;其次,能够以理性、合乎人类基本道德的方式做出常人难以做到或者不愿意、不敢做的正义举动;第三,不因此而在明知或者放任地伤害无辜的人。我认为,上述标准是法律人应当孜孜以求的高标准,这才是一种值得称颂的美丽心灵(Beautiful Mind)。在维护海地难民权益案件中,不畏艰险的耶鲁法学院法律诊所的同学们身上体现的就是法科生的美丽心灵。”
          的确,耶鲁法学院同学在代理海地难民案件时体现出的勇气和责任感是弥足珍贵的。耶鲁法学院是美国法学教育的塔尖,里面会聚着来自美国及其他国家的精英,耶鲁追求的是现代大学精神:教育是培养人、造就人的机构,它要使青年人充分发展自己的能力,体现个性,使受教育者成为有尊严、有勇气,可以有所担当的具有创造力的现代公民。现代大学强调学生要“树立标准、展示理想、坚持价值”,培养学生能够拥有独特的、不同于蝇营狗苟的高贵精神,鄙视短见的实用主义,追求虽然被现实嘲笑但是具有永恒意义的价值,比如忠诚以及信仰、责任及勇气。总之,大学除了要教会青年人谋生的本领,还要使青年人拥有美丽心灵。
           那么,法科生的美丽心灵如何具体理解呢?耶鲁法学院前院长科罗曼在《迷失的律师》一书中做了很好的解读。他指出,法科生基于各种考虑准备投身律师行业,追求金钱、权力、地位及声望者是多数,以上述目标体现职业的满足感,这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而不必苛求。但是,这些目标并非法科生的最高职业理想,如果所有法科生以上述目标为圭臬,那么法律职业就没有了灵魂,成为利欲熏心的生计而不是以追求社会公益为本的职业。科罗曼提出,美国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的直接原因在于职业价值的危机,律师并非单纯的技术人员,他们应当追求超越技术层面的精神追求。科罗曼提出,美国法律职业的危机是精神危机,危机源于美国律师政治家职业理想的式微。依照律师政治家视角看来,法律人的道德追求优于技术取向,应当倡导以社会公益为本的奉献精神。这就是法科生美丽心灵的权威解读,正如旅日学者季卫东所说:“铁骨铮铮不畏权贵、诚心拳拳善待贱民。”这正是律师职业最需要的品格和素养,也是法治秩序的真髓所在。
           法科生的美丽心灵是法律职业获得人民信赖的关键,这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中不应忽视的一个重要议题。除了强化职业技能训练,为实现以委托人为中心的代理打下能力基础,同时也要强化职业伦理教育,使我们的法科生拥有美丽的心灵。我也是一名政法大学法律诊所的教师,今后如果遇到诊所学生因棘手案件倍受打击、极度郁闷的时候,我将鼓励他们说:“为弱势群体免费代理功德无量,你选择了正确的道路,我会为你的信心和勇气骄傲,祝你德才兼备,拥有法科生的美丽心灵。”

  • 法治是值得信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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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格拉底之死的故事两千年来一直被法律人所传诵,并且成为历史学家、哲学家和法学家所共同探讨的话题。前面我们已经讨论了其对程序的尊重,苏格拉底以其自身之死宣扬了尊重程序正义的理念,同时也以自己的殉难昭示了一种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当他陷入囹圄时,好友克力同前来营救,但苏格拉底断然拒绝。他临死前说到:“如果我无耻逃亡,以错还错,以恶报恶,毁伤的不仅仅是法律,而且是我自己。”那么为什么苏格拉底会认为其死会毁坏他自己呢?这是因为,他始终相信,公民与法律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遵守法律实际上就是遵守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契约,国家即使对公民不公,公民也不能报复。而且国家的地位还高于父母,对父母不能报复,对国家则更不能报复。因此,苏格拉底认为他必须遵守雅典的法律。接受审判是他信仰雅典法律的体现。这也是他与雅典城邦之间订立的一种契约。他就必须服从判决,而不能背约逃跑。苏格拉底以自己的死证明自己遵守了契约,成全了自己一生坚持的德性原则,同时,也使得雅典法律的权威得以保全。
           苏格拉底之死被后世法学家所传诵,认为他彰显了一个公民在法治社会中的美德,这就是对法律制度的信仰和尊重,这不仅仅是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而且也是一个公民的良好美德。所以在西方社会,一个良好的公民必须是一个守法的公民。这是一个社会的法律能够得到遵守的最基本的文化心理基础。
       美国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曾说过一句非常著名的话:“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话常常为一些新自然法学派学者所质疑,因为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立法者也会犯错误,因此,不能企盼立法者制定的每一部法律或者法律中的每一个条款都是科学的,或者是永远正确的。此外,法律的滞后性和法律漏洞都是在所难免的,这就决定了法律在颁布之后,需要对其进行不断的修改和完善,如果法律能够像宗教那样成为信仰,法律就无法被修改。更何况,在人类历史上,任何国家都有可能存在恶法,因为即使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法律,也会存在剥夺少数人的自由的多数人暴政,法律也可能为利益集团所左右而不能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实证主义不承认恶法,坚持国家的法律都是正当的,但从古代自然法学派到以富勒等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学派都一定程度上仍然对信仰法律持一种质疑的态度。应当看到,人们的理性确实无法保证立法者能够对未来的一切通过法律作出完美的安排,法律的滞后缺陷都是在所难免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不能说每一部法律的每一个条文都应当被信仰,而且法律本身作为一种文本,不可能作为一种理想、信念被信仰。
           但是,法治作为一种理念或一种目标,是值得信仰的。法治是一种理想,是一种理念,它只有作为一种理想和信念被信仰,才能引导人们树立一种法律至上的理念,也才能召唤人们为了这种理想、信念去献身。当苏格拉底被判处死刑时,他虽然有机会逃脱,但仍然坚持一个公民必须遵守法律的信念,最终以身殉法。所以,在苏格拉底的心中,实际上是将法律作为一种理想、信念去追求。我理解伯尔曼的观点并非意味着法律要被像法律那样信仰,而只是强调对法治的忠诚和尊重,这正是我们这个社会所大力弘扬的法治精神。伯尔曼所言的法律应当被信仰,针对的并不仅仅是单个法律制度被信仰,而是“法治”这种社会治理模式应当被信仰。如果我们看看伯尔曼的《法律的性质与功能》(The Nature and Functions of Law),就不难发现,伯尔曼认为,法律是一种工具,其核心功能在于构建一种大家所追求的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当然是由法律来组织和构建的。在这个意义上,信仰法律实际上就是要信仰“以法律来组织和构建社会秩序”的精神。所以,伯尔曼对法律的信仰是一种对社会治理模式的信仰,而不是对单个具体制度的信仰。诚然,就单个法律制度而言,我们很难说具有绝对的真理。同样一种社会现象,可能存在多种规则可供选择。例如,北京治理交通拥堵问题,可以在限行、限购等多种模式中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模式共同使用。我们很难说哪一种方法就绝对是好的。但是,无论法律最后选择哪一种,都应当是一种规则之治、法律之治,该规则的讨论制定和具体实施,都应当严格符合法律的程序性要求,并反映大多数公民的利益。这本身就体现了“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功能。虽然不少人对大量具体制度持有异议,但这并不影响具体制度的支持者和异议者共同选取法治模式。因为,从长远和整体来看,法治模式都是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
           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有尊严和权威。思想是行为的动力,实践法治有赖于内心深处的理想和信仰。我们所说的信仰,是指从内心深处的认同和自觉自愿的依归。这要求人民从心底崇拜法律而不是崇拜权力,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保障党和国家事业的顺利发展。这就要求在全社会形成宪法和法律至上、以法为大的共识。
           实现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仰,执政党要依据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任何人都不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带头违法。
           实现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仰,执法者应率先垂范。信仰法治首先就是要使领导干部带头守法,中国传统社会讲究“以吏为师”,在法治社会,对此应该做新解读,这就是要强调领导干部的带头守法、遵守规则,遵守法律就是服从党和人民的意志,也就等于维护党的事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这也同样是自觉服从于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相反,漠视法律甚至践踏法律,或者以消极方式拒绝积极实施生效的法律,这些都在根本上有损于党和人民的事业,危害到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当领导干部和法律都能够信仰法律,才能够坚定人民对法律的信仰,树立人们对法治的信心。
           实现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仰,司法公正要求严格适用实体法。法官顾名思义就是“司法之官”,其基本职责就是严格地执行法律,这就要求法律人树立法律至上的信念,保持一颗对法律虔诚、敬畏、崇敬之心,形成忠实法律、捍卫法律的理念,要以自己的廉洁奉公、严格执法、维护正义的行为,来真正践行法治的理想,如此,才能坚定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树立对法治的信心。如果法律人群体能够坚持对法治的信仰,并去努力推动法治的进程,那就很可能带来一种良性循环效应,让越来越多的人看到实现法治的希望,树立对法治模式的信心和信仰,进而从整体上积极推进法治进程。而要树立全社会对法律的崇尚、尊重乃至信仰,必须借助司法机构的严格执法行为才能得以实现。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应当严格依据实体法裁判,有法不依、不顾法律而裁判是恣意的、不合法的裁判,裁判结果完全违背实体法则为枉法的裁判。可见,树立法律的权威和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不仅要求有法可依,还必须做到执法必严,让人们相信通过司法能够获得正义。
           实现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仰,必须全民守法。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就是人民能够真正遵守法律,使法律成为全社会行动的准则,法律深入人心,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在人与人之间发生纠纷之后,想到的不应首先是找关系、找后台,而应当首先想到通过法定的程序解决纠纷。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当苏格拉底被判处死刑时,他仍然坚信他作为一个雅典的公民有义务遵守雅典的法律。他的殉难也是向世人表明,公民对法律的遵守与服从也是法律真正得到遵守与执行的关键。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在苏醒,但是长期的封建意识和传统,以及计划经济时代“权大于法”的观念影响,法治建设尤其是执法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导致民众对法律的信赖度仍然不高。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无论是发生纠纷后的处理还是行政管理服务过程中,我们想到的往往不是法律规则,而是如何进入官场、寻找有权有势的人物疏通打理。例如,就交通违章后被罚款、甚至被扣押执照,国外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公民都能够自愿接受处罚,但在我们国家比较流行的做法是找人疏通、争取免于处罚,这种现象已经较为普遍,这是我们长期缺乏法治环境造成的,但改变这种现状,不仅仅需要领导干部带头守法,还需要培养广大民众的守法的意识,只有人民群众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形成对不遵纪守法现象的制衡。
           法律是世俗的,宗教是超世俗的,具有神圣色彩。但法治为什么应当被信仰?这一问题,学界存在不同看法。人们一讲到信仰,似乎总是和宗教联系在一起。而法律不是宗教,所以法律不能成为信仰。确实应当看到法律是世俗的,是我们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不可能远离我们的生活。从这一意义上讲,它和宗教是不同的。法治之所以是值得信仰的,除了上述原因之外,还在于法治作为一种事业,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信仰就是我们行动的指南,也是我们努力奋斗的目标。信仰能够给人们提供一种去追求被信仰目标的动力。只有我们有了信仰,我们才不会迷失方向,才能持之以恒地去奋斗,而不仅仅只是把法律当作一种实现目标的工具。依法治国实际上体现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尊重法律其实就是尊重民意。信仰是我们的行为准则,能够给我们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引,信仰也是我们的精神家园。信仰是我们固守的道德底线,我们坚守信仰,就是要坚守这一道德底线。另一方面,法治是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人类社会在近几个世纪的经验也告诉我们,法治是可以实现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治历史经验启示我们,法治在中国同样是可以实现的。现在在中国建设法治社会,已经形成了最广泛的共识,法治既是一种实践也是一个伟大的理想,需要我们不断为之而奋斗。
       今天我们从苏格拉底之死中得到的启示就是,仍然需要信仰法治,相信法律是维护我们自由和权利的圣经。建设一个人民主权、法治昌明、民富国强的社会,是我们孜孜追求的目标。只有践行法治,才能真正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本文选摘自王利明教授出版的《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2013年4月,北京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