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司法实践类作品推荐

  • 群体性事件背后的五大社会心态

    tb11       根据我们的观察,近年来大多数群体性事件都是弱势群体在遭受利益损害后公开表达群体诉求的集体行动,其背后的社会心态是对“不公正”“不合理”的遭遇表现出的怨恨、不满和愤怒,是不满情绪的外显表现。

      就宏观社会背景因素而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结构性诱因来源于,长期以来以高消耗和环境破坏为代价的、单纯追求GDP快速增长的资源依托型发展模式积累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社会由此蕴积了巨大的结构性张力。其一是贫富差距扩大。国家统计局2015年1月20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469,这反映出国内居民贫富差距已属“高度不平等”,按照国际上对基尼系数的解释,社会已处于高于0.4的“社会不安定”状态。其二是官员的贪腐以及不作为、乱作为。部分地方官员贪腐、滥权、官商勾结、公权私用等,严重损害群众利益,败坏了社会风气;官员腐败尤使民众受损更甚、利益冲突更甚,社会紧张情绪更甚。中国社会的结构性张力来自贪腐和贫富悬殊,社会因此“紧绷”。对公权力缺乏有效的制度化约束、司法救济乏力、公民表达诉求渠道狭窄等都刺激了群体事件的增加。

      如今,资源依托型发展模式已经消耗了许多社会潜力,造成的负面效应使民众难以承受,社会亦难以为继。这是引发群体性事件最根本的结构性背景因素,它广泛、深刻地影响着底层民众的社会心态。

      透过经验事实和实证材料,我们分析认为,不满情绪、集体认同感等社会心理因素对人群聚集的动员机制有着重要影响。就微观场景因素而言,在事发地现场大都存在社会心理因素。

      不满情绪

      这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最重要原因。底层民众的不满情绪来自于他们的实际生活。由于在宏观社会结构中处于被支配的低下位置,社会、经济地位低下,自己拥有的可供支配的资源甚少,社会资本匮乏,社会支持网络单薄,底层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的普遍感受是:糊口艰难,生活窘迫。在艰难的生活情境中,底层民众在微观社会里产生了不满、愤怒等消极情绪,“仇富”“仇官”心理亦由此产生,以致一旦发生社会矛盾、社会冲突,底层民众总是选择站在政府官员和富人的对立面。

      我们的“田野调查”发现,最近这些年最易引发群众不满,造成社会矛盾、冲突的是:劳动争议纠纷、违法违规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粗暴执法、滥权、以权谋私、涉众性经济犯罪(非法集资)、房地产开发商欺骗坑害业主等。我们对2014年全年监测到的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劳动争议较2013年上升了10个百分点,在各类社会矛盾、冲突中居首。工人对厂方拖欠工薪、故意压低工资、不交社保、搬迁不付赔偿等表示不满,且常为此与资方发生冲突,甚至罢工。

      “抱团取暖”

      如今群体性事件的行动主体往往是社会中的弱势者,他们遇“事”每每自觉势单力薄,因而总是企望与有相同遭遇的人“抱团取暖”,即寻找“集体认同感”。

      每一个社会成员自出生以后都被嵌于社会之中,置身于社会网络,尤其是置身于以国别、民族、阶层、性别、家族基础之上的社会网络之中,每个人都有“渴望归属于某个群体的心理偏好”。这就是集体认同感形成的心理动因。

      集体认同感是从成员的共同背景、经历、体验和团结中演化而来的群体共享情绪。譬如,同是被拆迁户、同是失地农民、同是下岗失业工人、同是代课教师、同是复员退伍转业军人等,由于经历相似、遭遇相同,彼此互动时往往会因相同的体验而有相同的怨愤和相同的利益诉求,当群体的共同性、共享特征成为大家的共识后,个体就会把自己归属于这个群体,且乐于参与其组织的集体行动。

      “命运共同体”

      背景相同、经历相似的人,同质性很强,在这个集体认同感创造的共享情境里,人们对群体的共同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容易产生情绪的“共同化”,把客观的社会关系转化为主观上体验到的群体利益的共同性,彼此结为“命运共同体”,或想象的“命运共同体”,以由此显示出和其他群体的差异,“我们”和“他们”的界限亦由此划分出来。当面临共同问题时,“命运共同体”往往成为集体行动最直接最便利的动员结构。“我们”和“他们”的界限越清楚,相互间情绪有可能更对立;“我们”和“他们”的界限越强调,互相间的恶感会越明显。这种情绪反应在工人和老板、业主和开发商、“外地人”和“本地人”、民众和警察等在群体性事件的对立和对峙中时常可见。“命运共同体”一旦将背景相同、经历相似的人聚集起来,人多势众显示力量,就会形成很大的社会压力。集体认同感提升了人们的不满情绪,将各自的、来自切身利益的不满整合为大家共同的怨愤、共同的利益诉求,集体认同感让大家“抱团取暖”,提供了动员的社会基础。

      情感集体唤醒

      不满、怨恨人皆有之,但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并不是只要有了“不满”和“怨恨”就一定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社会抗争其实是一个情感集体唤醒的过程,群体性事件就是情绪在很短的时间内被唤醒的产物。事件中参与者表现出的强烈的情绪反应就是社会解释的结果。

      我们在多个事发地考察发现,群体性事件初起之时,经常有人在现场描述事件的来龙去脉,议论事件的是非曲直;经常有人在现场义愤填膺地主持正义、公道,指出事件的“不公正”之处,点明谁是罪魁祸首,谁应为事件担责。经过他们的解释、评说,现场的人终于“搞懂了”“弄明白了”,这就是情感集体唤醒的过程。过去为人们习以为常、司空见惯也没觉得有什么“不合理”“不公正”的事情,经过有人的解读、解释,人们似乎才恍然大悟,“原来此事不合理啊。咱们应该闹,应该去讨要个说法”。很多群体性事件就是这样发生的。

      “情景震撼”

      国际上对集体行为、社会运动、恐怖主义、种族主义、骚乱等的研究都强调研究“强烈情感的突然唤醒”。事实上,要能够将陌生的旁观者吸到集体行动中,关键在于“情绪动员”,其中最重要的就在于能否出现凄惨悲戚至极、迅即打动众人的“即兴场景”。在许多事件的调查中我们发现,这种场景的出现往往会造成“情景震撼”,占领社会舆论的“道德制高点”,将对方置于“不义”“不道德”的舆论中心,将众人的情绪激化、激活,令所有在场的人无不悲天悯人、义愤填膺,“一边倒”地谴责当事的对方,进而投身到支持受害一方的集体行动中。如,2006年11月的广安事件中,小孩误服农药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不服,当夜就将小孩遗体放置在医院门诊大厅,遗体旁另放置有一个大大的“冤”字,家属在旁哭泣诉苦,引起大量过往群众围观,激发起同情、悲悯的情绪。又如,2013年5月3日在北京京温商城打工的安徽女孩袁某坠楼死亡,网络纷传该女孩是被数个保安强奸致死的,事发后不让家属查看视频监控录像,有关部门也不立案,云云。7日,死者母亲高举“女儿惨死,还我公道”的牌子来到京温商城讨说法,并呼吁安徽同乡给予声援。如此“即兴场景”震撼了在场围观的群众,激发了群众愤怒的情绪,引发集聚,形成情绪动员,即“人们共同在场,彼此相互察觉,注意力共同集中,谈话和非语言动作具有节奏性同步,共同的心境和群体的符号化以及对这些符号所产生的道德正义感使人们参与到集体行动中。”

      无数的经验事实让我们意识到,情感既是联系人们彼此依赖形成各种社会关系的“黏合剂”,是维系人类社会发展的凝聚力量,同时也是能够撕裂社会的破坏力量。我们当然不能对群体性事件背后的社会心态不予理会。

      论及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我们主张“功课”要从日常的社会生活中做起。作为领导干部,平时就应随时注意深入群众了解社情民意,关心百姓疾苦,群众最近在议论些什么?意见最大、最不满意的又是些什么?对这些都应做到了然于胸,并能开展有针对性的工作。群体性事件发生后,领导干部应勇于担当,勇于面对群众,在现场以“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做好群众工作,且以群众诉求为中心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

      作者:单光鼐,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文章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博主转自中道网,链接地址:http://www.zhongdaonet.com/NewsInfo.aspx?id=12486

     

  • 法律人不该忘记读的两本书

    tb9       读书人一辈子谈得最多的是书。不但课上课下讨论,而且时有远方不相识的读者和学子来鸿。后者说完感想,每每还请求推荐书目。那恳切的心情很让我感动,因为我在他们的年龄时无缘上大学,也是这样四处寻书问书的。然而我拿不出合适的书目,尤其在法学领域:国内的新书好书,我该向求问者讨教才是;美国的学术前沿,又未必与他们的学业和生活相关。法律,我总认为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学科。1993年我到港大任教,香港正处于移民潮之中,法学院考生大减。我问学生什么道理。他们说,法律不是“可转移的技能”(transferableskill),在香港学了法律,到温哥华派不上用场。所以现在入学的,都是对“九七”充满信心的呢!这话没错。法域随主权或社会制度划界,“各庄有各庄的高招”,教育训练执业资格也就画地为牢了,即便两地同属英国移种的普通法,也决不互相承认。当然,法理、人权和交叉学科研究(比如法律与经济学/社会学/文学)等“务虚”的门类不算。这些方面国内的译介和评论,近年来业已初具规模,出版信息应该不难查到。

       这么考虑了,我就只谈自己的经验,提醒不要忘记两种。一是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LawandSocietyinTraditionalChina),我的入门书。我念法律时几乎无学习压力,耶鲁法学院第一年基础课根本不打分。得了空闲,便向两位国内来做访问学者和读硕士的朋友请教中国法。坐在图书馆里,从清末民初一路看下去,到史尚宽、王泽鉴,再到1980年代的统编教材,对胃口的实在不多。西文著作就更浅白了。有一天,翻出瞿先生这本书(1961年英文版),忽然眼前一亮,脑子运动起来,说不出的舒坦。书中阐述的问题和社会学视角,跟每天课堂上讨论案例的各家理论连起来了。中文版我没有看过。学子们答复:正准备读呢。我再加一句:要注意作者的方法。

       二是《人民法院案例选》,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为什么?学子们感到意外。因为,受大陆法系传统和苏联教材的影响,我们的法学教育一向偏重教科书式的“原理”和法条的讲解。法律是当作一门“科学”,或者“适用真理般的规律解决现实问题的活动,不受任何价值观和社会因素的污染”(引自左卫民/谢鸿飞,《司法中的主题词》,载《法学研究》2/2002,页73),这样来看待并赋予价值的。读一读案例,研究一下政法实践的一个重要环节人民法院,及其运用、发展、存疑的学说,至少能补一些学校教育的不足吧。我自己为写书收集资料,从1992年10月“案例选”第一辑开始,每辑每案必读,至去年5月,拙著《中国知识产权》(英文)增订版交稿为止。觉得其编辑宗旨、入选案例和供稿法院的评析,均为同类出版物中的佼佼者。特别是责任编辑杨洪逵先生所撰的按语,最为精彩。有好几年,他一人负责民、商、知识产权和海事四大块的案例,凡属疑难重大的问题,不论实体程序,皆加按语而细致分析,知识之广博,令人钦佩。许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典型案例”,到了他手里,才获得了完整的表述。

       日前看到一篇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出版一套《中国案例指导》(暂定名)丛书,既在意料之中又感到高兴。法治建设至今,司法活动如何公开透明一直是公众舆论和学界关注的焦点。定期全面地公布审结的案件,不仅是政法实践新策略所要求的“理性化”“文牍化”的记录,更是向公众负责的交代。读完介绍,晓得这套“丛书”背后还有一个规划中的希望向“判例法”靠拢的“案例指导制度”,再对照上述“案例选”已有的建树,就想到几点建议。不妨在这儿略加讨论,主要为“丛书”的现实目标和读者着想:

       据介绍,“丛书”或“案例指导制度”的权威,除了编委会(及其成员)的高级别,还表现在只选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这个选案范围,我认为不妥。道理很简单,“指导制度”的权威固然需要编委会的级别支持,但它指导的内容范围,即司法实践中一个个具体的问题,却与终审法院的级别无关。这是因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级别管辖,通常是依据争议标的的金额、当事人或案件类型(例如是否涉外)、“重大社会影响”等因素而定的;一般不管案中程序或实体法律问题的难易或“典型”与否。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照样有许多复杂疑难的问题。“案例选”刊载评析的案件,不少是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就很说明问题。所以,“丛书”的选案范围不应受法院级别的限制。至于入选案例的权威,只要最高人民法院以适当的名义声明其“指导作用”,鼓励法官、检察官、律师参照引用,就足够明确了。

       “丛书”准备多收“新类型、有疑难”的案件,这是对的。但执行庭的案件“暂时不收”,说是因为“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在探索阶段”,就值得商榷。须知“执行难”是长期困扰各地各级法院、人所周知的老大难问题,怎么可以避开不谈,不加“指导”呢?适当地讨论一下,把形形色色的阻力拿到阳光底下来,其实有助于消除群众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同理,错案也应当选登。这样,既探讨了法律问题,又提高了司法透明度。“案例选”里就有少数错案,还有一些疑难案件的评析列出了合议庭的不同意见。“丛书”可以进一步,把错案作为“典型案例”来宣传,让大家引以为戒。这就需要改革法院内部的所谓“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此制度的弊端,学界早有论述;实行起来若想不打折扣,我看也难。比如案件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或者刑事案件中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的,就不宜一律视为“错案”。案件作为“错案”选编在“丛书”里,当然也不能作为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的理由。

       “丛书”还准备邀请“著名学者写研究性文章,阐述理论原理和案例精髓,并最后抽象出案例指导原则”。这么做,据说是为了案例的“应用性”。但我看是弊大于利。法院编案例不能学院化,脱离指导司法实践的目标。学者有学者关心的问题和任务,例如这二十多年来,常常热衷于呼吁和推动立法。这自然是要有人做的。可是“丛书”不能变成学者的论坛,不应卷入立法的争议。再如审判委员会的存废,是涉及人民法院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学界一直争论不休,但“丛书”就不必参与。这方面“案例选”的做法可以借鉴:由供稿法院自己评析案例,针对具体的问题而非任何“原理”教条阐发意见。不足或未及之处再由最高人民法院的编辑加按语讨论。法官审理案件、总结经验,不可一味追随学院里的潮流和热点;后者自有学者的文章演讲和教科书负责。一句话,“丛书”努力的方向不应是把“著名学者”请进法院,而是要学界逐步接受并研究法院选编的案例。什么时候做得到这一步,案例才真正有了权威。

       总而言之,编“丛书”的计划,乃至设想将来形成“一定程度的判例法”,是一件大好事。古人判案讲究成例;当下的政法实践,从选拔领导干部到拆迁民房,也离不开先例、惯例的运用。不然谁还会托辞“下不为例”?只是一般不必写进判决文书,告示天下而已。如此看来,关键在改革司法,包括司法文书。现在的判决书还是非常格式化的,而且以事实陈述为主,很少分析法律问题。这样的判决不可能用来指导司法实践。选编案件,其实是制作案例,即把案例提出的法律问题放在评析和按语里研究总结,再声明其权威的地位,供法官们审理案件时参照,由此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或中国特色的“判例法”。“判例法”,即便只是“一定程度”的,对司法文书亦即法官素质的要求也远比现行“成文法”制度来得严格。所以现实地看,目前这项改革只有小步前进,一点点磨合,才有望建立不论什么意义上的“判例”。普通法国家的经验表明,判例制度往往趋于保守,或者说需要一个相对保守和稳定的环境(桑斯坦,《一次一案》,哈佛大学出版社,1999,页16以下);它的成长,和运作一样,恐怕也必须是渐进式的。

       以上是就事论事。若放在大背景里观察,“判例法”还涉及当前政法体制的均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上下级法院间并无垂直领导关系,而只能以业务“指导”关联。但“指导”是弱势的权威,远不及下级法院所在“条块”中“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和监督有力。无怪乎,人们面对司法领域的腐败,总是寻求党政和人大等部门的介入,最终却削弱了法院的独立。“案例指导制度”或“判例法”的探索,也许能在“条块”间铺设起一条新的权威管道,起到促进和维护司法独立的作用。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是遏制腐败,长远目标则是争取较为充分的基于每一名法官的司法公正。希望“丛书”的编辑出版,能对这两项任务目标的实现有所裨益。

      

       参考书目(以著/编者姓名拼音为序):

       李侃如(Kenneth Lieberthal):《治理中国》(Governing China: From Revolution through Reform), W.W. Norton & Co, 1995。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Law and Society in Traditional China), Mouton, 1961。

       桑斯坦(Cass Sustein):《一次一案》(One Case at a Time: Judicial Minimalism on the Supreme Court) ,哈佛大学出版社,1999。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 。

       左卫民、谢宏飞:《司法中的主题词》,载《法学研究》2/2002。

           作者:冯象,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曾任香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兼副系主任、华东师范大学东方法商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博主选自:爱思想网,链接地址:http://www.aisixiang.com/data/87900.html

  • 律师漫谈

    tb18        讲的题目定为律师漫谈,其实也就是漫谈律师。
      我想先跟我们同行讲清楚,我不想也不会说假话。如果你们今天听到我在说假话,把我轰走就是了。但我不敢保证不说错话,我几乎天天都说错话。我喜欢胡说八道,如果今天说了错话,你们宽待,你们批判,不要送看守所就可以了。我觉得既然是在同行之间交流,就该把心掏出来,怎么想的就怎么说。说错了,你们原谅就是了,这是我要说的第一点。

      第二点,我之所以还有点胆子坐在这里,因为我有个愿望,就是想广交朋友。我觉得我这个人也贪财,我的财富是朋友。我们今天交个朋友好不好?至于董局方才说,会场上不许交头接耳,我看要允许,不爱听的甚至可以走嘛,何必在这里受罪?总之,随便,自由,好不好。

      今天是漫谈,我列了几个题目,想了几个问题,其中有我自己的,也有些是估计朋友们关心的,至于是不是,对不对,我不敢说,下面依次提。

      第一个问题,我们作为中国大陆的律师,应不应当算作社会精英的一个部分,我们是不是精英?如果是,如果我们有勇气说我们是,那好,作为社会精英,你应当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实现什么样的历史使命?总不能说混口饭吃就可以了,那恐怕不好。说我不是,律师整体是社会精英,我这个个体不是。那么,即便不是,现在你在律师的岗位上,应当实现什么样的社会责任?应当怎么样去完成你应当完成的作为一个中国人应当有的历史使命?这个问题是不是应当考虑一下?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作为中国大陆的律师,我们是不是应当同商人划清界限,作为律师这个行业,是不是应当跟商业泾渭分明。有人说,我们先过渡一下。怎么个过渡呢?先去挣些钱,然后再返回来服务。允许不允许?当然允许,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即是不是在你的原始积累上有了原罪。这个问题怎么交代,怎么处理,我觉得也应当引起思考。我总觉得,既然做了律师,就不应当是富豪,在中国做律师,如果是富豪,我觉得不适宜。道理我讲不清楚,但是我讲一个实例。美国总统林肯之所以能够做总统,那是因为美国大众把他视为贫民律师。如果当年的林肯是个富豪律师,我相信,他也不会被选为总统。这个问题有一定的复杂性,但是我建议我们大家都思考一下。是不是可以这样想,如果我们律师都太重或者先重私利的话,有没有危害?如果有,危害在哪里?先利而后义者,辱。这话对么?


      第三个问题,如何适当地建立我们的价值观。我们的价值观里,要允许含有私字,要允许。但是我们是不是可能,或者说我们是不是应该把这个私字变成,自我的自。在我们的价值观里边,体现自爱与自重,自立与自强。


      第四个问题,作为中国的律师,现在执业,是不是必须具有独立精神和自由思想?如果不具有独立精神,不具有自由思想,恐怕很难实现我们的任务,是不是这样?如果是,那么一切阻碍独立精神,妨碍自由思想的制度、规则等等,如何排除?敢不敢排除?


      第五个问题,我们的任务,归根结底是要把国家规定的法律付诸实施。从这个意义上看,这是在帮助党和政府去实现他们所规定的一定的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要冒昧地讲一句,律师本质上是保皇党,这个讲法对不对?我为什么要讲这个问题,因为执掌权力的很多人,当权派们,往往把我们看成异己,把我们的言论,我们的辩护视为异端,总之,有可能是敌对分子,或者干脆就叫阶级异己分子。我在这里保皇,你在那里把我看成是异己,这个矛盾怎么处理、怎么解决?当然,在律师界,在诸位朋友之间,会有革命家。但是,我们在这里所讲的革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暴力行为,不是要推翻什么东西。我们这里所讲的革命,是要把一切腐朽的东西,旧的东西,改得好一点,变得对人民有利一些。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这个世界,我们的前辈们,就有很多优秀人物,我们为什么不可以继承。因此,律师有保皇的实质,但绝不排除我们要做一个革命者,要当一个革命家。我是在给我们自己定位,这里边包含了很多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第六个问题,在法律共同体里,我们往往讲律师最小最弱,但应冷静地思考一下,我们在法律共同体里是不是弱者。聚二十万之众积三十年之经验,我们现在还是弱者吗?我不大承认,也不服,因为实际情况不是这样。我们现在有了一大批青年才俊,这些朋友,这些同道,他们都能够很准确地把握着现实,做到了脚踏实地,又大多能神驰古今,极目千里,他们站得高,他们看得远,他们肯定能够实现我们律师行业应当完成的任务。所以,我从这方面来看,我认为律师在整个的共同体里,并不是弱者。有一个比较形象的说法,我们这些律师,应当是,一定是,现在就是,含露带刺的玫瑰。我体会,含露,意味着它映照大千世界,一滴露珠是可以映照大千世界的;带刺,我们的这些律师,并不是浑身剑戟,而是说具有风骨,是能直指种种邪恶,种种不合理的现象。有了这两点,他完全够得上人们喜爱的朵朵玫瑰,不仅实有外在之美,还有它内在的大爱的内涵:我们够格。这班才俊,这些朋友,在一个受污严重的大环境里,做到了或者说能够逐渐做到周老夫子所讲的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达到了香远益清,已经是亭亭玉立,站得直,站得正。这样的形象,这样的精神,能够征服这个世界,因此在精神领域里面,我们是强者,不是弱者,难道不是吗?我们比哪个更低一些吗?我绝不这样看!提这个问题,是自勉,也是鼓劲,不要气馁嘛。


      第七个问题。古人讲,人有五气,血、脉、骨、神、勇。把它综合起来,是否集中体现为一个人应当具有的正气。古人讲五气把勇放在最后是有道理的,因为这里所讲的勇气之勇,是前四个气的总结和归纳。而正气,恰恰是这五气的集中与升华,做人应当有一股子正气。


      说句闲话。我的一个当事人,鼎鼎大名的鲍/彤先生,被他亲爱的党判了刑,从中央委员会里面清除,判刑七年,剥权两年。从监狱里出来之后,紧跟着一分一秒不差的,又被送到一个不是监狱却与监狱同劣的地方。说:鲍先生,六四快到了,请你在这里先休息一下。鲍/彤问,待到什么时候?有关人士说,七八天。这七八天是他的七八天,不晓得是多少个七天过去,这个过程不讲了。在这多少个七八天里,为了安抚我的当事人鲍/彤先生受到严重创伤的心灵,我通过家属要求他给我写一个东西,鲍/彤字写得也许不是很好,但漂亮,我说你给我写《正气歌》:天地有正气,杂然赋流形。下则为河岳,上则为日星。鲍/彤很厉害,把正气歌从头到尾背着写下来了,满纸清秀,非常漂亮,透出正气。人有一股正气,十分邪恶都可以抵挡得住的。我们做律师,经常与邪恶斗争,需要有正气。


      但我们往往为邪恶所缠绕,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律师怎么办?怎么反映出我们还有点勇气与正气?我们作为一个人,还应当有一点人气吧,又怎样去体现人的精神?再把问题引申开来,西政的文正邦教授,有一个很好的提法,非常精彩,他说法是天地间的浩然正气。法本身就是浩然正气。这个判断对我们有启示,很有启发。为什么是这样?我们这些学法用法的人,因为我们手上掌握着真理,因为我们具有铮铮铁骨,我们就有可能通过我们的实务,通过法律,把人逐渐引向善的方面;而后在不同的领域里有可能达到,进而跃入美的境界。现在有的法不够那么美,那是另外一回事。书读得多的朋友知道,世上有些法学思想美得很,很多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美得很,非常美。你看美国那个宪法序言写得多精彩,还能减一个字吗?还能增一个字吗?简简单单的那么百十多个字,用了两百多年,现在都可以不改,太美了。我们从他们那里找到的是这些东西,可以说只要我们运用得好,只要我们有那么一股子正气,我们能够无往而不胜,是不是这样,咱们共同思索一下。


      第八个问题,我觉得,不管从哪个方面来界定我们律师的好与坏,优与差,小与大,都不太容易。说哪个律师是优秀的,哪个律师是大律师,标准怕难定。因此,讲句老实话,我从一开始就不赞成评所谓的这个佳,那个佳,什么十佳,我不是嫉妒,不是的,我希望人们都佳。但是我们评的那个佳,往往是,十佳变十假,这就太惨了。我是不是在这儿胡乱报道,不是的。中国大陆第一届十佳律师,其中有一位全国人大代表,赫赫有名,鄙人很荣幸跟他对了一次庭,我不讲他水平怎么样,只考虑他当时是司法厅的办公室副主任,而我们有规定,行政官员不可以做执业律师,不可以出庭,是不是这样?因此我讲,你作为我们律师的领导人,你在法庭之上,在诉讼领域里,连最直接有关的法都不遵循,《律师法》,《公务员法》,你都敢背弃,还有什么资格站在这里?所以我要求法庭驱逐他。他说:北京律师怎么可以这样啊,你知道吗,我是十佳律师啊。他还讲了一个自以为很好的理由,他说我正在申请辞去行政职务。你看,正在申请辞去,这就正证明他现在确实是,因此必须逐出。诸位,这就是我们的佳。如果这个例子还不能说明问题,我再报一例我们的家丑,北京的十佳。其中一位我也是第一次跟他一块出庭,那个法庭开得很大,因为是少年犯,所以律师也多,我们这位十佳,那真的够得上艺高人胆大,他居然、他竟敢完全不看卷,到法庭上,拿起本卷宗就胡说起来了,驴唇不对马嘴,法官也慌了,怎么回事啊?最后他才漫不经心地讲:哦,卷拿错了。你说我们这个脸往哪里放啊,这不是你们的律师吗?而且是你们的佳!


      所以,请考虑一下,不评这个佳好不好,让我们的佳从我们的行业里,从我们的队伍里涌现出来,多好啊。


      第九个问题,众所周知,大陆的律师行业有风险,我们怎样实行自我保护。我们一定要保护自己,我上面讲五气的时候说到勇,那可不是让人蛮干,不是的。关于这个问题,我有四点体会。第一点,要学会,要善于在必要的时候,或者必要的情况下,与某种东西或者某种力量妥协,要善于妥协,学会妥协,妥协是一门艺术,甚至可以讲,妥协就是政治。但又要把话说回来,在妥协之时,在原则问题上又绝不后退半步,就是说要有底线,妥协而没底线就不行了,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诉讼当中的法律问题要尽可能地不向政治靠拢,不把它政治化,更不要去炒作,这是对我们自己一个很好的保护。是的,在诉讼中,有可能遇到敏感问题,遇到政治问题,怎么办?我的体会是,要千方百计地把它纳入法制轨道,把政治问题法制化,一切都按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去办。


      第三点,要善于用专业对抗专制。我们的风险往往来自专制,我们要保护自己,怎么保护?充分运用你的专业,使专制无法施展。我愿意给年轻的朋友讲一句,如果我们的专业还不是那么有雄厚的基础的话,在这方面下下工夫是必要的,是值得的。


      第四点,我从北海、贵阳等等事件当中领悟到一条,在必要的时候,要善于集中或者说凝聚我们集体的力量。我们现在真的如一盘散沙,当然这里面有珍珠那是另外一回事。我们的力量凝聚不起来,容易被人家欺负,受欺之后,还没辙,这不是办法。我无意组织造反,不敢,绝无此意。我只是说我们要凝聚,力量要凝聚,发出声音来,发出我们集体的声音来,我认为有效也有用,这是一种很好的自我保护。


      诸位很幸运,咱们协会有一个何秘书长,昨天经过交谈,我知道何秘书长对于湖南岳阳当年的律师协会发出集体的声音,起了多么大的作用,了如指掌。我简单讲两句这件事。湖南岳阳,两个律师办了一个刑事案子,跟检察官发生了冲突,发生了对立,检察机关动用权力,把律师给收了,关起来了,还不许会见。在这样的情况下,当时的岳阳律师协会会长忍无可忍,紧急召开了岳阳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就此事件实行全市律师罢辩,老子不玩了。岳阳的那个决议还指出,什么时候变,变化的变,什么时候我这个决议改变,才可以去辩,要等我通知,在此以前,任何会员不得违反此决议。太精彩了!我当时还没有离开北京市律协,我没有这种胆识,也没有那种胆略,他们做的我做不到,想做也做不到,比起他们来,我是个懦夫。但是他们的经验,真的在我心上烙下了深印。我不知道大家怎么想,岳阳的律协真的是律师的娘家呀,那是真的呀,现在的全国律协,真的是我的恶婆婆呀。


      第十个问题,在座的可能各党各派都有,包括无党派人士,这就有了一个问题,服从组织与遵循法律,何者为先,何者为主,怎么办?如果你是个共产党人,党组或者党委定了,说这个案子你必须这么干,但是根据案情,根据事实,又不能这么办,那你怎么干?这个问题曾经困惑了很多人,上世纪五十年代,北大才女,林/昭,她当年思想最大的矛盾点就在这里,说个人跟组织的关系,怎么解决?怎么化解?她那样的才女都没有解决好这个问题,说明的的确确是个难题。我呢,叫好听一些,高龄嘛,讲难听一点是日薄西山,处于我这样的情况,如果党性原则跟宪法原则发生了冲突,我只能讲,我作为一个律师,一个法律人,要首先遵守宪法原则,因为它是最高,是至高的。从另外一方面讲,你是一个人,那么党员跟人这个矛盾怎么解决?有人讲,先做党员,后做律师。这就有了一个问题,你是不是可以先做律师后做人?我要先做一个人,然后再做别的。如不是个人,讲别的,岂不是空话。因此我的结论是,还是相信法,法律至上。什么三个至上,哪里来的?法律至上,天经地义。

      第十一个问题,律师会面对各式各样的冤假错案,对于你手上的冤假错案,应当把何时视为最后的终结?为什么提这个问题?起因是陕西的一位律师,办了一个非常漂亮的案子,诸位可能还记得,被告人刑事犯罪分子已经推到刑场上了,律师给最高法院发了个电传,陈述冤情,最高法院指令马上停止执行。但两个月之后这个人还是被枪决了。之后律师著文说:枪声一响,我的任务也就结束了。我觉得,他案子办得很好,但这个思想又体现出他在实现任务的过程当中有不够完美之处。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的当事人的的确确有冤情,那么,枪声一响,意味着我的下一个任务开始了。这是新的开始。律师应把事情搞个水落石出,才算完成使命。当然,也会有这样的问题,搞来搞去,搞了几十年,都很难把它弄到水落石出。但是应该顽强坚持,不应轻易放弃,因为你是律师嘛,是不是?遇到冤假错案,遇到非常艰难的情况,我们就放下了,休息了,我总觉得好像是不太够,是不是这样?

           演讲者:张思之,中国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名誉理事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顾问、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2012421日,85岁高龄的张思之大律师在南充市给律师同行讲座。文章来源: 律师文摘,2012510日,博主转自共识网,链接地址: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fzyj/article_20120511594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