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理论类作品推荐

  • 法律信仰的四根支柱

    tb3        法律信仰是现代社会秩序的至上追求。截至目前,对此主要形成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法律信仰论和法律不能被信仰论,且前者暂居优势。不可否认,二者各有其理,但似乎又共同忽略了一个值得进一步追问的问题:法律信仰的前提是什么?窃以为,阐明法律信仰的前提至关重要,这才是法律信仰的根本问题。着眼当下我国实际,法律信仰的形成应率先从以下四个方面做起:

             

           第一,立良法。制定法律是培育法律信仰的第一步,没有法律存在的原始社会自然谈不上法律信仰。当然有了法律,人们也不一定有法律信仰,这已被古今中外的屡次实践所证明。这就需要我们首先从法律产生的源头——立法上去探寻形成法律信仰的路径,故制定良法是培育法律信仰的肇端,也是最重要的一环。那么何为“良法”?从先哲亚里士多德到杰弗逊,从拿破仑到萨维尼都进行了深入思考和艰难开拓,虽然饱经挫折但也硕果累累。尽管观点众说纷纭,但他们有一点共识的确令世人警醒:良法必须紧扣本国实际,否则立法就是无本之木。毋庸置疑,当下国人法律信仰的缺失与我国立法的错位不无关系。众所周知,经过三十多年的不懈努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确立,但大都移植西方,与国人的文化及习惯有相当距离。所以让人们一夜之间放弃内心所信仰的千百年来所形成的传统而去信仰陌生的法律,恐怕是“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为此,我国立法必须立基于本土习惯上的博采众长,方能使法律信仰立地生根!


            其二,正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灵魂,也是培育国人法律信仰的关键。有了良法,司法不公,法律信仰只能是纸上谈兵;没有良法,即使司法公正,法律信仰亦是墙上芦苇。一次公正的判决并非仅仅是维护了受害人的权益,更重要的是它会通过横向传播的形式使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及邻居同事甚至其周围更多的人感受到法律的可信可敬。普通民众是最讲究实际的,当他们认识到通过法律能够保护自身的切身利益,在其内心必然会自然而然地产生对法律的信任与尊敬;同时当他们看到通过法律使侵害方得到应有的制裁时,也必然会给予那些试图以身试法者一种无形的威慑,使之不敢违法或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这也恰恰体现了法律的尊严。长此以往,千万次公正判决的百川归海才能逐步使法律信仰进驻民众心间。反之,个别审判不公及冤假错案残酷吞噬着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撞击着人们心中本来就很脆弱的法律信仰神经,不能不令人扼腕长叹!尤其值得司法机关警醒的是,处于当今网络时代,信息传播之快令人始料未及;监督司法公正的大众舆论是检验民众法律信仰的一块重要试金石,正则促进,负则阻碍。既然如此,如何保障司法公正才是问题的关键。我认为,除继续坚决贯彻宪法之“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与任何个人不得干涉法院审判”这个原则规定外,法院和法官一是要把严于律己、拒腐防变、心中有天平作为恪守不移的神圣职责,二是要虚心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尤其是媒体和人民大众的监督。“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这句箴言应当成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者的座右铭,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真实写照。只有如此,法律信仰之水才会缓缓流入民众的心田。


             其三,严执法。严格执法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之一,因为任何一个法院的判决若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无异于一纸空文。公正执法是严格执法的应有之意,因为此处的执法机关不仅仅是指法院的执行庭,更多的是指向行政机关的执法权。严格执法是政府取信于民的重要保证,不仅事关政府的光辉形象,而且关乎民众法律信仰的形成。长期以来,传统司法行政合一体制的影响依然在国人心目中根深蒂固。对普通百姓而言,不管你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均认为是父母官应当为他们排忧解难,“有问题,找政府”的思维在当下民众中依然很有市场。若此,如果人们总是从媒体或生活中看到执法人员动辄砸摊子、乱罚款、强行拆迁,而政府机关总是抱着一个“不出事,就没事”的侥幸执法心态,就难免小事酿大祸,想让百姓相信政府公正执法也只能是水中花镜中月了!然则如何保证严格执法?笔者以为,无论是司法机关执法还是行政机关执法,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以尽量劝说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执行为上策;即使要采取强制执行方式,也不能简单粗暴,要牢固树立“权为民所用”的基本执法观。依此路径,就能逐步培养出民众的规则意识,为法律信仰的形成夯实基础。


            最后,重守法。法律信仰是主体和客体的辩证统一,如果把“法律”看做法律信仰的客体,那么法律信仰的主体无疑应当是人,不仅包括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还包括数量众多的守法者。不可否认,前三者可能对法律信仰的客体影响成分较大,而守法者对法律信仰主体的影响成分可能更深。当然,这并非说前三者不是守法的主体,恰恰相反他们更应该模范带头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因为其是法律的制定者、司法者、执行者就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更因为他们的一举一动对普通守法者的守法意识影响更为深远,诚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那么如何培育守法者的守法意识?愚以为,必须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普法教育,注重送法下基层,尤其要把那些与民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到位,让普通百姓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守法,也就是让民众做到积极守法,而非被动型地消极守法。消极守法使民众畏法如虎,只有积极守法才能逐步培育公民的守法意识。申言之,积极守法就是要让广大民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给他们带来的或可能带来的利益或不利后果,亦即对于受害人来说,通过法律维护了其正当权益,实现了其心目中的正义;对于侵害方而言,通过法律制裁使其承担后果,从而使之感受到由于自己的过错给自身带来的物质或精神损害。如此日积月累,就必然能够在广大的民众中间形成一个良好的守法氛围,然后才能进一步升华为根植于人们内心深处的法律信仰。

           作者:赵天宝,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主摘自爱思想网,链接地址:http://www.aisixiang.com/data/87477.html

  • 从私法制度到私法秩序

    tb2      法治昌明的标志,不只是有着健全的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形成良好的法律秩序。良好的法律秩序意味着法律得到有效的实施,法的信念被普遍接受,人人“诚实生活,毋害他人,各得其所”,享受着法治带来的自由和安全。这是一幅美丽的法治图景,也是依法治国的理想蓝图。

          私法,即民商法,是调整社会个体成员(自然人、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现代法治的基础。私法以私权保障和契约自由(当事人自治)为基本理念,通过对社会个体成员之间关系的调整,赋予权利、课以义务,旨在构建一个私权得到切实保障、当事人意愿得到必要尊重的法律秩序。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基本实现了民商事领域“有法可依”的法制目标,民众的权利意识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法治的进步,我国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33部民商事法律和一大批规范商事活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涵盖了几乎所有的民商事领域。可以说,我们基本解决了民商事领域“无法可依”的问题,实现了“有法可依”的法制目标。

          随着这些民商事法律、法规的颁行,私法秩序也在逐渐形成中。一是民众的权利意识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消费者维权”、“农民工维权”、“拆迁维权”、“一元钱官司”以及公众对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积极参与,都标示着公众对自己切身权利和利益的关注,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逐渐转化为公众的权利意识以及维护自身权益的自觉行动;二是司法过程中,通过个案裁判或制定具有普遍效力的规范性司法解释,使得已经颁行的民商事法律在司法裁判中得到了实施,私权保障、当事人自治等私法观念已被司法所认同,逐渐成为司法尊崇的理念。

          法律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全社会对私法制度的遵守尤其是对私法理念的尊重,我国的私法秩序构建仍任重道远

    然而,我国是一个缺乏私法传统的国家。封建历史上的“重刑轻民”,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个人服从集体、集体服从国家”,乃至“文革”期间的“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等,使得社会个体成员的权利和自由遭到压制,形成了公权强大和私权脆弱之间失衡的态势。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情况有所改善,但是离法治的目标,离良好的私法秩序仍有较大的差距。例如,1999年《合同法》已确认了契约自由的原则,但是多年来房屋限购政策的频频出台,致使大量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得到履行。又如,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并没能够有效遏制城市化进程中的暴力拆迁行为,不少发生暴力拆迁导致死亡事件的官员并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甚至有官员公然发出“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的惊人之语,实与《物权法》相违。这些都说明,虽然我们已经制定了保障私权、维护契约的法律,建立了较为健全的私法制度,但私法秩序构建仍任重道远。

           私法秩序的构建有待已有的民商事法律得到有效实施,法律的有效实施则离不开全社会对私法制度的遵守尤其是对私法理念的尊重。拿破仑曾经自豪地说:“我真正的荣耀,不是曾经赢得了四十几场战役,滑铁卢摧毁了那么多的胜利……但真正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将永存于世的,是我的民法典。”历史证明了这一点。《法国民法典》颁行二百多年来,始终屹立不倒,被誉为“法国真正的宪法”。究其原因在于《法国民法典》确立的财产权和契约自由观念得到普遍的尊重,从而奠定了社会秩序的基石。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私法秩序构建更应当强调的是约束公权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思路、新观念,对于私法秩序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就财产权而言,四中全会提出的“保护产权”、“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旨在全社会倡导对私有产权的尊重和保护。就契约自由而言,李克强总理反复强调“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四中全会提出“维护契约”、“倡导契约精神”,也旨在全社会倡导尊重契约的观念。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私法传统缺失的国家,执政党倡导的这些新理念对于私法秩序构建乃至法治国家建设无疑具有纲领性的作用。

          私法秩序的构建必须将执政党所倡导的新理念贯穿到具体的法律制度里,贯穿到社会全体成员的实际行动中。这不仅要求每个社会成员的私权应得到他人的尊重,而且同样要求每个社会成员应当尊重他人的私权。这也就是“诚实生活、毋害他人,各得其所”。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私法秩序构建更应当强调的是约束公权力。现实生活中,影响私法秩序构建的主要因素不是社会个体成员的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法律必要的敬畏,而是公权力机关的恣意行为,对法律的视而不见。因此,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前所未有地展开对公权力的治理,确立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政府行为准则,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严禁政府“法外设权”,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乃至掀起“全覆盖”、“零容忍”的“反腐风暴”,等等,均旨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些就不只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更是构建良好私法秩序的必需。

           

           作者:柳经纬,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团队首席科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本文原载于北京日报,博主转自中道网,链接地址:http://www.zhongdaonet.com/NewsInfo.aspx?id=12425

  • 人为什么要遵守规则?

    tb17       人为什么不遵守规则,或者说人在什么条件下不遵守规则?答案很简单,如果不遵守规则不会受到惩罚而且能够带来利益,那么人们一定不遵守规则。

          不遵守规则,或者遵守与别人不同的规则是隐藏在国人心中的一种欲望,此欲望的实现,即使不能带来利益,也能带来与众不同的感受。

          在国外访问,见到几个留学的中国孩子。一个孩子因为经常逃学,考试未能通过。我问:“通不过是不是要重修?”孩子得意地说:“别人要重修,我才不那么傻。”他告诉我,学校的规则是,考试没有通过的学生,如果有医生证明学生在考试期间生病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补考。补考的卷子和原来的卷子基本一样,大概只有百分之二十的题有差异。“我可以让考完试的同学把题告诉我,这样至少可以拿60分。”

           “你怎么才能拿到医生的证明呢?”

           “去唐人街找中国医生,送他一个小礼物就齐了。”

           看着他清澈而明亮且充满得意的眼光,我心里涌上一种悲哀。学校的制度想必是经过充分论证的,其前提假设是每个没有通过考试的学生都是诚实的人,给诚实的学生一个补救的机会,这是教育制度的合理性之一。这个制度在这所有着百年历史的世界名校公平而有效地适用多年,在这个中国孩子这里竟然失效了。

           这样的例子很多。从托福的分数到个人成绩单,小到个人资料,大到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公证,那些以诚实为前提的规则被我们的同胞耍得一塌糊涂。由于这样的行为被频频发现,很多国家都对中国人采取了严密的防范措施。例如,有些大学在录取中国学生时不得不增设更多的标准,以保证被录取的学生是“真材实料”。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的硕士项目曾要求中国学生的推荐人要写中文推荐信,而且最好手写,因为他们发现那些使用了最诚挚最美好语言的英文推荐大部分出自被推荐人自己之手。我们这个民族的公信度由于人们对规则的不恭而受到伤害。

           遵守规则和诚信之间的关系很具有一些哲理性。规则是约束人们行为的,是社会对应然行为的抽象。抽象的行为规则很有一些符号特征,就如马路上的红绿灯。当规则适用于社会现实的时候,如果现实是虚假的或者扭曲的,规则的意义就不复存在了。把这个意思倒过来说,从虚开增值税发票到卖假货,所有逃避规则的行为都是虚假的。在这个意义上,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是诚信社会。没有诚信社会,法治国家就是水中月,镜中花。那么,一个法律制度的设计,应该怎样才能使人诚信并自觉地遵守规则呢?

           抛却道德说教,保证规则得以遵守的最有效机制是利益调整。人类社会需要规则,因为规则是社会得以维持的必要条件。在一个特定的空间中,如果只有一个人,规则是不必要的。如果多了一个人,一些简单的规则就必需了。比如,两个人如何互不干扰,再进一步,如何互相协调。不幸的是,社会是由很多人组成的,他们不得不依照规则来分享自然、社会、政治和权利资源,因此,规则和人类社会共生,按照自然法学家的说法,是为了保证人类不在互相争夺中毁灭。国家产生以后,在社会中占支配地位的力量所制定的规则获得国家强力的支持,但是规则的遵守主要还是要依靠社会成员的内心对规则的尊重,前提是遵守规则给每个人带来好处。例如,西方社会近代以来法治架构的形成给个人提供了充分的自由和发展空间,人们遵守规则,同时也在法治的范围内获得个人的最大利益。

          人为什么不遵守规则,或者说人在什么条件下不遵守规则?答案很简单,如果不遵守规则不会受到惩罚而且能够带来利益,那么人们一定不遵守规则。偷税漏税是典型的例子,买卖假学历也是典型的例子。一个社会最可怕的是形成一个破坏规则的链条,在这个链条的作用下,破坏规则的行为得到最大限度的承认和保护。例如,凭借假学历凑够升迁的条件,前提是负责升迁的部门认可假学历。遵守规则是利益驱动,不遵守规则也是利益驱动。因此,从制度设计来说,迫使人们遵守规则的最有效手段是运用利益机制,使其损失大于其对收益的期待。

           然而,这么简单的问题在我们的社会中却要复杂许多。中国是儒家思想的故乡。儒家文化,讲究的是礼。礼的核心是不同的社会阶级遵守不同的行为规范,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别亲疏,殊贵贱,每个人因为遵守不同的规则而获得自己的最大利益,社会也因而形成一个和谐的整体。个人的高贵与卑贱经常是和处在什么样的规则调整范围联系着的。故中国虽然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也是世界上最早有成文法的国家,发达的规则曾为亚洲其他国家的楷模,但是不遵守规则,或者遵守与别人不同的规则是隐藏在国人心中的一种欲望,此欲望的实现,即使不能带来利益,也能带来与众不同的感受。即使到了今天,有些人一旦能够通过不遵守规则或者破坏规则而获得利益,则不但窃喜于胸,而且溢于言表。

          更为重要的是,在我们的历史文献和文化遗产中,制定规则者玩弄规则的事例被用来证明智慧,躲过法网是最重要的处世之道。西方用苏格拉底饮鸩自尽的故事证明他对规则的尊重,中国人从中看到的是迂腐。我们自豪的故事是曹操军法严明,但是可以“割发代首”,既表现了法律的威严,也开了法网一面,只有中国人才有此绝招。中国历史上大大小小的战争总有一个规律,赢家都是以“智”取胜,“智”表现为狡猾,所谓“兵不厌诈”是也,两军相对,你死我活,没有规则可言。与此相对照,西方历史上的战争,特别是冷兵器时代的战争,特别讲究规则。如何击鼓开战,如何布阵,如何进攻,如何鸣金收兵等等,均有严格规定,双方必须遵守。甚至个人之间矛盾的处理,也表现了对规则的不同态度。在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况下,中国传统文化讲究“一日百战”,勾心斗角,杀人不见血。西方讲究决斗,两个带着致命武器的人为了利益或者名誉公开杀个你死我活,决斗之前要宣誓,表明自己不用阴谋暗箭。看外国电影中决斗的场面,总有自己支持的一方,心里希望他机灵点,49步就回头向对方开枪,可他偏偏按规则走50步,一个迟疑,结果被对方打死了。我喜爱的诗人普希金就死于与一名法国男爵的决斗,这曾经是我心里的一个结:这个天才为什么这么傻?有一次和同事笑谈至此,看法不谋而合,看来我们都受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熏陶。在中国的文明史上,各种治国学说主张不同,但重“术”轻“法”是共同的。对人物的评价也表现了这种倾向,即讲规则者败,不讲规则讲谋略者成,成者王侯败者贼。在这样的文化导向之下,一代又一代的人们从小就盘算着怎样凌驾于规则之上或游离于规则之外。结果是时光进入21世纪,建设法治国家早已成为治国方略,但我们看到的不是遵守游戏规则,而是把规则当游戏:三个人以上的排队就会有人加塞、“闯红灯”成为经验和美谈等等。对没有机会从偷税漏税等富人的游戏中获得精神和物质满足的普通人来说,破坏排队或者交通秩序虽然不能带来明显的好处,但至少也能满足一种心理。这可能是导致普遍破坏规则现象的一个原因。

           开头提到的中国学生,在一个普遍遵守规则的社会里,他的狡黠仍然可能给他一时的利益,这个利益就是他没有付出努力也通过了考试,对于努力学习的其他同学来说,这无疑是不公平的。制度的设立者不会想到有人会这样来瓦解这个规则。但是假设下一步他继续这样做,学校必然会发现其中的猫腻,等待他的是开除学籍甚至限期离境的处理。有了这样记录的学生在一个讲信誉的法治社会无法生存,他人生的轨迹就这样改变了。假设学校愚蠢地发现不了,结果对他更糟。首先他会在求职中碰壁,因为他连考官提出的最简单问题也回答不了。很快人们就会发现他是一个劣等学生,成绩单和现实的不符的原因将昭示于天下。时光在玩弄雕虫小技中流走,他连重新做人的机会可能都没有了。推想至此,我打了一个寒噤,决定要对他讲清楚这个道理。我对他说,孩子,尊重和遵守规则是一种教养、一种风度、一种文化、一个现代人必需的品格。没有这样一种品格,你将无法在社会中生存。不遵守规则,你失掉的是信誉。这是比生命更重要的东西。你有没有听说温州和汕头的企业重建信誉的努力和他们面临的艰难?个人也罢,企业也罢,不遵守规则可得到的一时的利益和长远的损失相比,后者是巨大的,甚至是不可弥补的。

          他茫然地点点头。

          作者:信春鹰,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政治学研究所副所长,《政治学研究》主编。本文来源《书摘》2003年第08期,博主转自中国法学创新网,链接地址:http://www.lawinnovation.com/html/zgfx50rlt/907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