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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年,笔者曾采用定量的范式,使用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 简称: 五普) 数据,提出中国社会是“倒丁字型社会结构”,即社会中下层或下层比例、数量巨大,工人、农民、农民工占据了社会群体的主要比例,中间层弱小,中产明显缺失。那么,今天发生了什么变化呢?笔者采用ISEI方法测量,分析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发现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这里将社会结构的变化概述为四大群体的变化。
农民群体:10年间减少了 16.71%,预测还会发生巨大的社会结构变迁
主要是农民、农业从业人口、农业户籍人口、外出打工群体以及农村所发生的变化。用 ISEI测量,23分值群体是典型的传统农业劳动者,2010年占比46.49%,与2000年的63.20%相比,2010年六普减少了16.71%,十年就发生了如此大的变化,这是一种巨大的社会进步,由此可以预测到七普的时候,还会发生同一方向的巨大的社会结构变迁。此种变迁体现了工业化、城镇化的一般趋势,根据社会学的现代化指标,农业劳动力占总劳动力的比例低于30%是社会结构实现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指标。
如果具体分析中国农民人数大幅减少的原因,可以发现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种是农转非,起因于城市发展向农村扩张,该农村土地被征用,转为城镇建设用地,于是,农民转为市民。第二种是农民外出打工,这部分以青壮年劳动力为主。外出打工农民的情况更为复杂,一方面,循环流动的现象依然存在,即一部分中年以上的打工农民又返回家乡; 另一方面,年轻农民返乡的可能性明显降低。六普数据显示的种田农民的比例下降是真实的,是不可逆转的。第三种是就地城镇化。调研发现,中国即使是留在农村没有外出的农民,有很高比例也不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了。这部分农民既没有转变户籍身份,也没有到城里打工,因而也不是城市流动人口或城镇常住人口。但是,他们早已不从事农业劳动,住房形态也发生根本变化,农民“上楼”已经成为普遍现象。这些村庄以及村庄周边非农产业十分发达,多数农民从事了工商业、服务业劳动。这些村庄已经与城镇没有差异。
此外,还有多种原因转入城市户籍的,比如上大学进城; 也不排除有少数富裕起来的农民在城镇买房,为使孩子受到更好教育或老人享受更好的医疗而转入城镇的。清华数据显示,中国农业户籍的人口,已经在城镇购买了住房的比例为21.6%。
体力劳动工人群体:10年间上升了 3.78%,但随着后工业社会来临,该群体会由于产业转型而减少
主要是指工业、制造业体力劳动群体,ISEI分值集中在29-32分组,2010年占比13.58%,2000年为9.8%,上升了3.78%。这个群体属于最为典型的体力劳动工人群体,是生产一线的直接操作工人。
从职业地位看,体力劳动、直接操作型工人,归属蓝领群体,确实不属于中产阶层。但是,在世界各国的就业群体中都是最重要的劳动群体,即使在完成现代化转型的经济发达国家,一般也占到全体劳动者的10%-20%多之间。所以,在中国未来社会结构中,仍然会占有重要地位,仍然是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重要的群体。对于蓝领工人,我们同样要尊重他们的社会地位。其中的绝大多数目前被称为“农民工”,这种称谓有问题,他们是最为典型的产业工人、是工人阶级中最为基本的群体。体力劳动工人的工作特点是劳动强度大、劳动艰苦、劳动危险性大、劳动环境差,而目前待遇较低,所以,应该提高该群体的劳动工资、经济收入。从国际比较看,在完成现代化转型的国家,这个阶层的收入不亚于普通中产阶级的收入,而且由于工会力量强大,他们的收入甚至会高于一般中产阶级的收入。
该群体在中国未来的几十年里,还会占据比较稳定的比例。从数据分析看,五普到六普上升了3.78%,但随着后工业社会的来临,该群体会由于产业转型而有所减少。所以,预计未来不会有太大变化,会保持稳定。
技术工人群体:10年间下降了1.4%,技术工人群体比例没有增加反而下降,值得深思
在ISEI中,技术工人主要是集中在 33-40分值群体。令人吃惊的是,中国技术工人在劳动者中所占比例,不升反降!2010年占比为9.8%,而2000年为11.2%,2010年反而下降了1.4%。究竟是什么原因呢? 让我们先看看这个群体的职业构成状况,即主要是公路、道路、铁路、水上运输人员和其他运输服务人员、商业服务业普通营业人员、餐饮业服务人员、机电产品和电子产品装备人员和装配人员等等。这个阶层介乎于中产阶层与蓝领阶层之间的位置上,可以称作白领下层,或蓝领上层。
技术工人群体比例没有增加,反而下降,值得深思。技术工人亦称作中产过渡层,是中产阶层形成的重要来源。与上面体力劳动工人比较,最明显的差异是占有技术技能,体力劳动工人也可以通过提升技术而进入到中产阶层。笔者曾提出,中国技术认证的体制上的障碍,阻碍了广大有技术的农民工社会地位的上升途径。
此次五普、六普数据的比较再次印证了技术地位上升受到阻碍的论断。目前,此方面矛盾比较尖锐。一方面,中国技术工人队伍严重短缺,就业市场上对于技术工人的需求十分强烈; 另一方面,社会上对于技术工人没有给予尊重,技术认证、地位认证、地位准入、职业培训等均存在严重轻视,甚至歧视。
其他白领群体: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变化微小,经营销售群体和普通办公室人员增速惊人
在社会学研究中,白领阶层与中产阶层几乎是同义语。白领职业通常指四个职业群体: 管理者群体、专业技术群体、经营销售人员群体和普通办公室职员群体。其中两个群体,即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往往有较高学历,来自大学生的比例较高,但此次ISEI测量显示,中国这两个群体变化微小。六普数据显示,白领群体中增长最为迅速的是经营销售群体和普通办公室人员,十年来,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仅ISEI 的43-45分值群体就增加了10.44%,即2010年占比13.34%,而2000年仅为 2.9%,其增速惊人! 这是中国中产阶层变化最大的群体,该群体主要从事哪些工作呢? 包括购销人员、营业人员、推销和展销人员、各类销售人员、办事员、普通办公室职员、普通行政办公人员、普通行政业务员、护理人员、幼儿教师、裁剪缝纫人员、环境监测人员等等,多属于白领中下层。
六普数据显示,这个群体的大部分人,即58.2%是农村户籍,即出身于农民家庭。农民或农民工,通过奋斗积累了小资本,从事小本经营,或者受雇处于经营者的位置。所以,该群体为农民地位上升开创了新渠道。该群体受教育程度不是很高,从全国情况看,主要是初中、高中毕业生,高中及以下受教育的占全部经营者群体的83.1%。所以,这个群体进入中产的主渠道不是教育渠道。该群体的开放性最强,接纳了社会的各个阶层。从实践上看,很多受到户籍阻碍或难以通过教育渠道上升的人群,都希望通过做小买卖或经商运营改变社会地位。这也是今天在中国城镇中颇具进取心而积极奋斗、努力打拼、希冀向上流动的群体,是中国经济社会活力最重要的来源之一。然而,目前大城市的社会管理和户籍政策却往往排斥这些人。
对比五普和六普的 ISEI 社会结构,我们可以发现,中国社会结构变化的总体特征是,得分值较低的底层群体出现了明显的向上流动的趋势。中间层的某些群体主要是中下群体,有所扩大。但是,从总的社会结构图形看,大体上还是属于底层比较大的社会结构特征,基本上可以说还是类似于一种“倒丁字型社会结构”,当然,如果说形状是“土字型社会结构”也可以。总之,中产阶层的某些群体有所扩大,但是,整体社会结构还没有根本改观,中产阶层在全社会中仍然比例较小。
调查样本:本文使用了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 简称: 六普) 抽样数据,选取其中16~64岁有职业的人口,总样本数为683291人。另一数据是,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社会数据中心于2012-2013年完成的“城镇化问卷调查”,该调查采用严格的PPS抽样方法,覆盖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具有全国代表性,完成有效样本12540个,正文中凡提到清华大学调查均指此数据。
作者:李强,清华大学社会科学院院长、教授 ,文章来源:北京日报,博主转自中道网。链接地址http://www.zhongdaonet.com/NewsInfo.aspx?id=12526
法学作为一种理论形态,作为现代学术分工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虽然主要是法学家群体的事业,但其思想汁液、学术养分会以各种各样的方式,浸润至社会肌体的各个缝隙,以至于整个社会都会受到法学的影响。那么,法学是如何影响社会的?法学影响社会的方式是什么?
最显而易见的方式,是通过法官、律师这样的法律实践者,把法学中的主流理论、主流观点传递至整个社会。法学中的理论与观点虽然主要出于法学家的知识生产活动,但是,法学家可以通过法学院提供的课堂、讲座等交流平台,把法学中的理论与观点传授给青年学生。当离开法学院之后,他们从事的法律实务总是会受到法学家传授的法学理论、法学观点的影响,甚至会在潜移默化中,受到这些理论、观点的支配。换言之,实践中的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在一定程度上,正是法学中的理论与观点“武装”起来、“塑造”出来的。而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言行,则会对那些涉诉的社会公众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也会对更多的没有涉诉的社会公众产生间接的影响。由此,社会公众的行为方式、价值偏向、权利义务观念,都会因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的职业行为而发生某些微妙而深刻的改变。正是在这样一个场域中,可以看到,法学影响社会,主要是通过法官、检察官、律师这样的法律实践者来实现的。
作为法学这种理论形态的主要承载者,法学家能否直接影响社会呢?答案是肯定的。法学家直接影响社会的主要方式包括普及性的著述活动以及面向社会公众的演讲等。在当代中国的大众媒体上,经常可以看到一些法学家的评论性文字。这种类型的法学著述如果能做到生动活泼、深入浅出,如果能够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如果能够让社会公众“读得进去”,如果能够满足社会公众的阅读期待,也会对整个社会产生潜在而深远的形塑作用。社会公众的价值观念、正义观念、秩序观念也可能因此而受到法学的影响。从这个角度上说,法学家的普及性著述,堪称法学影响社会的一个重要途径。事实上,人类历史上很多经典性的法学名著,最初都是普及性的论著。譬如,在西方法学史上长期享有盛誉的《联邦党人文集》,就是典型的面向社会公众的普及性文字——它们首先是发表在大众报纸上,最后才汇编成书的。
因此,从法学对社会的影响来看,应当特别注意面向社会公众的普及性著述。这种普及性著述具有两个方面的积极效应。一方面,有助于把法学中的智识推向社会——把法学中的理性精神、节制品质、规则意识、正义观念直接推向社会,以深化法学对于社会的正面影响。另一方面,这种普及性著述还可以反过来“倒逼”法学家们的知识生产更加切合实际,更加与当代中国社会“痒痛相关”。因为,普及性的著述之所以能够“普及”,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就是:这些文章必须能够回答社会公众关心的问题,必须应和我们这个社会脉搏跳动的节律。
如果说普及性的法学著述可以直接影响社会,那么,专业性的法学著述影响社会的方式是什么?对此,我们可以根据法学的学科特点,从“应用法学”与“理论法学”两个方面来分析。在应用法学领域,专业性的法学研究和法学著述,有助于更精微、更细致地界定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应用法学的特质,就是对法律实践过程中的细节问题进行探究。譬如“物权公示的内容”“抢劫与抢夺的区别”等问题,就属于典型的应用法学问题。研究这些问题的法学家所形成的法学知识,可归属于技术性知识,无论对于法官、检察官、律师还是对于社会公众来说,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因为它可以对社会公众的行为提供更细致的指引。在一个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密、社会交换越来越频繁的社会,这种技术性的法学知识能够对社会秩序提供更有效的支撑。当然,由于这种技术性法学知识越来越复杂,普通公众要全面掌握它也越来越困难,这就需要律师、检察官、法官等专业人士来处理。这就是说,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深化,社会对应用法学的依赖程度还会进一步提升,这种法学知识对于社会的影响也会进一步增加。
就理论法学而言,相对于应用法学来说,专业性的理论法学著作对社会的影响可能会呈现出间接、迟缓的特征。原因在于:专业性较强的法学理论著作较少进入普通公众的阅读范围。譬如,如果某个法学家写了一册《法律本体论》或《法律的形而上学原理》,就很难成为畅销书,很难引起社会公众的阅读兴趣,但这样的著作却可以成为法学家共同体或法律人共同体关注的对象。如果那些从事应用法学研究的法学家,以及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践者能够认同、接受理论法学著作中的理论、观点,或者受到了理论法学著作的影响,那么,理论法学著作中的理论、观点就可以通过他们而传递至社会公众。因而,即使是枯燥的理论法学著作,也可以对社会产生影响——虽然这种影响往往不那么直接,但却可能从根本上塑造一个社会的走向。譬如,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通过对文明秩序的理论建构,将各种社会力量、社会要素都安置在一个富于逻辑性的理论框架之中,从而为公共性的社会生活提供了一个可以遵循的终极性的理据,可以视为理论法学影响社会的典型个案。
以上分析表明,法学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影响社会。在这种影响面前,法学家有必要省思:应当向社会公众传递一些什么样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众提供一些什么样的法学产品?我以为,除了那些具体的技术性知识之外,法学应当在观念层面上,强化我们这个社会的理性精神、规则意识、审慎态度、节制品性、反省能力。这是法学对于社会的责任。
作者:喻中,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文章来源:《光明日报》( 2015年05月27日 14版)博主摘自第一智库网,链接地址:http://www.1think.com.cn/ViewArticle/Article_4ffa4a807c07bcf4b4ef9bfbd2a90c8b_20150528_234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