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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

    tb6  ——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  

    按:原文发表于2011412日,四年多了,重新发表一下。贺卫方 2015713

    尊敬的重庆市法律界各位同仁:

         一年多来,我一直想写一封公开信与各位交流一下关于重庆打黑的看法。不过考虑到自己在博客等媒体上对于某些事件已经作出过不少评论,担心说三道四,饶舌惹厌,也就作罢了。但是,最近重庆的某些走势令人颇感焦虑,如鲠在喉。在我看来,在这座城市里所发生的种种,已经危及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作为一个法律学者尤其是一直参与司法改革的学者,我觉得,公开地把自己的一些困惑和批评意见发表出来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义务。

           促成我写这封公开信的另一个因素是,重庆是我的母校西南政法大学的所在地,是我魂牵梦萦的一座城市。1978年,经历了八千里路云和月,在歌乐山下的这座校园里,自己开始了此后的法学生涯。当年上学的时候,我们的老师们也刚刚从十年浩劫中备受压制的状态里回到校园,谈起文革期间无法无天、生灵涂炭的一幕幕,一些老师不禁泪洒讲坛。其实,我们这些学生也都是文革的亲历者,所以每个人都是何等地珍惜法学这门专业。我们憧憬着祖国法治建设的前景,盼望着能够早日投身到这桩伟大的事业中,为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作出贡献,并下定决心,绝不让文革悲剧在这片土地上重演。

            然而,时过三十多年,我们多么熟悉的这座城市里却发生了很多事情,令人恍然有时光倒流、文革重演之感,法治的理想正在沦丧。是的,我指的正是已经持续两年多的打黑除恶(当然也包括唱红,不过唱红这里就暂时不讨论了)。在整个打黑行动中,我们看到了运动式执法和司法在轰轰烈烈地开展。在短短八个月的时间里,当局发动社会密告(所谓群众来信和检举),抓获涉黑人员近五千人。随之而来的是数百个专案组突击工作,以重庆速度批量化地逮捕、起诉和审判。文强案二审之前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的王立新法官的日记清楚地表明,公安、检察和法院之间是如何不分彼此、联合办案的。不仅如此,所谓大三长会议几乎是公开地登堂入室。对于一些重大案件,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开会协调,导致案件还没有开审,判决结果就提前决定了。最后的审理过程就是走过场。制度设计中所追求的三机关相互制约机制也就完全失灵了。各位同仁,你们不觉得这种做法完全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检察权和审判权独立的准则么?

            在李庄案的审判过程中,我们分明看到,法庭基本的中立性已经荡然无存。庭审中,李庄及其辩护人请求证人出庭接受质证。我相信主持审判的付鸣剑法官深知这种当面质证的重要性,因为你在西南政法大学的硕士论文研究的主题正是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然而合议庭却拒绝了被告方的要求,理由居然是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请各位查一下刑事诉讼法,有没有证人出庭与否取决于他或她的意愿的规则?况且该案的七位关键证人均在重庆执法部门的羁押之下,他们提供的书面证词很可能出自于刑求或其他威逼利诱,必须通过面对面的核查印证,才能让李庄究竟是否唆使相关人员做伪证等真相大白。然而,江北区法院——这是我当年大学实习的地方——却硬是仅仅凭借这些无法质证的所谓证词作出了有罪判决。

            在该案二审时,出现了极其蹊跷的一幕:李庄由一审绝不认罪到二审时突然完全认罪。我们无力深究这戏剧性转变背后的影响因素,不过当法庭宣布由于李庄的认罪,将刑期由两年六个月改为一年六个月时,李庄明显表现出受骗后的屈辱和愤怒,他大声说:我的认罪是假的。希望法庭不要给我按认罪处理,认罪是在重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诱导之下进行的(据经济观察网”201029日报道)。李庄的言辞表明,他仍然没有认罪。这样一来,依据他认罪因而减轻处罚的二审判决就被釜底抽薪了。作为一个公正的法庭,必须立即宣布暂缓作出二审判决,查清李庄认罪是在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还是确有背后交易导致以认罪换缓刑。无论如何,既然李庄已经明确地拒绝认罪,二审合议庭需要在这一新情况出现之后作出新的判决。如果法官们确认一审所认定事实无误,那么就应该改为维持原判,而不是减轻处罚。当然,如果存在着警方和检察机关诱骗认罪的情节,法院也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妨碍司法的罪责。但是,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却任由法警将正在怒吼的李庄拖出法庭,对于合议庭依据虚假认罪基础上的判决无动于衷。这又是为什么?

            看得出来,围绕着李庄案的审判,重庆方面做足了功课。法学界也无法置身事外。庭审现场,有学者应邀旁听。1230日的庭审持续到凌晨一点多。接近尾声时,在法庭楼上的一间可以通过视频直播看到庭审现场的会议室里,有关部门连夜召开法学专家座谈会。有关部门是哪个部门?深夜被叫来参加座谈会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梅传强告诉《南方周末》,是重庆市政法委召集的。第二天,《重庆日报》便刊出了庭审纪实和学者们力挺这次审判、批驳李庄及其律师在庭审中所提出各项质疑的发言摘要。基层法院的一次审判,直辖市的政法委亲自主导,星夜召集学者座谈,市委机关报第一时间为之造势。面对这一切,若还有人相信这样的审判以及后来重庆第一中级法院的二审有一丝丝审判独立、程序正义的意味,那实在是天真到可笑的程度了。

    问题在于,假如没有法律界的配合,这一出出司法闹剧又如何可以顺利上演?参与者也许会辩解说,在目前的体制下,个人即便内心有疑问甚至抵触,但是你如何抗拒这种压倒性的支配力量?诚然,这是一件十分纠结的难题。但是,在消极顺从与积极迎逢之间还是有着清晰的界限。某些受过严格法律训练的检察官那种罔顾法律概念,创造性地为一些非法行为背书的行为,实在令人齿寒,也可以说是法律教育失败的象征。

     这里还要特别表达对于重庆法学界某些学者的失望之情。如果说实务界由于身份困难而不得不听命于上峰的话,学者们却完全可以保持最低限度的独立性。对于践踏法治准则的行为,也许你不愿意发表直率的批评,但至少还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世界不少国家的法律史表明,在维护法治基本准则方面,法律学界都承担着为实务界提供理论和知识后援的使命,同时也肩负着耶林所谓为法律而斗争的神圣义务。面对干预司法独立、违反法律程序、损害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行为,学术界需要作出清晰而坚定的批评和抵制。但遗憾的是,一些学界同仁不此之图,反而在一审判决尚未作出的时候,就在官方报纸上集体合唱,发表对于五个程序事项一边倒的言论。你们可以看一下随后网络上各方人士如何评论,给学界尤其是西南政法大学带来了怎样的声誉损害。我不明白,促使诸位做这样事情的动机究竟是什么?

         最后,我要对重庆公安局王立军局长说几句话。201011月,你被西南政法大学聘为兼职博士生导师,我恰好也是母校的兼职博导(查简历,还获悉你也是北大法学院刑法研究所的研究员,足见我们的缘分不浅),所以这里不妨做些学者间的交流。虽然只是公安局局长,但由于重庆当局将打黑运动作为工作的重点,你的角色就特别凸显,可谓举足轻重。对于你主导的这场雷霆万钧的运动,我颇有一些担心。一是指导思想上如果存有净化社会的观念,结果可能是危险的。人性总有某些无从改变的特性,一个健康的社会也许只能对于某些人性的弱点采取容忍的态度。况且秩序与自由有着内在的紧张,过于重视秩序,未免偏于一端,令自由受到减损。

         第二,尽管我们都痛恨黑社会,也赞成以法律制裁这类犯罪行为,不过还是要看到,黑社会在重庆能够发展到你们喜欢声称的那种可怕程度,那一定是我们的白社会出了严重问题。例如司法不彰,企业界只好依赖法外手段保证交易安全。打黑固然必要,但治本之策却是健全政府依法行政和司法正义的相关制度。

         第三,假如政府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使用非法手段,例如刑讯逼供,剥夺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甚至让那些从事刑事案件辩护的律师提心吊胆,朝不虑夕,势必会带来严重的后患。政府用非法手段打击犯罪令人产生某种不好的感觉,那就是以黑制黑,强权即公理。而且,过于严厉的惩罚损害了人们的平等预期,对国家心存怨恨的已决犯亲属以及将来出狱的人们将形成一股可怕的反社会力量。多年来,很多非常恶性的犯罪的作案者都是此前严打中受到过于严厉打击的刑满释放者。你从事公安工作多年,对此一定有比我更多的了解。

         第四,尽管在现行体制上,公安机关具有超越司法的强势,但是,你作为一个兼职法学博士生导师,我相信一定会理解,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警察权要受制于司法权;公安需要尊重司法权,要接受检察机关独立的监督和审查,要维护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性。其实,尊重独立司法对于手握大权的人一样重要。文强在炙手可热的时候根本不会意识到这种独立性的价值,但一旦沦为阶下囚,他也许幡然醒悟:没有独立的司法,没有一个人是安全的。

         各位同仁,我在写这封信的时候,时时会想到死亡这件事。虽然相关数据没有全部公布,不过自从打黑以来,文强之外,在重庆还有不少人被判处死刑。人都不免一死,由国家公权力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毕竟是很重大的事情。在网上看到你们的城市组织市民唱红歌的图片,真是红旗招展,满目赤色。旗帜的颜色也是血液的颜色。唱红打黑两者行为都以同样的颜色铺陈渲染,令人不禁产生复杂的联想。不过,无论是权倾一时者,还是屈辱偷生者,生命注定是朝向死亡的。那些死刑犯不过比活着的人早走一些时日。砍头和枪杀都会留下可怕的伤痕,不过,那却是一种无需治疗的创伤。古希腊伟大的戏剧家索福克勒斯对此看得很清楚,容我把他的诗句作为这封信的结语吧:

     

    等冥王注定的命运一露面,

    那时候,没有婚歌、弦乐和舞蹈,

    死神终于来到了。

    一个人最好不要出生;

    一旦出生了,求其次,

    是从何处来,尽快回到何处去。

    等他度过了荒唐的青年时期,

    什么苦难他能避免?

    嫉妒、决裂、争吵、战斗、残杀接踵而来。

    最后,那可恨的老年时期到了,

    衰老病弱,无亲无友。

     

        愿各位幸福,并致法治的敬礼! 

    2011412 

    附注:作者欢迎传统媒体和网络转载本文,尤其欢迎重庆市媒体转载,无需征求同意。

    博主转自新浪博客之贺卫方的博客,链接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8663200102vul3.html

  • 法学从业者的技艺

    tb20        前两天又去逛了南门的阳光书城,买了一本喻中教授的《法学方法论》,法律出版社2014 11月出版,书中的内容深入浅出,很有启发。网上的一段内容简介的文字,我觉得写的不错。“围绕九对范畴,讨论法学研究的方法、思路,以及法学论文写作的立意、角度、坐标,仿佛文字领域巴乌斯托夫斯基的《金蔷薇》。在此向大家推荐本书,下面是喻中教授在书中的自序,在法制日报上发表的题目叫法学从业者的技艺》

           在法学文献中,法学方法论为题的著作已有多部。我的这本《法学方法论》,暂不讨论法律实践过程中的法律方法,而是侧重于讨论法学研究的方法、思路,以及法学论文写作的立意、角度、坐标。

      按照我的理解,法学方法论应当聚焦于法学研究与法学论文写作的方法。在这样一项精微的智思活动中,注意以下九对范畴,是很有必要的。

      学与术

      法学研究与法学论文写作既然是一项学术活动,那就应当对学与术的关系有自觉而亲切的理解。法律之学与法律之术是有区别的。做一项法学研究、写一篇法学论文,先要有明确的定位,你是要谈”,还是要谈”?“当然不可能泾渭分明,但两者之间,毕竟还是各有侧重,在本质上也是不一样的。早在1911,梁启超就讲过学与术的关系。百年后的今天,学与术的分辨依然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远与近

      无论是从事研究还是写论文,总会聚焦一个主题。但是,焦点有远近之分。倘若焦点在远处,形成的主要是法理学、法哲学论文;倘若焦点在近处,在细节处,形成的主要是部门法学论文。无论远近,都必须要有距离感,因为焦点与焦距总是连在一起的,有焦点必有焦距。必须要有一个取景框,要透过一面窗子去看。没有距离感,没有窗子意识,研究者不能从对象世界中抽离出来,就不会看见学术,也不能写出严格意义的法学论文。

      新与旧

      新与旧主要谈学术上的创新与传承的关系。一篇学术论文,应当具备承前启后的功能:既要承前”,又要启后”,前后都要兼顾。现在,为了达到启后的效果,法学论文都要求创新,都希望在法学前沿地带有所挖掘,有所推进。但问题是,何谓法学前沿”?“法学新知如何产生?这些问题,都需要交待。与此同时,“承前也很重要。要有承前传承意识,要有接着讲的意识。用本书中的说法,就是要有学术底色意识,要追问何枝可依。你的学术论文,到底是从哪根树枝上长出来的?是哪根树枝上结出的果?你的学术底色是什么?没有这样的传承”,就只能提供一些没有根基的说法意见”,“泛若不系之舟”,而不大可能成为严格的学术论文。

      宽与窄

      通常说来,法学研究与法学论文写作提倡微观论证”,强调研究小问题”,主张小题大做”,这当然是有道理的,因为小题大做容易写得深入、写得透彻。但是,“窄门宽路是辩证的。选择窄小的研究主题,同样需要宽大的学术眼界。因此,应当站在宽阔之处”,以之作为法学研究、法学论文写作的学术姿态;应当重新审视宏大叙事微观论证之间的相互关系。此外,各个具体的研究领域,也需要宽与窄方面的斟酌。

      褒与贬

      古人说,“一字之褒,荣于华衮;一字之贬,严于斧钺”,可能有些夸张。不过,在法学领域内立言,难免会表达某种价值倾向。因此,“褒与贬旨在区分写作的立场:扬什么,抑什么。在褒贬之间,如何取舍。在社会科学界,向来有价值无涉价值中立的说法。但是,绝对的价值无涉是不可能的,法学论著不可能像纯净水一样无色、无味、无嗅。针砭现实的法学理论(譬如批判法学)很有意义,但也要注意限度、分寸。有一些法律现象,即使应当予以贬斥,但它的学术意义并不能低估,很可能也是一座值得挖掘的法学富矿。还有一些价值层面上的臧否,换个角度、换个立场,可能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要避免偏执情绪对法学理性的过度挤压。

      信与疑

      法学研究与法学论文写作,要善于从不疑处产生疑问。从某种程度上说,怀疑是学术之始。对于某种思想观点,如果深信不疑,可能就不是学术的态度,而是某种具有宗教意味的信仰。从学术的角度来看,一切人造的理论都是可以质疑的。如果进入信仰的境界,那就不可能展开学术上的争论了,那也不再是一个学术问题了。譬如,倘若你确实相信有一个上帝很庄重、很慈祥地坐在云端里,我还有什么可说的呢?“新儒家新儒学之间的微妙差异,其实就在这里:新儒家以传教的姿态谈儒家,新儒学以学术的立场论儒学。这就提醒我们,在法学研究中要处理好信与疑的关系。

      内与外

      在西学东渐的背景下,流行的学术视角是东与西中与外。所谓比较法研究,就是这种视角的产物。这当然不错。但是,“内与外更具包容性。譬如,我们研究法学理论,但法学理论有法外之理,也有法内之理,这就是两种不同的学术进路。对法内之理的探究,可以深化法学的专业槽”,相比之下,着眼于法外之理,则能够拓展法学的理论视野。我们研究秩序,但秩序有法律之下的秩序,也有法律之外的、法律所不及的秩序。法学研究既要关注法律秩序,也要关注法律之外的秩序。此外,“内与外还可以涉及到若干更加具体的主题,譬如,自由之内与自由之外,有些人想得到自由,有些人又想逃避自由,这是怎么回事呢?

      古与今

      从古今演进、古今变迁的角度从事法学研究,并不仅限于法律史学,而是一个普遍性的法学方法论,因为它有助于强化法学研究与法学论文写作的历史纵深感、历史意识。历史纵深感、历史意识很重要。司马迁写史记”,绝不是为了成为一个专业的历史学家,而是为了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在当代,李泽厚有专门的历史本体论”,亦称人类学历史本体论。中国现行宪法序言的起草者同样善于察古今之变、成宪法之序。如果说,前面所谈的新与旧主要是从学术发展脉络的角度谈法学方法,侧重于”,那么,这里强调的古与今”,则主要是从法律发展脉络的角度谈法学方法,侧重于”,譬如,法律演进的规律是什么等。

      法与人

      人们常说,文学是人学,其实法学何尝不是人学。法学研究、法学论文的深度、厚度,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研究者对人的认识理解的程度。如果你对人自身没有足够的理解,你也不可能真正地理解法律。因此,在法学研究过程中,对人的研究堪称一个永恒的主题,也是一个前提性问题。在德国,拉德勃鲁赫写过法律上的人;在日本,星野英一写过私法中的人;我自己则写过宪法描绘的人。我的体会是,法学研究不能只见法不见人,因为法不可能离开人而存在。

      以上九对范畴,构成了本书九章内容的标题。当然,这九对范畴背后的内容,并不能边界分明地切割开来。它们之间有一些交叉或重叠的地带。

    从这九对范畴来看,本书旨在张扬的法学方法论”,其实就是法学的技艺法学从业者的技艺。希望在这九对范畴统摄下的这本《法学方法论》,以及书后附录的几篇个性化的文字,对于读者的法律学术研究、法学论文写作能够有所助益。

    20147

     作者:喻中,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 虚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tb15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在法律界已经深入人心,当人们在近乎随意地使用这一概念时,并没有多少人深究这“共同体”究竟何指,以及是否真的存在法律职业“共同体”。
          不仅如此,人们谈到“法律职业共同体”,谈的主要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外加学者构成的法律职业群体,尽管偶尔也有人提到应当把警察、立法机构的人员等也纳入法律职业群体,但法律职业似乎还是司法考试资格覆盖的职业领域外挂法律学者。要将警察、立法机构的人员纳入法律职业群体,听起来是很有道理的事,他们何尝不是从事法律职业?没有将它们纳入法律职业共同体反倒耐人寻味,起码是一种疏忽。
           不过,若是从实体上观察,法律职业共同体根本就是虚拟甚至虚妄的,也就是说,根本就不存在这样一个共同体。人们使用“法律职业共同体”,指称的不过是共同体意识而已。也就是说,“法律职业共同体”只是一种意识上的共同体;易言之,从事法律职业者应当有一种对于群体的共同意识——认识到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构成的群体应当有着共同的理想、价值追求、奋斗目标,并认识到自身生存、发展条件的共同体,一起为改善执业的外部环境并为推动国家法治大局而努力。
           口号作为一种期待的外在彰显,折射的恰恰是一种匮乏的局面。“法律职业共同体”概念一经提出并得到广泛认同,正是法律职业群体缺乏共同体意识之时,法律职业群体存在着分裂状态,让人们意识到应当将各种法律职业人群进行意识整合,使它们在思想意识中形成共同体体认,互相尊重,共同努力,形成一种共同力量,为改善自身执业环境和国家法治大局而一起发挥推动作用。
           其实,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因法律职业者与国家权力的亲疏不同而强弱不同,公安司法机关在国家权力话语系统中有着近似的地位和社会形象,在政治、立法、司法等许多问题上存在着的共同认识多于分歧意见,虽不言“共同体”也较为容易结成一种“共同体”,这种共同体是“国家权力共同体”。吾常谓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乃是刘关张桃园三结义的关系,宪法要求的“互相制约”固然存在,但“互相配合”更具有张力,在许多情况下,相互配合取代了相互制约,成为三机关之间相得无间、雨水情欢的奥妙之所在。这种配合关系是基于三机关共同服务于刑法目的实现的需要而建构起来的,律师在这种关系之外处于对立的、下风的位置,自然啧有烦言,希望三机关能够真正发挥相互制约作用从而为程序公正乃至实体公正预留出足够的空间。从更有利于司法人权保障的角度看,公检法三机关由刘关张桃园三结义的关系转向魏蜀吴三国鼎立才是理想的司法体制设计,这就非打破公检法三机关的“共同体”意识不可。
           律师很难与公检法人员成为“共同体”,如果这种共同体不是指律师为了执业便利而营造的与官家的“关系”的话。在法庭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与检察官是天然的怨偶,这种冤家对头在缺乏“fair play”精神的条件下连同侪尊重原则的维护都有一定难度,当然不打容易形成“共同体”的体认。利益的差异和角色的冲突是控辩关系的主轴,在控辩关系中谈“共同体”意识,常常是辩护方的一厢情愿。如今审辩关系的高度紧张让法律职业群体的共同体意识产生一种虚幻感,这种紧张、冲突关系如何转为良性互动关系,正在成为法律界的一大热门话题。当然,辩护律师与公检法人员的共同体意识不是完全建立不起来的,如果后者意识到司法中存在“反对党”的好处,辩护律师的富有想象力的质疑以及他们防御功能的良好发挥辩护可以使诉讼结构内的制约关系实质化,从而保障司法人权并将错案减少到较小限度。
           律师与学者更容易声气相投,他们都属于一种对于司法公正的社会匡扶力量,同样没有国家权力在手,对于权力的外围观察有着较为接近的视角,多数学者对于权力保持一定疏离。主流学者则反之,他们不可能扮演政府权力的严厉批评者的角色,而是与国家权力机关保持着良好的关系,扮演积极建言者的角色,他们比律师更容易成为国家权力共同体的补充力量。如果对司法持有严厉批评的态度,只会与国家权力系统渐行渐远,如果剑拔弩张地对立起来,只会被边缘化。
           立法机关的人员与各方都保持着较好的关系,但是也都有一定的疏离,因为特定领域的立法只是一时之举行,不像司法那样与诉讼中的主要角色的接触属于日常工作中的常态,但是立法计划内的事项往往是相关利益群体高度关注的,这些相关利益群体试图通过适当的渠道表达自己的意愿,说服立法机关接受自己过于立法的见解,与立法机关可以发挥作用的人员保持融洽的关系。将法律界作为观察对象,不难发现,尽管大家从事的都是法律行业,但法律角色各异,职业的差异大小不一,利益具有同向性也有相向性,有的利益时常发生冲突甚至到不可开交的地步。这种观念和利益上的“五代十国”现象,使法律职业者很难真正形成一个共同体。不过,比较而言,公权力系统内的法律职业者比较容易形成一种共同体意识,但这种共同体意识并非学者所言及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而是公权力一体化意识,将法律职业联系在一起形成的推动法治的共同体意识意味着超越这种权力一体的意识。
           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是将法治视为法律职业者共同利益乃至民众福祉所在的意识,这意味着撇开各自的私欲私利,将法治作为大家共同的追求。如果大家都认识到,良好的法治环境最终对大家都有利,恶劣的执业环境对大家都有害,司法人权的进步对全社会都有益,如果大家在思考牵涉各种利益的问题时少一点短视,如果大家都能够从国家发展的大局和法律职业者的共同利益思考问题,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才能真正形成,否则就是一个虚拟的共同体、一场虚妄。
           从这个角度思考: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否一直存在,或者,到底形成了没有?

        作者: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文章来源:《法制日报》,博主转自:法律创新网,链接地址:http://www.lawinnovation.com/html/zgfx50rlt/1358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