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非法学类作品推荐

  • “中人”与国人的面子

    tb18       一般所谓“面子”似乎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现象,但是西方著作家在与中国人发生接触之后,他们见到的“面子”及其对中国人的意义,在他们几乎是全然陌生的事物。19世纪的美国传教士明恩傅(Arthur Henderson Smith,又译斯密斯)写道:

      在西洋人看来,中国人的脸皮便好比南太平洋里海岛上的土人的种种禁忌,怪可怕、怪有劲,但是不可捉摸,没有规矩,……在中国乡间,邻舍是时常要吵架的,吵架不能没有和事佬,而和事佬最大的任务便是研究出一个脸皮的均势的新局面来,好比欧洲的政治家,遇到这种事件的时候,遇有国际纠纷的时候,不能不研究出一个权力的均势的新局面来一样。

      另一位作者R.格尔巴特也谈到“面子”:

      为了保持体面,在中国人中产生出外国人无论如何体会不出来的“面子”经。……不论什么样顺良病弱的中国人,为了“面子”可以同任何强者搏斗。当“面子”受到损害,而无力恢复,会表现出相当的高傲,因为表现不出这种高傲,激愤而死者不计其数。

      被人嘲笑是面子的重大丧失,然而对卑怯行为和表里不一行为的隐藏却不是耻辱。可见,丧失面子对于中国人是何等重大的问题。

      在稍后的一些著作中,中国人的“面子”观念得到更细致的分析,并被置于具体的村社背景下观察和说明。胡先缙首先将面与脸分别为二,指出前者主要是外在的,与社会身份、地位、声望等相连,后者则偏重于内,实际为一种道德性的观念。换言之,“面子”实具有内与外、广与狭两种意蕴。金耀基上引文专就此一点予以进一步发挥,可以参看。另一位人类学家Martin C.Yang(杨懋春)在其对山东地方一个村庄的田野调查中仔细考察了社会控制过程中公众舆论的重要性以及“面子”观念在其中的作用。他注意到:

      社会控制乃村庄事务,其主要手段是公众舆论。倘若一个人的行为受到大多数村民的赞许,则他处处获得荣誉与尊重。因此,非议成为强有力的制约,比如,村民虽然不去干涉或者伤害一个放荡女子,但他们断绝与其家庭的往来,并且对这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不理不睬。社会孤立是一种可怕的惩罚。只有那么三、四家,其社会地位如此低下,以至在某种意义上不受公众舆论影响,它们不在乎众人非议,只害怕有形的惩罚。

      基本上,杨氏在“面子”的第一种意义(即“面”而非“脸”)上来讨论问题,他认为,面子与声望、荣誉、赞许、认可等外在事物有关,确切地说,“面子实为个人之心理的满足,他人所给予之社会尊敬”。作为能够左右乡民日常行为的一项重要变量,“面子”的得失与这样一些因素有关:1)有关人之间社会或其他方面之平等地位;2)两人社会地位不平等;3)见证人在场;4)一定范围之社会关系;5)社会价值或社会制裁;6)有关社会声誉之自我意识;7)年龄;8)个人感受力。在杨氏指出的这些影响“面子”得失的因素中,第3)与第4)两项特别值得我们注意。正如杨氏所说,面子丢失与否之问题其实建基于对第三者发生影响之预期上面,因此街坊或公众聚会是有丢面子之危险的所在。但是另一方面,公众的存在只在一定范围内有意义,一旦超出此一范围,公众的影响即告消失,“面子”观念不再起作用。这就是为什么一个在其家乡循规蹈矩的农民,在一个大城市中可以有截然不同的行为举止。实际上,这里涉及的不简单是社区范围之大小问题,而与中国人特有的所谓文化逻辑有关。这种特定的文化逻辑直接产生于(同时也造就了)中国社会结构,即所谓“特殊主义的关系结构”。

      在最近几十年里,一些曾经并且继续在中国人社会里流行和对中国人之行为有重要影响的观念越来越为学者所关注,这些观念,除上面提到的“面子”以外,还有“报”、“人情”、“关系”等。单从字面上看,这些概念也像“面子”观念一样,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它们所以被认为是中国式的,恰因为它们生长于其中并且据以获得特殊意义和力量的社会结构和文化逻辑是“特殊主义的”。根据一位社会学家的说法,中国社会结构所呈现出的是一种“差序格局”,这种格局“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而这圈子“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换句话说,中国社会里没有群、己(社会与个人)的明确界限,因此也缺乏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普遍性的道德。一切都要站在“己”的中心位置上去度量,道德(更确切说是有效之行为规范)的范围则可大可小。在此“特殊主义的关系结构”(或曰“差序格局”)中,人们自然注重“关系”(具体的、特殊的、而非抽象意义上的)、讲究“人情”。具有某种一般性的“还报”、“报偿”之“报”的观念,融合在此特定文化逻辑之中,成为“整个社会的基础”;“面子”观念的作用机制也因此变得更加复杂:“关系”的范围和远近能够决定“面子”作用的大小,“人情”的增减也与“面子”的得失有关。反过来看,在一种“特殊主义的关系结构”中,“报”、“人情”、“面子”和“关系”一类观念,乃成为对人之行为有着强有力规范作用的东西,更直接地说,它们本身即“制度化规范”,生活在这样一个社会中和制度下的个人,不按照这类“规范”去行事是很困难的。

      从上面的理论分析再转回18、19世纪的中国乡村,我们对于习惯法的实施就可能有更加确切的认识。

      毫无疑问,18世纪前后的绝大多数中国人生活在村落之中,这些村落虽然有大小之分,但是没有例外都是相对封闭的小型社会。尽管存在某些形式的村际联合以及覆盖若干村庄的地方市场,对于乡民日常生活最具重要性的仍然是村落。这是一个人们彼此熟识的社会,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其中,村庄首领(广义上包括长老、头人、首事、乡约等)与族邻(泛指亲戚、族人和四邻)在个人生活世界里更扮演重要角色。前者代表了乡村公共事务的一方面,后者则直接构成个人周围之“关系”,因此也更经常介入于个人生活。习惯上,几乎所有契约关系都要由中人安排,充当中人的则没有例外总是上面这两类人物。在土地交易这类重要场合,卖主亲族及四邻的到场、画押往往是不可缺少的,而在有些地方,原中以外更以本团地保为重要人,否则所立卖契可作无效。有些地方之民间契约常可见到乡保人等之签字。纠纷发生时,同一些人物又是投诉的对象。

      ……

      乡民以族邻、中人、村首领等为投诉对象,当然承认后者为排解纠纷的合法权威,而这种习惯上的认可和接受并不一定以国家的特别授权为前提。关键问题是,充任调处之人通常具有某种特殊资格,他们或者最了解情况(如地邻对于土地界址),或者与纠纷当事人双方都有某种关系(如亲族和中人),或者因为其身份、品德等具有较高声望,而在许多场合,这些人可能一开始就或多或少参与了后来演成纠纷的那些“法律关系”。事实上,诸如婚姻、借贷、租佃及田房交易一类事,总是在乡土社会既有的“关系”网络中发生,这些“关系”靠人情来维系,“面子”观念在其中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效力。成功的交易一半靠中人的说辞和技巧,一半则基于其“面子”。中人的“面子”越大,交易成功的可能性也越大,反过来,中人的“面子”对于订约双方都具有某种约束力,因此,其“面子”越大,契约的稳定性也越强。


    作者:梁治平,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2002年参与创办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并担任所长。文章来源:广西师大出版社新民说,博主摘自共识网,链接地址:http://www.21ccom.net/articles/china/gqmq/20150522124992_all.html

  • “互联网+”时代的“四三二一”战略

    tb12      2015年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了“互联网+”行动计划,旨在进一步发挥互联网在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中的有效作用,引发了社会热议。

          笔者认为,要真正发挥“互联网+”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需要把握“四三二一”的战略思路,即:完善互联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四大功能、健全三大体系、实现两大转变、达到一个最终目标。

           四大功能

           所谓四大功能,主要是指从理论层面看,互联网信息技术究竟能给经济社会运行带来怎样的变化。互联网信息技术已经体现出这些功能,其能否发挥更大作用,也取决于如何继续提升这些功能的实现程度。

           完善互联网的宏观经济功能。一是降低经济中的搜索成本。在经济运行中,为了改变决策的不确定性,企业或个人必须进行信息搜寻,但信息搜寻是要付出代价和成本的。可以看到,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变着信息传递速度、渠道与方式,对降低搜寻成本起到重要作用。二是提升经济中的匹配效率。经济中的匹配问题贯穿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各个环节,如配置效率(Allocative Efficiency)是指以投入要素的最佳组合来生产出“最优的”产品数量组合,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对于提高生产率来说至关重要。再如,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兴起使得商业交易匹配完成的概率更高。三是降低狭义交易费用。一般认为,交易费用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交易费用是为了达成交易冲破一切阻碍所需要的有形及无形的成本。狭义交易费用是指市场交易费用,是为履行契约所付出的时间和努力。互联网打破了有形市场的时空局限,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信息不对称,因此能有效推动交易更顺利进行。四是外部性和网络效应。网络外部性是新经济中的重要概念,是指连接到一个网络的价值取决于已经连接到该网络的其他人的数量。通俗地说,就是每个用户从使用某产品中得到的效用,与用户的总数量有关。用户人数越多,每个用户得到的效用就越高,网络中每个人的价值被网络中其他人的数量所影响。这也就意味着网络用户数量的增长,将会带动用户总所得效用的平方级增长。

           完善互联网的微观经济功能。这主要是发挥互联网信息技术对于企业内部的信息管理、激励约束机制、技术进步和治理环境的积极作用。当前中国经济新常态下的诸多矛盾,表面上看是宏观经济的失衡、失速等问题,从深层次上看则是微观企业主体出了许多问题,如技术创新力不足、管理机制落后、企业文化扭曲等。有人认为这也是当前整个中国转轨期的大背景和新型商业文化缺位所致,但从微观着手,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来推动企业主体进行开放式、现代化、规范化的改造,则有助于解决这一“鸡生蛋、蛋生鸡”的矛盾。

           完善互联网的制度经济学功能。学者主要用三类理论解释经济增长:新古典增长理论、内生增长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自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新制度经济学派对于技术革命、经济增长乃至国家的兴衰都有了新的解释。其中,制度被定义为规范人的行为规则,有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分。前者是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确定的,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它是人们可以选择和改变的内生变量;后者包括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它们是不能被随意改变的、有自然内在逻辑的事物。在信息高速流动和传播的时代,传统的各类制度规则都遭遇挑战,在动态变化中逐渐走向新的制度“均衡”,对于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增长来说,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完善互联网的经济伦理功能。经济伦理学是从伦理方面对经济制度、经济组织和经济关系的一种系统研究。就此角度而言,市场经济不仅是经济的,更是伦理的;它是以人为本的经济,是公平的经济,是多赢的经济。信息时代既给新的伦理道德体系构建创造了多元化的前提,也对市场经济中的传统伦理价值带来某些挑战和负面冲击。如何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发挥互联网对经济伦理的促进作用,成为我国能否走向现代化社会的关键。

          三大体系

          保障互联网经济有效运行、实现共赢、服务不同产业部门需要三大体系支撑。

           多层次的互联网平台生态体系。我们看到,在传统单边市场中,消费者通常在竞争性厂商的产品中选择购买一个使用,而在双边市场中若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台时,如果平台没有排他性交易行为,消费者就可通过选择接入多个平台同时购买多个竞争性平台的产品或服务,以获取最大的网络效用。由此看到,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消费者和实现共赢,互联网时代的平台经济发展不应该走向排斥、排他和垄断,而是构建理性竞争与协同共赢的生态体系。此平台体系由诸多不同规模和层面的互联网平台企业组成,这些平台都具有以下基本特点:一是开放性,即打造组织开放、技术开放、产品开放的新型平台经济模式,增加参与者(平台内部参与者、平台竞争参与者),通过适度开放,做大市场“蛋糕”;二是综合性,例如,在银行卡、网络支付等领域,支付服务本身的“蛋糕”相对来说是有限的,各国都是如此,参与主体的盈利模式也绕不开既有定价机制,真正能够把“蛋糕”做大的方向,是建立在支付平台、产业链基础上的多元化增值服务;三是国际化,即未来的互联网平台的重心实际上是服务于走出去的中国经济、引进来的海外经济乃至自身走出国门进入国外市场,打造跨境平台服务生态圈。

           领先的技术与市场规则标准体系。我国传统产业和互联网信息产业都面临一个共同的难题,即缺乏技术与市场规则标准。这一方面阻碍了国内产业的发展壮大,例如,作为最具发展潜力的移动支付产业,在国内的发展仍然有很多障碍,其根源之一就是长期缺乏规范、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虽然2014年5月1日通过了移动支付技术的国家标准,但在金融支付方面,涉及众多市场主体、“山头林立”的行业整合短期内恐难解决。又比如,国内很多行业的“走出去”遇到困难,一大障碍也是缺乏统一规范的外文版的中国标准。只有标准“走出去”,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走出去”。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化的技术标准日益成为国际竞争的制高点。互联网产业是我国在全球能够“拿得出手”的产业,应该努力向全球输出各类“行业”和“技术”标准,真正提高我国的经济话语权。

          信息安全与消费者保护体系。信息时代的信息安全与消费者保护面临更大挑战。例如,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给老百姓带来很多便利,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类似垃圾短信的“副产品”。就全球来看,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案完善后,许多国家在治理垃圾短信时就有了明确依据,在相关立法中不仅明晰了各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还对违法行为确定了高额罚款、获刑入罪等明确的处罚手段。

           应该说,在数据信息被高度发掘的时代,一方面,各类新兴互联网企业成为主力;另一方面,传统企业也在着力跟随,其根本动力都是在于发掘新的商业利润来源,以弥补中国经济转型期的投资迷茫。在此过程中,对于个人的利益和诉求还缺乏合理的认识和定位。虽然大数据对于进一步理解和服务消费者有重要作用,但是从其他方面看,一是无序的、低效的、无用的信息轰炸往往给个人带来“信息过度”的不佳体验;二是在数据成为财富的狂热驱动下,对于个人信息权利的侵犯几乎无处不在,尤其在我国缺乏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条件下,数据渴望和采集很可能成为激怒消费者的动因,且拉大了与真正的消费者主权社会的距离。可以说,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信息可能成为“财富”,也可能变成“垃圾”,在我们逐渐转向消费者主权社会的过程中,“互联网+”更需要高度重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推动客户利益导向的商业模式创新。

           两大转变

           所谓两大转变,是互联网信息产业与其他部门的结合方式,需要实现“双向互动”。

           传统产业的信息化改造。近年来,虽然在信息化基础上我国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步伐不断加快,但是还远没有从根本上推动现有产业结构的优化。由于种种因素制约,我国产业调整仍然非常缓慢,不仅三次产业结构之间难以协调,而且各产业内部也亟须从低端转向高端,同时城乡之间的产业配置差异也逐渐增大。所有这些,都对生产效率、就业与福利、低碳增长等带来很大的负面冲击。

           实际上,离开了传统产业优化的支撑,互联网信息产业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木之本”,多年的全球经济演变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德国的工业4.0模式,就体现了在新兴制造业发展的“主干”上,信息化改造能够带来生产效率和产业生命力的巨大提升。尤其对我国来说,产业优化不应只考虑三次产业间的替代。近十年来,全球发展中国家的第三产业生产率增速开始超越第二产业,在此背景下推动产业转型,虽然可避免生产率与增长的趋势性下滑,但也要注意转向生产性、高端的服务业,而非低端的消费服务业,以避免产业转型的“拉美陷阱”。实际上,在国内部分发达城市,已经出现了这种低效产业升级带来的生产效率下降。因此,在我国农业、工业内部的升级可能更加重要,这就给传统产业的信息化、智能化发展提供了巨大需求和压力,而互联网信息技术也在其中大有可为。

           新型信息产业的“落地生根”。我们看到,与德国模式不同的是,美国互联网信息产业发展似乎与我国当前有类似之处,有更多纯粹的互联网新业态模式,但是在2000年网络泡沫危机的冲击下,部分互联网企业也更着眼于“回归传统”,以主动改造和融合传统产业为重心。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制造业回归”的趋势进一步与“大数据时代”的国家战略相结合,推动了这一演进过程。实际上,互联网信息时代带来许多产业变革,一是基于互联网基础上的新的业态和新的商业模式不断涌现,二是基于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型业态条件下的生产性服务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从长期来看,如果这些产业只着眼于特定领域的“自我游戏”,其生命力也必将有限。例如,当电子商务平台满足于B2C时,只是一个销售渠道而已;如果在C2B模式下介入生产环节,就对于整个产业链格局、企业生产和库存效率等产生复杂的影响,从而深刻改变现有各类产业部门。

           一个最终目标

          所谓一个最终目标,就是促使中国经济社会走向更高层次的数字化管理。

          对于一个数字化管理的社会来说,必然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日趋走向理性,而且能够充分运用互联网信息数据的巨大财富。例如,大数据、金融信息与信用管理之间具有天生的内在联系,尤其是随着发达国家的小微企业融资和消费金融的迅速发展,金融信息管理日益与信用管理结合起来,多层次的信用信息供给体系更加完善,这对于推动金融交易效率、降低成本和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应该说,依托互联网环境我们更容易发掘、集聚信息和低成本地建设金融交易信息基础。如运用大数据方法通过构建小微企业信用评估体系,从而有效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当然与国外相比,国内的社会信用管理、金融信息管理都还处于起步阶段,但也出现了部分积极的探索,部分电商企业充分运用客户信息支撑,开展网络信用评价与供应链金融创新。所谓“人无信不立”,经济、社会、金融的健康运行,也离不开健全的金融信用环境,互联网信息时代的公开、透明与大数据积累,为公共部门、企业部门、金融部门、居民部门的信用建设与高效管理都提供了重要支撑。

          还需强调的是,在走向“数字化”社会过程中,还要注意直面互联网信息技术可能带来的风险与挑战。我们知道,信息不对称的后果是扭曲了市场机制的作用,误导了市场信息,造成市场失灵。如果处在普遍的信息数据缺乏状态下,经济行为的不确定性也会增加,往往会降低市场效率。反之也是过犹不及,即便是20世纪末所谓的“信息爆炸”年代,也没有当前阶段如此快速的信息积累。据统计,互联网上的数据每两年翻一番,而全球绝大多数数据都是最近几年才产生的。面对似乎逐渐“供大于求”的数据,如何找到有用的信息成为利用大数据的关键问题。在现实中,对于一哄而上追求“互联网思维”的企业来说,也需要冷静思考在信息过度充分的年代,如何把互联网信息、数据、渠道变成真正的长期市场价值。

           国家治理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的体制机制建设,而互联网信息时代日新月异的变革与这些领域都是密不可分的。从根本上看,互联网信息技术、渠道、制度、文化等都是落实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工具和载体。落实国家治理体系建设要正确应对国内经济转型、结构调整与改革矛盾,优化对外经济结构,在国际游戏规则制定中掌握更大话语权等。这些都意味着中国要以新的思路融入国际合作中,在中国特色的网络经济、电商经济发展环境下,找到一条互联网信息技术与传统产业的共赢道路。

          总之,“互联网+”意味着我国互联网产业和企业的发展应该越过初始的“草根阶段”及其后的“江湖阶段”,逐步迈入“理性阶段”,在摒弃无序竞争、吸引眼球、资本游戏等元素之后,更多体现为“国家责任、社会责任、产业责任、草根责任”,在全球成为中国品牌形象中更加正面和积极的要素。

           作者:杨涛,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研究员、产业金融研究基地主任,文章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第20150506期,博主摘自第一智库网,链接地址:http://www.1think.com.cn/ViewArticle/Article_4ffa4a807c07bcf4b4ef9bfbd2a90c8b_20150514_23014.html


  • 上网搜索后,人们以为自己更博学?

    tb8         现在,只要求助于万能的互联网,很多问题都可以轻松地找到答案。不过,这样便捷的手段也可能带来一些负面作用。近日,发表在《实验心理学杂志:综合版》(Journal of Experimental Psychology: General)的一项研究[1]就发现,在使用互联网搜索之后,人们可能会产生“掌握知识”的错觉,从而对自己的能力产生过高的估计。

            互联网:史上最好记忆搭档

            在一个相互合作的团队当中,人们对信息的处理方式会与单枪匹马时有所不同。合作者们会共同组成交互记忆系统(transactive memory systems)——每个人都只需要掌握一部分知识或技能,然后彼此互相依赖,在需要时进行信息交换即可。在这样的系统中,人们需要拥有两种记忆:内部记忆(“我知道些什么”)和外部记忆(“谁知道什么”)。拥有这两种记忆,人们就能够在团队中贡献自己的力量,并且高效地获取外部信息来解决问题。

           而随着科技的发展,交互记忆系统也加入了新的成员。除了人与人之外,人与互联网等外部信息来源之间也可以建立类似的关系。互联网上的信息非常丰富,检索起来也异常便捷,这使得它一跃成为了人类最全能的记忆交互搭档。

           不仅如此,互联网还是个“甘于奉献不求回报”的队友。和它一起工作时,人们可以不用给自己分配任何内部记忆的任务,只需要记住搜索方法,剩下的任务就都可以交给互联网了。这些特性也使得人们越来越依赖互联网强大的工作能力,减少了自己储存知识的过程。互联网上的信息检索正在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我们所记住的只是找到信息的方法,而对知识本身的记忆则随之减少[2]。

           好搭档带来的认识偏差
           除了改变人们的记忆方式之外,便捷的互联网工具也可能让我们对自己的知识储备产生认识上的偏差。有学者指出,使用互联网查找答案会使人产生一种“我也拥有这些知识”的错觉。试想,当你想要了解一个学术问题的答案时,去图书馆寻找可能是一个相对漫长而痛苦的过程。这个漫长的过程时刻提醒着你“我并不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所以我要寻找”。而在网上,只要输入关键词,你想要的答案可能立即就会呈现在你眼前。这样轻松获得详尽答案的过程并不是一个“自然”的过程,人们可能会因此将搜索到的知识与自己的内部记忆“合并”,产生自己懂得这些知识的错觉。

            为了验证这一设想,耶鲁大学的心理学研究者设计了一系列实验。首先,研究者找来202名被试,把他们分成了“有网组”和“无网组”。两组被试都要回答一组自然科学类小问题(例如“打火机是如何工作的”),不同的是“有网组”可以上网检索帮助答题,而“无网组”只能靠自己既有的知识进行回答。在答题之后,研究者又给出了一些其他不相干领域的题目,要求被试预测自己回答这些问题的表现。实验结果发现,使用了互联网的被试在不相干的领域也表现出了显著高于“无网组”的自信。有意思的是,即使研究者给“无网组”被试看过“有网组”被试可以查到的资料之后,上述差异依然存在。由此看来,上网搜索似乎确实让人们产生了自己“更有学问”的错觉。

            为了确保结果可靠,研究者们又改变评估方式重新进行了实验,并特意提醒被试在预测答题能力时“不要考虑任何外部资源”。而这一次的实验结果依然相同:“有网组”被试依然相信自己拥有更多的知识,可以更好地回答各种问题。

           错觉从何而来?
           那么,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是人们真的产生了对知识储备的错觉,还是有其他影响因素?对此,研究者提出了若干种假设。

           首先,研究者提出,互联网的运用或许并不是影响了人们对知识储备的认识,而是带来了全面的自信心提升。不过,后续的研究发现,在知识性问题以外的方面,两组被试对答题能力的预测并没有差别。对于那些不能在互联网上找到答案的问题,被试的自我认知并没有发生膨胀。

           此后,研究者将注意力转移到了“主动寻找答案”这个过程上。在实验中,“有网组”被试可以主动地上网搜索,而“无网组”一直被动地接受材料,这或许就是造成差异的原因。于是,研究者又重新设计了实验:他们让“无网组”被试也上网获取答案,但他们不需要自己搜索,而是可以直接获取包含答案的网站链接。实验结果显示,“有网组”被试对自己知识储备的评价再一次超过了“无网组”。在此之后,研究者又对实验中的搜索引擎动了手脚——一组被试所用的搜索引擎会将结果完全屏蔽,而另一组只能搜到近一周公布的信息。结果发现,即使是在搜索中遇到困难的被试,他们对自身知识的评价也会显著高于没有经过检索的人。

           至此,研究者已经对1712名被试进行了一系列实验,他们终于得出了自己的结论——在使用互联网时,人们主动搜索信息的过程会使他们高估了自己的知识储备和答题能力。

    我们如何理解这项漫长的研究?

           不能否认,我们已将互联网当作亲密无间的“记忆伙伴”,而这项研究也提醒我们,互联网可能使我们产生“掌握知识”的错觉。

           在互联网之前,人们也会依赖书籍、专家来进行信息的交互。但是这些资源并不是立即可得的。而互联网的便捷性、信息的广泛性则模糊了内部和外部资源的边界,增强了对自我知识储备的错觉。

    这一影响看似微不足道,却可能会在决策中产生致命影响。当我们在进行高风险决策时,正确评估自己的能力是十分重要的。错误的高估自己会导致过度自信,从而带来盲目的决定。诚然互联网有着数不清的优点,但在依赖它的同时,也有必要认真审视它对我们产生的影响。

          参考资料:
    1.Fisher, M., Goddu, M. K., & Keil, F. C. (2015, March 30). Searching for Explanations: How the Internet Inflates Estimates of Internal Knowledge. Journal of Experimental Psychology: General. Advance online publication. http://dx.doi.org/10.1037/xge0000070
    2.Sparrow, B., Liu, J., & Wegner, D. M. (2011). Google effects on memory: Cognitive consequences of having information at our fingertips. science,333(6043), 776-778
         作者:Dalles_Chen,博主选自果壳网,链接地址:http://www.guokr.com/article/44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