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儿子娃娃

  • 优秀法律人是怎样炼成的

    tb16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在通往炼成优秀法律人的路上,无论是郭子俊还是徐宗新,都不是十全十美的。你和我,他与她,都需要持之不懈地努力。胡适先生曾说过,不觉得不自由,也就向自由迈进了一大步。同样的道理,克服了我们身上的点点缺憾和不足,我们与优秀法律人的距离也就缩小了一大步。
          看过郭子俊先生的简历后,我产生了邀请他为北大法学院学生办讲座的想法。这是一份记录美国最优秀法律人成长经历的简历:普林斯顿大学公共和国际事务学院学士,读书期间获“最高荣誉毕业生”称号,还是该校“最佳论文奖”和“演说奖”的获得者;耶鲁大学法学院法律博士(J.D.),在耶鲁学习期间担任过耶鲁法律杂志执行主编;毕业后在华盛顿一家律师事务所任律师助理,一年后成为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科金斯基法官的法律助理,后幸运地成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肯尼迪大法官的法律助理;在纽约从事执业律师数年后,成为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现在,不到四十岁的郭子俊任美国驻华大使馆法律顾问,成为美国法律界冉冉升起的一颗新星。当然,需要补充的是,郭子俊是一位出生在美国的华人。
     
          中国法律人成长的道路与美国同行是非常不同的,但也有很多值得介绍的先例。我有一位朋友在东部省份的一个城市做律师,领导着一家当地规模不大的律师事务所。他在一所地方大学的法学院毕业后,进入检察机关工作,做了近十年的检察官。由于忍受不了机关的官僚氛围、低工资、机械性劳动以及保守僵化的思维方式,他加入了律师行业。起初,他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工作,从律师助理到独立执业律师,一直做到合伙人。后来,他与几个志同道合者创办了自己的律师事务所,并立志以刑事辩护作为自己律所的唯一业务。经过三年多的苦心经营,这家号称“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在当地声名鹊起。我的这位朋友不满足于“办案赚钱”的简单生活,而是将刑事辩护做成了一项事业。他每周在律所举行业务研讨会,让所有律师研究个案中的辩护规律,总结辩护经验,写出办案札记,编辑成书,迄今已出版四部这类法律书籍;他积极组织本所律师参与当地律师协会举办的活动,获得了“律师辩论赛的一等奖”;他获得了无数荣誉和奖励,成为当地著名的律师领袖……目前,年仅四十岁左右的他,正在筹划创办一所专门的刑事辩护学院,并试图将其打造成中国东部刑事律师的“黄埔军校”。他就是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的徐宗新律师。
     
          以上介绍了两位分别来自美国和中国的法律人的经历。我通过与上述两人的交往,深入观察了他们的性格、志趣和言行,发现他们在学校求学时的经历对后来的成功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这些经历既是他们先天的性格造成的,也跟他们后天的勤奋和努力密不可分。透过这两位法律人的“个案分析”,我想揭示一下优秀法律人究竟是“如何炼成的”,他们在学校读书期间有哪些做法值得我们学习,有哪些习惯值得我们效仿。
     
           树立远大的志向
     
           优秀法律人都会树立一种远大的志向,具有“维护正义,推动制度变革”的抱负。学习法律,成为法律人,难道仅仅是为了获得一种谋生之道?在获取生存技能之外,我们学习法律的目的究竟是为了什么?从根本上说,法律的目的是除暴安良,惩治侵权和不法之徒,为被侵权者提供最稳妥的救济。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士,应当具有最基本的正义观、是非观和善恶观,一方面追求个案的公正处理,另一方面则推进法律制度的改进。这源于那种“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中国传统,显示出一种超越生存和功利考虑的追求。为此,法学院学生在完成正常学业之余,应当广泛地参与社会活动,通过实习、法律诊所、法律援助、申报实证研究课题等方式,投身公益活动,深入了解社会,为未来的法律职业做好充分的准备。同时,在参与校园及班级活动中,积极维护一种公正的秩序,对那些无处不在的非正义予以拒斥,倡导一种自治、民主而又敢于承担道义责任的文化氛围。在人生观、世界观形成最为关键的大学时代,逐渐形成一种追求真理、公平和正气的价值理念。这对于未来从事法律职业将是受益无穷的。
     
           扎实的法律基本功
     
           一个法学院学生要成长为优秀的法律人,需要具备较为扎实的法律基本功。这种法律基本功不仅表现在熟练地理解法律条文,高水平地应付各种法律考试,还表现在对法律人基本思维方式的掌握上。那么,究竟怎样才能掌握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呢?根据很多人的经验,通过在法学院课堂上接受系统的学术训练,固然是掌握这种思维方式的必由之路。但是,仅仅依靠课堂、书本和法律条文,还是远远不够的。法学院学生需要运用多种资源,拓宽自己的思路,尽快进入法律人的思维世界之中。
           出色的法律写作能力
     
           出色的法律写作能力,是一个法学院学生成长为优秀法律人所必备的条件。要提高自己的法律写作能力,就需要积极主动地接受相关的专业训练。法律写作与文学创作不同,强调准确、完整地表达思想,逻辑严密地进行专业分析。在完成作业、整理课堂笔记和写作案例分析时,都应参考范文,认真地进行练习。模仿是提高写作能力的有效方法。在练习起草判决书、起诉书和辩护意见时,可以参考最好的文本,进行模仿练习。与此同时,在本科学习阶段,就应进行法律论文写作方面的训练,掌握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学会按照社会科学的方法分析问题,提出概念和理论。
     
           精彩的口头表达能力
     
           精彩的口头表达和公开演讲,是任何一个优秀法律人都要具备的能力。伟大的演说家极有可能是天赋所赐予的,也是可以通过后天的训练所炼成的。在公开场合使用本国语言文字,流畅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观点,这是与人交流的基本功,也是能够征服听众、获得支持的捷径。我们未来不论是做法官、检察官、律师,还是从事其他与法律有关的职业,都离不开与人打交道,说服人接受自己的观点,也自然需要掌握基本的演讲技巧。要做到这一点,在学校期间就要利用一切场合,大胆地说话,提高自己的“汉语口语能力”。
     
           善于管理自己的情绪
     
          管理好自己的情绪,培养与人交往的能力,提高自己的情商,这也是成为优秀法律人的必备条件。我们能够在异常激烈的高考竞争中脱颖而出,顺利进入名牌大学法学院读书,这足以证明我们的智商是不存在问题的。但是,决定一个法律人成就高低的并不仅仅是他的智商,还有他的情商。对于情商,目前还没有一个较为科学的定义。不过,通常说来,能否管理好自己的情绪,能否与他人进行顺畅的交往,在较短时间内取得别人的信任和好感,这是衡量一个人情商高低的重要指标。
     
          以上拉拉杂杂地讲了那么多。有同学可能会提出疑问:照这么说,这世界上究竟有几个符合上述标准的“优秀法律人”呢?我的回答是,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在通往炼成优秀法律人的路上,无论是郭子俊还是徐宗新,都不是十全十美的。你和我,他与她,都需要持之不懈地努力。胡适先生曾说过,不觉得不自由,也就向自由迈进了一大步。同样的道理,克服了我们身上的点点缺憾和不足,我们与优秀法律人的距离也就缩小了一大步。

          作者:陈瑞华,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2014年7月2日发表于《法制日报》“法学院”版,博主转自中国律师网,链接地址:http://www.acla.org.cn/html/lilunyanjiu/20140707/17233.html

  • 人生的境界

    tb15        哲学的任务是什么?我曾提出,按照中国哲学的传统,它的任务不是增加关于实际的积极的知识,而是提高人的精神境界。在这里更清楚地解释一下这个话的意思,似乎是恰当的。
           我在《新原人》一书中曾说,人与其他动物的不同,在于人做某事时,他了解他在做什么,并且自觉地在做。正是这种觉解,使他正在做的事对于他有了意义。他做各种事,有各种意义,各种意义合成一个整体,就构成他的人生境界。如此构成各人的人生境界,这是我的说法。不同的人可能做相同的事,但是各人的觉解程度不同,所做的事对于他们也就各有不同的意义。每个人各有自己的人生境界,与其他任何个人的都不完全相同。若是不管这些个人的差异,我们可以把各种不同的人生境界划分为四个等级。从最低的说起,它们是:自然境界,功利境界,道德境界,天地境界。
           一个人做事,可能只是顺着他的本能或其社会的风俗习惯。就像小孩和原始人那样,他做他所做的事,然而并无觉解,或不甚觉解。这样,他所做的事,对于他就没有意义,或很少意义。他的人生境界,就是我所说的自然境界。
           一个人可能意识到他自己,为自己而做各种事。这并不意味着他必然是不道德的人。他可以做些事,其后果有利于他人,其动机则是利已的。所以他所做的各种事,对于他,有功利的意义。他的人生境界,就是我所说的功利境界。
           还有的人,可能了解到社会的存在,他是社会的一员。这个社会是一个整体,他是这个整体的一部分。有这种觉解,他就为社会的利益做各种事,或如儒家所说,他做事是为了“正其义不谋其利”。他真正是有道德的人,他所做的都是符合严格的道德意义的道德行为。他所做的各种事都有道德的意义。所以他的人生境界,是我所说的道德境界。
           最后,一个人可能了解到超乎社会整体之上,还有一个更大的整体,即宇宙。他不仅是社会的一员,同时还是宇宙的一员。他是社会组织的公民,同时还是孟子所说的“天民”。有这种觉解,他就为宇宙的利益而做各种事。他了解他所做的事的意义,自觉他正在做他所做的事。这种觉解为他构成了最高的人生境界,就是我所说的天地境界。
           这四种人生境界之中,自然境界、功利境界的人,是人现在就是的人;道德境界、天地境界的人,是人应该成为的人。前两者是自然的产物,后两者是精神的创造。自然境界最低,往上是功利境界,再往上是道德境界,最后是天地境界。它们之所以如此,是由于自然境界,几乎不需要觉解;功利境界、道德境界,需要较多的觉解;天地境界则需要最多的觉解。道德境界有道德价值,天地境界有超道德价值。
          中国哲学的传统,哲学的任务是帮助人达到道德境界和天地境界,特别是达到天地境界。天地境界又可以叫做哲学境界,因为只有通过哲学,获得对宇宙的某些了解,才能达到天地境界。但是道德境界,也是哲学的产物。道德认为,并不单纯是遵循道德律的行为;有道德的人也不单纯是养成某些道德习惯的人。他行动和生活,都必须觉解其中的道德原理,哲学的任务正是给予他这种觉解。
           生活于道德境界的人是贤人,生活于天地境界的人是圣人。哲学教人以怎样成为圣人的方法。我在第一章中指出,成为圣人就是达到人作为人的最高成就。这是哲学的崇高任务。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说,哲学家必须从感觉世界的“洞穴”上升到理智世界。哲学家到了理智世界,也就是到了天地境界。可是天地境界的人,其最高成就,是自己与宇宙同一,而在这个同一中,他也就超越了理智。
           中国哲学总是倾向于强调,为了成为圣人,并不需要做不同于平常的事。他不可能表演奇迹,也不需要表演奇迹。他做的都只是平常人所做的事,但是由于有高度的觉解,他所做的事对于他就有不同的意义。换句话说,他是在觉悟状态做他所做的事,别人是在无明状态做他们所做的事。禅宗有人说,觉字乃万妙之源。由觉产生的意义,构成了他的最高的人生境界。
           所以中国的圣人是既入世而又出世的,中国的哲学也是既入世而又出世的。随着未来的科学进步,我相信,宗教及其教条和迷信,必将让位于科学;可是人的对于超越人世的渴望,必将由未来的哲学来满足。未来的哲学很可能是既入世而又出世的。在这方面,中国哲学可能有所贡献。

          作者:冯友兰,中国当代著名哲学家、教育家,1918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哲学系,1924年获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哲学博士学位。博主转自爱思想网,原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1735.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4月15日印发了该意见,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二、登记立案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二)诉讼已经终结的;

      (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三、登记立案程序

      (一)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的处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四)严格执行立案标准。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四、健全配套机制

      (一)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纠纷解决方式。

      (二)建立完善庭前准备程序。完善繁简分流、先行调解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庭前准备程序,召集庭前会议,明确诉辩意见,归纳争议焦点,固定相关证据,促进纠纷通过调解、和解、速裁和判决等方式高效解决。

      (三)强化立案服务措施。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公开、便捷立案。推行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便利。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五、制裁违法滥诉

      (一)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制裁违法行为。对哄闹、滞留、冲击法庭等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者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登记立案工作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维护立案秩序。对违法围攻、静坐、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强诉讼诚信建设,规范行使诉权行为。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明确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加大惩治力度。

      六、切实加强立案监督

      (一)加强内部监督。人民法院应当公开立案程序,规范立案行为,加强对立案流程的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审级监督职能,对下级法院有案不立的,责令其及时纠正。必要时,可提级管辖或者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二)加强外部监督。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监督,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督查法院登记立案工作反馈的问题和意见,要及时提出整改和落实措施;对检察机关针对不予受理、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的抗诉,要依法审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要及时处理,并书面回复;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反映和投诉的问题,要及时回应,确实存在问题的,要依法纠正。

      (三)强化责任追究。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本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立案登记制改革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