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收费

  • 乌鲁木齐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乌律发〔2016〕6号

    市属各律师事务所:

    《乌鲁木齐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经2016年2月27日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七届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附件:乌鲁木齐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乌鲁木齐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指导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业收费指导标准。

     

    第二条  凡在乌鲁木齐市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指导标准规范律师服务费用收取工作。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律师事务所除收取约定的服务报酬、办理委托法律事务必须的差旅费以及办理委托法律事务需要代收代缴的费用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争揽业务为目的,通过减收、免收律师服务费或采取缴纳保证金的方式吸引委托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平等协商、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依据本指导标准与委托人自愿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和方式。

     

    律师服务收费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则按照政府部门颁布实行的政府指导价执行。

     

    第六条  本指导标准所涉收费标准作为乌鲁木齐市律师业务收费的指导性标准。

     

    律师事务所应在本所醒目位置公布律师服务项目及本指导标准,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时,应根据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考虑以下因素确定:

     

    (一)委托法律事务需要的工作时间;

     

    (二)委托法律事务办理的难易程度;

     

    (三)承办委托法律事务需要的律师人数以及承办委托法律事务律师的执业经历和业务水平状况;

     

    (四)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六)律师的社会信誉、职称级别和工作水平;

     

    (七)案件标的价值金额的大小;

     

    (八)办理委托法律事务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第八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期间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收费方式。

     

    第九条  期间固定收费是指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日常法律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不考虑财产价值仅根据工作量确定费用的法律事务,如代书、代办、见证、项目非诉讼法律服务等。

     

    第十一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照案件争议标的额、项目涉及的争议标的额或交易额为收费基数,按一定比例或者分段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计价方式。按标的数额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和项目,包括民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诉讼代理、仲裁代理以及判决(调解)、裁定和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以及各种类型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 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有效工作时间,以与委托人协商的方式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各类法律事务。采用计时收费的,委托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出具计时工作清单。

     

    第十三条  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他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方式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条件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目标或效果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的收费方式。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支付时间。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等;

     

    (五)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第十五条 以上各种收费方式的最终确定,律师事务所都应当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就委托法律事务的收费与委托人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协议确定所约定收取的律师服务费。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当事人协商增加收费。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载明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时限、条件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律师服务费收取的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因律师过错或无正当理由要求中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中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委托双方在签订的合同(协议)中约定处理。

     

    第十八条  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双方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就办理委托事项产生的差旅费、调查费等费用,应该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承担,与委托人据实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规定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凡承办有关机关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不得向受援助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如下:

     

    (一)按比例收费

     

    1、以涉案争议标的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计收取。此方式适用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包括民商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各种类型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标的收费标准

     

    1万元以下 1000—3000元

     

    1—10万元部分 8%—9%

     

    10—100万元部分 6%—8%

     

    100—500万元部分 4%—6%

     

    500—1000万元部分 2%—4%

     

    1000—5000万元部分 1%—2%

     

    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1%

     

    2、上述标准为一审收费标准,办理一审又代理二审或再审的在一审收费标准上分别酌减收费;只代理二审或再审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分别收取;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请求,反诉、反请求部分的代理费按反诉、反请求标的另行酌减收—费。

     

    3、单独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二审或再审案件,再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二)计件收费

     

    1、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民事案件,每件1000—20000元。涉及疑难复杂案件的,双方协商收取。

     

    2、非诉讼项目、案件计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有财产标的的非诉讼项目,可以参照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标准协商收费。

     

    (三)风险代理收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一般不低于标的额的15%,最高收费金额一般不高于标的额的30%。

     

    (四)期间固定收费

     

    担任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单位一定期间法律顾问的,收费每年每单位一般不低于5万元,具体数额根据委托单位的法律服务工作量、工作难度、服务成本等因素,结合本指导标准第七条规定,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办理顾问单位诉讼、仲裁案件,可参照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标准优惠收费。

     

    (五)计时收费

     

    本条所涉及的所有法律服务项目,经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一致均可采用计时收费的方法计收法律服务费。计时收费的标准以执业律师的有效工作时间为单位确定收费,具体计时方法、收费标准由各律师事务所在以下标准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执业3年以下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500元;执业3年以上、8年以下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1000元;执业8年以上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1500元;执业15年以上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2000元。

     

    第二十五条  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非诉讼项目可以与当事人协商增加收费,一般应在收费指导标准规定的3倍以内进行协商。

     

    下列民商事、行政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2、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商誉权、名誉权纠纷;

     

    3、合伙纠纷;

     

    4、公司股东权益确认及保护纠纷及公司解散纠纷;公司清算、重组、并购、改制等专项法律服务;

     

    5、取证困难、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

     

    6、涉外纠纷,证券纠纷;

     

    7、新类型案件;

     

    8、其他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双方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第二十六条  本指导标准中“以下”、“以内”均不包含本数,“以上”、“不低于”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指导标准由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根据执行情况和乌鲁木齐市的经济发展状况,乌鲁木齐市市律师协会可以修订本指导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指导标准由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并报乌鲁木齐市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指导标准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速算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速算表)

    解答法律咨询

    不涉及财产关系

    20100元/件

    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咨询可以在规定标准3倍以内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涉及一般财产关系

    50150元/件

    涉及商业财产关系

    100500元/件

    代写法律文书

    代写诉讼文书

    150元/件以内

    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文书可以在规定标准3倍以内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制作法律事务文书

    100元—2000元/件

    办理刑事案件

    侦察阶段

    500元—2000元/件

    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规定标准2倍以内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起诉阶段

    1000元—4000元/件

    一审案件

    1500元—5000元/件

    二审案件

    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案件,20006000元/件

    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可以按一审标准60%收费。

    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4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的标准收费。

    担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的标准酌减收费;

    代理民事案件                   代理商事案件                 代理经济案件                  代理仲裁案件

    一审案件

    不涉及财产关系

    500元—4000元/件;

    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规定标准2倍以内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涉及财产关系 1万元以下

    500–800

    1万元—10万元(10万元)

    争议标的×5%+300

    10万元—50万元(50万元)

    争议标的×4%+1300

    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

    争议标的×3%+6300

    1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

    争议标的×2%+16300

    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

    争议标的×1%+66300

    1000万元以上

    争议标的×0.5%+116300

    二审案件

    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案件可以按一审标准收费。

    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可以按一审标准的50%收费。  

    代理行政案件

    不涉及财产关系500元—3000元/件;

    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行政案件,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1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不同类别的专项法律业务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代理申诉、再审和执行法律事务

    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担任法律顾问

    与顾问单位协商收费

    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由委托人承担,支付方式由协议约定。

     儿子娃娃—阳清波律师的博客 整理发布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制定我区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制定我区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
    (新计价费[2002]1047号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司法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司法局:
      为促进我区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提高律师服务水平,杜绝乱收费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机构、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和《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的规定,现将我区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履行服务时应事先向当事人说明服务收费数额,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行业规范进行执业。
      二、调整后的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仍采用分段计费,扣减底数的办法执行,具体见附件。
      三、各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时,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切实履行服务内容,严禁超标准和自立名目乱收费。执收单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后方可收费,并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接受价格、司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如国家下达统一规定,从其规定。各律师事务所应向当事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文件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一、解答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20—100元/件;
      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50—150元/件;
      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100—500元/件。
      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咨询,可以在规定标准3倍以内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二、代写法律文书
      1、代写诉讼文书150元/件以内;
      2、制作法律事务文书100元—2000元/件。
      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文书,可以在规定标准3倍以内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三、办理刑事案件
      1、侦察阶段500元—2000元/件;
      2、起诉阶段1000元—4000元/件;
      3、一审案件1500元—5000元/件;
      4、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4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的标准收费。
      5、担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的标准酌减收费;
      6、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案件2000—6000元/件;
      7、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可以按一审标准60%收费。
      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规定标准2倍以内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四、代理民事(含商事、经济)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500元—4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依照争议标的,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累计协商收费: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1万元以下的收取手续费500–800元
      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5%
      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4%
      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3%
      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2%
      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1%
      1000万元以上部分0.5%
      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可以按一审标准的50%收费。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规定标准2倍以内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五、代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500元—3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行政案件,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六、代理仲裁案件
      按照民事案件标准收费。
      七、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1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不同类别的专项法律业务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八、担任法律顾问
      担任法律顾问协商收费。
      九、其他
      1、律师代理申诉、再审和执行法律事务按照上述案件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协商收费。
      2、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由委托人承担,支付方式由协议约定。
      3、本文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速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