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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互联网时代法律服务市场拓展

    tb5        内容摘要:这是一个互联网时代,同样充满着挑战和机遇,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服务领域和范围不断拓展,服务方式和管理方式也不断推陈出新。如何利用互联网更好地做好律师业务将决定律所在未来的信息化大环境中的生存地位。随着全球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发展态势扑朔迷离,同样由于中国律师行业的发展与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需要亦步亦趋,中国律师行业面临内部与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另外法律服务市场正逐步开放,伴随着外国资本、技术和服务的进入,法律服务业面临着“国内市场国际化,国际竞争国内化”的严峻挑战。与此同时,在这种形势下,律师事务所要可持续、科学地发展,创新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关键词:网络  信息化  法律服务  法律电商

     一、网络信息化背景下律师事务所建设及律师服务

          根据CNNIC:2013年第32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中国即时通信网民规模达4.97亿,比2012年底增长了2931万,在各应用中增长规模第一;使用率为84.2%,较2012年底增加了1.3个百分点,使用率保持第一且持续攀升,尤其以手机端的发展更为迅速。手机即时通信网民规模为3.97亿,较2012年底增长了4520万,使用率为85.7%,网民规模增长率和使用率均超过即时通信整体水平。在这个互联网时代,信息具有多元化、多样化、共享及时化的特征。谁掌握了信息,谁就掌握了主动权;谁掌握了信息,谁就掌握了领导权;谁掌握了信息,谁就掌握了先占权。在互联网时代,“穷则思变,变则通,通则久”,于是在互联网大潮来临时成就了京东,成就了58同城,成就了淘宝商城等。据此,为响应时代要求,传统型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业务应顺应时代的发展,顺势而变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首先从律师事务所信息化方面来讲,律师事务所的信息化建设就是要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整合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再根据相关管理软件提供的数据,做出有价值的决策依据的过程。随着经济的发展,律师事务所大都搬进了高档的写字楼,远离了交通拥挤的市中心,如何让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度得到更好的提升,除了良好的业务能力口碑外,互联网无疑是提供了一个很好地宣传平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律师事务所需要借助网络信息来传递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理念及律师的执业理念、执业专长,同时借助律师事务所网络平台,进行业务咨询与受理,跨越传统的地域空间服务观念限制,拓展更为广泛的业务领域。其次,对于律师事务所归档卷宗的管理应实行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相结合的整卷模式,在律师事务所局域网范围内可以通过设置访问权限等方式实现卷宗共享,这也更加有利于结合以往判例分析案情,从而做出最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决策。再者,在律师之间实现信息的共享,能够突破空间以及地域的限制,由于律师之间及与律师助理工作时间的相对不协调,实现律师业务的共享,能够更好地实现案件参与人员及时跟进案件进展,更好地进行沟通,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内部沟通管理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还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问题,能够更好的规避行业风险,避免因个人能力与专业的限制而导致客户利益的受损。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律师事务所信息化普及率不高,根据司法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全国律协颁布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均对律师事务所提出了信息化、规范化建设的明文规定,而这些规定将会在律师事务所考评中予以体现。显然,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并没有充分认识到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这无疑会导致在即将到来的律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中处于被动。随着律师服务领域从横向、纵向两个方面不断扩大,律师服务国际化所带来巨大压力,新兴业务不断增加,新建律所不断涌现,律师行业面临着残酷的市场竞争和巨大的挑战。律师事务所必须提高管理水平、提升律师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才能在竞争中赢得机遇。故律师事务所应在加强完善自身建设、品牌建设的同时,通过专业化分工,在法律电商来临之前抢占先机。面对庞大的法律市场以及网络法律服务需求,这无疑将掀起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一次变革。


    二、从传统行业经营模式的变革方面分析


           现就网络上流传的一段经典的关于电商的段子,同样也很好的诠释了电商的模式: “互联网+传统集市”成就了淘宝,“互联网+传统百货卖场”成就了京东,“互联网+传统银行”成就了支付宝,“互联网+传统红娘”成就了世纪佳缘,“互联网+传统旅游社”成就了去哪儿,“互联网+传统的分类信息展示”成就了58同城,“移动互联网+媒体”成就网易新闻客户端等,这些行业无疑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同样对于现存的一些传统实体经营者带来巨大的冲击。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也都在慢慢的进行转变,出现问题都愿意在网络上寻求解决方法。另外,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报告,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规模估值约为八百亿左右,预计到2014年底将达到1400亿左右,法律电商究竟能否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尚待考察论证,但这无疑是一个崭新的发展途径。


    三、从法律需求市场分析


           这是一个互联网时代,这是一个开放的时代,但是现在中国的律师行业整体还基本处在小作坊的时代,固守自己的地盘和人脉关系,不愿意走出去,这是与日益开放的互联网时代是格格不入的。随着淘宝模式的流行,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倾向于利用互联网来解决自己的消费需求。目前中国网民数量已超过6亿人,据不完全统计,每天在互联网上产生的法律服务响应至少在百万次以上。虽然现在在网上寻求法律帮助的都是一些中低端的法律业务,但是在中国80%以上法律服务市场是中低端法律业务,高端法律业务只占法律服务市场的20%左右。中华全国律协会会长于宁介绍,现在律师行业呈现出的“二八现象”尤为突出:即20%的律师占有80%的律师业务,80%的律师却在激烈争夺着20%的市场份额。但是现在对于网络上潜在的法律服务消费客户被闲置,无人开发,如果能够充分利用好法律电商这无疑是年轻律师开拓案源的有效途径。另外,法律电商可以实现APP软件客户移动终端式服务,这样通过电商平台,使法律服务更加便捷、更加经济、同样也是更加贴入生活,这样的服务方式能够更好的被家庭、企业所接受。只有让普通大众感受到法律服务不再遥不可及,才能使更多的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及时寻求法律的帮助,接受法律服务,无疑实现法律电商平台化,且在移动客户终端设备上通过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能够快速解决这一问题。但是现在面临的难题就是,一是公众的法律意识不高,维权意识低下,有些甚至是在发生法律纠纷时,仍不知道采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而是通过关系;二是在公众心中网络服务可信度较低,在网络虚拟化运营模式下,缺少第三方权威部门的监管与治理,存在大量的欺诈行为,致使民众对网络服务质量存在担忧;三是法律服务并不能形成标准化、配套化、系统化的法律产品,法律服务的多样化,很多不能在线上解决,例如开庭、证据的调取等,线上解决的仅仅是法律的咨询、合规的生成等;四是法律服务监管机制不完善,传统的执业规范肯定不能完全照搬到法律电商平台上,申请网上执业的律师可以到当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办理网上执业手续,相关部门批准后,由司法行政部门在网上申请执业,但律师个人不能办理, 由此便可杜绝那些没有律师资质的人假冒律师名义在网上坑蒙拐骗,并且采用淘宝差评模式对于服务质量较差的网上执业律师取消其网上执业资格,这样既可以保证服务质量,又可以达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但由此而产生的工作量可想而知。


    四、传统法律服务模式与法律电商的关系


           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说:“经济学有个非常有力的工具,被称为供给与需求理论。这一理论说明消费者的偏好如何决定商品的消费需求。”随着国民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法律诉求也随之增加,且法律服务需求朝着复杂化个性化的方向发展,追求便捷的同时,也更加注重效率。根据客户需求导向衍生出相关的法律产品,满足市场需求无疑可以事半功倍。显然利用APP移动客户端以及PC客户端能够满足这一需求。但是法律电商并不能完全取代传统法律服务,即使是在法律制度完善的美国,律师的传统业务现在依然是主流,因为多诉讼业务必须是在实地调查取证、开庭等情况之下完成的,但是客户又不能胜任这一工作,所以合规生产类的非诉业务也只限于简单债权债务纠纷、婚姻、继承等法律文书的制作,法律电商只是一个传统法律服务的延伸,并不能取代传统法律服务。据此,法律电商应在传统法律服务的基础之上,充分利用互联网提供服务平台广,法律需求者众的优势,对于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而言是个机遇,年轻律师在追求新生事物的敏感程度要强于一般的律师,部分业务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完成,不但可以保证收入,还可以拓展自己的业务范围,可以说法律电商是传统法律服务模式的补充,传统法律服务是法律电商的基础,两者相辅相成。


           总之,在信息化发展大趋势的今天,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信息化程度不仅决定了律所及律师的业务量,也决定了在网络大环境下法治的发展进程。在完善自身信息化的同时,要积极开拓未知的网络市场,提前占据先机。随着国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网络普及的程度,法律电商服务市场作为整个法律服务市场的一部分,将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被大家认可。随着网络服务机制的不断完善,法律电商将会成为律师服务中增长最快的一枝独秀,不能因噎废食,要着眼未来,投入更多的时间和资源,推动这一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2013年第32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3年7月;
    [2]  李君友:《律师事务所网站建设及网络法律服务初探》,《中国普法网》;       
    [3]  史建三: 全球化背景下法律服务市场大趋势[J]. 中国律师. 2009(10);
    [4]  周鲠生:《论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不足与完善》,《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5年第10期。

           作者:田耘,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博主转自法律博客网,链接地址:http://blog.chinacourt.org/wp-profile1.php?p=445059&author=273 
     

  • 法律信仰的四根支柱

    tb3        法律信仰是现代社会秩序的至上追求。截至目前,对此主要形成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法律信仰论和法律不能被信仰论,且前者暂居优势。不可否认,二者各有其理,但似乎又共同忽略了一个值得进一步追问的问题:法律信仰的前提是什么?窃以为,阐明法律信仰的前提至关重要,这才是法律信仰的根本问题。着眼当下我国实际,法律信仰的形成应率先从以下四个方面做起:

             

           第一,立良法。制定法律是培育法律信仰的第一步,没有法律存在的原始社会自然谈不上法律信仰。当然有了法律,人们也不一定有法律信仰,这已被古今中外的屡次实践所证明。这就需要我们首先从法律产生的源头——立法上去探寻形成法律信仰的路径,故制定良法是培育法律信仰的肇端,也是最重要的一环。那么何为“良法”?从先哲亚里士多德到杰弗逊,从拿破仑到萨维尼都进行了深入思考和艰难开拓,虽然饱经挫折但也硕果累累。尽管观点众说纷纭,但他们有一点共识的确令世人警醒:良法必须紧扣本国实际,否则立法就是无本之木。毋庸置疑,当下国人法律信仰的缺失与我国立法的错位不无关系。众所周知,经过三十多年的不懈努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确立,但大都移植西方,与国人的文化及习惯有相当距离。所以让人们一夜之间放弃内心所信仰的千百年来所形成的传统而去信仰陌生的法律,恐怕是“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为此,我国立法必须立基于本土习惯上的博采众长,方能使法律信仰立地生根!


            其二,正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灵魂,也是培育国人法律信仰的关键。有了良法,司法不公,法律信仰只能是纸上谈兵;没有良法,即使司法公正,法律信仰亦是墙上芦苇。一次公正的判决并非仅仅是维护了受害人的权益,更重要的是它会通过横向传播的形式使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及邻居同事甚至其周围更多的人感受到法律的可信可敬。普通民众是最讲究实际的,当他们认识到通过法律能够保护自身的切身利益,在其内心必然会自然而然地产生对法律的信任与尊敬;同时当他们看到通过法律使侵害方得到应有的制裁时,也必然会给予那些试图以身试法者一种无形的威慑,使之不敢违法或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这也恰恰体现了法律的尊严。长此以往,千万次公正判决的百川归海才能逐步使法律信仰进驻民众心间。反之,个别审判不公及冤假错案残酷吞噬着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撞击着人们心中本来就很脆弱的法律信仰神经,不能不令人扼腕长叹!尤其值得司法机关警醒的是,处于当今网络时代,信息传播之快令人始料未及;监督司法公正的大众舆论是检验民众法律信仰的一块重要试金石,正则促进,负则阻碍。既然如此,如何保障司法公正才是问题的关键。我认为,除继续坚决贯彻宪法之“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与任何个人不得干涉法院审判”这个原则规定外,法院和法官一是要把严于律己、拒腐防变、心中有天平作为恪守不移的神圣职责,二是要虚心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尤其是媒体和人民大众的监督。“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这句箴言应当成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者的座右铭,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真实写照。只有如此,法律信仰之水才会缓缓流入民众的心田。


             其三,严执法。严格执法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之一,因为任何一个法院的判决若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无异于一纸空文。公正执法是严格执法的应有之意,因为此处的执法机关不仅仅是指法院的执行庭,更多的是指向行政机关的执法权。严格执法是政府取信于民的重要保证,不仅事关政府的光辉形象,而且关乎民众法律信仰的形成。长期以来,传统司法行政合一体制的影响依然在国人心目中根深蒂固。对普通百姓而言,不管你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均认为是父母官应当为他们排忧解难,“有问题,找政府”的思维在当下民众中依然很有市场。若此,如果人们总是从媒体或生活中看到执法人员动辄砸摊子、乱罚款、强行拆迁,而政府机关总是抱着一个“不出事,就没事”的侥幸执法心态,就难免小事酿大祸,想让百姓相信政府公正执法也只能是水中花镜中月了!然则如何保证严格执法?笔者以为,无论是司法机关执法还是行政机关执法,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以尽量劝说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执行为上策;即使要采取强制执行方式,也不能简单粗暴,要牢固树立“权为民所用”的基本执法观。依此路径,就能逐步培养出民众的规则意识,为法律信仰的形成夯实基础。


            最后,重守法。法律信仰是主体和客体的辩证统一,如果把“法律”看做法律信仰的客体,那么法律信仰的主体无疑应当是人,不仅包括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还包括数量众多的守法者。不可否认,前三者可能对法律信仰的客体影响成分较大,而守法者对法律信仰主体的影响成分可能更深。当然,这并非说前三者不是守法的主体,恰恰相反他们更应该模范带头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因为其是法律的制定者、司法者、执行者就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更因为他们的一举一动对普通守法者的守法意识影响更为深远,诚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那么如何培育守法者的守法意识?愚以为,必须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普法教育,注重送法下基层,尤其要把那些与民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到位,让普通百姓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守法,也就是让民众做到积极守法,而非被动型地消极守法。消极守法使民众畏法如虎,只有积极守法才能逐步培育公民的守法意识。申言之,积极守法就是要让广大民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给他们带来的或可能带来的利益或不利后果,亦即对于受害人来说,通过法律维护了其正当权益,实现了其心目中的正义;对于侵害方而言,通过法律制裁使其承担后果,从而使之感受到由于自己的过错给自身带来的物质或精神损害。如此日积月累,就必然能够在广大的民众中间形成一个良好的守法氛围,然后才能进一步升华为根植于人们内心深处的法律信仰。

           作者:赵天宝,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主摘自爱思想网,链接地址:http://www.aisixiang.com/data/87477.html

  • 从私法制度到私法秩序

    tb2      法治昌明的标志,不只是有着健全的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形成良好的法律秩序。良好的法律秩序意味着法律得到有效的实施,法的信念被普遍接受,人人“诚实生活,毋害他人,各得其所”,享受着法治带来的自由和安全。这是一幅美丽的法治图景,也是依法治国的理想蓝图。

          私法,即民商法,是调整社会个体成员(自然人、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现代法治的基础。私法以私权保障和契约自由(当事人自治)为基本理念,通过对社会个体成员之间关系的调整,赋予权利、课以义务,旨在构建一个私权得到切实保障、当事人意愿得到必要尊重的法律秩序。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基本实现了民商事领域“有法可依”的法制目标,民众的权利意识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法治的进步,我国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33部民商事法律和一大批规范商事活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涵盖了几乎所有的民商事领域。可以说,我们基本解决了民商事领域“无法可依”的问题,实现了“有法可依”的法制目标。

          随着这些民商事法律、法规的颁行,私法秩序也在逐渐形成中。一是民众的权利意识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消费者维权”、“农民工维权”、“拆迁维权”、“一元钱官司”以及公众对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积极参与,都标示着公众对自己切身权利和利益的关注,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逐渐转化为公众的权利意识以及维护自身权益的自觉行动;二是司法过程中,通过个案裁判或制定具有普遍效力的规范性司法解释,使得已经颁行的民商事法律在司法裁判中得到了实施,私权保障、当事人自治等私法观念已被司法所认同,逐渐成为司法尊崇的理念。

          法律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全社会对私法制度的遵守尤其是对私法理念的尊重,我国的私法秩序构建仍任重道远

    然而,我国是一个缺乏私法传统的国家。封建历史上的“重刑轻民”,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个人服从集体、集体服从国家”,乃至“文革”期间的“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等,使得社会个体成员的权利和自由遭到压制,形成了公权强大和私权脆弱之间失衡的态势。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情况有所改善,但是离法治的目标,离良好的私法秩序仍有较大的差距。例如,1999年《合同法》已确认了契约自由的原则,但是多年来房屋限购政策的频频出台,致使大量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得到履行。又如,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并没能够有效遏制城市化进程中的暴力拆迁行为,不少发生暴力拆迁导致死亡事件的官员并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甚至有官员公然发出“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的惊人之语,实与《物权法》相违。这些都说明,虽然我们已经制定了保障私权、维护契约的法律,建立了较为健全的私法制度,但私法秩序构建仍任重道远。

           私法秩序的构建有待已有的民商事法律得到有效实施,法律的有效实施则离不开全社会对私法制度的遵守尤其是对私法理念的尊重。拿破仑曾经自豪地说:“我真正的荣耀,不是曾经赢得了四十几场战役,滑铁卢摧毁了那么多的胜利……但真正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将永存于世的,是我的民法典。”历史证明了这一点。《法国民法典》颁行二百多年来,始终屹立不倒,被誉为“法国真正的宪法”。究其原因在于《法国民法典》确立的财产权和契约自由观念得到普遍的尊重,从而奠定了社会秩序的基石。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私法秩序构建更应当强调的是约束公权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思路、新观念,对于私法秩序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就财产权而言,四中全会提出的“保护产权”、“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旨在全社会倡导对私有产权的尊重和保护。就契约自由而言,李克强总理反复强调“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四中全会提出“维护契约”、“倡导契约精神”,也旨在全社会倡导尊重契约的观念。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私法传统缺失的国家,执政党倡导的这些新理念对于私法秩序构建乃至法治国家建设无疑具有纲领性的作用。

          私法秩序的构建必须将执政党所倡导的新理念贯穿到具体的法律制度里,贯穿到社会全体成员的实际行动中。这不仅要求每个社会成员的私权应得到他人的尊重,而且同样要求每个社会成员应当尊重他人的私权。这也就是“诚实生活、毋害他人,各得其所”。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私法秩序构建更应当强调的是约束公权力。现实生活中,影响私法秩序构建的主要因素不是社会个体成员的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法律必要的敬畏,而是公权力机关的恣意行为,对法律的视而不见。因此,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前所未有地展开对公权力的治理,确立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政府行为准则,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严禁政府“法外设权”,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乃至掀起“全覆盖”、“零容忍”的“反腐风暴”,等等,均旨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些就不只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更是构建良好私法秩序的必需。

           

           作者:柳经纬,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团队首席科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本文原载于北京日报,博主转自中道网,链接地址:http://www.zhongdaonet.com/NewsInfo.aspx?id=12425